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为何废除“反革命罪” 甄 言 最近,中共有意通过一位大陆知识分子界的“人大代表”(北京大学教师,“法律 专家”)之口对外放风说:明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例会将讨论废除现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中的“反革命罪”,将其中的部分条款改成“危害国家安全罪”;另立 专项的“煽动罪”代替原“反革命罪”中包括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此消息在海外传开后,许多善良的人士都在分析这是中共在国内外正义舆论的强 大压力下被迫重视人权迈出的第一步,猜疑很可能是中共为了不至于失去美国今年 对它的贸易最惠国待遇而作出的姿态性表示。对此分析,笔者大不以为然。 中共通过它治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一九七九年七月通过,一九八零年一月一 日起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谓“反革命罪”占整整一章,而且 是分则的第一章,共十五条。该章中对“反革命罪”的定义是:“以推翻无产阶级 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 。”其中的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九十五条、九十七条等 内容还比较具体。不过,把勾结外国、分裂国家、策动投敌叛乱、持械聚众叛乱、 间谍资敌等,说成是“危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行为”倒还合适(不过此等罪行对 于“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同样也是危害);而把聚众劫狱或者组织越狱(第九十六条 ),爆炸、放火、决水、抢劫银行等公共财务(第一百条)等危害社会安全的罪行列为 危害国家的行为就好比把强奸、盗窃、杀人等统统列为危害国家的行为一样荒唐。 稍有一点政治常识的人都不会不懂得,“国家”和“社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危害社会”并不等于“危害国家”。 最令人莫名其妙的就是,“反革命罪”中第一百条(共有五项)中的几乎所有内容 同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所罗列的内容都是重复的,只是分类不太一样罢了 。 正因为这部《刑法》中“反革命罪”一章包罗了这么多不伦不类内容,所以中共 在“六四”开枪后才感觉到大有重新分类的必要。因为外界在谴责中共无视国际准 则,粗暴践踏人权时,很容易将中国大陆被以“反革命罪”判罪的人员全部认为是 思想犯,而其中确有一部分是在一个民主国家里也会被认为是犯罪的人,比如破坏 公共设施、抢劫公共财务,聚众劫狱或者组织越狱等。 至于“反革命罪”一章中的其他内容,比如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 命活动(第九十九条),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式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 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一百零二条)等就完全是因言论治罪了。因为一个“其 他方式”就可能把发牢骚、写文章,甚至夫妻之间的枕边对话等全都包括进去。再 者,宗教信仰同所谓“四项基本原则”肯定是相抵触的。所以,既然反对“四项基 本原则”就是“反革命”,那么,一切宗教信仰都可以理解成犯罪;所有教徒都可以 被视为犯罪分子。 中共最近一再强调中国大陆没有思想犯、良心犯。其实,依照其《刑法》的第九 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被判决的“犯罪分子”的确是地地道道的思想犯和良心犯。 现正在中国大陆上经受牢监之苦的魏京生、王军涛、陈子明、任畹町、包遵信、王 丹等都属于这类的“罪犯”。而罗海星及武汉地区因帮助王军涛藏匿、广东地区因 帮助陈子明藏匿获罪的几位知识分子则是比王军涛、陈子明更加典型的良心犯。 实际上,外界对中共强烈谴责的正是其《刑法》中“反革命罪”一章中的第九十 条和第一百零二条。而这最关键的两条,中共已经通过那位可爱的知识分子之口说 得再明白不过了:将以“煽动罪”取代“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由此可以判明,中共所谓“废除‘反革命罪’”的拟议,即便明年真能通过实行 ,也不过是将原来的《刑法》分类进行一次纯粹技术性的修改而已。完全是新瓶装 旧酒的把戏! 而一些人把中共的这种所谓“废除‘反革命罪’”的拟议理解成中共惧于国内外 正义舆论之压力在人权问题上作出让步的举动,实在是有些天真。不要忘了“四项 基本原则”是写进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里的。只要这一条不从宪法里剔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就永远不会没有“因言治罪”的条目。 如果说中共对于国内外正义舆论全然不顾,那也是言过其实。比如,为了对前面 提及的那些“罪犯”施以重刑而又惧怕外界的压力,丁是就给魏京生加上一条“出 卖国家机密罪”,给王军涛、陈子明加上一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等等。不过,这 属于“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同《刑法》本身无关。 尤其要提醒在海外的大陆同胞注意的是,现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总则 中对该刑法的适用范围有如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下列各罪的,适用本法:一,反革命罪”;二,伪造货币罪¨¨”,也就是说 ,我们现在海外的每一个中国大陆人,只要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就不能有 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对“四项基本原则”发点议论的自由。比如夫妻枕边说一句“社 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好”之类的话,都属于犯了“反革命煽动罪”,回国后就都有 可能被“依法”治罪。当然,明年就可能会改成“煽动罪”了。不过量刑标准肯定 还是一样的。 在境外犯了“反革命罪”理应负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然也可以被免 除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必须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