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涛的判决书和辩护书 王军涛案件的判决书 (1991)中级/刑事/293号 公诉人: 赵思如,检察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江 宇,检察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 告: 王军涛,男,32岁,河南省巩县人;前经济学周报副总编辑。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八十三号一栋二门二号。被控阴谋颠覆政府并进行 反革命宣传和煽动,于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被捕。(被告)目前在关押中。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日,检察院分院在本庭对被告王军涛提出起诉,控告王军涛阴 谋推翻社会主义国家并进行反革命宣传和煽动。本庭依法组织合议庭,并于一九九 一年二月十二日开庭,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讯。 合议庭听取了公诉人的起诉,对被告提问并听取了被告的供词,辩护和最后供词 ;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声明;核实了与罪案直接有关的证词和证据。下列事实已被查 明。 在一九八九年春末夏初期间,北京发生了严重动乱和反革命叛乱,其目的是要推 翻中国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在此期间,被告王军涛与其同事陈子明(分别起诉), 并伙同刘刚和陈小平(两人分别起诉)等其他人进行了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和有预 谋的活动,其目的是颠覆中国政府和进行反革命宣传和煽动。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社会与经济科学研究所,王军涛参加了陈子明 召开的会议,会议主题是:“对过去十年的评价和对目前情况的评估”。会上,陈 子明主张知识分子必须负起“历史责任”并“迅速完成组织知识分子阶层的过程” ,以便“形成领导人民的新资源”。 王军涛表示:“政府已不再拥有能控制这个危机的任何社会基础;它已经没有剩下 支持它的基础了。”“在这个转变中间,中国的领导曾一再地发生问题。再过若干 年,曾经是稳定力量的老的政治家将会相继去世。”“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时期。 ”王军涛明确地说:“在几十年和平竞赛之后,社会主义文化已证明失败。”他说 ,中国“此刻正接近一个崭新的文化,”“目前情况证明了这个事实,即老方法已 经过时了。”因此,“中国文化所用的所有老方法都必须加以改造,这个改造的基 本倾向是朝向主流文化。” 五月十三日,北京某些大学的学生在天安门广场进行绝食。五月十五日,举行了 题为“政治结构改革和工会”的讨论会,企图煽动起对颠覆阴谋的支持。王军涛说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采取了走向街头的行动,那个人就是最过激的了。完全 不是这么回事。只要不开枪和不用大炮¨¨我认为就不能算是过激的,如果确实是 要建立政党的话,那末在幕后操纵也是可以的。”“¨¨也是可以的。”王的辩护 律师指出,公诉人把王说的话的剩下部分删去就完全改变了原来的意义。整句话(见 律师的辩护书)是:“¨¨如果确是属于建立一个政党的情况,然后在幕后操纵也是 可以的,当然,只要它的行为在合法范围之内。”有意去掉后面部分,使“也可以 的”有了“允许的”意义。 五月十七日,王军涛和陈子明在蓟门饭店召开会议,阴谋策划联合“各界”组织 一个非法组织。五月十八日,王军涛与陈子明合谋召集二十多个所谓“知名人士” 在蓟门饭店开会,继续策划成立这个非法组织。会上,陈子明略述阴谋颠覆政府的 策略要点:“知名人士的话能影响学生,学生言论可以影响全国人民。”用这个方 法“幕后影响可以转到台前。”王军涛接着说:“目前,天安门广场上的学生和政 府的对峙已经不那样尖锐了,危险是怕每个人的希望会变成失望。”“最好的方法 是组成一个协商委员会,并表示我们明确地站在学生这一边,”“用这种方法我们 能够影响局势的发展。” 在这个会上,包遵信(分别起诉)得到王军涛的同意后,宣读了“五.一七声明”, 这是严家其策划的一个反革命通告。包唆使出席会议的人在上面签名。这个“声明 ”诽谤政府“失去感知人类感情的能力”,并是“一个独裁统治下的政府。”它把 动乱说成是“一个伟大的爱国民主运动,它将最终埋葬独裁专制,结束由帝王统治 的制度”。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并阴谋推翻党的领导。 五月十九日,王军涛与陈子明,召集刘刚、陈小平等人举行会议,陈子明主持会 议,会上他们进一步策划建立非法组织。在这个会上,他为反革命传单“致人民的 一封信”出谋划策。根据这个贩卖谣言的文件,“任何时候都可实施军管,一九七 六年四月五日镇压事件后发生的黑暗时期即将重演。”文件煽动群众“开始全国性 的罢工、罢课、罢市”,并叫嚣“立即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罢免总理。五月二十 一日早晨,王军涛和刘刚在天安门广场散发约一千份“致人民的一封信”这份反革 命传单。 五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命令说北京某些地区将实施戒严令。五月二十号晚和五 月二十一号清晨,王军涛召集刘刚等人,驱车沿北京市二环路和三环路窥察戒严部 队被阻挡和阻挠的情景。 接着,在五月二十二日晚,王军涛和陈子明一同前往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 ,在该处召集各非法组织领袖,并召开了建立“各界”非法组织的预备会议。 五月二十三日,王军涛和陈子明一起行动,召集“天安门广场指挥部”,“北京 学生自治联合会”,“北京市民自治联合会”,“市民敢死队”和其它非法组织的 领袖以及三十多人的所谓知名人士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马列主义研究所集会,成立 了“首都各界爱国护宪联席会议”(以后简称“护宪会议”)。 会议决定将“天安门广场指挥部”改名为“保护天安门广场指挥部”,并指定了 “指挥部的总指挥”,及“组织部”,“联络部”,“宣传部”和“纠察队总指挥 部”的负责人。张伦(目前在逃)就任“纠察队总指挥部”负责人后,立即召开了“ 学生纠察队”,“工人纠察队”,“市民纠察队”,和“市民敢死队”负责人的会 议,建立分工,联络代码名称,并将部队的位置插针在北京市的地图上。会后在天 安门广场建立了“纠察队联合指挥部”,并给成员发了步话机和望远镜,以便帮助 他们阴谋堵塞戒严部队的运动。 五月二十四日,按“护宪会议”决定,王丹(分别起诉)根据王军涛规定的步骤, 为“保护天安门广场指挥部”举行开幕式并主持了群众誓师大会,继续非法占领天 安门广场,直接对抗戒严令。 五月二十五日,王军涛参加了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马列主义研究所召开的“护 宪会议”,参加会议策划的阴谋,煽动群众建立路障,堵塞军车并在大街上举行游 行示威。第二天“护宪会议”和十多个非法组织发表“紧急呼吁”,号召群众阻止 戒严部队进入市区并举行抗议实施戒严令的大规模的示威游行。 五月二十七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所,王军涛召开“护宪会议”并策划一个 “首都各界护宪联合会议十点声明”。这个“声明”诽谤国务院发布的戒严令是“ 阴谋破坏民主和法治的法西斯——恐怖主义手段,”并煽动群众要求召开“人大常 委会紧急会议”,讨论罢免总理。在当天晚上的新闻发布会上,王丹公开宣读了这 个“声明”。 在五月底和六月初,王军涛继续利用“护宪会议”外衣,设立所谓的“人民发言 人”,成立“全国学生自治联合会”,发起所谓的“广场民主运动”,并阴谋组织 营救罪犯金尧。他还支持刘晓波(分别起诉)和另外三人在天安门广场的绝食以及其 它破坏活动。 在五月底和六月初,王军涛、陈子明等人密谋建立他们可以暗藏的地点;讨论和决 定应该转移和撤退的人的名单;伪造工作单位身份证;并偷偷组织“护宪会议”的死 硬派分子逃跑。六月六日王军涛逃离首都。十月二十日他被捕后关在狱中。 上述事实有证人的证词和存档的文字材料证据和录音磁带证据证实。证明案件的 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可靠的、完全和充分的。 本法庭认为,在一九八九年北京严重动乱期间,王军涛勾结陈子明煽动反革命情 绪,建立非法“护宪会议”,煽动、组织、策划和领导各非法组织占领天安门广场 ,抵制实施戒严令,目的是推翻人民政府。这些行为构成阴谋颠覆政府的罪行和反 革命宣传和煽动的罪行,必须依法惩办。 为了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威信,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本法庭根据被告王军涛的犯罪活动事实,及其罪行的性质和情况,以及它对社会 的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一百零二条和六十四条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王军涛犯有阴谋颠覆政府的罪行,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犯有进行反革命宣传和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由此决 定,他应受十三年监禁(监禁期间从本判决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本判决实施前的监禁 时间以天数加以扣除,即从1989年10月20日至2002年10月19日),并剥夺政治权利四 年。 如对本判决不服,(被告)可以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天内向本庭提出申请,并交 上副本,向北京高等人民法院上诉。 首席法官 李国强 法 官 甄 凯 代理法官 张贤旭 书记员 王颐生 (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章)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 王军涛律师的辩护书 辩护人: 张思之,北京市第五法律事务所律师。 孙亚臣,河南省洛阳市第三法律事务所律师。 阁下: 我首先要说的是关于在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几个基本事实。 对被告王军涛所列出的指控中,起诉书一开始就描述一九八九年四月在北京发生 的动乱作为最重要的背景。提出该背景后,起诉书立即指控王军涛参加了四月二十 三日在北京召开的会议,而且发言和陈子明完全一致。这是以这次会议和“四月动 乱”同时发生作为指控的背景。但这与实际事实是不符的。 四月二十三日会议主题是“对过去十年的评价和对目前形势的评估。”这个讨论 题早在一九八八年就由王军涛所属的北京社会经济科学研究所拟定了。根据公安局 录音磁带转录的四月二十三日会议记录,现作为案卷第十八卷,闵琪,会议主席, 一开始就宣布“这次会议的准备花了二十多天时间。它可以说与学生的游行示威毫 无关系。”如前所说,把前一年拟定的讨论题和四月中旬开始的“北京动乱”联系 在一起显然是很勉强的。 按起诉书的指控,被告王军涛,和陈子明一起,作了一系列讲话,而且和陈“加 快使知识分子组织起来的过程”和“在人民中构成一种新的指导力量”的说话完全 一致。对此我要讲两个问题。 第一,控告说王和陈说话一致,无疑是说陈首先呼王然后应。但仔细阅读案卷第 十八卷中所记录的四月二十三日会议上的发言,说明起诉书提到的陈子明的“呼” 却发生在起诉书提到的王军涛的“应”之后。因此,起诉书企图建立的“内部关系 ”不存在。控告两人发言一致是站不住脚的。他们只能分别对他们自己的发言负责 。 第二,这是特别重要的:起诉书从上述发言中引用陈子明发言的这一段话是很不 完整的。作为王军涛的辩护律师,我没有必要去评论甚至接触陈子明的言论和行动 。鉴于起诉书将它们作为王军涛发言的前提这个事实,我无别的选择,只好将事情 直接说出。 根据公安局转录的录音磁带,起诉书所引用的陈子明发言的一段话是: “¨¨我感到这是指派给知识分子阶层的任务。在比赛的进程中,你能否做到加 快文化上层结构的改造,你能否做到加快使知识分子组织起来的过程,是否可能加 快你对政府作出的响应,你能否尽快地将自己从普通人民的抱怨和不满中解脱出来 ,从而不是单纯地追随他们的情绪,而是组成对普通人民的一种新的指导力量。我 感到这就是知识分子所面临的时代任务。” 阁下,我刚才读的这一段和起诉书中引用的意思显然不同。至于这个不同的意义 ,我相信法庭是清楚的。所以我不再细说。 对指控提到的王军涛的发言,我要补充所短缺的发言的实际情况。起诉书从他的 发言中摘出了七句话;这些话联系起来说明两件事。第一,它提出,王军涛说社会主 义文化和它的模式已经过时,比别的模式差,因此它应当改变以回到所谓的“优秀 文化”上来。第二,他说那些能够稳定局势的“政治老人”将离开人世,因此这可 以成为是一个充满机会的时刻。我要讲两个问题。第一,王军涛关于“文化”和它 的模式的发言基本上代表了他个人的学术观点,它属于“待查事实”范围之外。对 此我暂时不作争辩。第二个问题是,我认为与王自己的原话核对是应当的。王所说 的是: “政治老人(指邓小平)¨¨已在上层建立一个结构,一个其中各种力量十分成熟 和稳定的结构¨¨他(邓小平)在世上,这个结构就能维持。一旦老邓离开人世,一 场新的权力斗争就会发生。” 王继续说:“在这个时期,社会思想界将出现一个新的浪潮。从这个角度看中国 现在,面临一个新的开端,也有着机会,是充满机会的时刻¨¨”。 王军涛要说的是“中国”面临着机会,即一个新的开端。你怎么能省去主词(中国 ),而用王自己和他的同事来代替它呢?紧接着,王说:“将它放在一个更大的历史 环境中,我感到有三个线索来理解中国的目前时代”。这三个线索中的最后一个是 不同人类文化的碰撞冲突和混合,“形成中国文化发展的一个新模式。” 这一段话记录在案卷第十八卷第十六页。我请示法庭加以调查。从上面引述的发 言中,人们可以了解,控告王军涛以“形成公共舆论和阴谋颠覆政府”的罪行是与 事实不符的。 作为辩护律师,我注意到,除了将会议与“四月动乱”联系在一起和将王的话贴 上标签以外,起诉书没有作出实质性的控告,并且克制自己不使用流行的侮蔑性字 眼如“叫嚣”,“散布”等等。我必须说,这说明起诉书还是公正的。 公诉人在他的起诉书中宣称四月二十三日会议对“目前形势”进行专门讨论,说 它显然是对当时学生的动乱的讨论和估计。 这是站不住脚的。“目前形势”和学生动乱是两个相关而完全不同的概念。学生 动乱只占“目前形势”中的一个很小部分。从四月二十三会议的主要目的和主要发 言中可以看出人们所谈论的“目前形势”包括四个方面,即经济的,政治的,社会 的和文化的。这不是事实吗?将目前形势的讨论等同于参加学生动乱至少是一个认识 上的错误。 总之,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个“事实”是和现实相反的,指控是站不住脚的。 现在谈第二个事实。 起诉书控告王军涛五月十五日在公开场合所作的称为“政治制度和工会”的发言 ,正是学生开始绝食和“动乱向社会散布”的时间。我对起诉书引用的一段话提出 两个问题。 第一,引用的这段话与愿意不符。在有的地方,删去代名词或更换连接词后意思 就完全不同了。重要的是,在引用“即使事实上组织了一个政党或在幕后操纵”后 ,起诉书省去了后面紧跟的话,即,“它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只要它不号召群众 放火或推翻什么,它也是可以的。”最重要的要点被割掉了。引用被告的话时离开 上下文,这无疑是意图强加罪名。 第二,即使我们从字面上理解被起诉书引用的话,显然也不能得出结论说,被告 是在“形成公共舆论和阴谋颠覆政府。” 从上面可得出三个结论:一,对那一部分的控告,在有些地方是不真实的;二,指 控被告歧途颠覆政府是远离现实的;三,在公开场合所作的讲演,我不认为它构成阴 谋。 现在谈第三个事实。 起诉书指控的这个事实可概括为以下三个要点:一,王军涛等人秘密策划建立非 法组织;二,王军涛建议和学生站在一起并影响学生动乱进程;三,在王军涛同意下 ,包遵信宣读了反革命的“五月十七日声明”,它“叫嚣要埋葬专政和帝王制”和 “阴谋推翻邓”。 这部分的指控不同于前面的两个指控,起诉书完全避免涉及这三点指控的历史背 景。然而这个背景是非常重要的。当时,中共中央统战部长阎明复派郑也夫等人邀 请王军涛等人立即作出努力,作为学生和政府间的桥梁,劝说学生离开广场,以便 欢迎来访的戈尔巴乔夫,然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使动乱平息下来。这个背景的重 要意义是,正是由于党的高级官员的建议,王军涛等人才变他们过去的不干预为干 预的态度。他们是被“推到台中”(陈子明的话)的。从那时起,他们开始考虑“通 过言论来影响学生”的各种方法。为此目的,他们考虑有必要走到学生中去,和“ 学生们站在一起,以便影响进程(学生动乱)。”为了达到此目的,他们产生了建立 “社会协商委员会”的想法。所有这一切,我们有理由相信,都是想完成党指派给 他们的任务的实际计划。现在这一切被解释为“秘密阴谋”等等。这是歪曲历史的 真实。 那么什么是当时的现实状况呢?在这个案卷中的证人和证词表明,王军涛在五月十 七日至五月十九日这三天的会议中,不只一次宣布他们的会议和讨论是“简短的会 议”而“不是组织。”“这里所有参加的人都是个人¨¨而且我们并不在单位之间 进行联络。”而且他说得非常干脆明确,即会议的目的是“交换情况和意见,解决 问题。”“解决问题”意思是说在学生和政府之间达成妥协,而关键是让学生尽快 离开广场。为此决定,解决问题的方法是通过“社会协商”。那些证词和今天在法 庭上引用的王军涛在那些会议上的发言和声明是符合一致和可信的。 不错,包遵信确实宣读了“五月十七日声明”。包遵信和他所计划的“五月十七 日声明”已经在另一个案件中定了性。我不去说它。和目前案件有关的情况如下: 一,包出席五月十八日会议是偶然的。他是在讨论中间来到的,签了他的名字后就 离开了。这是可证的。二,包的“五月十七日声明”是早先和阎明复一起起草的。 王军涛事先不知情。三,包的所谓“宣读”是提供讨论的必要形式。作为会议主席 ,王军涛没有理由禁止他发言,而且王并不知道包遵信将说些什么。四,宣读内容 的全部责任不能由会议主席承担,他允许包发言但事先并不知道他发言的内容。五 ,王军涛不同意声明中所表达的某些观点,某些关键问题,特别是对待小平同志的 态度问题。请允许我着重指出下列事实:在过去十年中,王支持邓的立场是一贯的 。这可用如下事实充分证实,即,即使包在会上征求签名,档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表 明王军涛签了字。相反,我们今天向法庭提出的书面证词正确地证明王军涛并没有 在声明上签字,正因为他对此事作了仔细的考虑。至于起诉书指控会议阴谋“举起 反邓大旗”,这只是个别人提出的反动口号。但没有人在发言中予以响应,更不用 说是阴谋了。按照刑法原则,它规定刑事责任应由罪犯自己承担。我相信,不管情 况多么严重,本案被告王军涛不应当承担别人犯罪的责任。而且,起诉书所提出的 “事实”与客观实际相差太远,这是不应允许的。 以上我所提出的辩论是关于第三个事实的。 起诉书指控的第四个事实是:王军涛召集刘刚等人,五月二十一日清晨,驱车前 往二环和三环交叉路口“窥察”堵塞戒严部队。 我想指出的是,在描述堵塞的行为时,主词被省略了。谁在那里搞堵塞?由于被告 被控是在“窥察”,谁在那里搞堵塞的问题显然就不重要了。很明显,如果那是王 的自己人在搞堵塞,王军涛就应该在那里“检察”情况,而不是“窥察”。如果是 学生和城市居民在搞堵塞,那儿有那么多人,看他们一看就足够了,根本不需要“ 窥察”。按照中国话和我们自己的语言习惯,“窥察”这个术语的含义是秘密窥视 对方行动的意思。这样我们必须要问,谁是对方呢?而且,如果那些搞堵塞的人是反 对王的人,那不是说明王军涛是和被堵塞的部队站在同一边吗?如果确是这种情况, 怎么能考虑它是犯罪呢? 上述分析毕竟不象事实本身那样令人心服。根据档案文件的证词,事实是,出于 他们对形势的关心,王等在深夜不去睡觉而要驱车到大街上去。说他们“胆大包天 ”是不错的。但他的目的只是想观察部队和人民的心情。他们显然和很多人的关心 是一样的。将它定性为“抵制实施戒严法”就会构成将许多人都牵连到破坏党和政 府政策这种事上去。从而,在那个基础上作出判决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现在让我说起诉书指控的第五个事实,即,王军涛和陈子明一起,建立非法组织 “首都各界爱国护宪联席会议”的问题。对这个指控我们可以作出五点辩护: 一,在五月二十三日成立“护宪会议”的会上,王军涛反复明确指出它是一个“ 联席会议,不是一个组织。”王不仅在过去对此事如此说,在法庭调查期间他也作 了相同的声明。此外,包遵信也对此作证。这些事实都可以在案卷第五卷中找到, 我请求清楚调查它们。 二,根据刘苏里在两种情况下作出的证词,“护宪会议”的主要功能是提出讨论 题目,组织讨论,作出建议,和协调各个部分。按照刘的说法,它的功能是协调“ 天安门广场指挥部”,“大学生自治联合会”,和“外来(北京)大学学生自治联合 会”的活动。这个证词分别记录在案卷第六卷的第五十七页和第二十一卷的第六十 八页上。它符合王军涛的供词,因此是可信的。 三,对“天安门广场指挥部”来说,协调意味着“仅有建议权而无决策权”。王 军涛是这样“供认”的,而且包遵信也是这样作证的(证词见案卷第二十一卷五十六 页)。那应是合格的法律依据。因此,建立组织部,宣传部等等都是天安门广场指挥 部的工作,“护宪会议”对此不能负责。被告王军涛只是会议成员——即使是一个 重要成员,更加不能对“天安门广场指挥部”及它的“纠察队指挥部”的活动负责 了。 四,起诉书以王军涛建立“护宪会议”来控告他,并且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 罪行。如果是这样,我们不能不问:谁建议成立这个非法组织的?在它正式成立前, 是谁作了什么样的计划?它的工作原则和行动原则是什么?谁任命了它的负责人,实 际上谁被任命了? 不错,公诉人说王丹是非法组织的召集人,而他是本案被告王军涛任命的。 但是,我在上面所提出的问题没有得到答复。理由很简单:人们怎么能把“召集 人”和“主要负责人”混淆呢?如果“护宪会议”仅有一个召集人而无主要负责人- -事实正是如此,这就证实王军涛的说法,即它是一个“会议”而非一个“组织”。 五,最后,应当指出,起诉书对王军涛要学生“继续非法占领天安门广场”的指 控和王军涛要学生“继续非法占领天安门广场”的指控和王军涛的任何活动都毫无 关系。从一开始,王军涛就极力主张使学生尽早离开广场。对此案卷中有大量的证 词。他后来后悔他说服学生的工作失败了。最后的结果只能称之为“调停无效”, 无法完成统战部负责人指派给他的任务,但决不能把它解释为起诉书所指控的“抵 制实施戒严法。” 所有这些,简言之,说明起诉书以“北京四月动乱”的煽动者和“黑手”的罪行 控告王军涛,没有可信,可靠的证据。 我想提请法庭注意两点: 一,“十点声明”是在五月二十七日前由甘阳和老木计划和起草的。王军涛没有 参加。因此,王和计划、起草该声明无关。指控是站不住脚的。 二,“十点声明”的定稿,印刷和散发对“护宪会议”来说,应考虑是个集体行 动,而王军涛事前不知情,不应该对该行动负完全责任。 这里有必要着重指出,王军涛不反对“十点声明”的理由,主要是因为原来的第 八点声明包含了学生在一定时间内离开广场的要求。但由于一些超出王军涛个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这个要求未被包括在(定稿)内,最后声明仅仅成了一张废纸。 起诉书还指控王军涛策划和散发“向人民呼吁书”,从事“反革命宣传和煽动。 ”对此控告,我们提出三点辩护: 第一,王军涛没有参加策划搞“向人民呼吁书”。根据周舵的证词,是他和陈子 明商量写“向人民呼吁书”。他写完初稿后就交给了陈子明。王不在场。陈子明的 证词也证实这点。 第二,王军涛没有参加“向人民呼吁书”的散发。事实是王坐车前往天安门。刘 刚和他在一起。刘带了一包传单下了车。当他要去历史博物馆时,他将传单给了学 生。刘刚接传单或散发传单时,王军涛还一直在车里。张克俭印刷了传单,郑迪和 王军涛、刘刚同车,他们俩人分别对此作证。 第三,根据陈子明和周舵的证词(见案卷第二十一卷第十五页和案卷第八卷第八十 八页),和“向人民呼吁书”有关的五月十九日的会议是陈子明主持的。王上午一直 不在场,只参加了下午的会议。这个细节无疑可表明王对此事的作用和责任。起诉 书凭空洞的语词如“参加¨¨策划”和“和¨¨在一起”,企图牵累被告,是太武 断了。 我们已经分析了起诉书中的指控的基本事实,并且提出了上述的辩护论点。公诉 人争辩说,“就被告过去的言行”人们可以说这个控告是有效的。这不能令人信服 ,所谓的“过去”可以划为两个时期。其中一个时期是与学生动乱密切相关的。我 想引用王军涛的两篇文章。第一篇是“重建文化模式”,刊载在一九八九年五月四 日的“经济周报”上;第二篇是“写在绝食斗争的第五天。”在那些“过去的言行” 中,王军涛明确地表示了他的政治立场,思想和观点。它们和所谓的“颠覆”和“ 煽动”毫无共同之处。第二个阶段是在一九八八年前后,那时王写了许多文章,而 且大部分都刊载在“经济周报”上。他的主要观点的一贯性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现 在公诉人将他的“过去”作为犯罪根源。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也希望法庭调 查他的过去。我们的不同点是可以从“过去”引出一个结论,即,被告过去的言行 ,基本上说来,并没有想给社会带来危害。这一点对判决无疑是特别重要的。 至于起诉书述及的其他问题,如“建立人民的发言人”,“支持刘晓波的绝食斗 争”等等;这些或者与“颠覆政府”的控告无关或者与王军涛无关。我们目前暂不提 出辩护。 归纳以上各点,可以说对某些事实我们已提出了详尽的辩护。这些论点表明,起 诉书还没有达到它的结论所要求的水平,即事实清晰,证据可靠和充分。此外,我 们有必要宣告,这还未构成我们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报告的详细评价。我的同事和我 在仔细听完公诉人的反驳后将提出其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