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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部修订管理办法 禁止放任律师制造舆论压力

近日,中国司法部修订发布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要求律所不得放任、纵容律师“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等行为。 新的办法根据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通过中国政府网公布后,引起了律师界的普遍恶评。 新的《办法》增设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实施六类行为,违者将遭受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所谓六类行为包括: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根据新的《办法》,若律师事务所放任或纵容律师实施上述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依照《律师法》第50条对律师事务所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所谓“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般认为,增加这一条款与打压维权律师锋锐律师事务所的“715案”直接相关。律师界对所谓“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这一条款的反弹声音尤其激烈。 一般认为不但违反了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也无法执行,只能成为官方选择性打压维权律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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