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國強不諱言是刻意同日處理兩案,辯稱兩案互有關連,不能抽離。資料圖片 【本報訊】警方昨落案起訴涉及去年佔中暗角打鑊事件的七名警務人員,各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其中一名警員加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全部 獲准保釋,等候下周一東區法院提堂,控方將申請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訊。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是同類罪行最嚴重的一項,最 高可判終身監禁,舉證門檻很高;但即使最終不能成功入罪,法官可用較輕的控罪替代。
不過,律政司申請將案件轉介最高只可判監禁刑期7年的區域法院審訊,與七警控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有差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解釋,律政司考慮過案情和嚴重性,以及法院可能作出的判刑而決定轉介。 被 控的七名警務人員年齡介乎29至48歲,包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祖成、觀塘區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警長白榮斌、警員劉興沛和黃偉豪,餘下 兩人分別是九龍城區刑事偵緝警員關嘉豪,以及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警員陳少丹;陳少丹被加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指他在曾健超被帶返中區警署後,在一個會面室襲 擊曾。 據悉,該七名警察昨早到灣仔警察總部報到,大批傳媒一早在門外守候,卻不見蹤影。消息稱,七警乘坐兩輛私家車離開。
控罪舉證門檻高 大律師楊岳橋指出,《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是同類罪行最嚴重,最高可判終身監禁。要構成該罪行必須符合四項元 素:有意圖令對方受傷害;被施暴者受傷程度必須嚴重;被施暴者所受的傷必須由施暴者造成;有關行為屬非法及惡意。 一般而言,這條控罪多檢控涉及黑社會廝殺、嚴重家暴或嚴重監獄衝突等案件,「呢條罪涉及嘅嚴重傷害程度僅次於致命傷勢,2005年賢仔被繼母買兇斬手案、06年何俊仁遇襲案都係用呢條罪控告」。 有法律界人士稱,曾健超在暗角打鑊案中傷勢嚴重,但未到致命程度,未必符合該罪的定罪要求。但他指出,只要法官信納所有證據,即使最終不能成功入罪,法官可用較輕的控罪、即第39條「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只要有輕微擦傷或瘀傷都可以入罪,最高可判監3年。 ■記者謝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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