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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当车开到位于皮尔斯布里大道的豪宅时,原告意识到她没有被送回住处。原告认为自己被带到被告刘强东的酒店,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她请求被告刘强东不要强迫她进去。随后,原告和被告刘强东在车前起了争执,原告用英文恳求道:“我想回家。”最后,被告刘强东拉住原告的手臂,愤怒地制服了她,并把她再次推进了轿车的第二排座位上。司机见证了上述互动及侵害。
31. 艾丽斯·张坐在前排副驾驶位置,原告和被告刘强东坐在第二排。轿车驶离皮尔斯布里大道,开往原告位于明尼阿波利斯市中心的公寓。在开往公寓的期间,被告刘强东开始猥亵原告,并把自己的身体强行压在原告的身上。原告再次用中文反复请求被告刘强东停止猥亵她。他拒绝了。他继续违背原告的意愿,把他的手放在原告的衣服内外。这些侵害发生的同时,艾丽斯·张在没有得到司机同意的情况下,故意将后视镜推到最上面,以便让司机看不到发生在他身后的原告身上的事情。
32. 明尼苏达州将没有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性接触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出自明尼苏达州法典2018年修订版609条3451款,第一节第一目。“性接触”的定义包括“带着性意图或侵犯意图,试图脱下遮蔽控告人私密处的衣物或内衣”,出自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2018年修订版609条3451款,第一节第二目。因此,被告刘强东的行为举止在明尼苏达州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受雇的司机见证了被告刘强东的这些犯罪行为。
33. 当他们到达原告的公寓大楼,原告、被告刘强东和艾丽斯·张下了车。原告认为自己只是被送到房门口、希望保持礼貌和尊重、不想局势恶化的情况下,原告和被告刘强东以及艾丽斯·张一同进了大楼。被告刘强东用中文指示艾丽斯·张不要跟着。
34. 原告终于回到了公寓。与原告期待的不同,被告刘强东并未冷静离开公寓、回到他的车上,而是脱掉了所有衣服,裸体躺在她的床上。原告请求被告刘强东穿上衣服离开她的公寓。但被告刘强东对地原告暗示道:“你可以成为和邓文迪一样的女人。”
35. 被告刘强东继续在公寓内追赶原告,并且变得越来越具有性侵略性。他强行脱下原告数件衣服。在被告刘强东的行为愈演愈烈的过程中,原告一直在反对、抵抗,从未表达过同意。
36. 之后,被告刘强东将原告强行压至床上,既没有获得原告的同意之下,同时也不顾原告绝望的哀求和反抗,将自己的阴茎插入了原告的阴道。被告刘强东在体型上胜过原告且明显比原告强壮,他用他更具优势的体型和力量压制并强奸了原告。当完成了对原告的性侵行为之后,被告刘强东在原告的腹部和床单上射精。原告从未对被告刘强东的任何性行为表示同意,并且不断对被告刘强东说:“我不想这么做。请不要这么做。”
37. 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2018年修订版609条343款,第一节第一目的规定,“暴力或胁迫”的“性交插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迫性交行为和刑事犯罪。根据明尼苏达州法典2018年修订版609条341款,第14节的规定,“胁迫”的定义包括“行为人利用……比被害人更具优势的体型或力量,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形下,使得被害人屈服于插入性性行为或者性接触。” 被告刘强东对原告实施的侵犯行为皆构成明尼苏达州的刑事犯罪。
38. 在强奸行为发生后,原告在她的公寓内秘密地使用自己手机上的社交软件“微信”与她在工商管理博士(中国)项目的“志愿者”同事Tao联系,并告知Tao自己被性侵的事实。正如原告在其清晨发给Tao的微信信息里所表达的,出于对自己和家庭成员安全的顾虑,原告并没有报警。原告不想惹怒被告刘强东或者引起被告刘强东的敌意,从而使自己和中国的家庭成员的安危置于险境。她也不想自己以强奸受害者的身份引起大众关注。因此,她决定尝试说服被告刘强东离开自己的公寓。
39. 2018年8月31日清晨,Tao收到原告的消息,得知其受到侵害。当时在常春藤酒店大堂的Tao,被一名美国熟人/酒店员工强烈鼓励拨打911报告朋友的强奸案。Tao听取了熟人的建议致电911报警,并提供了警方所需的信息。
40. 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的警察和明尼苏达大学的校警对“正在进行中”的强奸作出回应,于凌晨3点10分左右到达原告的公寓大楼。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局的警察佩戴了执法记录仪。当警方等待进入有这栋有门禁的大楼时,Tao向他们展示了原告发给他的“微信”消息,并将消息翻译成英文给警方。Tao同时确认并告知警方,原告用中文给他发了一条消息,明确告诉Tao“(被告刘强东)强奸了我。” 上述情况都被记录在执法记录仪里。
41. 当原告所处的这栋有门禁的大楼里的另一位居民到达大门口时,警方得以在没有告知原告或被告刘强东的情况下进入大楼。在找到原告的公寓后,警方在她门口作出警力布控。两名警察在门左边,一名在右边。右边的警察取出他的泰瑟电枪,左边的一名警察取出了手枪。其中一名警察用一枚手电筒敲原告的门,片刻后,穿着整齐的原告开了门。上述情况都被记录在执法记录仪里。
42. 警方立即表明了身份,随后进入公寓。带队的警员持枪对公寓进行了安全检查。在原告的卧室里,这位警察发现了躺在床上的被告刘强东。他只穿了一件T恤,腰部以下赤裸。警方立即逮捕了给被告刘强东并给他戴上手铐,并帮助他穿上衣服。上述情况都被记录在执法记录仪里。
43. 当警方从原告的公寓里带走被告刘强东时,被告刘强东明显试图通过瞪原告和愤怒地用普通话对原告说:“搞什么”(意译),来恐吓原告不要配合警察。被告刘强东的行为更导致原告不仅开始担忧自身的安全,同时担忧在中国的家人的安全。上述情况都被记录在执法记录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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