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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责令大股东增持 国资委央企集体承诺
日期:7/8/2015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证监会午间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 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国资委下央企集体承诺,增持股 份。但截止到下午217分博讯发稿时,上证指数3475.35,下降了251.78点。
    

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等增持股份稳定股价


    
      通知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方式稳定股价,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 公司股票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不受《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的限制。
    
      四、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出现大幅下跌时通过增持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
    
      五、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578
    
    (证监会网站)
    

国资委旗下央企集体承诺:不减持+增持+提高回报


    宏观经济国资委网站2015-07-08 13:49
    近期境内证券市场出现异常波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国有企业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的发展息息相关,为营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全体中央企业承诺采取如下措施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稳定:
    
    一、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作负责任的股东。在股市异常波动时期,不减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票。
    
    二、加大对股价严重偏离其价值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票的增持力度,努力保持上市公司股价稳定。
    
    三、继续采取资产重组、培育注资等方式,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所控股上市公司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力度,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
    
    

    [博讯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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