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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当代中国的宪政社会主义在理论认知和制度设计上都存在严重缺陷。整体而言,社宪派与自由主义宪政派对于宪政的观念有大体一致的界定。二者对宪政的基本要素有共识,即民主(政府的合法权力来自人民授权)、人权(保护基本权利和自由)和法治(必须对公权力进行规范性有效限制和制衡才能有效维护公民权利)。但是,宪政民主的伦理基础是个人主义,是对每一个个人的人权和人格的尊重,是将集体利益和群体意识建立于个人利益和个体意识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特别是党国社会主义的伦理基础则是集体主义,使个人利益和个体意识从属于集体利益和群体意识。强制个人服从集体和政府的集体主义,恰恰是专制政治的伦理基础。在君主专制的家天下,关键的集体是家国;在一党专政的党天下,关键的集体是党国。自由主义宪政的制度安排,奠基于对个体权利至高无上这一原则的确认和对人性两重性的认知和把握。自由主义宪政将个人及个体权利作为社会政治的出发点和目的,而且既从制度上保护公民权利、激发公民的善念,又从制度上防范人性之恶和滥用权力之恶。自由主义宪政是追求和落实人类交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的一套基本游戏规则(元规则),明确划定私权利和公权力各自的范围。宪政社会主义则在理论上与共产党政权一样以卢梭所界定的“公意”和马列主义所界定的“公共利益”来否定公民个体的自主和个人权利;在实践上无视所有奉行科学社会主义的国家没有切实保障人权,特别是无视中共建政以来一直实行一党专政、践踏人权的客观事实,为不符合基本逻辑的“坚持人民民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党国谎言背书。在中国语境下的社会主义,是一党专政的代名词;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实践,恰恰就是一党专政。中国主张宪政社会主义的人们如果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框架,如果在“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前提下追求宪政,不管他们的主观愿望如何善良,在现实中反而会走向宪政的反面,延长中共的专政或暴政。 儒家宪政 当下中国儒家宪政的政治主张很驳杂,大致可以归入三个分支。第一支是自由主义儒家宪政,挖掘运用儒家思想资源来襄助中国的宪政转型事业。第二支是原教旨主义儒家宪政,主张在中国建立别具一格的宪政制度,以儒家思想或“儒教”为唯一指导思想。第三支是机会主义儒家宪政,借用儒家思想资源来补充和强化现行中共政权的合法性。 当代自由主义儒家宪政派的代表人物有杜钢建、唐文明、白彤东、陈祖为、黄玉顺等人。他们基本上认同自由、民主、法治的现代价值理念和宪政民主的制度安排。他们与中国自由主义学派的根本区别在于,他们认为必须主要依靠儒家思想来构建中国的宪政民主。杜钢建认定,中国的民主政治必须遵循中国儒家特有的“仁义礼智信的宪政主义原则”。唐文明认为应该将儒教的精神与理念贯彻到中国的宪政中去,比如将大同学说所体现的儒家政治理想作为修宪的政治目标、从儒教中提炼出人伦价值和伦理法权来补充西方宪政的人权、运用中国郡县制的经验来建设宪政中国的民主联邦体制。白彤东认为,社会个体未必都具备参与政治事务的道德水准和能力水平,西方式的自由主义民主制度以一人一票这种方式来落实公民权,过度依赖普选而存在着降低政治水准的重大缺陷;西式民主这种内在缺陷,可以由儒家的贤能政治来弥补,比如在民意机构之上设立贤能之士组成的贤士院,由这些通过考试选拔的贤能之士裁定国策,从而形成既有民意表达又有精英决断的“混合政治”。陈祖为的努力方向是从强调个人道德修养的儒学中导出有别于西方的、“温和圆善”的个人自由观念,使宪政民主变得更为合理圆善。与陈祖为的运思方向相似,黄玉顺致力于构建“生活儒学”,在使儒学适应现代生活而走向现代性的同时,也为人类的宪政民主制度贡献合乎孔仁孟义的中国“国民政治儒学”。 中国当代自由主义儒家宪政派踩着康有为(进入民国之后为帝制复辟为虎作伥的康有为另当别论)、梁启超、张謇等晚清立宪派维新儒生和唐君毅、牟宗三、徐复观、张君劢等民国时期中国现代新儒家的脚印返本开新,努力从原始儒学中开发出现代性的“政统”与“学统”,打通中学与西学、与起源于西方的宪政民主接轨,并且为宪政民主的理念和制度提供有益的补充。这种努力值得嘉许,在观念层面也颇有收获。不过,他们对现行宪政民主制度的诊断常常有失公允,对儒家经典时常抱持过高期许。特别是,他们有意无意地将现行宪政民主制度贬低为只有工具理性意义的制度安排,有意无意地贬低这种制度安排背后的价值理性和道德关怀。平心而论,现行宪政民主制度本就是“选贤任能”的一种制度安排和精英政治,通过自由、公开、公平的竞争和票选来选定德才兼备的人员担任行政长官和立法部门的议员,尽管在多元社会中人们关于美德和才干的标准未必一致。像美国那样的联邦终身大法官制,就更是一种彻头彻尾的精英制度,让并非由公民票选的大法官依据宪法所代表的国家整体利益来平衡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儒家宪政派对贤能提出更高的标准和更美的想象,但这些更高更美的标准,未必能够如愿以偿地落实于民主实践。有儒家传统的台湾、日本、韩国等地,其儒家思想对宪政转型或有助力,然其民主政治实践迄今也并未为用儒家思想弥补西式民主这一思路提供实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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