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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凱廸跟蹤案】4男被落案起訴「遊蕩罪」朱凱廸︰感謝警方重視 | 70,604 | 最後更新: 0302 19:48 / 建立時間 (HKT): 0302 15:16 |
朱凱廸於事件後報警求助
【19:48】新增動新聞 【16:35 更新】朱凱廸回應事件,指感謝警方重視及跟進他的案件 立法會地區直選「票王」朱凱廸去年9月自爆遭人跟蹤案件,警方事後拘捕6人,而經調查及徵詢法律意見後,其中4名被捕男子,年齡介乎18至42歲,已被警方正式落案起訴合共一項遊蕩罪,將於明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應訊。餘下2名年齡分別39及54歲的男子,已獲無條件釋放。 朱 凱廸於去年9月4日在元朗擺街站時,發現有黑衣男子離遠拍攝義工樣貌及街站,他懷疑對方正在「點相」,於是報警。朱當時強調不會畏縮,「就算有人破壞我哋 嘅街站,有人用暴力恐嚇我哋,我哋都唔會怕」,又表示若能進入議會,首要把新界「官商鄉黑」勾結問題帶進議程,「反對呢種越嚟越嚴重嘅政治暴力」。 警方經調查後,於9月20日晚上及21早上在新界區拘捕6名男子,涉嫌刑事恐嚇。 朱 凱廸回應時表示,感謝警方重視及跟進他的案件,至於4名疑犯被警方落案起訴合共一項遊蕩罪是否過輕,他指體諒到警方調查的難處,相信控告遊蕩罪,是基於警 方現有掌握的證據,這條罪相對容易入罪,現階段,他會與警方商量,有需要會出庭作供。對於落案4名疑犯並非主腦,朱承認在港從政,安全問題是越來越差,香 港市民選他出來,他有責任履行職責,不會退縮。 游蕩罪若罪成,最高可以判監半年至2年不等。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60(1)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另外根據第160(3) 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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