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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院对郭飞雄案进行突袭定罪及判决的谴责
日期:11/28/2015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就法院对郭飞雄案进行突袭定罪及判决的谴责声明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就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郭飞雄案进行


“突袭式定罪及判决”、剥夺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权利的


谴责声明


    
    (2015年11月28日香港)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关注组)就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法官郑昕于27日上午就郭飞雄(杨茂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在庭上突然增添“寻衅滋事罪”罪名并当庭宣判罪成判处六年的,表示震惊,并予以强烈谴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11条)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如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 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第241条)
    
    关注组指出,案中法官的处理,令郭飞雄及其辩护人无法对“寻衅滋事”指控进行任何举证和说明,不单严重侵犯其诉讼权利,亦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关注组强调,若法官公然违法而不受追究,只会突显中国司法进一步走向荒诞与悖谬,徒招国际的讪笑与蔑视。
    
    查郭飞雄案从开始已极具争议。郭因声援《南方周末》报社争取新闻自由、采取街头“快闪”方式督促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呼 吁要求官员公示财产等行动,于2013年8月被告以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论者皆认为郭飞雄合法行使宪法承诺的公民言论自由并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监督政府官员等权利,对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权 利原应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郭不单被拘控,更于在囚期间受到种种不人道待遇,其中包括不能放风达840天、长时间与30余人同时被羁押在只有30平方米左右面积的监室 等。案件的司法正当程序亦不断受到干扰和窒碍,除郭多次被秘密审判,其本人及律师均被剥夺辩护发言外,亦有法庭禁止证人出庭、证人被旅游、被绑架;辩护律 不获准查阅或是复制相关案卷、庭审笔录及视听资料证据等。
    
    经过多番拖延,郭飞雄在审前已被任意拘禁超过两年,如今再被违法定罪,无怪乎郭飞雄最后在庭上直指判决“是反正义、反法律的,是中国反民主的黑暗势力对我和孙德胜所作的卑劣的政治迫害。我们是完全无罪的。”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 谨此:
    
    1. 对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及法官郑昕对郭飞雄案突增罪名并当庭宣判、公然违反正当程序的做法表示强烈谴责。其增添的控诉,必须立即作废。
    
    2. 要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追究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及法官郑昕的违法做法。并予以纠正。
    
    3. 强调宪法权利必须予以落实,中国当局必须停止对依法行使公民权利的人士进行刑事拘捕、刑事审判、企图达到噤声和传播恐惧的迫害行为。
    
    4. 呼吁国内外社会对郭飞雄所受一切不公平对待,包括当局在未能提出确切证据前,已将其长期囚禁,甚至定罪,持续关注,并向中国政府公开表达。
    
    5. 郭飞雄等人 的行动旨在合法行使公民权利,若当局未能依法提供充份而有效的证据,进行起诉,则应立即撤销一切控罪并予以释放。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重申将密切关注郭飞雄案的发展,包括其上诉情况。
    
    【采访人联系方式】:
    
    1. 张磊律师(郭飞雄的辩护人):+86 139 1070 7905
    
    2. K Chan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执行主任):+852 2388 1377
    
    【附件】:
    
    1. 郭飞雄及郭飞雄案简介:http://bit.ly/1ThaGVr
    
    2. 郭飞雄《判决庭上的最后答复》:http://bit.ly/1IlwvfU
    
    3. 张磊律师:越是黑夜,越要闪耀——杨茂东(郭飞雄)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辩护:http://bit.ly/1kWdL1S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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