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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夏家朗攝 )
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以及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去年5月,在一個校際辯論比賽中,就人大831決定向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示威,被指違反《文娛中心規 例》,事後被票控妨礙使用文娛中心,裁判官今裁定兩人罪名成立,梁被判入獄7天,譚亦判囚7日但緩刑1年,梁獲准以4,000元保釋等候上訴。 裁 判官杜浩成在判刑時指,被告兩人的行為侵犯了在場超過2,000人合法行使憲法的權利,因為在場人士亦有和平集會、接收意見及言論自由的憲法權,法庭須認 真確保任何人也能行使這些權利,而有關活動籌備超過一年,動用人力物力,而兩人的行為確實令活動部分被取消及有所改動。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行 為不涉暴力,本質上只屬令人介意,如果在公眾地方做這些行為不會被控。裁判官則指這正是文娛中心活動需特別保障的原因,因為在街上「唔鍾意聽可以走」;官 亦強調文娛中心使用者亦是行使憲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即使行政機關亦要尊重和協助。而且如兩人涉及暴力,控方早以另外更嚴重的控罪檢控兩人,最終判兩人入 獄。 辯方於審訊中的主要陳詞,指控罪引用的《文娛中心規例》12條違憲地限制被告行使和平集會的自由。惟裁判官指根據《人權法》第17條, 民主社會為了維持公共衛生和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可對和平集會權利設限,指本案正符合此條件。此外,當時正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包括觀眾、師生、嘉賓 等,同樣也是行駛憲法保障的集會和接收思想及意見的自由,法例正是為了保障他們而設立。 裁判官於裁決中亦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的根本 支柱,法庭不可給予人錯誤印象,顯示任何人只要為了某些事情行使憲法權利,便可獲較高保障或較少限制。就涉案活動規模而言必須在文娛中心舉辦,別無他選, 對於參加的師生家長,亦不會再有另一次「第30屆星島校際辯論賽」,活動本來可以和平舉行但事與願違。反觀示威者則有選擇空間,沒證據顯示示威對象在比賽 前後會離港,或比賽是唯一示威機會;即使要在比賽上示威,也可以選擇合法手段。而引用條例檢控,可謂驅逐示威者無果下的最後手段。 對於梁國 雄在審訊前曾要求裁判官杜浩成迴避,交由其他裁判官審理,杜官當時拒絕申請,他今作出解釋,指梁一方聲稱梁曾公開批評他,但沒有具體說明內容及如何會引致 偏頗,而他不會猜測梁有何批評,裁決時會拋諸腦後。他亦指司法人員向來不能免於批評,如批評是負責任、能令司法人員提升水平,應予以珍視,只是存心毀壞司 法人員或制度聲譽的批評才不可接受。 兩人各被控一項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的人罪,指兩人去年5月15日,在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舉行的第 30屆星島全港校際辯論比賽,涉嫌故意妨礙、騷擾、干擾或煩擾星島職員,以及「除梁國雄及譚得志的其他全部或部份出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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