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熊隆飞,现年51岁,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原系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家住永修县涂埠镇新城大道公安局内10-17号,2012年4月1日接受纪委调查,2012年5月14日涉嫌徇枉法犯罪被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12月14日浔阳区法院以受贿罪(68000元)判处我五年半有期徒刑,2013年6月6日九江市中院以受贿罪(63000元)终审判处我五年有期徒刑。同年6月25日投入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2017年1月25日减刑3个月19日后刑满释放。 这是一起典型的冤案,本案虽然只是一起个案,但从中却折射出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及政治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警醒国人,推动我国司法制度仍至政治体制改革(请关注本文最后部分“冤案留给我们的思考”),现将本冤案真相向社会公布。 一、纪委部门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经过。 2012年3月30日我因之前拿本单位860元发票到管理对象企业报销被通知到县纪委接受调查,第二天回单位上班等待处理。4月1日晚县纪委再次通知我到纪委,进纪委我被告知:“市纪委刚通知我们,市纪委刚接到举报,你还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在县纪委我交待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没有涉及本案的6万元。4月6日早上6时许我从县纪委被押送到市纪委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基地。真正的“组织审查”从此开始。 在九江市纪委受审的38天除了前三天和最后三天外我每天都遭受到极其残忍的刑讯逼供。如果不是自己亲身经历我无任如何也不会相信九江市纪委的暴行会残忍到如此程度。我曾被两条打结的长毛巾捆绑在“老虎凳”上九天九夜,还被强迫使用“尿不湿”,屎尿都拉在身上。从“老虎凳”下来时双脚已严重浮肿至膝盖以上,三小时后又是连续四天四夜近100小时的高强度刑讯逼供审讯。他们采取各种殴打体罚手段进行刑讯逼供,除了每天必不可少的拳打脚踢、巴掌打脸外,他们还经常强迫我下跪、做各种肢体造形或上下蹬马步等动作进行体罚、用铁椅脚压我的脚趾、强迫吃纸、用水笔尖扎手、用小塑料桶罩着头再用器物打击、拨胡须鬓发、“乾坤大转盘”(一种殴打方式)等等,各种殴打体罚的刑讯逼供手段多达20多种。 在市纪委受审期间,先后有10多人参加过对我的“审讯”,每个人都对我实施了殴打、体罚和侮辱等刑讯逼供。平时每次审讯多是3人,多时达六、七人,轮流进行。他们每天都对我进行极其残酷的刑讯逼供。我经常因殴打、或体罚痛得大汗淋离,经常一天中全身被汗水湿透三、四次,他们还将我的胡须鬓发拨下贴到我满是汗水的脸上或额头上。 每天审讯分四个时段:即早上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20时至24时、零时至2时或3时,每轮换一批人审讯必对我进行刑讯逼供,他们还多次不间断连续一、二天或三、四天审讯我。前期每轮开始审讯时还会有一个“说教”或威胁恐吓的前奏,后来他们就赖得啰嗦了,进到我所在房间就直接上“节目”(他们把各种殴打休罚手段称为“节目”)。不审讯时便有二名看守人员(其中有社会无业人员)贴身看守,以保证我的“安全”和监督不准提前睡觉,规定睡觉的时间是早上4时或5时睡到6时,我总共被允许睡觉的晚上大概只有十几个,总睡眠时间不到30小时。 在九江市纪委受审的38天我唯一洗了一次澡,那是在离开纪委的前三天。到后期我全身发出浓烈的恶臭味,审讯和看守人员进我房间时不得不在我身上和房间内喷洒香水。在市纪委的38天中,我仿佛下到了十八层地狱,进入了魔鬼窟。至今那些恐怖的画面和情景时常在头脑中再现,睡梦中时常被那些恶梦惊醒。这38天将是我今生永远的痛。 后来我在给江西省委和强卫书记的信中直言:“九江市纪委已沦为了魔鬼窟,纪委干部已变成了魔鬼!”。九江市纪委已不再是一个正常的组织了。 在纪委审讯人员惨无人道的魔力下我不得不屈从,4月21日在连续几天高强度审讯下我承认了受贿6万元的“犯罪事实”。在市纪委我共承认了多起金额为几千元至几万元的“受贿”案件。4月25日我开始翻供,恳求他们让我陈述真实的案情,但只要我想开口说他们就立即制止并进行殴打体罚,并且开始了更疯狂的刑讯逼供。从27日起至5月6日我被绑在老虎凳上九天九夜,几小时后接着是四天四夜的审讯。我终于彻底崩溃了!我已到了忍受的极限,生理、精神已明显出现异常,眼睛看物体出现异样色彩,经常出现幻觉:“铁丝会在地面游动”、“空手打手机”等,头脑要崩烈和产生极度恐怖感等。 我必须作出生死选择,为了身心不致受到更严重的伤害和生命不受到威胁,我决定尽快离开市纪委,我确信在那里我无法呈清事实,只有寄希望检察院了。于是我答应把翻供材料收回,并答应积极“配合”他们移交案件到检察院。 我的不幸绝不是特例,许多在九江市纪委受审对象都有着和我一样的悲惨经历,甚至比我更惨。这样的人间悲剧还在不断上演!九江市纪委查办案件的手段不仅突破了法律和道德底线,同时也彻底突破了人性底线。以其说是在反腐,到不如说他们是在反人性反人类!他们在挑战人性,在挑战人类的基本属性。作为执政党的一级组织守不住法律底线,为什么人性也会泯灭!这种有组织的行为发生在执政党地方组织身上无任如何都是不应该的。这不能不引起中央高层的高度重视。 反腐不应该游离于法制轨道之外,而应该回归法治这一根本之策,只有依法反腐,反腐才不会被政客们用于权力博弈和排除异巳的工具。也只有依法反腐,反腐才能真正取得实效,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和不枉不纵。只有切实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地方党政部门才不会去强征强拆,更不会把维权公民关进黑监狱。 二、侦查机关检察院的侦查行为演变成公然制造冤案。 如果说九江市纪委是一个法外之地。那么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就应该是回归到法制轨道了,“刑事诉讼”对刑事侦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约束性规定。接下我来们看看检察官们是怎样开展侦查的。 1、采取威胁手段获取我的口供笔录证据。 5月14日下午2时许,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王艳华、李连松、易泉斌三人来到“基地”我所在的109号房间,他们将早已准备好的一份笔录交给我,问我之前交待的是否属实并让我签了名,我知道这是检察院来接受案子了。我只想早点离开那个魔鬼窟就很配合他们完成了交接程序。 一出那栋大楼上车后还没有离开基地大院我的第一句话是“我终于解放了”,并告诉王艳华他们我在纪委遭受到残酷的刑讯逼供,我并没有收受那6万元贿赂。到了检察院我还一一将全身多处明显的伤痕展示给他们看了,他们见我要翻供,李连松就说:“你说的我不是不相信,但是你在纪委承认了,到检察院就不能翻了,我们接手你的案子时领导已经交待,我们要听党的话,要与纪委保持一致”。他们明知我对纪委已经产生了极度恐惧心理,却威胁我说“你要是坚持翻供我们只好将你送回纪委”。这下我真的被他们点中了“死穴”。我反复恳求、争辩要求让我陈述案情,他们就是不同意。他们限定我2小时内(吃饭前)作出选择。当时我想:纪委是断然不能回去的,去了还得承认,之后还得再来检察院(李连松也是这样“帮”我分析的)。我只有先争取拿到拘留证这道“护身符”,拘留后我还有机会翻供。假的真不了,检察官也不得不查明真相。没想到自己懂法信法,法律却给我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事实证明我太天真了! 经过几个小时痛苦争扎我还是选择了配合他们。吃晚饭前他们便把根据纪委笔录复制的一份讯问笔录(两笔录高度雷同)交给我,并要我记下内容,并说“等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讯问时就按笔录内容回答”。庆幸的是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画面直接证明了最后让我签名的笔录并不是现场制作的,而是那份早已复制好的。 这是依法审讯吗?这还是审讯吗?这分明是在演戏,是在制作影视剧!检察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我的口供笔录证据是本冤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这也是中国刑事司法最显著的“特色”。 2、拘留、逮捕后不依法进行讯问、不制作讯问笔录。 拘留后的笫二天5月15日下午王艳华他们到看守所提审我时见我“翻供”就死活不让我陈述具体案情,无论我怎么哀求、争辩他们就是不让我陈述,也不制作笔录记录审讯情况。他们不顾我要求继续审讯而离开看守所。 5月29日到看守所向我宣布逮捕时又直接拿一份笔录(承认受贿6万元)叫我签名,我拒绝签字。为了表示抗议我连逮捕也拒绝签字。审讯又是在哀求、争辩中进行的,我要求他们制作笔录记录审讯情况也被拒绝。 本案除了拘留前那次我承认收受那6万元的口供笔录外再没有我认罪的笔录或庭审口供了。 3、公然伪造虚假证据。 办案检察官在亲眼看到我全身多处明显伤痕的情况下,不顾我和我律师及家属的强烈要求,野蛮拒绝安排给我做法医鉴定。不仅如此,他们还到处找所谓的证人证明我身上没有伤,并将这些证人证言移送法院。我曾愤怒地对他们他说:“一份法医学鉴定结论要胜过100个证人证言,你们为什么不给我做鉴定?”。 半年后,我在法庭上争取到做了鉴定,鉴定报告证明我身上仍有伤和伤痕。二审时我和律师收集的证据充分证明是他们采取威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 在办案实践中办案人员采取威胁或指使证人作证而产生虚假证言的情形多是在其它虚假证据或办案人员误判的情形下发生的,而像这样故意歪曲事实的情形则是极为罕见的。唯一的解释就是他们有意制造冤案。 4、故意隐匿证据。 2012年5月28日我同一监室的吴某对我说:我看你的案子比较复杂,你很难翻案,我追问怎么回事,他告诉我说:值日生(监室协助民警管事的在押人员)在给我们大家打招呼,说如果有人来调查熊隆飞身上有没有伤,大家要说没有或没有看到。于是我找到值日生郭某和管教民警,得知5月25日检察院办案人员找过管教民警宗某并制作了笔录。我这才感到事态比我想象的更严重。我必须想办法并采取措施应对,我便着手自己收集证据,并将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如实记录成原始日志,同时开始写控告、举报材料。我收集到了吴某证明我身上有伤的亲笔证言证据。最终那份亲笔证言、我的日志和控告材料落入办案单位之手。 一审时法院调取这些证据时检察院竟拒不向法院移交。二审时我方已向法院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检察官伪造证据,也证明我身上有伤,迫于各种压力,王艳华他们才不得不向二审法院移交这些证据。 办案检察官公然制造虚假证据、故意隐匿对我有利的客观证据的行为性质是极为恶劣的,情节严重,已明显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5、暴力取证。 2012年5月7日.办案检察官在没有立案和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我妻子钱素凤非法拘禁至5月10日,长达三天三夜,逼取她的证言。我妻子被他们拘禁在离家100多公里外的九江市某房间内,当时她身体正在患病,拘禁期间曾出现全身抽筋、昏迷等严重病症。我那时还在纪委,审讯我的欧阳灼还给我播放过我妻子被拘禁的手机视频,我也明确提醒他们这是犯罪行为,并哀求他们(当时我认为是纪委拘禁的)立即释放我妻子。 由于办案检察官采取犯罪手段获取我妻子的证言,法院最终并没有使用这一证据。办案检察官采取非法拘禁手段暴力取证又明显构成非法拘禁犯罪。 6、取证地点违法 检察官找污点证人(行贿人)取证时,按说他们明显是犯罪嫌疑人,甚至可能是诬告陷害人,检察院办案人员理应严肃认真对待并依法进行取证,然而办案人员却通知杜某到我县最高档宾馆进行谈话获取证言证据,又亲自前往袁某父亲公司对袁父进行询问取证。并多次接受袁父的宴请。 当找我大队教导员等民警询问时却传唤他们到县纪委,并威胁说如不按“要求”作证就将她们带到市纪委去。 这样取证会取到客观真实的证人证言吗?事实上杜和袁父及我的同事证言都不同程序出现虚假情节。特别是杜某的证言明显与事实不符并自相矛盾,出庭检察官当庭也不得不承认。 上述取证地点明显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六部委公布的“六大机关规定”的规定。二审判决时法院并没有采信我多名同事的虚假证言。由于法庭并没有起动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杜某和袁父的非法证言证据并没有被排除。 7、接受行贿人的请客送礼。 我从纪委移送到检察院的当天下午在检察院审讯室正在作痛苦选择时,从李连松与其他人闭聊中得知检察官在永修曾接受了袁父的请客送礼,他说他们喝的是冬虫夏草酒,要几仟元一杯,吃的海鲜等高档菜,还给他们送了中华烟等······。最终我的律师和家属取得了一同接受宴请的县纪委常委刘某人的录音证言,录音详细记录请客送礼的细节。 这是明显违反“刑诉法”第29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刑诉法”规定检察官应回避办理此案。他们与行贿罪嫌疑人关系及不正常。办案检察与行贿人之间的关系是如此亲和默契,而对我却又那样的冷酷无情,甚至还甘愿冒违法犯罪的风险伪造对我不利的证据。 综上所述,检察官这样办案能查清案情吗?他们分明是在故意制造冤案!我无法解释他们的所作所为,仅仅是用纪委部门的施压来解释显然是难以让人信服的。检察官的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充分暴露了他们对本案的基本态度和动机,其最终目的就是将我送进监狱。这种态度、动机和目的足以让人们对他们的一切侦查行为提出质疑。我甚至强烈感觉到本案很可能隐藏着一个巨大的阴谋。 三、法院的审判活动已沦为一场场地地道道的表演秀。 本案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活生生的事实充分证明了市纪委戴正刚主任说的那句话:“纪委移送的案子就是铁案,检察院不敢变,法院不敢判无罪。”戴主任说的一点都不错!为了维护纪委的“铁案”,法院也不得不采取违法手段,审判也只能走程序、走过场,庭审实际上已论为一种表演秀,甚至是滑稽性的,接下来我主要介绍二审法官的违法行为情况(除明确是一审均为二审情况)。 1、严重侵犯我的诉讼权力 也许是我陈述受刑讯逼供太恐怖,或是质证辩论的理由太充分,或者是我提出的申请事项太难答复或难履行,我的案情陈述、对办案人员违法行为的陈述、徇问有无庭审录言录像、申请调取证据等,包括我的辩论意见、最后陈述等常常被审判长强行制止或不予回应。审判长的回应就是“不经准许不准说话或提问”。调查未结束审判长就宣布进行法庭辩论,辩论未完就要我作最后陈述。甚至有一次只有两页纸的最后陈述材料,审判长竟走下审判席来到我跟前制止我继续宣读。从一审第二次开庭开始,面对法庭的违法行为,我开始“顽固”起来,在法庭上我多次表示“抗议”、“强烈抗议!” 一审第二次开庭时为了争取法庭为我安排做法医鉴定,在我当庭走近法官展示伤痕的情况下,法官又像检察官一样企图悠忽我,我不得不两次强行退出法庭,我说如果你的这种表演式的庭审非要我参加,就叫法警用绳索将我绑着审。后来法院院长庭长都来做我的工作,在众多傍听人员见证(他们可以听到我在候审室的声音)下我大声据理力争,最后他们不得不答应当庭承诺安排我做鉴定。后来法医鉴定证实我身上仍有(受伤近7个月)三处伤痕。 可以想象,法官履行职责需要被告当事人这样去鞭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需要采取这种近乎极端的方式去争取,人们就要问:这还是正常的审判吗?这还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吗?这样的司法会有公平正义吗? 2、不依法起动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 我不服一审判决,根本原因就是一审没有依法排除我拘留前的口供笔录证据,这一非法证也是认定我有罪的最主要的证据。不服一审认定的证据合法性审查结论是我上诉的核心理由和诉求。上诉状中我就明确申请排除我的口供非法证据,同时我的律师又新提交了多份证据(包括三人证言)和相关线索,还有一审阶段我方提交多份证据。按理说有了充分的证据和证据线索,法庭没有理由不起动对我的口供证据合法性审查程序,但法官就是不起动这一程序。二审第一次开庭进入调查阶段时,我发现法庭没有应我方申请对证据合法进行调查,我便举手提问:“法庭为什么不起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依法应在法庭调查之前进行),审判长说:“不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问或说话”。后我又提出申请调取纪委的笔录,并称纪委的笔录是证明侦查机关笔录非法性的有力证据,审判长不但不回应我的申请,又是“不经许可不得发问或说话”,我又申请播放侦查机关制作的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审判长暗示性问书记员:“看能不能播放出来?”书记员机灵地回答:“不兼容,播不出来”。此后二次开庭我又强烈申请调取纪委的笔录、播放录音录像、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出庭等,并多次提出“抗议!”、“强烈抗议”,法庭始终没有就证据合法性开展专门的调查,没有调取纪委的笔录证据(实际已调取只是没有出示),没有播放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始终没有出庭说明情况。二审仍然采信了这一非法证据,并据此认定我有罪。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是导致本案错判的直接原因。 3、不依法出示或拒绝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二审没有当庭出示的证据主要有以下4组(份): (一)、录音录像证据。该证据是办案检察官自己制作完成的,也是本案最为关键的核心证据。因为它直接证明了我的口供笔录是非法证据。本来依法应当在法庭上出示(播放)并进行质证。然而法官竟公然违反“刑诉法”第103条的明确规定,不顾我和律师的强烈要求,开始借故(不廉容)后竟直接拒绝当庭播放。 他们非常清楚这份证据的重要性和作用,如果该证据再次当庭播放并进行质证,那么我的口供笔录证据就不得不排除,最后就导致认定我受贿的证据不足而不得不宣判我无罪。 (二)、纪委的笔录证据。 从一审到二审我曾多次申请调取纪委的笔录,要求将纪委的笔录与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比对进行质证,法官从未作出回应,当时我认为纪委的笔录没有调取。刑满回家整理案卷复印材料时我才发现纪委的笔录早已在案卷中,原来是法官故意不当庭出示该证据。 纪委的笔录与侦查讯问笔录高度雷同,它有力地甚至是充分地证明了后来的侦查讯问笔录就是复制纪委的刑讯逼供口供的非法证据。 (三)、录音光盘证据。这是我的律师向法庭提交的一份证明侦查机关检察官接受行贿犯罪嫌疑人请客送礼的录音光盘证据。我的律师强烈要求当庭播放接受质证,在我方强烈要求下,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20多分钟后再开庭时(审判长休庭就是为了请示领导),审判长象是征求我方意见又象是自言自语:“这非要播呀?要不休庭后庭下再播吧?以后再说吧!”。就这样该录音始终没有当庭播放,我们再申请或抗议也没有用。我当庭抗议道:“难道证明办案检察官违法行为的证据就不应该在法庭上出示播放吗?既然他们做了我们就应该知道他们与行贿犯罪嫌疑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这份证据表面上似乎与我是否受贿没有直接联系,但它却是打开本案迷团的一把“金钥匙”。 (四)、我的陈述、辩解材料证据。我被拘留后办案检察官始终不让我陈述具体案情,于是我不得不自己书写有关案情材料,同时书面揭露检察官违法办案的具体经过。我曾通过多种途径向法院递交过多份这种材料证据。最主要的有两份:“关于我受贿一案的陈述和辩解”、“关于办理袁铂凯案的陈述材料”。 这些自书材料与讯问笔录同样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然而法官并没有把它们当成证据。这些自书材料证据从未在法庭上出示(宣读)和质证。当庭口头陈述时法官又说有书面材料不让我陈述。而书面材料在判决书中又只字不提。 4、不进行庭审录音录像 早在2010年最高法院就专门制定出台了“规定”,明确要求二审刑事案件应当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并告知当事人和记入庭审笔录。二审第一次开庭时,我就当庭询问过是否进行了录音录像,审判长不但不回应,反而说:“不经允许不得提问。”其实第一次和第三次开庭应该是有的,因为说话的都有话筒,墙面有投影画面。但法官让我签庭审笔录时,我问时他竟然说不知道是否有录音录像。对此我也表示过抗议,因为我知道本案很难得到公正处理,我希望对庭审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录音录像就是最好的记录。事实上,我就庭审书面记录与法官和书记员多次发生争执。有了录音录像就不存在异议。法官为什么不进行庭审录音录像或录了不愿意公开呢?。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他们就是想在庭审笔录和判决书中玩文字游戏,事实正是如此。 法官为什么可以在法庭上为所欲为?因为没有人(当然少数傍听人员是有的)知道这一切,即便此后你向社会诉说人们也不一定会相信,关键你没有证据,没有客观记录庭审情况的录音录像。 5、判决书制作严重不规范 判决书没有客观反映审理过程,不具有说理性,明显是在玩文字“游戏”。这主要表现在判决书没有列明对我有利的证据,没有叙述其主要内容。对我方主要质证和辩论意见不列明,不叙述其主要观点和主张。论述、推理时回避我方主要陈述内容和主要观点或主张,偷换概念。 判决书没有列明对我有利的证据主要有:(一)、检察机关讯问我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据;(二)、纪委的谈话笔录证据;(三)、刘玉强与我妻子的谈话录音证据;(四)、我亲笔书写的关于案情的陈述、辩解材料证据。 判决书不列明、不叙述我方的主要质证或辩论意见有:(一)、侦查机关采取威胁手段获取我的口供笔录证据。(二)、侦查机关的口供笔录是复制纪委刑讯逼供笔录的非法证据,是纪委刑讯逼供笔录的翻版,其实质就是刑讯逼供笔录。(三)、同步录音录像直接证明了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是讯问之前就制作好的(复制纪委笔录)假讯问笔录,审讯也是假审讯。(四)、送钱人杜某的证言取证地点违法(杜在庭上已证实,庭审笔录有记录),其证言自相矛盾或与其它证据矛盾,并有明显不符合事实之处(检察官当庭承认,庭审笔录有记录),杜某证言应当排除或不以采信。我们这些建立在已有证据和客观事实基础上的有理有据的意见和主张判决书只字未提,采取回避态度。 判决还采取偷换概念的办法回避我和的辩论意见,我们说东他说西,根本不具有说理性。我始终没有说侦查机关直接使用过刑讯逼供手段,判决书却大量认证侦查机关没有使用刑讯逼供,而不提“复制”“威胁”手段;我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是因为“复制、威胁、假审讯”,而判决却说我“不能证实侦查机关对上诉人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所以不起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我方提出证人的取证地点非法,判决书却说我方不能证实侦查机关对证人有暴力或威胁的非法行为;我方主张的是办案检察官接受请客送礼非法行为对本案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并不要求法院处理检察官),而判决书却说:“已经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二审判决综合评议中不顾事实错误地认定拘留、逮捕后有我的审讯笔录;判决书甚至将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转嫁到我身上一一要我方证明证据的非法性:“上诉人······不能证实侦查机关对上诉人有刑讯逼供行为······,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条件”。法官似乎不懂法,难道这样的法律常识也可能不懂吗? 二审法院审判活动的违法行为还远不止这些。如:庭审笔录记录不客观真实、不完整等的问题,不依法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等······。 庭审法官为什么要剥夺我正常的诉讼权利?为什么不让我提问,不让我把话说完?为什么不依法起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为什么不调取案件重要证据?为什么不当庭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为什么庭审不进行录音录像或录了却不记录笔录中或告知我?很显然,因为只有这样我才能“有罪”,也因为我必须要有罪。 就是这样一起再简单不过的案件,由于案件主要证据来源不合法,内容也严重与客观事实不符,在我方不断提供新证据和据理力争的情况下,两级法院不得不先后六次开庭审理。这在九江史无前例的,在全国恐怕也是罕见的。六次开庭和超长时间的审理期限也为我方证明案情和揭穿检察机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很好平台和赢得时间,随着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控方多组证据被否定或推翻,本案的迷团一个个破解。其实本案到最后,法官检察官都心知肚明,他们都能判断出我并未收受那6万元贿赂。审判是要用证据来说话的,事实上依据本案现有证据(这当然包括录言录像、纪委的笔录、录音、法医鉴定等证据)也能证明我并没有收受那6万元贿赂。退一万步说,本案指控我收受6万元贿赂的证据明显不确实不充分。法院本应认定我不构成受贿犯罪或因证据不足而宣告我无罪。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最终还是不顾事实和法律,仍然作出错误的判决。 客观的说我们还是应该相信法官的水平和能力的,他们也知道判我有罪是有风险的,因此本案最终被提交到市政法委会上讨论决定。纪委干部说得对,法院是不敢判无罪的。 这又是一起法外审判的典型案例。 终审宣判时我愤然在回执单上赋诗两首,其中一首是:“刑讯逼供无人性,有法不依取伪证。法庭之上走过场,是非不分假成真。” 蒙冤警察:熊隆飞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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