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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检方发布对涉雷洋案5警员不起诉决定
日期:12/23/2016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北京涉雷洋案5不起决定 家属表

    
    京检方发布对涉雷洋案5警员不起诉决定 家属表态


    【博闻社】12月23日下午,北京检察微博号就雷洋案作出“权威发布”,称“依法审查认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综合全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雷洋家属第一时间作出如下声明:“对于丰台区检察院作出的对邢永瑞等五人不起诉的决定,我们家属完全不能接受这个决定和不起诉决定,也不能同意对雷洋涉嫌嫖娼的认定。将依刑事诉讼法176条、177条的规定,在7天内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提起监督程序。”
    
    北京检察微博发布全文如下:
    
    

http://upload.bx.tl/news/temp14/201612230210462.png


    ■2016 122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察院邢某某、孔某、周某、某某、某某等五名涉案警玩忽守案依法作出不起决定。丰台区人民察院依法 审查查明:20165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部署,小口派出所任副所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警周某、保安员孙某某、某某等 人在昌平区龙锦三街涉黄足保健店附近行便衣蹲守、打。当晚21时许,雷某在位于龙锦三街23-13号的足保健店接受有性服离开,被邢某 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邢某某等人立即追赶,示明警察身份后盘查。因雷某试图逃跑,遂对其拦截并抱腰摔倒。在制服和控制雷某过程中,邢某 某等人雷某施了用手臂颈项部、膝盖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后邢某某违规安排周某、某某、某某独立驾车押送。在车辆龙锦 五区南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处时,雷某试图逃跑,并呼喊脱。邢某某等人再次雷某行制服和控制,并使用手铐约束,再次向雷某示明身份。其 邢某某等人雷某施了脚踩颈面部、行拖拽上等行,致使雷某体位多次出现变化。后雷某出身体瘫软和不再呼喊脱等状况,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 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后送到医院抢救时已无生命体征,于当晚2255分被宣告死亡。委托司法定机构定,雷某符 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食状下,因程中的外力作用和烈活以及体位化等因素有关。事 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四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察院依法定:邢某某等五人在行公动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当执法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致执法对象发生 吸入性窒 息;不履行职责,在发现雷某身体出异常后,未及时进现场急救、急呼救和送医救,致象未得到及救治,以致生死亡果。且事后故意造事 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鉴于邢某某等五人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 开展法活雷某行公具有事依据与合法前提且雷某有妨碍法行,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合全案事和情,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三十七条之定,不需要判,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定,决定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不起。同 察机关已向纪检机关通有关涉案党员违纪情况,向公安机关察意见书,并移送相关材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及相关 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北京市察机关在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客、公正、透明的原,依法开展案件侦查审查,及向社会公布案件理信息,多次听取了 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被害人近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按定启人民督程序评议,保案件依法公正理。
    
    附:《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职权或者玩忽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失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定的,依照定。
    
    《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定: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令具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分。
    
    《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定: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定不需要判或者免除刑的,人民察院可以作出不起决定。

随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察院负责人就邢永瑞等五人玩忽守案回答了千者的提
    
    京检方发布对涉雷洋案5警员不起诉决定 家属表态



记者:“雷某事件”社会广泛关注,为何移送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丰 台检察院负责人:“雷某事件”发生后,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依法介入开展案件初查。为避免案件受多种因素影响,确保检察 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市检四分院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相关涉案警务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终结时,由于相关 涉案警务人员涉嫌的罪名为玩忽职守罪,该类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受理范围。因此,12月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 诉。

记者: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在案发当日为何出警?是否存在网上所说的“打击报复”“钓鱼执法”等问题?
    
    京检方发布对涉雷洋案5警员不起诉决定 家属表态


    丰 台检察院负责人:2016年5月7日晚,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专项行动部署,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时任副所长邢某某带领民警孔某、辅警周某、保安员孙 某某、张某某等人着便衣,在昌平区龙锦三街龙锦苑东五区南门附近执行扫黄打击任务。经查,涉案警务人员出警是依法执行公务,网络上流传的所谓的“打击报 复”“钓鱼执法”等问题没有事实依据,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况。

记者:目前,检察机关有哪些证据证明“雷某接受了有偿性服务”?
    
    丰 台检察院负责人:经查,案发当晚,雷某在家中就餐后离家,于21时许到达龙锦三街进入涉案足疗店,接受了张某提供的有偿性服务。雷某支付人民币200元后 从足疗店前门离开,沿龙锦三街向西行走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并依法盘问。上述事实,有涉案足疗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有雷某精液、张某生物学痕迹的避孕套等 物证,DNA检测鉴定意见,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印证。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独立的侦查行动、独立组织法医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用事实和证据逐 一排除了相关质疑,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对相关证人证言进行了逐一复核,可以认定案发当晚雷某在涉案足疗店接受有偿性服务属实。

记者:可否介绍一下事发当晚涉案警务人员执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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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察院负责人:察机关依法明,20165721时许,雷某从涉案足疗店接受有偿性服务离开时,被邢某某等人发现。因怀疑雷某有嫖娼行为,邢某 某等人立即追赶,在龙锦三街与霍西路交叉路口西南角处对雷某盘查,并出示警官表明警察身份。雷某试图逃跑,邢某某等人遂截并抱腰摔倒。雷某 激烈反抗,邢某某等人雷某采取揪头发、用手臂颈项部、手部、膝盖面部、脚膝盖、腿部及摁压四肢等方式雷某行徒手控制,并将雷某 车辆。后在驾车押送雷某返回龙锦五区南途中,邢某某掌掴雷某面部数下。邢某某随后带领孔某等人入足店开展法活,并安排周某、某某、 张某某违规独立看管、驾车押送雷某,周某在车内辱骂了雷某。当车行至龙锦苑东五区南门内丁字路口西侧转弯处时,雷某试图跳车逃跑,并大声呼喊、激烈反抗。 邢某某等人再次向雷某出示警官,表明警察身份,并采取脚踩颈面部、腿左臂、膝盖制肩部、摁压四肢、拖拽手铐链、拖拽上等方式再次雷某行徒手控 制,并使用手铐对束。后雷某停止呼喊、不再反抗,身体反显变化,瘫软。邢某某等人在发现雷某身体出异常后,未及时进现场 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待邢某某等人将雷某送至医院抢救时,雷某已无生命体征。在警务人员要求下,医院经抢救后于当日2255分宣布雷某死亡。

记者:雷某的死因到底是什么?
    
    京检方发布对涉雷洋案5警员不起诉决定 家属表态


    丰 台检察院负责人:案发后,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委托北京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雷某进行尸体检验,在经鉴定机构同意并确保不影响检验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 下,检察机关邀请专家见证尸体解剖,同时还邀请了具有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特约监督员等临场见证并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鉴定意见表明,雷某符合 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本例吸入性窒息的形成不排除与死者生前在饱食状态下,因执法过程中的外力作用和剧烈活动以及体位变化等因素有关。检察 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认为,雷某不是被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故意殴打致死,雷某体表的擦挫伤均为非致命伤,但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与雷某死亡这 一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雷某自身在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密切相关。

记者: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提到雷某自身具有妨碍执法的行为,这是指的哪些行为呢?
    
    丰 台检察院负责人: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或“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它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 罚”,故雷某在面对民警依法开展的执法活动时具有配合的义务。但是,雷某在接受有偿性服务后受到盘查,且邢某某等人多次明确向其出示警官证、告知警察身份 的情况下,仍拒不配合,激烈抗拒执法,在第二现场试图跳车逃跑,向现场围观者称邢某某等人是“假警察”、谎称自己亲属在东小口派出所工作,要求围观者阻止 民警将其带离。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雷某的上述行为属于阻碍执法行为。

记者:检察机关根据什么认定五名涉案警务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丰 台检察院负责人: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在控制雷某过程中,违反《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不正确履行 职责和不履行职责,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使用膝盖压制颈面部、脚踩颈面部等过度控制手段以及辱骂、掌掴雷某面部,安排辅警、保安员独立执行看管、押送雷某 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雷某情绪激动,继而产生挣扎挣脱、扭动呼喊等一系列剧烈活动,雷某体位呈现站立、跪立、侧卧、俯卧、仰卧等变化。同时,邢某某等人 在发现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仍采用拽拉手铐链等方式,继续进行执法活动,延误了抢救时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尸体 检验鉴定意见,邢某某等人的上述执法行为,对雷某形成了巨大的外力作用,引发其剧烈活动和体位变化,造成雷某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因此,邢 某某等五人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职务和不正确履行职务,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记者:既然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那么为何检察机关还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京检方发布对涉雷洋案5警员不起诉决定 家属表态


    丰 台检察院负责人: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考虑,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系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执法活动,且在怀疑雷某涉嫌违法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进行盘查, 雷某逃跑并拒不配合执法,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对雷某开展执法活动执法依据正当合法;从整个案发过程来看,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的控制行为,目的是为了完 成执法任务,虽有辱骂和掌掴面部等轻微暴力和滥用职权行为,但该行为不是导致雷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应以涉嫌滥用职权罪进行定性;雷某在接受有偿性服务 后,对涉案警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行动拒不配合,激烈抗拒,有阻碍执法的行为。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不当履职行为与雷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雷某自身在饱食状态下的剧烈而持续的抗拒行为等与死亡结果的发生亦密切相关。本案中,邢某某等人虽未在案发现场及时采取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 救,但在邢某某确认雷某身体出现异常后,还是将雷某送医抢救,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的行为在主观上系过失而非故意;邢某某等五人到案后能够逐步如实供述自 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因此,邢某某等五人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检察机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等五人不起诉。

记者:检察机关对本案的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对于这些人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丰 台检察院负责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个案办理中发现党员违法犯罪和违纪等相关问题,应通过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书等形式敦促相关单位抓实整改, 确保纪法衔接,促进和优化社会治理,避免隐患犹存,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案件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又 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进一步严格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认真查堵警务管理漏洞和工作 风险,把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与尊重保障人权和确保办案安全有机结合起来,落到工作实处。

记者:我们注意到,“雷某事件”中,检察机关共进行了12次信息发布,此次发布明显比前11次发布详实,为何很多早已查清的事实要留到现在发布?
    
    丰台检察院负责人:北京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办案程序公开透明,以公开赢公信。此前11次发布,主要公开的是案件程序性信息,依法说明检察机关的工 作进度;此 次信息发布,是检察机关发布案件终结性处理决定,全面向社会介绍案件办理情况,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展现检察机关依法、客观、公正、独立办理 案件的有关情况。 [博讯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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