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言论自由”的立法原则
唐付民
运用法律管理社会事务已是当今世界的共同方式,针对“言论自由”的司法管制也已成为现实世界十分重要的话题。如何认定「言论自由」的合理性,对于立法标准的正确理解与恰当把握至关重要!近期在美国与台湾都因“驱逐绿卡人员”冲击言论自由,为此,引起再度讨论或争议。 毫无疑问,“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而民主制度又是社会文明的高度体现(重大进展)。换言之,民主制度的所有内容都必须体现出“文明进步”。如果言论自由包含了损害或破坏“文明进步”的内容或行为,就必须予以清除!其实,许多具备正常(全面或平衡)认知的人士都明白“言论自由不能绝对化”,否则,就会严重干扰和损坏“言论自由”的正常秩序,就会破坏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价值! 道理很简单,构建社会文明的基本条件是人与人之间必须体现相互尊重。如果不能形成“相互尊重”,岂有文明秩序、何谈文明进步?据此,我认为:出现支持专制政治与制度、支持恐怖主义与行为、支持种族优先与灭绝、支持专制霸凌与恐吓、支持骚乱与杀戮、制造虚假信息与传播、习惯污言秽语与颠倒是非、等等语言与宣扬(宣誓或宣传)都会严重影响文明的社会秩序,因此,都不能被“言论自由”许可。或者说,都应当成为“言论自由限制”的立法和执法原则(范围)! 言论自由不可绝对化,任何不利于维护和促进文明社会秩序的言论,都不能成为“言论自由许可的范围”!民主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与核心保障。但是,如果“言论自由”中出现了伤害和破坏文明秩序的内容与行为必须进行严肃清除,否则,无法维护和保障文明的社会秩序,也会严重干扰和破坏民主制度建设的健康发展与维护! 言论自由,来源于社会文明进步的重大成果,必须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文明进步和秩序稳定!如果出现了干扰和破坏社会文明的“言论”,没有任何理由不应该被制止和惩罚!支持“武统台湾”的陆配和支持“哈马斯” (恐怖组织)的哥大学生,都是在支持“非文明的野蛮行为”!都是在增加(或输出)对“寄居地”民众的文明秩序的干扰与威胁!也是在试图颠覆“寄居地”民众的文明价值(利益选择和维护)!利用“言论自由”破坏言论自由,或者说利用“言论自由”颠覆民主制度(文明制度)的历史教训,层出不穷。譬如,毛泽东领导的中国共产党颠覆蒋介石领导的中国国民党,前者便是充分利用了后者的“言论自由”!沉痛的教训不一定能够唤醒人们,因为,它需要智慧的升化(提升认知标准)!被无良的政治家和偏执(低智)的政治学者欺骗和误导,使无数普通民众长期陷于互害或焦困之中,须要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