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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冲突第四人获刑青年纵火判囚近5年
日期:4/10/20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角冲突第四人获刑 青年纵火判囚近5年


    资料图片:2016年2月9日,香港旺角发生警民冲突。图片来源:路透社/E Weekly/Fu Chun-wai
    
    (法广RFI 香港特约记者麦燕庭)去年农历新年初发生的旺角大型冲突被法院定性为暴乱后,32岁被告杨家伦亦被裁定暴动罪和纵火罪两罪同时成立,判入狱4年9个月。较早前第一批共三人因暴动罪名成立而判监三年的刑期长约一半。
    
    法官判刑散庭后,有旁听的市民不断拍打椅子及粗言指骂法官,以示对判刑不满,与保安及司法机构人员对骂,声浪甚高,逼使旁边的法庭一度须要休庭。
    
    根据控方所指,案发时任职公开大学计算机技术员的被告杨家伦,去年2月9日(大年初二)凌晨在旺角豉油街附近参与暴动,期间用火损坏一辆出租车。被告否认控罪,但本月3日被裁定罪名成立。
    
    区域法院法官郭启安今(10日)早判刑时指出,事件在旺角闹市发生,且暴力程度严重,参与人数众多,超过五、六十人,犯事者大肆破坏公物和市民财 产,损害公众利益。他续称,虽然未能证明被告有预谋,但他与一干戴上面具的人犯事,并非偶然,法庭须要维护社会安宁,亦要作出具阻吓性判刑,裁定被告暴动 罪入狱4年9个月,纵火罪判监4年3个月,同期执行,实时入狱。
    
    法官补充,青年人不应以身试法,切忌一时之勇,因为犯法是不归路。青年人应该明白,在挑战权威的同时,亦要勇于承担后果,而被告的行为极为鲁莽不智,虽然知道要付出代价,但不会知道代价是如此沉重,诚属不幸。
    
    杨家伦被判刑,是旺角冲突中第二宗裁定暴动罪名成立的案件;之前的首案件中,三名男女因暴动罪名成立,各被判入狱三年。三人其后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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