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联民阵合并时不宜大改制


于大海


  民联民阵不久要合并了。合并后的章程,我认为应尽量以民联民阵两个现行章程
为蓝本。两个章程相同的和相似的内容,如废除一党专政(民阵是结束一党专政)的
目标,三分立的权力结构,新章程都应吸收。每个章程中较完善的规定,如民阵关
于主席否决权的条款,民联关于成员权利与义务的条款,新章程也都应吸收。
  以上意见,主要是基于连续性的考虑。民联民阵合并,面临很多技术性问题,也
势必有大量沟通工作要做。制定新章程时,因而应遵循“一动不如一静”的原则,
能保留的内容就不去改。两个现行章程还是不错的,多保留其中的一些内容,有助
于民运组织传统、特色的形成和经验的积累。民联五大只用半个小时修改章程的记
录,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现在大家对三权分立的讨论比较多。我觉得,这个结构还是有很多优点的。最大
的优点在于权力界定的简单明了。联委会(民阵是理事会)的决议,只要主席否决不
了,监委会(民阵是监事会)又不认为违反章程,主席都要执行。但在处理日常工作
时,只要联委会无相关决议,主席就可一个人决定,效率因而得到保证。如果采取
委员会制(如民联四大以前那样),立刻出现的一个问题是委员会的主任(或主席)权
力与一般委员是否有重大区别。无重大区别,事事经过委员会,显然效率会降低。
而界定主任与一般委员权力上的区别还真是不容易,几乎不是以我们这些人的法律
、逻辑水平能办到的。有人说,重要决定由委员会作,一般事务由主任处理好了。
可是,又由谁来判断什么是重要决定呢?权力界定不清,平时没关系,出现矛盾时则
会成为万恶之源。民联、民阵近来都没有出现关于权力归属的恶性纠纷,我想就是
沾了三权分立制度简单明了的光。
  当然,三权分立也与需要修订的地方。比如,合并后的理事会人数会较多,运作
会更困难,所以,有必要成立一个常务理事会。又比如,现在民联民阵的选举,都
是先选出主席,再选出联委(理事)、最后选监委(监事),前一轮落选者可参加后一
轮选举。这样的选举,体现不出主席、联委会和监委会做为三个最高权力的平等地
位。所以,我建议在合并大会的选举中,每人只能参加一项选举。这样选举,也许
还能减少日后三权之间的摩擦。□
  (《中国之春》九二年二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