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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会“林中森条款” 初审通过
日期:4/29/2016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退離職三年 不得任相關職務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打算在五二○卸任後另組中華民族發展基金會,繼續處理 兩岸事務,引發「買辦議論」。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予以限制,規定海基會代表人與處理政府受託事務之人員,退離職 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

  • 基會董事長林中森。(記者陳志曲攝)

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記者陳志曲攝)

林中森質疑修法有違憲之虞

這項旋轉門條款,直接影響林中森五二○後擬從事的工作,林質疑修法有違憲疑慮,因受政府委 託的民間團體代表人或受託處理事務的人員,並未具有職務上的權力,沒有業務決定權。若不分人員層級高低,將海基會人員全都以旋轉門條款限制離職後的職業選 擇自由,將不利延攬人才,也不利兩岸事務推展。

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陳其邁則表示,本案仍須朝野協商。

內政委員會昨審查由民進黨立委李俊俋、莊瑞雄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四及第七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將海基會等由政府指定或委託的民間團體人員,納入公務員的「旋轉門條款」中。

林中森曾公開表示,五二○後他將請辭,投入企業界朋友籌組的基金會,繼續從事兩岸交流工作;外界質疑該基金會涉及兩岸事務,此次修法也被稱為「林中森條款」。

違反者判刑兩年以下併罰鍰

昨通過修法內容規定,違反此旋轉門條款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初審也增列,政府指派的海基會董事、監察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或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違者可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所得利益應予追繳。

陸委會主委夏立言表示,適用旋轉門條款的對象除海基會外,還有台灣海峽兩岸觀光旅遊協會、台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等;若都納入,恐影響他們接受政府委託處理兩岸事務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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