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宣布房产税将出台,任志强称“收税如抢劫”
《直面传媒》:12月20日早,当二三线的大多数民众还在睡意朦胧,一线拼搏的年轻人刚刚永进拥挤的地铁时,一条重磅的消息突然传出。 其标题是《财政部部长肖捷: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全文附后)。
没错,你所期待或担心的房产税正是列入议事日程了。 消息称:财政部部长肖捷20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指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直面》(微信ID:zmtg1108)注意到,文章最后指出: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毫无疑问,这条刷屏的文章,将在未来数日内甚至更长时间彻底霸屏,担忧、喜悦、质疑、期待等等,每个人对它的复杂情绪都会一一呈现。然而更多人会考虑,房产税的出台将对楼市产生什么影响呢? 据说,房产税是这样定义的: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虽然具体的细则还没出来,但有一点应该可以断定:房产税是每年都要交的,在年底的时候交付当年的税费。 媒体分析,以北京为例,如果 一家三口在二环购买一套100平米的房子,需要800万元,按照世界通行的1.5%的税率(上海、重庆试点房地产税率介于0.4%—1.2%之间),每年需要缴纳的房地产税是12万元(每月纳税1万元)。如果在四环购买100平米的500万元的房子,每年需要缴纳7.5万元房产税,每月纳税6250元。我国可能会设定免征额。 目前业内普遍认为,房地产税取代土地财政是大势所趋,未来将用房地产税替代地方政府的卖地收入,成为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 房地产税虽属小税种,但却涉及千家万户,近几年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讨论可谓不绝于耳。如今房地产税呼之欲出,是否又会“激起千层浪”:房地产税进入立法规划是否会对楼市形成短期冲击?房价会因此下降吗?从长远看,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到底有多大? 某媒体曾民调显示:【60%网友认为房地产税会使房价下跌】。民调显示:房地产税将是房屋和土地二合一征税。有了房地产税,买第二套房子成本会大大增加,可以抑制投机者。一个不再疯狂抢购,一个加紧低价出逃,买房的人在减少而卖房的人在增多,这无疑相当于增加了供应减少了需求。 这种逻辑是大众坚信房产税能使房价下降的原因所在。但任志强却并不这么认为,在任志强看来,房产税不能抑制房价,这是基本常识。特别对于高净值人士和炒房者,以及相对于房价上涨的收益,根本就是九牛一毛。 《直面》检索发现,在2016年网易经济学家年会上,任志强曾直言,现有的政策条件这样的,收房产税就叫“抢劫”。我觉得“抢劫”一般在人大是通过不了的,你们也别想。 任志强断定:至少“十三五”之前可能讨论不了,也出不了。 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财税法专家刘剑文表示“预计房地产税法最快将在2017年年底前通过,慢的话可能会在2017年年底提交审议,在下一届人大任期内通过。” 事实上,任志强的担心不无道理。普遍认为,征收房产税,是调节财富差距的手段,无论怎么征,最先承受不了的是穷人。房地产税对于城市低收入群体影响颇大,尤其是租客群体,如房屋持有成本上升将在租金中得以体现。富人的资产可能会从房地产领域转到金融市场 。 而中信证券张文朗等宏观研究团队也认为,上海、重庆房地产市场刚需较强,无去库存压力,属于卖方市场,房产税税率较低,房地产调控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成交量影响更大,而对个人征收房产税的政策对商品房的成交影响较小。此外,按全部房产面积征收对财政收入增收作用明显,由于我国二套房拥有率较低,按二套房征收对财政收入增收作用较小。 经济学家马光远研究了很多国家房产税的征收目的,发现大多就是为财政收入。特别是各国的地方政府在征收房产税时,制度设计上尽可能的不引发房价的剧烈波动。而中国的房产税在设计之初,却背负其让房价回归的政策使命。 马光远说:过去10多年在房产税问题上的误导,很多民众以为房产税可以抑制房价的上涨。从理论及欧美等国的实践看,建立在土地权属永久基础上的房产税作为持有环节的税收,通过增加房东的持有成本而能够促进房价的合理回归。但是,这种房价的回归并不是各国征收房产税的直接目的。实际上,就房价的简单逻辑而言,影响房价的因素非常多:供需关系、土地制度、投机因素、货币供应等等,都可能影响房价。房产税本身可能会影响房价,但不会成为影响房价走势的决定性因素。(《直面》传媒综合媒体资料) 财政部部长肖捷: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 2017-12-20 习近平同志所作的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强调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并明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进一步健全财政体制、预算制度和税收制度,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不懈奋斗。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面对新时代新要求,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完善体制机制,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实现党中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大部署善作善成的必然要求。过去5年,财税领域改革多点突破,不断向纵深推进。现代预算制度主体框架基本确立。新预算法颁布施行。在推进预算公开、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等方面,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密集推出、落地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全覆盖,开征66年的营业税告别历史舞台。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进。环境保护税法制定出台。房地产税立法、个人所得税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工作稳步推进。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出台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重点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积极推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出台实施。站在新的更高起点上,进一步落实好党中央确立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重大部署,必须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巩固和拓展已取得的改革成果,再接再厉,久久为功。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九大报告深刻洞察世情国情党情变化,科学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要在迅速变化的时代中赢得主动,在新的伟大斗争中赢得胜利,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财政制度体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关系,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加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作出了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和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战略部署。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支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加快建立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可持续的现代财政制度,充分发挥其在优化资源配置、提供公共服务、调节收入分配、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职能,促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科学规范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必须具有清晰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的财力配置和明确的目标导向,事关区域均衡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构建,权责清晰是前提,财力协调是保障,区域均衡是方向。要科学界定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形成中央与地方合理的财力格局,在充分考虑地区间支出成本因素的基础上将常住人口人均财政支出差异控制在合理区间,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权责清晰,就是要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实现权责利相统一、激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等原则,加强与相关领域改革的协同,合理划分各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到位。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和经验,适时制定修订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同时,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合哪一级政府处理的事务就交由哪一级政府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 财力协调,就是要形成中央与地方合理的财力格局,为各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供有力保障。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考虑税种属性,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科学确定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方式及比例,适当增加地方税种,形成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共享税分享合理、专享税划分科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划分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同时,继续优化转移支付制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研究构建综合支持平台,加强转移支付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保障。 区域均衡,就是要着力增强财政困难地区兜底能力,稳步提升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入手,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基础标准,并适时调整完善。根据东中西部地区财力差异状况、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规范基本公共服务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按照坚决兜住底线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提升转移支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省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省以下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内容完整、编制科学、执行规范、监督有力、讲求绩效和公开透明是现代预算制度的基本要素。要立足于已确立的预算制度主体框架,进一步提升预算的全面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推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增强预算执行刚性约束,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全面规范透明。推进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强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严控政府性基金项目设立,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加快推进统一预算分配权。深入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提高中期财政规划的科学性,增强对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严格规范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拓展预算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预算公开的方式方法,加强预算决算公开情况检查,全面提高预算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 标准科学。遵循财政预算编制的基本规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明确重点支出预算安排的基本规范。扩大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深入推进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发挥标准对预算编制的基础性作用。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及时总结不同项目的支出规律,探索建立同类项目的标准化管理模式。 约束有力。严格落实预算法,切实硬化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严控预算调整和调剂事项,强化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征收财政收入。构建管理规范、风险可控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对本级债务负责,增强财政可持续性。地方政府一律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规范举债,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和限额管理。层层落实各级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大问责追责和查处力度,完善政绩考核体系,做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紧紧围绕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关注支出结果和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资金,体现权责对等,放权和问责相结合。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建立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绩效目标执行动态监控。推动绩效评价提质扩围,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人民满意度。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和市场统一。要围绕优化税制结构,加强总体设计和配套实施,推进所得类和货物劳务类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快健全地方税体系,提升税收立法层次,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框架。 着力完善直接税体系。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税率结构,完善税前扣除,规范和强化税基,加强税收征管,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密切关注国际税改动态,审慎评估和研判国际税制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加强国际税收协调,提升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健全间接税体系。按照税收中性原则,深入推进增值税改革,进一步健全抵扣链条,优化税率结构,完善出口退税等政策措施,构建更加公平、简洁的税收制度。结合增值税改革进程,推进增值税立法,最终形成规范的现代增值税制度。结合实施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研究调整部分消费税品目征收环节和收入归属。 积极稳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调整税制结构,培育地方税源,加强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逐步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一是完善地方税种。根据税基弱流动性、收入成长性、征管便利性等原则,合理确定地方税税种。在目前已实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土地增值税等为地方税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地方税的范围,同时逐步扩大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改革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二是扩大地方税权。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根据税种特点,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省级。三是统筹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改革。加快非税收入立法进程。深化清理收费改革,继续推进费改税。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前提下,适当下放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按照党中央审议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新开征税种,一律由法律进行规范;将现行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的税种上升为由法律规范,同时废止有关税收条例。力争在2019年完成全部立法程序,2020年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 (作者肖捷,系中国财政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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