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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门联手出拳 剑指中国敏感部位
日期:11/23/2017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来源:新
华
网
12
部
门
近日
联
合
发
文治理佛教道教商
业
化
问题
,佛教道教
场
所不得乱
烧
香、乱放生;
严
禁炒作售
卖
“
头香
”“
头钟
”
。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宗教工作会议要求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
例》有关
规
定,
进
一步治理佛教道教
领
域商
业
化
问题
,国家宗教局、中央宣
传
部、中央
统战
部、中央网信
办
、国家
发
改委、公安部、
财
政部、住建部、国家税
务总
局、国家旅游局、
证监
会、国家文物局等
12
部
门
近日
联
合下
发
《关于
进
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
业
化
问题
的若干意
见
》。
近年来,佛教道教
发
展
总
体平
稳
,在
维护
社会和
谐稳
定、促
进经济
社会
发
展中
发挥
了
积
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
问题
,其中,投
资
建造、承包
经营
寺
庙宫观
等商
业
化
问题
最
为
社会所关注。商
业
化
问题
解决不好,不
仅
会影响佛教道教的健康
传
承
发
展,
还
会
败
坏社会
风
气,引
发权
力
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
《意
见
》制定
过
程中,
坚
持
问题导
向,充分听取各地及相关部
门
意
见
,明确政策界限,落
实
工作
责
任,
针对
佛教道教
领
域商
业
化
问题
的主要表
现
,从
10
个方面提出治理的具体
举
措。
一是明确佛教道教活
动场
所的非
营
利性
质
,
严
禁商
业资
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
组织
或个人不得投
资
或承包
经营
佛教道教
场
所。
二是任何
组织
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
义
开展活
动
、
谋
取利益,以佛教道教活
动场
所
为
主要游
览
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
动场
所收取高价
门
票,从
严
控制
兴
建佛教道教主
题
内容的文化景区。
三是
继续
整治
滥
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任何
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投
资
修建或承包
经营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严
禁在宗教活
动场
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四是
规
范
烧
香、放生活
动
,引
导
信教群众
树
立保
护环
境的理念。
五是依法加
强
互
联
网宗教信息服
务
管理,从事互
联
网宗教信息服
务
,
应
当
经
省
级
以上政府宗教事
务
部
门审
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互
联
网信息服
务
管理和宗教事
务
管理的相关
规
定
办
理。
六是
规
范佛教道教活
动场
所
经营
活
动
,
经营
活
动
的收益用于佛教道教活
动场所的自养及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七是加
强
佛教道教
团
体和
场
所
财务监
督管理。佛教道教
场
所
应
当
执
行国家
统
一的
财务
、税收、
资产
、会
计
制度,开
设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户
,依法
办
理税
务
登
记
。
八是引
导
佛教道教界正确
认识
和
处
理商
业
化
问题
,深化教
风
建
设
,抵制商
业
逐利和奢靡之
风
,杜
绝
教
职
人
员
直接参与商
贸
活
动
、
为
商
业
活
动
站台等行
为
。
九是
辩证
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要求各
级
党政干部
严
守政策法
规红线
,不得支持参与
“
宗教搭台、
经济
唱戏
”
,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
义
助
长
宗教
热
,
严
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
员
从宗教事
务
中
谋
取利益。
十是依法依
规处
理佛教道教商
业
化
问题
,各部
门协调
配合,
齐
抓共管,运用
舆论
力量推
动
治理工作。
《意
见
》的出台,是深入
贯彻
落
实
十九大精神的重要
举
措,有利于
维护
佛教道教界合法
权
益,确保佛教道教健康
发
展,
营
造
风
清气正的社会
环
境,切
实维护
社会和
谐稳
定。
关于
进
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
业
化
问题
的若干意
见
在我国,佛教道教
历
史悠久,信教群众众多,影响广泛。近年来,佛教道教
发
展
总
体平
稳
,但在新形
势
下一些
问题
日益凸
显
,社会反映最
强
烈的是商
业
化
问题
。
这
个
问题
如果
处
理不好,不
仅违
反宗教政策和法律法
规
,
扰
乱正常的宗教活
动
秩序,
损
害佛教道教清
净
庄
严
的形象,而且
败
坏社会
风
气,滋生
权
力
寻
租、灰色交易等腐
败
行
为
。
为
深入
贯彻
全国宗教工作会
议
精神,
进
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
业
化
问题
,提出以下意
见
:
1
.佛教道教活
动场
所必
须坚
持非
营
利性
质
。
严
禁商
业资
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
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投
资
或承包
经营
佛教道教活
动场
所,不得以
“
股份制
”“
中外合
资
”“
租
赁
承包
”“
分
红
提成
”
等方式
对
佛教道教活
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借此干预场所的内部事务,该场所必须交由佛教道教界管理使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设立只对少数人开放的会所。
2
.任何
组织
和个人不得假借佛教道教名
义
开展活
动
、
谋
取利益。非宗教活
动场
所、非宗教
团
体、非宗教院校不得开展宗教活
动
,不得收取宗教性捐献。
历
史上曾
经
是佛教寺
庙
、道教
宫观
,
现
未登
记为
宗教活
动场
所的,不得以佛教道教名
义举
行开光、祈福、
进
香等活
动
,不得以功德箱等形式募集和收取宗教性捐献。以佛教道教活
动场
所
为
主要游
览
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
动场
所收取高价
门
票。从
严
控制
兴
建佛教道教主
题
内容的文化景区,
兴
建此
类
景区,
须严
格履行有关法定手
续
,并充分听取政府宗教事
务
部
门
和佛教道教界意
见
,接受当地宗教事
务
部
门
的政策指
导
和行政
监
督。禁止以佛教道教名
义进
行商
业
宣
传
,
严
禁行
业协
会、商会、公司企
业
冠以佛教、道教名称。
严
禁假冒或雇佣假冒佛教道教教
职
人
员进行宗教活动、骗取钱财。
3
.
继续
整治
滥
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任何
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投
资
修建或承包
经营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严
禁在宗教活
动场
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从
严
控制在宗教活
动场
所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对
于
违
反《宗教事
务
条例》、城
乡
建
设规
划和文物保
护规
定,不符合宗教
仪轨
或造型粗劣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应
当予以拆除,有
违
法所得的,没收
违
法所得。未
经
批准建造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一律不得
对
外开放,不得开展宗教活
动
,不得收取
门
票和宗教性捐献。已
经
批准开放的,必
须
交由宗教界管理使用,不得
进
行商
业
运作、宣
传
并从中
获
取
经济
利益。
4
.制止乱
烧
香、乱放生活
动
。
严
禁佛教道教教
职
人
员
和旅游从
业
人
员
等以任何名
义诱导
、
胁
迫游客和信教群众
烧
高香、抽
签
卜卦,炒作售
卖
“
头香
”“
头钟
”
。依法
查处
劣
质违规
燃香
类产
品,
规
范香
烛经营
。佛教道教
团
体、
场
所和教
职
人
员
要倡
导
文明敬香,
优
化寺
观环
境。属于文物保
护单
位的佛教道教活
动场
所要将文明敬香作
为
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佛教道教界要
进
一步
规
范放生活
动
,引
导
信教群众
树
立保
护环
境的理念。
严
禁利用放生活
动
开展商
业
性
经营
,
坚
决禁止各
类违
反法律法
规
、破坏生
态环境、危害人身安
全的放生活
动
。佛教道教界以外的
组织
和个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
义
开展放生活
动
。
5
.依法加
强
互
联
网宗教信息服
务
管理。从事互
联
网宗教信息服
务
,
应
当
经
省
级
以上政府宗教事
务
部
门审
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互
联
网信息服
务
管理和宗教事
务
管理的相关
规
定
办
理。非宗教活
动场
所、非宗教
团
体、非宗教院校和个人
设
立的互
联
网宗教信息平台不得
组织
宗教活
动
,不得开展
“
网上
烧
香
”
、
“
网上礼佛敬佛
”
、网上功德箱募款和售
卖
佛教道教衍生商品等活
动
,不得接受宗教性捐
赠
。宗教活
动场
所、宗教
团
体、宗教院校
设
立的互
联
网宗教信息平台接受宗教性捐
赠,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6
.
规
范佛教道教活
动场
所
经营
活
动
。佛教道教活
动场
所内可以
经销
佛教道教用品、
艺术
品和出版物,开展与其宗教宗旨、
习
俗相符的
经营
活
动
。
经营
活
动
的收益用于佛教道教活
动场
所的自养、与其宗旨相符的活
动
以及公益慈善事
业
。政府宗教事
务
部
门
要引
导
佛教道教界增
强
法律意
识
,在法律政策范
围
内开展与其教
义
教
规
相符的
经营
活
动
,依法加
强对场
所
设
立的素餐
馆
、法物流通
处
等
经营
网点的
监
管。有关
单
位和个人在佛教道教活
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场所同意。
7
.加
强
佛教道教
团
体和
场
所
财务监
督管理。佛教道教
团
体、
场
所
应
当
执
行国家
统
一的
财务
、税收、
资产
、会
计
制度,开
设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户
,依法
办
理税
务
登
记
,如
实
申
报
收入状况、
资
金使用情况等重要信息。符合非
营
利
组织
免税
资
格
认
定条件的,可依法申
报
税收减免。佛教道教
团
体和
场
所
兴办
的
经济实
体,要按照国家有关
规
定独立
进
行
财
会登
记
核算并照章
纳
税。政府宗教事
务
部
门
要指
导
佛教道教活
动场
所建立健全
财务
管理
组织
,制定完善
财务
和
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功德箱管理等制度,引入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财务公开,以适当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布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
8
.支持佛教道教界正确
认识
和
处
理商
业
化
问题
。鼓励和支持佛教道教界深化教
风
建
设
,完善教
规
制度,引
导
教
职
人
员
遵
规
守戒,弘
扬
崇尚
节俭
的
优
良
传统
,抵制商
业
逐利和奢靡之
风
,不断提升教
职
人
员
素
质
,
纠
正信仰淡薄、戒律松弛等
问题
,
惩
治教
风
不正、借教
敛财
等行
为
。支持佛教道教
团
体、院校和
场
所加
强对
教
职
人
员
的
监
督管理,引
导
教
职
人
员
把
时间
和精力用在提升自身宗教修养、开展宗教教
务
上,不得直接参与商
贸
活
动
、
为
商
业
活
动
站台。佛教道教教
职
人
员
从事
违
法犯罪活
动
,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
任。鼓励和支持佛教道教界增
强
服
务
信教群众意
识
,按民主原
则
管理
团
体、
场
所事
务
,
实现财务
、人事、活
动
等方面管理
规
范化,
维护
清
净
庄
严
的形象。
9
.
辩证
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各
级
党委政府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
针
,各
级
党政干部要
严
守政策法
规红线
,不得支持参与
“
宗教搭台、
经济
唱
戏
”
,不得以
发
展
经济
、促
进
旅游和繁荣文化名
义
助
长
“
宗教
热
”
。
严
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
员
从宗教事
务
中
谋
取利益,
坚
决
惩
治腐
败
。禁止党政领导干部违
规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参与经营活动,违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0
.依法依
规处
理佛教道教商
业
化
问题
。政府宗教事
务
部
门
和公安、
规
划、住房和城
乡
建
设
、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网信等部
门
要加
强
各自
领
域的
监
管和治理力度。
对
存在商
业
化
问题
的佛教道教活
动场
所,政府宗教事
务
部
门
要依照《宗教事
务
条例》和其他法律法
规
,
视
情
节轻
重采取警告、
责
令改正,直至依法吊
销
其宗教活
动场
所登
记证书
等措施予以整改。
对
存在商
业
化
问题
的其他
场
所和
组织
,其主管部
门负主要治理责任,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依法查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主动公布政策和信息,扩大社会知晓面,支持媒体曝光揭丑,运用舆论力量推动治理工作;要推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基本信息公告和悬挂统一标识牌工作,方便公众查询识别,接受社会监督;要指导佛教道教团体做好教职人员认定、证书颁发和基本信息网络查询等工作,维护佛教道教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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