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六四大搜捕 到九一大审判 何 频 中东大战无意中帮了中共,使国际舆论无暇顾及中国的人权问题;但对中共来说, 审判民运人士反正是有计划、有预谋、有阶段地进行着的。中共运用王者之术,高 压与怀柔并用,内压国内民运力量,外分化海外本来就脆弱的民运组织,也包括消 减一部分西方人的不满情绪。 至今,海外民运组织也未搜集整理一份较为完整的被捕、被判决民运人士的名单 ,这不能不说是个重大遗憾。笔者自八九年六四后即开始搜集此方面的材料,虽极 不全面,但通过对一些个案的介绍,可具体了解中国人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和中共处理 民运人士的种种手法,同时笔者亦对这次审判民运人士的司法方面作的一番剖析。 八九年:一批平民百姓被“快审重判” 当我们今天为王丹被判四年监禁大声疾呼的时候,是否还记得八九年下半年那些 被中共判处重刑、甚至死刑的平民百姓? “快捕快审”,这是六四大屠杀后进行大捕杀的指导思想。比起八三年邓小平第 一次发起“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行动,这一次很难做到“快捕”。那么 ,这次“快审”又如何呢? 中共北京市委、市政府六四后曾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交一份《清查、镇暴工 作方案请示》;该文说:“将罪行特别严重、证据确凿的暴乱分子,检查院、法院要 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提前介入,依法快捕、快审、快判。罪该处死的,要坚持依 法判处死刑,并召开宣判大会,公开宣判,藉以教育、发动群众,震慑犯罪分子。 ”一些中共老干部亦支持北京市委的作法,典型的除传闻中的王震外,还有曾被邓 小平怒斥为“胡说八道”的耿飙,他在中央组织部举行的老干部座谈会上说:“我们 打了大胜仗,战后要打扫战场,要宜将剩勇追穷寇”。 支持政府立场的何新不同意“从重从快”处理民运人士,他的观点出现在《内参 》上:把自由化的知识分子悉数驱逐出境了事,不必花精力去批判(审判),因为批 判(审判)只会使这些知识分子成为殉道者。主管政法工作的政治局常委乔石也认为 :对于打、砸、抢、烧、杀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经过事实的调查和法院的审讯程 序,可以从重判刑。但对知识分子、青年学生采取的态度要非常慎重。(乔石的这个 意见后来于八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由他自己向加拿大广播公司记者讲出。) 不管何新、乔石等人出于什么目的,他们所持的意见确实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 们同伴的暴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八九年六月发出一项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及时” 审判“进行反革命暴乱及制造社会动乱的反革命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但从 六月至十二月,除从重判了一批平民百姓,整体审判速度都很缓慢,几乎未有一名 著名知识分子被判决。 “六四”后,第一桩经过法院判决的案例发生在上海。六月十五日,上海市中级 人民法院将市民徐国明、卞汉武、严云荣三人,以纵火焚烧火车的罪名判处死刑。 香港《文汇报》引述目击者的话说,六月六日,他们三人是在目睹六名民运人士拦 列车被辗死后才放火焚烧火车的。西方一些政府首脑和人权组织也要求中共不要将 他们处决。但法院秉承党的“杀一儆百”的指示,于六月二十日宣布被告上诉无效 ,二十一日在上海善陀区刑场执行枪决。 六月十七日,北京又有八人被指参与“暴乱”,被判处死刑。五天后,其中林昭 荣、班会杰、朱剑军、陈静、王汉武、罗红军、张文等七人遭枪决,王蓝曦被判死 缓。据法院的《布告》称,林昭荣为北京回民医院工人、曾因流氓罪被判强迫劳动 三年,他于六月五日烧毁一辆军车;罗红军为北京市公共汽车公司售票员,罪名是抢 劫军用物资;班会杰是河北新乐县农民,罪名是殴打士兵,将其中一人打昏致残。 七月一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审了农民王贵阳和关翔城,七月八日执行死刑 。他们的罪名是六月五日在成都街头焚烧车辆。 大连市某工厂的采购员萧斌,在北京出差时接受美国广播公司采访,介绍军队在 北京大屠杀的暴行。当局指他犯了“反革命煽动罪”,七月初被大连市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十年。 七月二十日,济南市法院将四十五人判罪,包括死刑和终身监禁。十七人被游街 示众和公审,有一万人参加了公审大会。 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二十岁的李文宝、十八岁的梁宏城死刑 ,两人均为农民,罪名是在戒严后“使用暴力”,具体罪行是“偷自行车和现金” 。 七月二十九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余纵庭、郭正华叛处死刑。二人的罪名是 在武汉动乱中,谋杀两名市民、刺伤一名士兵并偷走其机枪。《光明日报》说,余 氏曾有劳教前科,郭氏亦曾为犯人。“同谋犯”邓文斌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另 有两人被判无期徒刑,九人被判不等期徒刑,他们的罪名是袭击警察、破坏铁路、 煽动群众攻击党政机关。 八月十一日,湖南浏阳县小学教师余志坚、美术编辑喻东岳、汽车司机鲁德成被 北京法院分别判处终身监禁、入狱二十年及十六年。他们的罪名是五月二十三日涂 污天安门城楼上的毛泽东画像。 八月中旬,西安法院将七名于八九年四月在西安参与民运的人判刑,其中一名“ 首犯”被判终身监禁,罪名均是“制造暴乱”。 八月中旬,济南市法院以“反革命罪”判处李良廷死刑。李是农民,一个秘密组 织的负责人。 八月下旬,浙江美术学院学生张伟平,被杭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官方指 控他六月六日打电话给“美国之音”,提供民运情况,“完全不是事实”。张伟平 的另外一项罪名是“画了八幅漫画讽刺中共领导人”。 九月,重庆市西南师范大学一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他曾带领十多名同学 ,前去邓小平家乡广安县准备挖掘邓小平祖坟。 九月,山东海洋研究所工作人员陈蓝涛,被青岛市法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和阻 碍交通罪被判十八年徒刑。 九月下旬,西安一名与被通缉的北京学生领袖刘刚同名的人,以“动乱分子”罪 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同被判刑的还有四人。 十月九日,广州市法院分别判决黎觉明、李锦华、曾卫东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三 年、四年。 十月十四日,煤气炉工人孙宝和(译音)“纵火罪名成立”,在济南被处决。山东 《大众日报》说,孙和另外两名男子六月六日故意焚烧一辆上海牌汽车。另外两人 被判入狱十年。同时,二十二岁的无业者张杰(译音),被判十八年监禁,其罪名是 六月五日在青岛市政府机关促请数千群众向北京烈士致哀,两天后他带领十名学生 领袖往青岛啤酒厂大门继续演说。 在江西、湖南、云南等地也相继有与民运相关的人士被判刑。 八九年下半年,当局对与民运有关人士的判决,再一次证明了审判人员的“随意 性”乃至于法律条文的“伸缩性”受制于政治气候。当局秉承了封建王朝“乱世用 重典”的精神,在每一次政治运动开始阶段或高潮期,判决总是“从严从重”,所 谓“撞在风头上,罪加三等”。八三年四月,由邓小平亲自发起了一场“从重从快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运动,有不少人被逮捕三、四天后就被判决,而其中属无辜或“ 量刑过重”的甚多。那次运动制造了许多冤案,可惜未引起人们广泛注意。从八九 年下半年的情况看,司法机关似乎又在重蹈旧辙。即使对打砸抢烧分子进行法律制 裁,也要做到不枉不纵。何况这次民运中有人即使真的参与了打砸抢烧,我们都知 道那是在一种何其复杂的背景下的行为!中共法律条文的伸缩性,与司法人员(实际 上权力控制在党手中)的随意性(政治时期的不同需求)相辅相成,怎会不制造冤案或 “量刑过重”呢?例如对“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较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可以六年,也可以十年,伸缩性何其大!萧斌 只是将听来的传闻讲出来(何况当时情况确实不明),竟被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判十年监牢!这是中共惯用的“杀鸡给猴子看”的把戏,以此来阻吓人们传递有关屠 杀的消息。 八九年下半年被判决者大多数是普通工人、农民,这些人被判决未引起国内外强 烈的反应。另外,这些人又往往被当局宣传为“有前科的刑事犯罪分子”,“无业 游民”,“社会渣碎”,实际上是从整体上侮辱和描黑“民运参与者”的形象,使 国内外的反弹力大大减弱,甚至使一部人开始或已经相信八九民运是一场“动乱” 、“暴乱”。 中共还擅于使用“以‘毒’攻‘毒’”的分化技法,在八九年下半年如此,九零 年如此,九一年亦是如此。(下文将详细分析)它知道用“解放军”或自己找来的证 人的讲话,无法使人相信天安门广场没有屠杀。于是便搬出了民运人士和民间所认 同的侯德健、刘晓波在中央电视台露面,由他们说出“没有看见天安门广场有死人 ”。不管侯德健、刘晓波是否真言,总之使民运人士和民间迷乱了,港台报刊更出 现了不少痛斥侯德健、刘晓波等人的文章。六月十一日,中央电视台播出那位大连 采购员萧斌接受审问的情景,在镜头前让萧斌自行承认“造谣”,“对社会、党和 人民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如此,使民运人士无力为萧斌辩护。 九零年释放被捕者:修补形象缓和对立 中共的政策反覆多变,与高层的政见分歧和权力斗争不可分割。为了维护政权的 存在,扑灭反对派力量,中国执政者不惜一切制造了大血案,随即又进行了疯狂的 大捕杀。当政局趋向稳定,它又不得不考虑重建开放形象、恢复国际地位、缓和社 会冲突。 于是在一九九零年,秋后算帐并没有人们原先预料的那么严重,解除戒严和释放 民运人士,被部分人认为是秋后放宽。虽然中国的人权状况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但 中共的一系列举动,确实修补了部份形象并缓解了紧张的政治情势。 一月十一日,北京市解除历时约八个月之久的戒严。 一月十八日,公安局宣布释放因民运被捕的五百七十三人,均为无名人士。公安 部说:这些在“北京发生的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的违法犯罪人员,在受审查期间态 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而被释放。” 五月十日,公安部又宣布释放二百二十一名民运人士,包括六名著名知识分子李 洪林、曹思源、戴晴、杨百揆、周舵、李南友。此举被外界认为是藉以消除美国要 取消大陆最惠国待遇的压力。美国政府果然对此举表示了欢迎,布什也有了否定国 会要取消大陆最惠国待遇的议案的理由。 六月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张虎生表示,已释放三批民运人士共八 百六十名,在押者仍有三百五十五人。但美国官方估计有一、二千人。 六月二十日,侯德健被中国公安机关强逼乘船偷渡抵台。 六月二十五日,方励之、李淑娴夫妇藏身美国驻北京大使馆逾一年后,终于获准 “出国治病”。 八月二十九日,武汉大学博士生,曾为柴玲录下那篇著名录音讲话的李海涛,被 武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九月,外电报导被捕学生领袖杨涛已获释送返福州。 十月二十九日,年逾古稀的上海名作家王若望被拘捕近十四个月后,终于获准“ 取保候审”,由其妻子保释返家。 北京成功地举行了亚运会之后,最高层就处理在押民运人士举行了一次专题会议 。据说是次会议讨论了三种处理意见:一是全放,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在中国制 造一些殉道者、瓦文沙;二是重判一大批,这样可以平息党内的批评,但一定会引起 国内外新的压力和紧张气氛;三是少判、轻判一批。某高层人士表示:“要多判、轻 判”。最后依第三种意见办理,轻判指不判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多判的范围在 一百人左右。 于是,中国外交部否认了“亚运会之后将释放第四批民运人士”的说法。 十一月,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外张贴了关于学生领袖张铭和郑旭光开庭聆讯的通告 。另外,王丹、包遵信、任畹町、陈小平、陈子明、王军涛、刘小波、吕嘉民、刘 苏里等人家属接获控罪通知。 十二月十七日,被监视居住一年零三个月的温元凯获释。 十二月二十九日,被关押一年半的于浩成获释。 十二月,被捕的诗人叶文福获释。 温元凯、于浩成、叶文福均系在海内外有极大影响力的人士,且当局并没有掌握 他们“犯罪”的证据。事实上,温、于两人六四期间态度相当温和,曾前往天安门 广场劝退学生。而叶文福只是在戒严前一天宣布退党。他们是被当局单个“特殊释 放”的。 中共从来不承认是因为压力下放人的,更不承认是在西方国家的压力下放人的。 而海外民运人士认为,中共放人是在西方国家某种程度的经济制裁和外交制裁的压 力下做出的。事实上,放人的背景如同下文要谈到的审判的背景一样,是极为复杂 的,是各种力量抗衡、妥协的结果。但不管怎么说,站在支持民运的立场,固然不 能撤除对中共的压力,对中共放人举动却是值得”欢迎”和“鼓励”的;站在中共的 立场,释放民运人士无疑为自己塑造了“政局稳定”与“改革开放”的外表,从很 大程度上换得了西方国家的回报和缓解了国内的官民对立情绪。 九一年的审判:王者之术 九零年八月份的伊科战争无意中帮助了中共重返国际舞台,最近的美伊战争又使 西方人无暇顾及大陆的人权问题。不过,中东大战并不是中共选择在此时审判民运人 士的主要原因,虽然对于中共来说这的确是“最好不过的时期”。两件事更接近于 巧合。亚运会之后,中共最高层就决定要在九一年三月全国人大会议前结束对八九 民运分子的审判。不审判一批民运人士,在中共看来无法解释八九民运是场“反革 命暴乱”;同时,中共也急于丢掉这个包袱,不想再揭开这个民族的大伤疤。从已有 的审判结果看,中共是有计划、有预谋、有阶段地处理被捕的民运人士,运用王者 之术,高压与怀柔并用,内压大陆残存民运力量,分化海外本就极为脆弱的民运组 织,对外(西方国家)也多少有了一个交代。 九零年十一月关于王军涛、陈子明被判死刑的传说和海外民运组织急急忙忙采取 的措施,不管是中共有意放出的烟幕弹抑或是民间的一个误传,客观上都抵消了一 部分人们对中共最近审判结果的不满情绪。人们普遍认为,中共似乎在对民运人士 “从轻发落”。 一月五日,新华社宣布:李玉奇、庞志红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被免于 刑事处分;郑旭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张前进、薛建安,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次日的报纸除转载新华社的消息外,未加评论;五日晚六点三十分的全国广播电台 联播节目在结束之前,仅作了简短的报导;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更是只字不提,倒 是对三毛自杀的消息作了突出的报导。所以市民们当时议论三毛者远远超过民运人 士的审判。 法新社的电稿说:“(中共)在量刑时表现得比较宽大”;一位西方外交官则说:“ 以他们被控叛乱、煽动颠覆、暴乱和攻击军队的罪名而论,这些青年的判刑可以说 是相当轻的。” 一月二十六日,新华社又宣布:北京市公、检、法机关最近对王丹等二十六人,根 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处理。其中十八个经查实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改和立功表 现,已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予以释放;其余八名案犯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 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进行了公开审理。据悉,另有四十五名情节较轻的犯罪 人员,在被公安机关依法审查期间,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未予逮捕,并于近几个 月内分别具结悔过得到宽大处理。 新华社的电稿还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十六日下午开庭,公开宣告了对王丹 等八名案犯的判决。其中刘晓波虽然犯罪情节严重,但能认罪悔罪,并有重大立功 表现,被免于刑事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五名案犯是:姚军岭从轻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王丹虽罪行严重,但有坦白交待和检举揭发等悔罪表现,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四 年;郭海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包遵信罪行严重,有悔改表现,从轻判处有期徒 刑五年;任畹町罪案重大,无悔罪表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罪情节较轻并有 悔过和立功表现而被释放的十八名案犯中,吕嘉民、陈坡、刘苏里、熊焱、丁小平 、温杰等十一人经北京市人民检查院分院审查后决定免予起诉,并已释放;周勇军、 陈伟、张维等七人在具结悔过后由北京市公安局分别作出决定,不移交检察机关, 并已释放。 至本文截稿为止,尚未宣布审判王军涛、陈子明、陈小平、刘刚等人的结果。从 已经获得的材料看,中共这次判决民运人士有以下特点: 一.量刑普遍较轻,对青年学生较其他人处理更轻。这种“轻”是相对中共在五十 年代、文革年代处理“反革命分子”,八十年代初处理魏京生、王希哲等人,以及 八九下半年处理民运人士而言的。五、六十年代,一句不满现实之言,可以治你死 罪;八十年代初,魏京生、王希哲等只因“民主墙”和一些散布范围极窄的文章,即 被以“反革命”罪重判十五年徒刑;八九年下半年,萧斌只传播了一则“传闻”就被 判处十年徒刑,张伟平只画了几幅漫画和打了一个电话给美国之音就判处九年徒刑 。中共一月宣布判处王丹这个名列通缉之首的学生领袖四年徒刑,又释放“黑马” 之一刘晓波,确实令国内外人士大感意外。 原因何在?这无疑是中共受制于其他力量和它自身策略考虑的结果。第一,中共内 部对处理民运人士意见一直存有分歧。陈云就曾经说过:“十年改革是极右,六四 事件是极左。”认为不宜对民运人士处理过重。乔石和最高法院院长任建新也多次 强调“要经得住历史考验”,要“依法审判”。第二,国内人民因为六四事件一直 对中共表现一种对抗情绪,如果从重审判民运人士,只会强化这种对抗;而当前中共 的办事原则是“稳定压倒一切”。第三,中共领导人欲藉此来安抚西方。第四,应 付国际舆论,进一步消弱民运组织的煽动力。第五,中国法制建设有了一定的进步 ,司法人员素质有所提高,从某种意义上也影响了审判。 二.避免使用敏感字眼,刺激群众不满或抗议心理。至今所有宣传工具未对审判作 出评论,只由新华社和中新社引述法院的判决书内容,发出同样内容的“通稿”。 通稿中避免使用“反革命”的名称,并用比较含糊的“暴乱”一词替代“反革命暴 乱”(一九八九年六月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公报措辞则极为严厉、凶狠:“极少数利 用学潮,在北京和一些地方掀起一场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的政治动乱,进而在 北京发展成了反革命暴乱”)。 通稿说:“被告人在一九八九北京发生的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有的采取各种手 段在群众中公开大肆煽动颠覆人民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有的制作燃烧瓶等,以袭 击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戒严部队,进行破坏活动。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已构成犯罪”,似乎是在处置“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一般刑事案, 这种字句的处理方式颇值玩味。(另一层意义是,中共是否考虑废除或修改反革命罪 名?) 三.相对而言,从重处置有前科的、长期坚持民主运动的人士。八九民运的绝参与 者大多是第一次涉足,尤其是青年学生和在党政机关工作的知识分子。但任畹町、 陈子明、王军涛等人,却是自七九年以来,一直坚持从事民运,几度坐监,被中共 视为“三朝元老”。中共判处任畹町七年徒刑。此外,“认罪态度”一直是中共量刑 的一个重要依据。但笔者认为中共这次对任、陈、王等的从重处理,恐怕主要不是“ 认罪”态度问题,更重要的是以此来阻吓真正的“带头人”。 四.不同的处理方式,为的是分化瓦解民运力量。从已经公布的判决书看,除任畹 町外,几乎所有的受刑人都被戴上“交代”、“表现好”、“检举”、“揭发”之 类的帽子;尤其令人震惊的是,人们称为“硬骨头”的刘晓波被中共说成“能认罪悔 罪,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免予刑事处分。笔者并不怀疑一些被捕者由于各种原 因,确有“悔意”或“交代了问题”,一般认为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据笔者掌握 的可靠消息来源,有一些“死不认罪”的被捕者也被中共戴上了有“悔改表现”的 帽子。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他们也许不方便现在对中共予以反驳,但总有一天真 相将大白于天下。(笔者现在所见到的公开材料,只有作家张抗抗对《明报》作者说 :“他(吕嘉民)并没有什么‘立功’。但愿大家能理解。”而吕嘉民表示现时不便 置评,只说获释是当局较宽松的做法。)问题是,这种类似于三十年代斯大林大清洗 的做法,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分化瓦解民运力量,一方面打击了海内外对受刑人的同 情与尊重,使受刑人日后较难发挥政治作用,另一方面使民运组织增加了互相猜疑 ,分裂的可能。 中国特色的审判 海外民运组织对北京当局审判民运人士的做法,纷纷发表声明表示强烈谴责。共 同的观点是:八九民运是一场伟大的学生和市民的爱国民主运动,而绝不是什么“ 动乱”或“颠覆”,任何对参与民运的学生和市民的指控都是非法的,因此不存在 任何“重判”和“轻判”的区别。中共是次审判是秘密审判,不能接受。 笔者不是任何民运组织的成员,只是一个独立的观察者,但同一些承认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统的人一样,对北京当局审判民运人士的手法持异议态度。中国外交部发 言人李肇星说:“中国的司法机关是根据自己国家的法律程序办事,中国的司法是 独立的,审判也是独立进行的,外力是不能干涉的。”且让我们来看看中共是如何 依法办事,司法是如何独立的。 一.中国现行的法学教材明确写道:“中国的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一种手段,它 必须体现党的政策,这一原则和资产阶级的所谓‘司法独立’是根本不同的。”众 所周知,大陆的公安部、司法部、法院、检察院、国安部、民政部、武警部队之上 设有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由其统筹运作。换言之,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这些 本应相互制约的机构,却可以在党的领导下,共同配合依照党的旨意办案。这一次 北京专门成立了“动乱和暴乱”审讯的处理小组,成员来自北京市政府、中央公安 、检察、司法多个部门,由国务院秘书长罗干主持,负责拟定起诉名单、日程、罪 名、证据、供词以至刑期。这样一种司法运作形式,使我们不能不怀疑公开审判、 庭上控辩和判决之后的上诉流于形式,结果在审判前已经决定。 二.这次审判从头到尾拖延了一年半以上,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时限。按照该 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案情复杂的案件,“侦查中 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移送起诉”后至迟要在一个半月内提起公诉;法院 受理后进行审讯,应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根据一九八四年的《 刑事诉讼法》修正本第三节,检查机关在侦察期间发现被告有触犯另一种罪行,可 延长侦察期六个月。这条法律是否合理暂且不论,但我们实在难以相信检察机关发 现所有被拘留者都有另外一种罪行。至于违法拖延审判时间责任该由谁承担,中共 至今对此未作任何解释。 三.罪名认定及援用刑律均付厥如。笔者手中仅有一份通过秘密途径获得的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海涛(帮助柴玲录音者)的判决书,该判决书明确写明李犯的是“ 反革命煽动罪和阻碍交通罪”。但这次北京法院审判民运人士,至今未有判决书公 布,使人们无从了解被告人的具体罪名和适用的刑律。奇怪的是,新华社对公安、 检察机关的查证、起诉过程,作了较为周密的报导;而各被告人最重要的罪名的认定 以及引据刑律定罪处罚的内容,则付厥如。这只能说是一种故意回避,说明对被告 人的审判是很难定罪的,因此才作出这种罪名不清不楚的判决。否则,希望中共能尽 快公布判决书的内容。 四.在审判过程中,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与检察人员对被告罪行的说法,基本上一 致,怎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律师全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工作亦须 服从党的领导,与公安人员、检查官、法官一样,顶头上司都是党的政法委员会。 据悉,这一次当局事先已拟定毫一份辩护律师名单,被告只能在其中挑选;辩护律师 在庭上的辩词,亦必须经其隶属的律师事务所讨论,并须逞交上级机关审查核准。 王丹的律师就告诉其家人说,王丹无论如何是有罪的。 法律规定被告人也可自我辩护。但消息来源说,被告人的自我辩护词也事先遭到 “审定”。一月二十三日,对王丹的审问结束后,王丹和其中的法官有一段简短的 对话。王丹问:“我的表演如何?”法官回答说:“可以。不错。” 海外人士一般引用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条款:“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来驳斥中共对民运人士的定罪。因为民运人士的行动 符合《宪法》,并未犯罪。但是,中国的《宪法》根本就没有执行的机制,在刑事 诉讼中不能引用为抗辩的理由,对检察机关完全不构成障碍。 五.秘密审讯是国际间普遍认为不公平及违反人权的行为,这一点中共也知道。新 华社的报导说:“王丹等八人的公开审讯是本月八日至二十三日分别进行的,共有三 百多人包括被告亲属和大学师生等群众先后旁听。”这表示,这个“公开审判”平 均每天只有大约二十人旁听,其中还可能包括负有任务的干部。事实上很多关注此 案的人不得其门而入。这实在难以叫人相信是“公开审判”。既然当局认为这些民 运人士“触犯了刑律”,而且声称“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那么群众要 求前来旁听,不正好是对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大好时机吗?难道有什么 见不得人的事吗? 六.依“悔改表现”来判决,也许有利于达到中共自己的政治目的,却有悖于法律 。《刑法》第五十七至六十条专讲“量刑”,其中无一字提及“认罪、悔罪”作为 量刑的标准,只在后面讲“减刑、假释”时提到用“悔改表现作为参考因素”。此 次对民运人士的量刑一再强调“认罪悔罪”的因素,似乎是要在社会上造成“不认罪 本身就是一种罪行”的共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中共领导人在遭受长期“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后, 终于在建国三十年后订出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但到真正落实时,却自己 带头“有法不守”。这又怎能使布衣百姓对“依法”、“公开”之类这些中共自订 的“法律”认真呢? 客观上,我倒是赞同中共的两个观点:“讨论中国的问题,一定要了解中国的法 律程序”;“中国的司法独立不会受任何外间干扰或压力而改变。”问题是,你越是 了解中国的法律条文和程序,越是发现不合中国国法之处既多且极严重;你看了一场 审判,就再也不会相信中国的司法是独立的。难道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法制”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