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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薄熙来”不是中国国家决定

——评4月10日“中共中央决定对薄熙来同志立案调查”为何62年上演

■ 巩胜利(独立学人)

 

【摘要】: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 鉴于薄熙来同志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见新华社同时同题电文链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2-04/10/c_111761745.htm)。很显然,在全球所有“法制国家”序列里,这不过是中国共产党、独家执政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决定,一)是与中国国家没有丝毫关系;二 ) 是与这个国家的12亿多公民根源无关,因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是8000万中共党员自己选出的,囿于12亿多中国公民没有权力对这个党“举手”,这个国家的所有领导人根本没有中国公民来“举手”通过的程序。

这一决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定,而中国国家、中央政府对王立军、薄熙来事件爆发2个月来依然没有做出任何决定。

换言之,共产党可以这样,国民党、共和党、民主党等等能否可以这样?一个党,能否凌驾于这个国家至上?这是全世界都需要用“法治国家”来建树的,否则王立军、林彪、十数次“路线斗争”将不停的反复、轮番在中国上演。

 

1)、

 

 

这个“决定”一目了然、一针见血的指出: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停止”薄熙来“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因之,中国国家对重庆“第1号”薄熙来自2月6日王立军进入美国驻成都领事馆以来,至今60多天过去还没有对薄熙来做出任何国家的处理决定。

 

但《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与中国国家、国家对王立军、薄熙来做出出处理没有任何关系;对12亿多中国公民也没有任何干系,只对中国8000多万共产党党员有所谓的警示作用。

 

4月10日新华社随同《中共中央决定对薄熙来同志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电文的《公安机关对尼尔·伍德死亡案依法进行复查》称:“对王立军反映的2011年11月15日英国公民尼尔·伍德在重庆被发现死亡一案,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复查组,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法进行了复查。据调查,薄熙来、谷开来(薄熙来妻子)及其子同尼尔·伍德过去关系良好,后因经济利益问题产生矛盾并不断激化。经复查,现有证据证明尼尔·伍德死于他杀,薄谷开来和张晓军(薄熙来家勤务人员)有重大作案嫌疑。薄熙来、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已经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只要触犯法律,都将依法处理,决不姑息”。

 

这则电文一针见血又证实指出:“经复查,现有证据证明尼尔·伍德死于他杀,薄谷开来和张晓军(薄熙来家勤务人员)有重大作案嫌疑。薄熙来、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已经移送司法机关”。按中国《刑法》法理,违犯中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说,薄熙来已经由原来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调查升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来当然处置了。

 

 

2)、

 

 

《中共中央决定对薄熙来同志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的决定,因薄熙来等人犯涉嫌“故意杀人罪”显然已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管辖、处置范围程序。

 

而按照中共中央纪律委员会的最高处罚权限,对王立军、薄熙来等大不了就是开除党籍。但这不是任何国家的“游戏规则”,与中国国家法律也没有任何干系。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中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极其严重侵害受害人生命权利的犯罪,认定故意杀人罪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是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犯罪的根本区别。这也是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抗税罪等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前提条件。到4月上旬,王立军案揭露的尼尔·伍德死亡,从现在来看正是扳倒薄熙来的第一块敲门砖。

新华社授权电文《公安机关对尼尔·伍德死亡案依法进行复查》通报中,将薄熙来的妻子称为“薄谷开来”,与大陆通常习惯不同,引起不少议论,薄谷开来的名字,有网民认为,似乎说明谷开来已经移民海外或已获得英国的正式居留权等的称为。此外,此前的华尔街日报的调查显示,谷开来在英国长期生活,并在国内和英国均注册以其英文名HORAS注册了公司并经营获利。而在受到调查后,谷开来试图将资金转到境外,被杀的英国人尼尔海伍德(Heywood)则是受托者之一,但与之产生重大财产矛盾,随之将其灭口。

 

3)、

 

62年来特别具有不同意义的是,与上两授权文章同发《中共中央决定对薄熙来同志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中国三大传媒集团之一(另外两个是新华社集团、央视集团)《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评论称《坚决拥护党中央的正确决定》,这是开中国62年之先河、该文号召选择性“坚决拥护”党中央“正确决定”,言外之音是“不正确”的就“不要”拥护。按62年以来的中国常规,全国媒体都是一边倒的会高喊“坚决拥护决定”,但这次绝妙在《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喊出了要拥护“正确决定”,背后有两层意思:一)是“不正确”就可以不拥护;二)是正确与否是要囿历史来验证判断的。而这是留下了历史的“余地”,一改中国62年的前车之鉴。

62年以来,囿于中国至今是一个绝对“人治”而非“法制国家”,出现过中共中央历史上的“防右、反右”“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十数次反党集团的“路线斗争”以及对“六四”的中共中央“决定”,但这些决定都是“不正确”的,是真正历史的“马后炮”,要重蹈中国历史上的覆辙怎么办?于是乎就只能是《坚决拥护党中央的正确决定》了。

《人民日报》此篇评论员文章还指出“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其根源原本不是这样,中共中央凌驾于国家至上、国家至今没有对王立军、薄熙来做出任何决定,王立军上与下本就不是“法治国家”的游戏规则,请问全球哪一个“法治国家”是中国这样运行?倘若再说准确些,中国是一个“党治”“人治”的国家,不要全国12亿多任何公民的“举手”执政党就“占山为王”的开始执政,这是什么样的“法制国家”,全球有哪一个这样的“法治国家”?

最根源要害的是:这个国家的母本法律根源严重匮乏,62年来中国《宪法》从1954年诞生至今、长期一贯是零《宪法》,没有过任何一次《宪法》的违宪审查、零裁判、零实践、零案件、零执行、零法律——这正是中国长期以来“人治”猖獗、国家秩序紊乱的体制本源所在。

对王立军事件及薄熙来调查,自2月8日爆发直到到4月10日才有了第一份中共中央、唯一的所谓“决定”,历时超过两个多月,重庆市及全中国、13以人都迷雾重重、谣言铺天盖地、没有真相,没有任何人敢讲、能讲清真相,但“人治”的王立军任上不管是上、还是下,都是当局的正确“决定”,没有任何公民、任何人民政权加以以程序、规则来管理到位,也没有任何真相披露,一如当年的林彪、文化大革命等重大“决定”,值得发出历史之问、中国之问、公民之问的是,中共中央“决定”到底有多少正确?                               (作者系《国情内参》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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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巩胜利
出 处 :北京之春
整 理 :2012年4月11日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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