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不彰,恶法再现
——评中共大连工业大学处分李某事件
Yunkai Song
近日,中共大连工业大学处分李某事件引发热议。事件本身并不复杂,2024年12月16日,李某和乌克兰籍电竞选手Z某发生亲密关系,然后亲密关系的视频被流传于网络,引发包含“easy girl”的讨论。之后李某被认出是大连工业大学学生。2025年7月8日,中共大连工业大学以“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的理由,对李某进行“开除学籍”的处分。本文不讨论李某和Z某,只讨论中共大连工业大学处分李某的事件。
首先,在谈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明辨,大连工业大学的这个处分决定,是大连工业大学本身的决定,还是中共意志的体现。显然,在今天中国的高等教育环境下,这个决定代表着中共的高等教育政策。和西方大学高度独立自治不同的是,中国国内的大学,绝大多数都属于中共的教育部门,是中共官僚系统的一部分。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坚持和加强党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全面领导”,“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这说明中国的高校是受中共控制的官僚机构,和西方进行大学自治的高校有着根本的区别。因此,这个处分决定不仅仅是大连工业大学的决定,而且是获得中共组织的批准和首肯的。
第二,中共大连工业大学处分决定不符合相关规定,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共大连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网站的处分决定原文,该“开除学籍”处分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做出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大》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我们可以看到,《普》第三十条第六款涉及的问题是退学问题,并没有提到处分问题,所以大连工业大学使用了一条和处分无关的退学处理规定,对李某进行了处分,这是法律适用错误。开除学籍应适用《普》的第五十二条,但该条详细列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八种情形中,并无“有损国格、校誉”的表述,也没有意思相近的表述。将“有损国格、校誉”泛化为可适用开除处分的情形之一,是该校校规超越上位法的“自我造法”。
第三,《大》第十九条第六款,本身是一条没有明确定义、界定不清、外延模糊的法条,属于“口袋罪”。关于“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的问题,大连工业大学并未列出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交往”,公告中只指出了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但没有指出是哪些“不当行为”。关于“有损国格”问题,大连工业大学作为中国的一所地方高校,有何权力认定“有损国格”?将私德范畴的行为无限提高至“国格”层面,实属“政治挂帅”思想下违纪问题的泛政治化。关于“有损校誉”的问题,则更是模糊不清了。李某的哪些行为,是如何“有损校誉”的?公告里没有提及,大连工业大学也没有文件明文列出。一个人在社会不同场合有不同身份,李某去观看电竞比赛,结识Z某的行为,并不需要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身份,此时李某的身份应该是“粉丝”、朋友。李某和Z某的亲密行为,是李某以大连工业大学学生的身份进行的吗?李某和Z某亲密关系的视频被流传于网络,引发讨论,是李某主动以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身份将视频流传于网络的吗?李某主观上有没有“有损校誉”的动机?公告并没有回答这些问题。大连工业大学把李某私生活问题上升至“校誉”,其逻辑是把李某身体归属于学校,强调个体的行为会影响“集体形象”,这是对女性的物化。中共大连工业大学根据这一法条进行处分,完全是滥用权力,编造罪名,进行污名化构陷,将私德问题简单化。因此,《大》第十九条第六款,是一个没有明确定义的“口袋罪”恶法。
第四,即使李某的某些行为构成违纪,大连工业大学也不应该公开处分决定。该校的行为是对隐私的侵犯和对人权的践踏。公开处分决定的目的应该是教育和警示,但是在该事件中,二次伤害的作用远大于教育和警示的作用。该校在公告中明确地指出了李某的真实姓名和“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公开后无疑会并且已经产生“荡妇羞辱”的污名化。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被任意干涉……每个人都有权享有法律保护,以免受到这种干涉或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信息。”因此,大连工业大学公开处分决定,是对李某隐私的侵犯,实际是放任和助长了“社会性死亡”的发生,这也体现出中共政权对人权的蔑视和践踏。
综上所述,此事件不仅是一起处分事件,更是一起人权事件。中共大连工业大学的处分决定,是法律适用错误、使用“口袋罪”恶法进行构陷的决定,是中共对以“集体形象”为由对女性的物化和对人权的蔑视和践踏,更是中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直接违反,体现出中共高校政策的泛政治化和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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