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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蒙冤警察熊隆飞酷刑冤案全记录
日期:11/7/20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我叫熊隆51岁,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原系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家住永修县涂埠镇新城大道公安局内10-17号,201241日接受调查2012514日涉嫌徇枉法犯罪被九江市阳区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29日被逮捕,1214阳区法院以受贿罪(68000元)判我五年半有期徒刑,201366日九江市中院以受贿罪(63000元)终审我五年有期徒刑。同年625日投入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2017125日减刑3个月19日后刑满释放。
    
     这是一起典型的冤案,本案然只是一起个案,但从中却折射出当前我国司法域及政治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了警醒国人,推我国司法制度仍至政治体制改革(请关注本文最后部分冤案留的思考”)将本冤案真相向社会公布。     
    一、委部惨无人道的刑逼供经过
    
    2012330日我因之前拿本860票到管理象企业报销被通知到县纪委接受调查,第二天回位上班等待理。41日晚县纪委再次通知我到委,进纪委我被告知:通知我,市接到举报,你有重大违纪。在县纪委我交待的违纪并没有涉及本案的6万元。46日早上6时许我从县纪委被押送到市纪委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基地。真正的组织审查从此开始。
    
    在九江市委受38天除了前三天和最后三天外我每天都遭受到极其残忍的刑逼供。如果不是自己经历我无任如何也不会相信九江市委的暴行会残忍到如此程度。我曾被两条打毛巾捆老虎凳上九天九夜,迫使用尿不湿,屎尿都拉在身上。从老虎凳下来双脚已重浮至膝盖以上,三小后又是连续四天四夜近100的高强度刑讯逼供审讯。他们采取各种殴打体罚手段进行刑讯逼供,除了每天必不可少的拳打脚踢、巴掌打脸外,他们还经常强迫我下跪、做各种肢体造形或上下蹬马步等动作进行体罚、用铁椅脚压我的脚趾、强迫吃纸、用水笔尖扎手、用小塑料桶罩着头再用器物打击、拨胡须鬓发、乾坤大转盘”(一种殴打方式)等等,各种殴打体的刑逼供手段多达20多种。
    
    在市委受,先后有10多人参加过对我的审讯,每个人都施了殴打、体和侮辱等刑逼供。平每次审讯多是3人,多达六、七人,行。他每天都行极其残酷的刑逼供。我常因殴打、或体痛得大汗淋离,常一天中全身被汗水湿透三、四次,他们还将我的胡须鬓发拨到我是汗水的上或额头上。
    
    每天审讯分四个段:即早上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20时至24时、零时至2时或3时,每轮换一批人审讯必对我进行刑讯逼供,他们还多次不间断连续一、二天或三、四天审讯我。前期每轮开始审讯时还会有一个说教或威恐吓的前奏,后来他啰嗦了,到我所在房就直接上节目(他把各种殴打休手段称节目)。不审讯时便有二名看守人(其中有社会无身看守,以保我的安全督不准提前睡定睡时间是早上4时或5时睡到6时,我总共被允许睡觉的晚上大概只有十几个,总睡眠时间不到30
    
    在九江市委受38天我唯一洗了一次澡,那是在离开委的前三天。到后期我全身烈的臭味,审讯和看守人员进我房间时不得不在我身上和房洒香水。在市委的38天中,我仿佛下到了十八入了魔鬼窟。至今那些恐怖的画面和情景常在头脑中再,睡梦中常被那些梦惊醒。38天将是我今生永的痛。
    
    后来我在江西省委和强卫书记的信中直言:九江市委已沦为了魔鬼窟,委干部已成了魔鬼!。九江市委已不再是一个正常的组织了。
    
    审讯惨无人道的魔力下我不得不屈从,421日在连续几天高审讯下我承了受贿6万元的犯罪事。在市委我共承了多起金额为几千元至几万元的贿案件。425日我开始翻供,求他们让述真的案情,但只要我想开口就立即制止并行殴打体,并且开始了更狂的刑逼供。从27日起至56日我被在老虎凳上九天九夜,几小后接着是四天四夜的审讯。我底崩了!我已到了忍受的极限,生理、精神已明异常,眼睛看物体出色彩,常出铁丝会在地面游动空手打手机等,头脑要崩烈和生极度恐怖感等。
    
    我必作出生死选择了身心不致受到更重的害和生命不受到威,我决定尽快离开市委,我确信在那里我无法呈清事,只有寄希望察院了。于是我答把翻供材料收回,并答应积配合移交案件到察院。
    
    我的不幸不是特例,多在九江市委受审对象都有着和我一的悲惨经历,甚至比我更惨。这样的人剧还在不断上演!九江市纪委查办案件的手段不仅突破了法律和道德底线,同时也彻底突破了人性底线。以其说是在反腐,到不如说他们是在反人性反人类!他们在挑战人性,在挑战人类的基本属性。作为执政党的一级组织守不住法律底线,为什么人性也会泯灭!这种有组织的行为发生在执政党地方组织身上无任如何都是不应该的。这不能不引起中央高层的高度重视。
    
    反腐不应该游离于法制道之外,而应该法治一根本之策,只有依法反腐,反腐才不会被政客用于力博弈和排除异巳的工具。也只有依法反腐,反腐才能真正取得效,才能做到事求是和不枉不。只有切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地方党政部才不会去拆,更不会把维权公民关监狱
    
    二、侦查机关察院的侦查成公然制造冤案。
    
    如果九江市委是一个法外之地。那么案件入司法程序就应该是回到法制道了,刑事诉讼对刑事侦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约束性规定。接下我来们看看检察官们是怎样开展侦查的。
    
    1、采取威手段取我的口供笔录证据。
    
    514日下午2时许,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王艳华、李连松、易泉斌三人来基地我所在的109号房,他将早已准好的一份笔我,我之前交待的是否属了名,我知道察院来接受案子了。我只想早点离开那个魔鬼窟就很配合他完成了交接程序。
    
    一出那大楼上没有离开基地大院我的第一句于解放了,并告艳华我在委遭受到残酷的刑逼供,我并没有收受那6万元贿赂。到了察院我一一将全身多痕展示看了,他们见我要翻供,李松就的我不是不相信,但是你在委承了,到察院就不能翻了,我接手你的案子时领导经交待,我们要听党的话,要与纪委保持一致。他明知我对纪委已经产生了极度恐惧心理,却威你要是持翻供我只好将你送回下我真的被他点中了死穴。我反复求、争要求述案情,他就是不同意。他限定我2()作出选择。当我想:委是断然不能回去的,去了得承,之后得再来察院(松也是这样我分析的)。我只有先争取拿到拘留证这护身符,拘留后我有机会翻供。假的真不了,察官也不得不明真相。没想到自己懂法信法,法律却我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事实证明我太天真了!
    
    经过几个小时痛苦争扎我还是选择了配合他们。吃晚饭前他们便把根据纪委笔录复制的一份讯问笔录(两笔高度雷同)我,并要我下内容,并等下行同步讯问时就按笔内容回答幸的是讯问同步像画面直接明了最后名的笔并不是现场制作的,而是那份早已复制好的。
    
    这是依法审讯吗?这还是审讯吗?这分明是在演戏,是在制作影视剧!检察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我的口供笔录证据是本冤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这也是中国刑事司法最显著的特色
    
    2、拘留、逮捕后不依法讯问、不制作讯问
    
    拘留后的笫二天515日下午王艳华到看守所提时见翻供就死活不述具体案情,无我怎么哀求、争就是不述,也不制作笔录记录审讯情况。他我要求继续审讯而离开看守所。
    
    529日到看守所向我宣布逮捕又直接拿一份笔(承贿6万元)叫我名,我拒绝签字。了表示抗逮捕也拒绝签字。审讯又是在哀求、争行的,我要求他制作笔录记录审讯情况也被拒
    
    本案除了拘留前那次我承收受那6万元的口供笔外再没有我罪的笔或庭口供了。
    
    3、公然造虚假据。
    
    办案检察官在亲眼看到我全身多处明显伤痕的情况下,不顾我和我律师及家属的强烈要求,野蛮拒绝安排给我做法医鉴定。不仅如此,他们还到处找所谓的证人证明我身上没有伤,并将这些证人证言移送法院。我曾愤怒地对他们他说:一份法医学结论胜过100言,你们为什么不我做定?
    
    半年后,我在法庭上争取到做了定,明我身上仍有痕。二审时我和律收集的据充分明是他采取威或指使人作伪证
    
    践中案人采取威或指使人作生虚假言的情形多是在其它虚假据或案人员误判的情形下生的,而像这样故意歪曲事的情形是极的。唯一的解就是他有意制造冤案。
    
    4、故意据。
    
    2012528日我同一室的吴某:我看你的案子比,你很翻案,我追怎么回事,他告日生(助民警管事的在押人)在们大家打招呼,说如果有人来调查熊隆飞身上有没有伤,大家要说没有或没有看到。于是我找到日生郭某和管教民警,得知525察院案人管教民警宗某并制作了笔。我才感到事比我想象的更重。我必法并采取措施应对,我便着手自己收集据,并将案人法行实记录成原始日志,同开始写控告、举报材料。我收集到了吴某明我身上有据。最那份言、我的日志和控告材料落入位之手。
    
    审时法院时检察院竟拒不向法院移交。二审时我方已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据,察官据,也明我身上有,迫于各种压力,王艳华他们才不得不向二法院移交据。
    
    办案检察官公然制造虚假证据、故意隐匿对我有利的客观证据的行为性质是极为恶劣的,情节严重,已明显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5、暴力取
    
    201257.办案检察官在没有立案和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我妻子钱素凤非法拘禁至510日,达三天三夜,逼取她的言。我妻子被他拘禁在离家100多公里外的九江市某房内,当她身体正在患病,拘禁期曾出全身抽筋、昏迷等重病症。我那时还委,审讯我的欧阳灼还给我播放我妻子被拘禁的手机视频,我也明确提醒他们这是犯罪行,并哀求他(认为委拘禁的)立即放我妻子。
    
    由于察官采取犯罪手段取我妻子的言,法院最并没有使用据。察官采取非法拘禁手段暴力取又明构成非法拘禁犯罪。
    
    6、取地点
    
    检察官找污点证人(贿)证时,按是犯罪嫌疑人,甚至可能是告陷害人,察院案人应严肃认待并依法行取,然而案人却通知杜某到我最高档宾馆进谈话获言证据,又亲自前往袁某父亲公司对袁父进行询问取证。并多次接受袁父的宴请。 当找我大导员等民警询问时传唤县纪委,并威胁说如不按要求就将她们带到市委去。
    
    这样取证会取到客观真实的证人证言吗?事实上杜和袁父及我的同事证言都不同程序出现虚假情节。特别是杜某的证言明显与事实不符并自相矛盾,出庭检察官当庭也不得不承认。
    
    上述取地点明显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六部委公布的六大机关定。二判决法院并没有采信我多名同事的虚假言。由于法庭并没有起动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杜某和袁父的非法据并没有被排除。
    
    7、接受行贿人的客送礼。
    
    我从委移送到察院的当天下午在察院审讯室正在作痛苦选择时,从李松与其他人聊中得知察官在永修曾接受了袁父的客送礼,他喝的是冬虫夏草酒,要几仟元一杯,吃的海等高档菜,还给送了中烟等······。最我的律和家属取得了一同接受宴县纪委常委刘某人的言,详细记录请客送礼的细节
    
    这是明显违反29定的法行。根据规定检察官应回避办理此案。与行贿罪嫌疑人关系及不正常。察与行贿人之的关系是如此和默契,而我却又那的冷酷无情,甚至甘愿冒法犯罪的风险伪我不利的据。
    
    综上所述,检察官这样办案能查清案情吗?他们分明是在故意制造冤案!我无法解释他们的所作所为,仅仅是用纪委部门的施压来解释显然是难以让人信服的。检察官的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充分暴露了他们对本案的基本态度和动机,其最终目的就是将我送进监狱。这种态度、动机和目的足以让人们对他们的一切侦查行为提出质疑。我甚至强烈感觉到本案很可能隐藏着一个巨大的阴谋。
    
    三、法院的判活沦为场场地地道道的表演秀。
    
    本案从侦查、起判,活生生的事充分明了市委戴正主任的那句纪委移送的案子就是铁案,检察院不敢变,法院不敢判无罪。戴主任的一点都不维护纪委的铁案,法院也不得不采取法手段,判也只能走程序、走过场,庭审实际上已论为一种表演秀,甚至是滑稽性的,接下来我主要介法官的法行情况(除明确是一情况)
    
    1重侵犯我的诉讼权
    
    是我述受刑逼供太恐怖,或是质证辩论的理由太充分,或者是我提出的申答复或履行,我的案情述、对办案人员违法行述、徇有无庭审录像、申请调据等,包括我的辩论、最后述等常常被长强行制止或不予回的回就是不准说话或提调查就宣布行法庭辩论辩论未完就要我作最后述。甚至有一次只有两页纸的最后述材料,竟走下判席来到我跟前制止我继续。从一第二次开庭开始,面法庭的违法行为,我开始顽固起来,在法庭上我多次表示抗议强烈抗议!
    
    第二次开庭时为了争取法庭我安排做法医定,在我当庭走近法官展示痕的情况下,法官又像察官一悠忽我,我不得不两次行退出法庭,我如果你的种表演式的庭非要我参加,就叫法警用索将我。后来法院院都来做我的工作,在众多傍听人员见证(他可以听到我在候室的声音)下我大声据理力争,最后他不得不答当庭承安排我做定。后来法医证实我身上仍有(受7个月)三处伤痕。
    
    可以想象,法官履行职责需要被告当事人这样去鞭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需要采取种近乎极端的方式去争取,人就要这还是正常的这还是真正意上的司法这样的司法会有公平正义吗
    
    2、不依法起动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
    
    我不服一判决,根本原因就是一没有依法排除我拘留前的口供笔录证据,一非法也是定我有罪的最主要的据。不服一审认定的据合法性审查结论是我上的核心理由和求。上状中我就明确申排除我的口供非法据,同我的律又新提交了多份据(包括三人言)和相关线索,有一审阶段我方提交多份据。按理有了充分的据和线索,法庭没有理由不起动对我的口供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但法官就是不起动这一程序。二审第一次开庭进入调查阶段时,我发现法庭没有应我方申请对证据合法进行调查,我便举手提问:法庭什么不起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依法在法庭调查之前行),长说经审长许可不准发问说话。后我又提出申请调委的笔,并称委的笔侦查机关笔非法性的有力据,不但不回我的申,又是经许可不得发问说话,我又申播放侦查机关制作的审讯同步像,暗示性问书记员看能不能播放出来?书记员机灵地回答:不兼容,播不出来。此后二次开庭我又烈申请调委的笔、播放像、申法庭通知侦查出庭等,并多次提出强烈抗议,法庭始没有就据合法性开展专门调查,没有委的笔录证(实际已调取只是没有出示),没有播放像,侦查没有出庭明情况。二仍然采信了一非法据,并据此定我有罪。没有依法排除非法据是致本案判的直接原因。
    
    3、不依法出示或拒出示质证
    
    没有当庭出示的据主要有以下4()
    
     ()录音录像证据。该证据是办案检察官自己制作完成的,也是本案最为关键的核心证据。因为它直接证明了我的口供笔录是非法证据。本来依法应当在法庭上出示(播放)质证。然而法官竟公然103条的明确定,不我和律烈要求,开始借故(不廉容)后竟直接拒当庭播放。
    
    非常清楚据的重要性和作用,如果该证据再次当庭播放并质证,那么我的口供笔录证据就不得不排除,最后就定我受贿据不足而不得不宣判我无罪。
    
     ()委的笔录证据。 从一到二我曾多次申请调委的笔,要求将委的笔侦查机关的讯问对进质证,法官从未作出回,当认为纪委的笔没有取。刑回家整理案卷复印材料我才发现纪委的笔早已在案卷中,原来是法官故意不当庭出示该证据。
    
    纪委的笔录与侦查讯问笔录高度雷同,它有力地甚至是充分地证明了后来的侦查讯问笔录就是复制纪委的刑讯逼供口供的非法证据。
    
     ()音光盘证据。是我的律向法庭提交的一份侦查机关察官接受行贿犯罪嫌疑人客送礼的音光盘证据。我的律师强烈要求当庭播放接受质证,在我方烈要求下,突然宣布休庭,20多分后再开庭休庭就是领导),象是征求我方意又象是自言自这非要播呀?要不休庭后庭下再播吧?以后再说吧!。就这样该录音始没有当庭播放,我再申或抗也没有用。我当庭抗道:难道证明办案检察官违法行为的证据就不应该在法庭上出示播放吗?既然他们做了我们就应该知道他们与行贿犯罪嫌疑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据表面上似乎与我是否受贿没有直接系,但它却是打开本案迷的一把
    
     ()、我的述、解材料证据。我被拘留后办案检察官始终不让我陈述具体案情,于是我不得不自己书写有关案情材料,同时书面揭露检察官违法办案的具体经过。我曾通过多种途径向法院递交过多份这种材料证据。最主要的有两份:关于我受贿一案的述和关于理袁铂凯案的述材料
    
    这些自书材料与讯问笔录同样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明确定的八种据之一。然而法官并没有把它当成据。些自材料据从未在法庭上出示()质证。当庭口头陈法官又面材料不述。而面材料在判决中又只字不提。
    
    4、不行庭审录
    
    早在2010年最高法院就专门制定出台了规定,明确要求二刑事案件审进像并告知当事人和入庭。二第一次开庭,我就当庭询问过是否行了像,不但不回,反而不得提第一次和第三次开庭应该是有的,因为说话的都有筒,面有投影画面。但法官录时,我问时他竟然不知道是否有像。此我也表示,因为我知道本案很难得到公正处理,我希望对庭审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录音录像就是最好的记录。事实上,我就庭审书面记录与法官和书记员多次发生争执。有了录音录像就不存在异议。法官为什么不进行庭审录音录像或录了不愿意公开呢?。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他们就是想在庭审笔录和判决书中玩文字游戏,事实正是如此。
    
    法官什么可以在法庭上所欲?因没有人(当然少数傍听人是有的)知道一切,即便此后你向社会诉说也不一定会相信,关你没有据,没有客观记录情况的像。
    
    5、判决制作重不
    
    判决没有客反映程,不具有理性,明是在玩文字主要表在判决没有列明我有利的据,没有叙述其主要内容。我方主要质证辩论不列明,不叙述其主要点和主述、推理回避我方主要述内容和主要点或主偷换概念。
    
    判决没有列明我有利的据主要有:(一)、察机关讯问我的同步据;(二)、委的谈话录证据;(三)、刘玉与我妻子的谈话录据;(四)、我写的关于案情的述、解材料据。
    
    判决不列明、不叙述我方的主要质证辩论有:(一)、侦查机关采取威手段取我的口供笔录证据。()侦查机关的口供笔是复制委刑逼供笔的非法据,是委刑逼供笔的翻版,其实质就是刑逼供笔。(三)、同步像直接明了侦查机关的讯问讯问之前就制作好的(复制委笔)假讯问审讯也是假审讯。(四)、送人杜某的言取地点法(杜在庭上已证实,庭记录),其言自相矛盾或与其它据矛盾,并有明不符合事察官当庭承,庭记录),杜某当排除或不以采信。我们这些建立在已有证据和客观事实基础上的有理有据的意见和主张判决书只字未提,采取回避态度。
    
    判决采取偷换概念的法回避我和的辩论,我们说东西,根本不具有理性。我始没有说侦查机关直接使用逼供手段,判决却大量认证侦查机关没有使用刑逼供,而不提复制”“手段;我只提出排除非法据是因复制、威、假审讯,而判决却不能证实侦查机关人有刑逼供等非法行,所以不起排除非法据程序;我方提出人的取地点非法,判决我方不能证实侦查机关对证人有暴力或威的非法行;我方主的是察官接受客送礼非法行为对本案生的影响和后果(并不要求法院察官),而判决送相关部门调查处
    
    判决评议中不实错误定拘留、逮捕后有我的审讯;判决甚至将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嫁到我身上一一要我方据的非法性:······不能证实侦查机关人有刑逼供行······,不符合非法据排除条件。法官似乎不懂法,这样的法律常也可能不懂
    
    法院判活法行为还远不止些。如:庭录记录不客、不完整等的问题,不依法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等······
    
    法官什么要剥我正常的诉讼权利?什么不我提,不我把话说完?什么不依法起非法调查程序?什么不取案件重要据?什么不当庭出示质证什么庭像或了却不记录中或告知我?很然,因只有这样我才能有罪,也因我必要有罪。
    
    就是这样一起再简单的案件,由于案件主要据来源不合法,内容也重与客不符,在我方不断提供新据和据理力争的情况下,两法院不得不先后六次开庭理。这在九江史无前例的,在全国恐怕也是罕见的。六次开庭和超长时间的审理期限也为我方证明案情和揭穿检察机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很好平台和赢得时间,随着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控方多组证据被否定或推翻,本案的迷团一个个破解。其实本案到最后,法官检察官都心知肚明,他们都能判断出我并未收受那6万元贿赂判是要用据来说话的,事上依据本案(这当然包括录言录像、纪委的笔录、录音、法医鉴定等证据)也能证明我并没有收受那6万元贿赂。退一万步,本案指控我收受6万元贿赂据明不确不充分。法院本应认定我不构成受贿犯罪或因据不足而宣告我无罪。憾的是二法院最终还是不实和法律,仍然作出错误的判决。
    
    们还应该相信法官的水平和能力的,他也知道判我有罪是有风险的,因此本案最被提交到市政法委会上讨论决定。委干部,法院是不敢判无罪的。
    
    这又是一起法外审判的典型案例。
    
    终审宣判时我愤然在回执单上赋诗两首,其中一首是:逼供无人性,有法不依取伪证。法庭之上走过场,是非不分假成真。
    
    蒙冤警察:熊隆
    20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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