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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申覆核禁参选规定
日期:11/13/20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黃之鋒申覆核禁參選規定 斥剝奪年輕人參選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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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時間 (HKT): 1114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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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公民廣場案及東北案多名年輕抗爭者入獄,未來5年失參選資格,無緣2020年立法會選舉。其中香港眾志成員黃之鋒、林朗彥今將入稟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條例指監禁3個月以上就5年不能參選的規定。黃之鋒指,相關條例過於嚴苛、不合理,在近年政治檢控頻繁下斷送年輕人參政前途。他希望藉司法覆核提高3個月刑期的門檻或降低5年不能參選的規定。

現行《立法會條例》規定,由被定罪日期起計5,如因同一條罪被判囚超過3個月的人士,即喪失在立法會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資格。黃之鋒向《蘋果》解釋,此規定太嚴苛,該條例立法原意應是阻止犯重案人士不能參選,惟現行法例會導致罪行較輕,如坐監5個月的人士,出獄後仍需等待4年半才可參選;若於2019年被定罪,或連續兩屆不能參選,「會連佢哋想參選嘅議會之路都打斷、剝奪年輕人參選嘅可能」。

黃強調,人權監察、自由之家、國際特赦等組織亦指相關做法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故二人申請司法覆核,盼調整相關規定,長遠廢除該條例。

法政匯思召集人蔡騏指,黃之鋒作為當事人確有權申請司法覆核,又稱覆核重點應在於證明該相關3個月刑期規定,「要睇當時嘅立法原意係咪包埋一輕微罪行,佢哋要覆核就要講清楚當時嘅立法原意」,又稱黃之鋒等人亦要證明該條例「3個月判囚」的門檻是否有違人權法。

記者 葉偉東 https://staticlayout.appledaily.hk/web_images/layout/art_end.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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