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上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现行宪法规定,于2015年后将再次行使特赦决定权。 什么是特赦? 特赦是指对国家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的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措施。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这其中也包括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再次追诉。 根据现行1982年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专家:特赦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不足 建国以来我国有过8次特赦。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 2015年8月29日,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这也是1975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现行宪法规定,首次行使特赦决定权。 对于特赦的条件,我国宪法及法律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只是赋予了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的权利。 2015年特赦四类罪犯为: 一、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刑法学家表示,一些别国经验告诉我们,适当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型和某些定罪判罚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不足。 新中国成立后八次特赦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共实施了七次特赦。除第七次无条件赦免外,前六次都以“确实已改恶从善”作为赦免罪犯的主要标准和具体前提条件;除第一次特赦对象有部分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均为战争罪犯。2015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第一次特赦(1959年12月4日) 1959年12月4日,为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值得一提的是,被特赦的战犯中,包括伪满洲国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和蒋介石集团的高级将领,如王耀武、杜聿明、郑庭笈、陈长捷、宋希濂等,杜聿明特赦后曾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常委、全国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专员。 第二次特赦(1960年11月28日) 1960年11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如范汉杰、李仙洲等强硬人物),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三次特赦(1961年12月25日) 1961年12月25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时等),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 第四次特赦(1963年4月9日) 1963年4月9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30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五次特赦(1964年12月28日) 1964年12月28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包括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45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7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六次特赦(1966年4月16日) 1966年4月16日,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共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属蒋介石集团的战犯52名,原属伪满洲国的战犯4名,原属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1名。 第七次特赦(1975年3月19日) 1975年3月19日,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第八次特赦(2015年8月29日)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讨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体现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 哪些国家还有特赦? 目前,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均有特赦。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 美国:联邦政府的特赦权由总统统一行使 美国现行特赦制度同美国整个国家机制的设置是相同的,即采取二元性体制:联邦政府与各州均有独立的特赦法规。联邦政府的特赦权由总统统一行使。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总统“除了弹劾案件外,对美国联邦犯罪有权执行延期和赦免”。 美国赦免权力行使的主体在联邦层面专属于总统。美国联邦宪法第2条第2款第1项明确规定,总统除了弹劾案件外,对美国联邦犯罪有权执行延期和赦免。各州宪法对于赦免的规定多有不同,赦免权归属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州长行使,大部分州采取这种模式。二是,特别委员会行使,例如阿拉巴马州、佐治亚州等五个州。三是,州长与特别委员共同行使,如佛罗里达州、俄克拉荷马州等。 此外,大部分州宪法对赦免权作了一些明确限制,例如25个州对叛乱罪予以限制;39个州对弹劾案件加以限制;加利福尼亚州对于因重罪案件被判刑2次以上的人,有程序性限制。 英国:赦免权集中在中央由英王和议会行使 英国现代赦免制度已经废止了大赦,只保留了特赦。英国的赦免权集中在中央,分别可以由英王和议会行使。英王的赦免权行使根据王位继承法受到一定限制。一是,需要通过内务大臣或者苏格兰事务大臣行使,英王需要根据内务大臣或者苏格兰事务大臣的建议颁布赦免令。二是,在赦免的罪行上有一定限制。例如,因为违反《人身保护法》从事非法羁押、监禁、拘留而被判处剥夺担任公职权利终身和其他相关罪行的,一律不得赦免。此外,国会也可以通过颁布专门的赦免法来对特定对象予以赦免。 法国:总统有权进行特赦 法国现行《宪法》规定,总统有权进行特赦。总统的特赦,应由总理等副署,如果情况需要,也可由负责的部长副署。特赦事项的准则由法律规定,并由议会投票通过。由总统、司法部长以及总统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任命9名委员所组成的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特赦问题接受咨询。 德国:赦免权由联邦和州分别行使 德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其赦免制度与美国一样,也采用二元制结构,赦免权由联邦和州分别行使。德国的赦免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大赦必须由议会以立法形式实施,除免除或者减轻刑罚外,同时也赦免刑事程序中的案件以及尚未被追诉的案件。特赦权在联邦层面由总统行使,在州层面大部分由州长行使,但是具体工作一些州也由州长委托给州司法部长行使。联邦总统对于由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法院为第一审法院的案件,以及因刑事有罪判决而丧失公务员资格、军人资格的案件有赦免权。各州对于地方法院和州法院的刑事案件具有赦免权。 意大利:免罪性大赦和免刑性大赦二分 意大利的宪法和刑法典对赦免制度作出了规定。意大利的赦免分为免罪性大赦和免刑性大赦以及特赦。免罪性大赦和免刑性大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颁布,并经过参、众两院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同时,惯犯、累犯、职业性犯罪等不得被大赦。免罪性大赦免除犯罪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免除罪名和刑罚,范围及于已经服刑人员、正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人员和尚未受到公诉的人员。免刑性大赦只针对已经服刑的人员,免除刑罚而不免除其罪名。特赦则是意大利总统的权限,总统可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特赦,免除或者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刑罚。 韩国:为庆祝韩国光复70周年特赦6527名罪犯 2015年8月,为庆祝韩国光复70周年,韩国政府对6527名罪犯实行了特赦。这是朴槿惠总统执政以来韩国政府的第二次特赦,同时也是韩国第六次大规模赦免。为获得国民的普遍认同,减少争议和诟病,韩国此次对赦免范围和对象进行了慎重考虑:赦免对象以“生计型”犯罪为主,腐败、暴力、危害国民安全的罪犯均不在赦免之列。 日本:特赦是恩赦的一部分 日本《宪法》和《恩赦法》规定了恩赦制度。依据日本现行《宪法》规定,恩赦是指内阁经过天皇认证,对于已经确定有罪者或已经确定刑宣告者,消灭其效力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者对于犯特定罪行尚未被判有罪者,消灭对其之控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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