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团结联盟总章程 (中国民联第五次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简称“中国民联”,主办《中国之春》 杂志。 第二条:本盟以独立自主为原则,联合一切民主力量,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现行的专 制制度,实行“民主、法治、自由、人权”。 第三条:本盟主张:废除一党专政,实行民主宪政,保障私有财产,提倡多元经济 。 第四条:本盟致力于中国大陆民主事业。近期目标为: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 的“四个坚持”,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释放一切被捕的持不同政见者;争取新闻、 出版、言论、集会自由,保障人民基本权利。 第二章 盟 员 第五条:凡认同本盟章程,进行登记,并由原盟员一名介绍,经基层组织(特殊情况 可经总部)批准,交纳盟费,报总部备案,即成为本盟盟员。其盟龄由批准之日算起 。 第六条:盟员有遵守本盟章程,保守本盟机密,执行本盟决议,宣传本盟宗旨的责 任,以及交纳盟费,参加本盟活动,介绍申请者入盟等义务。 第七条:盟员入盟一个月后有选举权,三个月后有被选举权。盟员在组织内有发表 意见、对各级组织负责人提出批评、参加表决和对处分提出上诉的权利。 第八条:盟员如违背章程,本盟将依情节轻重按奖惩法处理。 第九条:凡要求退盟者,须向所在基层组织书面提出,报总部备案除名。凡一年不 参加组织活动或无故不交纳盟费者,按自动退出论。 第十条:本盟有责任营救因参与本盟工作而发生事故的盟员及盟外人士,并照顾其 有赡养责任之亲属。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本盟组织原则为:服从多数人裁决,尊重少数人权利。反对派在 盟内合法存在,但不能在盟内成立体制外的组织。 第十二条:本盟设总部、分部、支部和联络站。基层组织的设立,须经总部批准及 备案。特殊情况下,某些盟员可与任何一级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工作的盟员直接联系 。 第十三条:本盟设总部,为最高行政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及若干干事组成。 本盟设联盟委员会,在联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最高立法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 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 本盟设监察委员会,为最高监察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 以上三机构成员不得互兼。 第十四条:联盟主席一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联盟代表大会为本盟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举行一次。其代表由各基层 组织选举产生,其他具体事项,由联盟委员会决定。特殊情况下,经联盟委员会及 监察委员会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下届联盟代表大会筹备组成员,由联盟委员会提名产生,筹备组成员不 得参加下届主席、副主席的竞选。 第十七条:本盟各级负责人的罢免,应按罢免法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委员会作出决议时,至少要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投票,决议必须获 得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生效。经证实收到通知未参与投票者,作弃权论处。同意与 否定票数相等时,主任委员有最后裁决权。 第十九条:对任何提案或提议,任何代表如认为有重大影响,可要求联盟代表大会 对其重要性表决。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后,该提案或提议即为重大提案。凡重 大提案及重大提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对联盟总章程的任何改动,应按重大议案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盟总章程之修改权归联盟代表大会,解释权归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