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经批准可实行网络管制
12月1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发布《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遇有自然灾 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发生上述灾害、灾难、事件的紧迫危险,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网络管制。 据澎湃新闻报导,修订草案稿在第二章规定了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其中规定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证件。 修订草案稿还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相关规定吸纳了进来,规定人民警察对认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 有“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且身份不明的”、“携带或者使用的物品有可能是违禁品或者赃物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 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进行继续盘问。 不过,继续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 留有盘问记录。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继续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 不得超过四小时。 报导称,修订草案稿还赋予人民警察在交通、现场和网络管制方面的权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 会安全事件或者发生上述灾害、灾难、事件的紧迫危险,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采取设置路障、划定警戒区,限制、禁止人员、车辆的通行、停留、出入等交通 管制或者现场管制措施。必要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网络管制。 举行重大活动、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目标时,除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外,同时可以实施安全检查、人员审查、电子封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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