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工作中信访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指导意见
(鲁民发〔2015〕35号文件)
关键词:处理信访事件违法乱纪、违法截访拖而不办信访案件、维护群众利益、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治安全 名词解释:鲁民,指山东省民众。 鲁公法(2015)35号文件《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出台以来,山东各地官方对访民的打压进一步残酷。 按照法律及政策规定:对访民的诉求,不合理的,应依法通过听证会认定,对其不合理上访采取措施直至判刑;对访民合理诉求,应依法解决。 可是,当前情况是,官方一方面对受害民众的合法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采取一贯的流氓手段,另一方面专事对访民用所谓的《意见》精神迫害。 鉴于此,把官方的《意见》稍事修改,作出这个“意见”。其用意,是通过对照来看强权流氓的无赖,以及政府依法应做什么。 为进一步加大不依法处理信访事件违法乱纪以至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积极有效推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做好依法处理信访案件违法犯罪行为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从维护 群众利益、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治安全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化解、稳控和依法处理三者的辩证关系,坚持“对不依法切 实处理信访案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与打击处罚相结合、“对信访事件”依法处理和解决问题相结合、制止非法与保护合法相结合,为法治山东、平安山东建设作出 积极的贡献。 二、办理信访案件中对信访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打击少数、警示多数,轻重有别、罪责相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法纪与正常社会秩序。 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端正认识,明确表示不再违法处理上访案件并具结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对于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党纪国法之相关规定,依法由纪律检察部门及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对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犯 罪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对于信访事项已经由信访人员之手非法终结,或没签订息访协议并没有实际给出当事人相应补偿救助,编造假文件瞒骗上级实施违法乱纪以至犯罪行为的; 曾因违法处理信访案件被政纪处分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案件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截访拖而不办信访 案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依法严惩。 三、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一般由行为地政法机关管辖,行为地除非法处理信访案件具体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地外,还包括组织、串联、煽动、唆使、雇佣 地痞流氓等行为实施地。行为地未立案处理的,可以由行为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符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条件的,按快速办理机制办理。 四、政法机关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信访工作人员人员及相关司法人员不依法裁判或处理,违反 法律法规不听指正劝阻的,由纪检部门及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和制止;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工作人员拒不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导致当事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等非法聚集,或聚众围堵、扰乱办公秩序,信访工作人员还是不依法处理信访案件,经批评和教育无效,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罚以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信访工作人员拒不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导致当事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内部或人员密集的场所,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或者实施跳河,攀爬 建筑物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以及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会议期间,实施前述行为,信访工作人员还是拒不处理信访案件,经批评和教育无效,根据情节轻重, 分别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信访工作人员拒不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导致当事人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通行,信访工作人员还是拒不依法 处理信访案件,对信访工作人员依法予党纪政纪处罚;因信访不依法处理导致当事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法追究不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信访工作人员拒不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导致当事人采取放火等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杀,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致使如此现发生的信访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信访工作人员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信访工作人员因不依法处理信访案件,使当事人聚集出现事态的,信访工作人员就等同于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此情下信访工作人员还 拒不依法处理信访案件的,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罚;由于信访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导致当事人举行集会等活动,相应机关违反具体事实与宪法不许可,或 者在应予许可示威游行而不许可,导致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情形,还是拒不依法处理信访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信访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信访案件,就等同于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正当信访的人员截访、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或以电话、短信、网络、公示牌、把信访人上电视游街等形式对其进行诋毁、骚扰,应视情节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认定信访人进京非正常上访,是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中央和国家领导人驻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驻京国际组织、驻京外国组织、境外媒体以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等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上访,应拿出法律与事实依据。 信访工作人员进京非法截访的,经北京市公安机关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教育、训诫后,再次进京非法截访的,扰乱社会秩序的,由截访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截访闹事的,以寻衅滋事行为定性处理。 截访人故意在重大节日、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进京非法截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或在截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参照本意见第四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实施。 李向阳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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