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人士万文英遭恶警打断4根肋骨8个月仍未讨到说法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2月28日,本网获悉:在上海市公安局门口被警号033702的恶警打断4根肋骨,至今整整8个月仍未讨到说法的上海维权人士万文英在号称“依法治国”的“和谐社会”,不得不愤怒地上街举牌责问:“中国法治在哪里?!” 万文英从江西嫁到上海近20年,婚后生育一子今年18岁。但是万文英的户口仍在江西,是上海的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不给办理。万文英为这件事上访多年,因去北京上访被带回上海多次遭到公安机关拘留。为了得到户口迁入上海,万文英于2018年6月27日到上海市公安局门口喊冤。她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遭到在上海市公安局门口维稳的恶警033702残暴殴打,导致其左侧四根肋骨骨折的严重后果。 万文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033702号警察的姓名、单位和职务的信息。信息公开遭拒后即起诉法院,被一审闵行区法院驳回起诉。2018年12月14日,万文英向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邮寄上诉状和相关材料,希望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但至今已超过2个月,二审法院对该案置之不理。 附: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文英,女,出生于1966年9月19日,住上海市宝山区顾村菊泉街1346弄1号1201。 电话:1381637090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 地址:上海市武宁南路128号。负责人:龚道安。 职务:局长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闵行区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2行初621号违法裁定; 2.责令一审闵行区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上诉理由 2018年12月8日,上诉人收到闵行区法院寄给上诉人“驳回起诉”的621号一审裁定。该裁定罔顾事实和法律,将被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强词夺理、指鹿为马、偷换概念的强盗说辞重复一遍,然后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用自己的行为证明,在公安不可一世的强权面前,作为三权之一的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已荡然无存。甚至不惜沦为公安强权的小三和陪房,和公安一起蝇营狗苟,将见不得人的龌龊勾当进行到底。 (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将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认定为“信访”,并胡诌如此做法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一审裁定称:“经查,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系涉及信访信息,故被告作出的函复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纯属放屁!请睁开你的眼睛看一看原告的证据1,那是一份再清楚不过的信息公开申请,上诉人按照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按照公安警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申请化日光天之下在上海市公安局门口将上诉人左侧四根肋骨打断的维稳打手上海市静安区公安分局033702号警察的姓名、单位和职务这三项与原告的利益切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和警务信息,你说这是信访?这不仅仅是睁着眼睛说胡话,而且是良心大大地坏了!说“被告作出的函复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更是丧尽天良、良心被狗吃了的表现。上诉人光天化日之下在上海市公安局门口被维稳打手033702号警察打断四根肋骨,该伤害介于轻伤和重伤之间。打手033702号警察毫无疑问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犯罪,至少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发后,上诉人先后四到五轮几十次向上至公安部、最高检察院,下至上海区一级检察院和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结果要么石沉大海,要么被层层下转到犯罪分子所在派出所。上诉人明明白白、有理有据的刑事控告状也被当作“信访”,最后不了了之。无奈之下,上诉人才不得不向被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希望拿到故意伤害犯罪分子033702号警察的身份信息后,然后对其提起刑事自诉,以追究故意伤害犯罪的刑事责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意图显然一清二楚,所以开始了假装不认识“信息公开”四字的装傻游戏,将指鹿为马的功夫发挥到极致,将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强拉硬扯为可以轻易逃避法律责任的万用借口“信访”。他们甚至不敢做出“不予信息公开的决定书”,而是以所谓“函复”的见不得光方式拒绝了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坚决堵死了上诉人获取033702号犯罪警察身份信息的渠道,也彻底堵死了原告对犯罪分子寻求刑事自诉的渠道。 上诉人迫不得以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被二中院违法转给闵行法院。最终被闵行一审法院以“被告作出的函复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这样的拙劣借口驳回起诉。一审和二审法官,请拍着你们的良心扪心自问一下:故意伤害犯罪的受害者和故意伤害犯罪分子的姓名等身份信息有没有关系?被上诉人堵死上诉人获取犯罪分子033702号警察身份信息的渠道,并进而堵死受害者寻求刑事自诉的途径,这样的超级流氓行为到底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产生实际影响?!要有多么强大的内心,要有多么“不怕半夜鬼敲门”的茅厕石头般意志,才敢做出这样丧尽天良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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