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梦熊。摄影:Sam Tsang) 全国政协前委员刘梦熊今日(2月29日)被裁定一项“作出多于一项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罪名罪成,被判入狱18个月。刘梦熊闻判后在庭上高呼:“历史将宣判我无罪”,又表明肯定会上诉。 南早报道,刘梦熊被指于2013年初致信特首梁振英及廉政专员白韫六,以威吓手段企图令廉署中止调查其卷入的一宗案件,被控意图妨碍司法公正,案件今日裁决。 案情指,2013年1月8日,刘梦熊因为涉及东方明珠石油的串谋诈骗案被捕,同日获准保释,他在翌日(1月9日)分别发出电邮予梁振英和白韫六,坚称自己无辜,要求梁振英向白韫六打招呼,否则将引爆政治炸弹。 当年1月10日,刘梦熊再写信予两人,催促梁振英迅速指示廉署终止对他的不合理调查。 刘梦熊今晨到庭时被问到心情,他引述戊戌六君子之一谭嗣同名句“我自横刀仰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形容“坦然,不紧张”。 他又笑称,自己昨晚一直留意立法会新界东补选的点票,直到得悉公民党杨岳桥当选,他对自己支持的候选人最终当选感到开心,认为是预料之内的事。 刘梦熊说,会继续为维护“一国两制”,发出自己的正能量。 法官姚勋智在裁决时表示,刘梦熊一方的争议是特首和廉政专员无权终止廉署的调查,但法官认为两人有这项权力,而运用与否是另一回事。 刘梦熊辩称,深信自己受到政治迫害及诬告,写信是为了终止不合理调查,但法官认为,刘梦熊的目的是寻求影响特首及廉政专员,而不是为了提醒对方不要犯法,认为刘梦熊是用威吓及威胁手段,意图干预和终止廉署对他和其他人的调查。 辩方求情时强调,案件并无预谋,而是突发事件,刘梦熊在没有收到任何警告情况下,被廉署调查和拘捕,加上当时同特首的关系有变,基于感受才发出涉案信件。 辩方又指,刘梦熊的信中从未建议梁振英和白韫六不需要跟随既有机制办事,没有涉及不诚实和欺骗的手段,行为没有对东方明珠石油的案件有任何影响。 辩方称,刘梦熊犯案是基于对法律的无知,一心相信梁振英是他被捕的“幕后黑手”,又坚信自己是无辜,以一向“是其是、非其非”的态度向两人写信,所以闯出大祸。 法官在书面裁决理由表示,或许有不少被拘捕的人士会因为不同的理由认为自己是无辜和被冤枉,但并不代表他有权可以叫停调查。 法官判刑时指出,案件的严重之处,在于刘梦熊发信对象是政府最高层官员和执法部门的首长。刘梦熊在特首选举前已与梁振英建立关系,希望借关系影响廉署终止调查,而刘梦熊信中提到要梁振英向白韫六打招呼,用上威吓的手段,案情非常严重。 法官认为,要彰显司法公义,须按司法程序行事,否则会打击公众对本港司法制度的信心。 法官又指,本案涉及另一宗严重罪行,可幸的是该宗案件没有停止调查或终止审讯。 法官认为可判处被告监禁2年,但考虑到被告没有案底,案件前后历时3年,期间承受巨大压力,包括前特首曾荫权,都写信赞扬他为社会贡献良多,终判他入狱18个月。 宣判之后,被问到有没有说话要对特首梁振英说,刘梦熊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若然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无。公道自在良心。 ” 之后,刘梦熊逐一与亲友握手话别,再步入羁留室。 1 月份的庭审中披露,刘梦熊在2013年1月9日发给梁振英、抄送白韫六的信件中称,刘梦熊以“屈原之忠、韩信之勇”,以及港澳办主任王光亚所言的“立场坚 定,旗帜鲜明”的方式,挺梁振英选特首,但想不到梁振英上位之后,仅仅因为刘梦熊“是其是,非其非”地在电视媒体上公开批评梁振英,就被廉政公署以“莫须 有”的罪名加害,而且时机选在中央敲定全国政协常委人选的敏感时刻,“何其毒也!” 刘梦熊在单独发给梁振英的电邮中指出,如果廉署查刘梦熊,是出于梁振英的授意,或者梁振英见死不救,任由刘梦熊被冤枉,梁振英应该反省刘梦熊是如何帮助他角逐特首之位。
刘梦熊指,梁振英上任之后不久,2012年7月21日,曾对他说过“梦熊,你放心,我不会过桥抽板”,敦促梁振英“言必信,行必果”“同白韫六专员打招呼,请他的手下慎之又慎”,否则将“引爆政治炸弹”。 刘梦熊的署名是“'人在旅途洒泪时'的刘梦熊”。 刘梦熊在2013年1月10日发出的致梁振英、抄送白韫六的信中说,自己是一个经历过“生与死搏斗,游水9个钟投奔自由'一条泳裤闯香江'”的人,如果扭曲加罪于他,只会让他发出“最后的吼声”。 刘 梦熊在信中强调,如果廉政公署不马上停止对他和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其他董事“鸡蛋里挑骨头”的无理指控,他的声誉、政治及经济如果因而受损,他将按毛泽 东“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原则,和鲁迅“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教导,“立即向中外媒体及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包含惊天内幕的<敦促梁振英辞职 书>”,与恩将仇报者同归于尽。 刘梦熊在出庭自辩的时候,指梁振英竞选特首时,曾希望他制造舆论以支持,承诺只会推荐他做政协常委,但最终出尔反尔、恩将仇报,自己被捕是政治迫害,向梁振英和廉政专员白韫六发信是击鼓鸣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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