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入狱者辩词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法庭第一轮答辩词 西南民院政治系副教授 肖雪慧 我们从很可靠的途径获得了肖雪慧女士在成都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发言稿。这是 一篇极为出色的答辩词,据说在四川地区广有流传。从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八九民 运参与者的水平和勇气,也可以感觉到今日大陆的人心向背。 肖女士被非法监禁了十九个月。今年二月虽出狱,仍背着“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的判决。肖女士不服判决,目前正在上诉。 可以理解,我们发表这份文件时,无法和肖雪慧女士本人取得联系,得到她的同 意和校正。因此而产生的问题,概由本杂志负责。 对我的审判本身是不合法的 我今天不是来接受审判,而是来澄清事实,因为我是无罪的。我相信我的自我辩 护能充分证明这一点。 我首先要说的是,今天开庭这件事本身有一系列令人费解之处,它会使人对党的 政策、法律的尊严发生怀疑和动摇。 前年发生的政治风波卷入者达几千万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有很多复杂 的原因,卷入者的情况更复杂,绝大多数是出于对不良社会现象的不满,但也有因 凑热闹心理甚至投机心理卷入的,同时也确有人想制造动乱。因此,事件平息之后 ,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参与者抱什么动机,对这场风波 的背景知不知情、参与活动的多寡、活动的方式以及在整个风波中的整体表现等因 素,在确定谁属于认识问题、自我教育问题,谁该受惩罚时必须综合考虑。 我那段时间一度卷入政治风波,参加了一些活动。但是首先,我与绝大多数参与 者一样,起因于对这些年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的强烈不满,对政府惩治腐败不力强 烈不满。同时也由于深信当时党报、电视、电台的大量报导,认为局势非常严重, 不能置身局外。本来,作为一个学者,我热爱自己的工作,根本不想把时间花在社 会活动中。但是前年在党报、电台“救救中国、救救学生”的呼吁面前,我的公民 责任感和学者的良心不容许我对局势漠不关心,不容许我只顾埋头写作。我参与一 些活动,只有一个目的,就是敦促政府下决心治理各种社会弊病,下决心推进政治 民主化,此外,别无他求。 第二,我是在不了解北京事态真实背景的情况下卷入风波的,因为我除了从来自 报纸电台的消息了解北京和各地事态,没有任何别的消息来源。第三,在介入后, 我参加的活动并不多。我最后一次游行是五月二十三日。此后,我不仅自己没有再 介入这类活动,而且我认为学生长期占领广场不利于解决问题,长期堵塞交通会产 生许多问题,学生长期日晒雨淋也有损健康。出于教师对学生的关心,我对本校学 生作了大量劝说工作。第四,我眼睛不能夹砂,对我认为不正确的事肯定要表态。 但作为一个知识公民,我尊重法律。当我要对问题表态,采取的方式是在宪法赋予 的权利范围内的,而没有越出这个界限。 我谈的这几点,市公安局二处经过长时间多方调查以及与我本人长期接触以后, 是完全可以了解的。由于长时间接触,他们也非常了解我的个性和为人,了解我前 年卷入一些活动的主要原因是不能容忍任何腐败和不公正。即使在监狱这一年半, 我处境非常困难,但只要有人搞不正之风,不论什么人,我仍然要揭露和反对,尽 管每次这样做的后果都使我的处境更加恶化。正因为他们充分了解我,所以对我作 出了公正的结论。根据我的实际情况,根据党的政策,我的问题调查清楚了,就应 该解脱。去年八、九月以来,他们十分明确告诉我本人和父母,我重返岗位的日子 为时不远了。十月十三日,一位处长亲自带来了我十一月份赴京开会和著作领奖的 通知,学校领导甚至在中层干部会上说了我将能回校赶上国庆。 但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我不能回去。不能回去的原因并非公安局发现我隐瞒了 什么活动。相反,如果说在这之后他们有什么新发现的话,那也是进一步发现我过 去大包大揽,为男子汉们承担了一些不该由我承担的责任。这一点,十几天前二处 一位办案人当着我和检察院的人都还在说:“肖雪慧这个人品质高尚,敢作敢为,还 为别人大包大揽。”我不能回去的唯一原因据说是我的问题公安机关作不了主,是 省里不同意我回去。一个人有没有罪,该不该解脱,直接进行调查并全面了解情况 的公安机关的意见不作数,这是令人无法理解的。后来把我移交检察院并不是公安 机关根据客观事实、根据政策、根据法律作的决定,而是根据上级的要求。这样作 ,让人们怎么相信法律,相信政策? 以上事实说明,从去年十月中旬以来我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对我所遇到的不公 正,调查我的公安人员只能无可奈何地对我说一句:“理解万岁”,无可奈何地向我 解释,人民警察作为军事化单位,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哪怕明知这个命令是错误的 ,也不得不执行。所以他们只好无可奈何地希望我以“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精 神面对不公正的遭遇。我自己可以用这种精神来自我安慰,但是,公安人员对当事 人只能这样说话,这太可悲了。这表示,今天的开庭本来就是在一种违背政策、违 背法制精神的压力下出现的怪事。 还令人费解的是,在这次开庭之前,一些严肃的法律程序几乎完全成了走过场, 出奇地草率、出奇地神速。二月十一日检察院首次向我调查情况,并一再对我说他 们还将进一步调查,我认为有出入还可以再谈,也可以再写。然而,一天之后法院 就给我这个“受审人员”送来了检察院的起诉书,并通知我七天后开庭。起诉书不 合事实,我当然不接。据说接不接都一回事,照样开庭。我要求通知父母到庭旁听 ,法院的人说没有这个义务,叫我自己设法通知。我被关在监狱里,怎么能自己通 知?据我所知,那些真正犯了罪的人,法院审理除了贴通告外,都事先通知了家属。 另外,开庭时间选在学校放假后、开学前,本校许多了解我情况、关心我命运的师 生都不能到场旁听。这都使我感到不象一次公开审判,而是一次变相的秘密审判。 而我上面谈的那种匆匆忙忙的做法,则使人不能不认为一切早已内定了,今天开庭 ,不过是个形式。 刚才所谈的,足以证明,我的问题不属于上法庭审理的范围,我早就该重返岗位 。今天的开庭本身就不符合法制精神。 时间概念的混乱 一、起诉书在罗列我的所谓罪状时,把我的活动时间界定在:“动乱和暴乱期间” ,这在时间概念上是错误的。我的三件事分别发生于胡耀邦追悼会前和五月二十二 日、五月二十三日。五月二十三日后,我仍然回到自己的学术研究中,另一方面作 了大量工作劝阻本校学生张贴所谓北京来电,劝本校学生撤离广场回到学校,告诫 学生千万不能去作违宪的事,不能去煽动工人罢工,不能去卧轨、去冲击党政机关 ;二十四号,反对社科院把我和川大校友请去给高自联当参谋出主意,大约二十六、 七号晚上去人南广场劝本校学生回校,发现他们受欺骗宣传,一心要在广场坐下去 。我讨厌任何欺骗行为,对高自联广播站的行为很反感,第二天一早赶到社科院, 请社科院与高自联有联系的人立即制止高自联作不负责任的宣传。也就是说,我的 一些过激做法截止于五月二十三日,在此之后到六月四日之前的一长段时间,除了 继续自己的日常研究和写作外,我作的努力与政府的要求是一致的。我的这些努力 ,公安机关是了解的,而且都有不少证人。因此,把起诉我的活动时间界定为“动 乱和暴乱期间”,这在时间概念上制造了混乱,这种说法不仅抹杀了我后来作的大 量与政府要求相一致的努力,而且给人一个似是而非的印象,似乎我的游行活动一 直延续到六四。这种时间概念上的严重混乱,在一份严肃的起诉书上是不该出现的 ,它可能导致对当事人作出完全错误的判断,而执法者的这种错误判断,不仅给当 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幸,而且更有损法律的尊严。 关于“书写、张帖反动大字报” 第一,关于概念。所谓“反动大字报”实际上是悼念胡耀邦的文章。从胡耀邦逝 世到开追悼会期间,书写和张贴悼念文章和标语都属正常悼念活动,这与总理逝世 后广大人民群众用标语、诗文来表达哀思和心愿的自发悼念活动性质相同。我写悼 文,正是当时师生自发悼念活动的一部分。这与写大字报不能等同。实际上,那段 时间从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到广大师生,都在有组织地或自发地以标语和文章的形式 表达对胡耀邦的悼念之情。追悼会后,学校打了招呼,说悼念活动到此为止,要求 师生“标语和文章就不要再写了”。在这以后,我没有写过任何其他东西。所以起 诉书把特定时期内,也就是在深受人民爱戴的重要领导人逝世、允许以张贴诗文和 标语的方式表达追悼之情的时间内所写的悼念文章说成“反动大字报”,是完全错 误的。 第二,关于内容。我的追悼文章丝毫不存在煽动人们起来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和社 会主义制度的问题。文章的基调是悼念作为一个真诚而伟大的改革者的胡耀邦同志 ,并且表达继承改革遗志推进中国改革事业的心愿。 既是悼念作为一个改革者的胡耀邦同志,自然要涉及到需要改革的问题。我对不 良的社会现象作了描述和批评,例如:大家深恶痛绝的官僚主义问题。一些官员不摆 正自己和人民的关系,反仆为主,致使人民应该享有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又例如,与官僚主义问题密切相关的不健康的社会风气:那些毫无社会责任感,一心 取悦于领导的人往往受到鼓励和重用,而真正有强烈责任感、敢说真话、敢对不良 现象提出批评的正直之士往往遭到压制和打击,处境十分艰难。这些问题,本来就 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人们也痛感不满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与体制上的毛病和不 完善之处有直接关系,党中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也正是要解决这些问题。 如果因为我揭露和批评了这些现象就说我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无 异于把这些丑恶现象与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划等号。我在悼文中颂扬了胡 耀邦投身改革的真诚和勇气,为他遇到的巨大阻力而感慨。一场伟大的改革运动必 然遭到来自包括既得利益在内的保守势力的反对,这种势力,无论在普通人中还是 各级领导中都是存在的,否认这种势力的存在是不诚实的。如果因为我的悼文谈到 了阻力,就说我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实际上无异于把社会各阶层中 的这股势力当成了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代表。另外,胡耀邦被免职时, 一些不符合党章规定的做法当时就使我和许多人有看法。他逝世后的讣告、党中央 的悼词、追悼会的规格,实际上都在为他恢复名誉,这更使我坚信八六年对他的处 理是错误的。我的文章为他鸣了不平,这也不能上纲为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 义制度。 我的文章没有任何地方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即使断章取义,也找 不到这样的说法。相反,我拥护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我认为人民作为一切权 力的唯一来源,其主权地位应该得到保障。我衷心希望人民享有真实的民主权利, 衷心希望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把各种关系理顺,把人民的民主权利落实到构成人民的 每个公民身上;同时,我痛恨任何僭越权力、反仆为主的人,痛恨各种社会蛀虫,我 坚决支持打击这样的人。我的父母是老共产党员,曾经为这个制度的建立出生入死 。我的家庭环境,我所受的教育以及我自己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都使我对这个制度 抱有很深信任。我反对的是使这个制度蒙受耻辱的现象,反对的是那些在资本主义 制度下也应该受到谴责的现象。我作为这个制度下的一个公民,我不希望我们的人 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成为被人嘲笑的对象。正因为我真诚地相信,所以对现 状也更挑剔,更不能容忍那些与这个制度名不符实的东西。我在文章中所批评的正 是这些。我现在也要说,无论我的个人命运如何,对那些与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 义制度不相符的现象,那些使它蒙受耻辱的现象,我过去反对、现在反对、将来仍 然要反对。 我不否认我这篇文章有错误。比如,在对社会问题的概括上可能以偏概全,出于 对不合理现象的激愤说了一些过头话,在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时思想路线上有偏差 ,但那决不是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我再说一遍,我反对的是与人民民主 专政和社会主义不相符的东西。 此外,我还要说明,我的悼文作为师生自发悼念活动的一个部份,只在校园内贴 出,没有拿到社会上张贴、传播,以此给我安个“宣传煽动罪”,完全没有根据。 再说,张贴时间只有一天,根本未在社会上传播过,怎说得上“在社会上造成极坏 影响”? 关于游行和呼喊反动口号 1,事情经过:我在五月二十二日和五月二十三日参加了两次游行。第一次首先是 本校几位青年教师发起,然后川大陈廷湘等人发起联合游行,叫人头天来约我。约 我时再三叮嘱我不要“水”。我做事一向守信用,对我来说,“一诺重千金”。五 月二十二日下午我如约去了。但川大头天来约我的人不知听到什么北京消息和学生 对他们的议论,对我失了约。结果那天只好民院自己游行,规模很小,方式也很简 单,走了一圈就解散了。这次游行我呼了口号,呼的主要是“知识分子除了良心一 无所有”,“爱国无罪”以及要求李鹏辞职和要求解除戒严的口号,没有一条反动 口号。五月二十三日知识界联合大游行是社科院涂秋生等人在他们召开的社科院誓 师大会上发起的,整个发起过程和组织过程与我一概无关。我是在他们再三请求下 才同意去游行的,一切准备工作全是社科院事前作好的。游行自始至终是涂秋生在 组织,我因为头天嗓子沙了,五月二十三日连口号也没呼过。我那天主动做的事就 是在我自己和许多教师都热得受不了的情况下,与川大一位校友一起到广播站要求 涂秋生赶快结束他们安排的活动。在我们一再催促下,涂秋生不得不把他原先安排 好的程序砍掉一大半。 以上经过表明,这两次游行,我都不是发起者,尤其是五月二十三日联合大游行 ,我只是一个响应者,而且因为嗓子沙哑,连口号也没呼。 2,游行原因:我之所以要去参加游行,除了川大来约,社科院一再劝说,还有一 些更重要的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我当时认定学生的要求是合理的,行动是爱国的。 这几年出现很多严重的社会弊病。贪污腐败、行贿受贿、官倒走私等问题十分严重 。据人民日报和其他各级党报的揭露,这些问题几乎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而且屡 禁不止,甚至军队、公检法机关也有不少人卷进去。由于大锅饭带来的浪费现象、 败家子作风也十分惊人。我在八八年看到一个资料,仅公费吃喝一年就达两百个亿 以上。 这里说明一下,这些问题我前几年还主要是从报上看到或耳闻的,并无亲身体验 ,即使这样,我也不能抑制对这种现象的愤怒。这一年半在监狱,我对这些问题严 重到什么程度有了切身体验。一个小小的新都看守所,六位正式工作人员中去年九 月以来就有一位被成都税务局一位姓贾的受贿犯,也就是政府机关的腐败分子所拉 拢,违法干了一系列帮助这位腐败分子逃脱法网的事,参与此事的还有腐败分子在 成都当公安的丈夫。我揭露了,结果是腐败分子与盗窃犯、卖淫者串通一气对我实 施报复,手段之毒辣,我只能用我经历了“九死一生”来形容。以后,我每揭露一 次坏事,处境就恶化一次。我不仅遭到那些真正罪犯的报复,而且也被我提了意见 的人所报复。不能不让人感到是非颠倒。 我说这些的意思是,社会弊病是广泛存在的,其中不少问题是现有体制的弊病带 来的,或者领导人的失误带来的。我是一个希望国家繁荣富强的公民,我也有知识 分子的自尊心,我不想看到自己的国家因为这些问题泛滥成灾而使中国人受别人蔑 视。我认为从根本上治理这些问题已经刻不容缓。而四月下旬以后各报报导北京学 生的要求也主要围绕这些问题,因此我认为学生的要求表达了广大群众的愿望。而 且,五月中旬北京学生绝食以来,党报、电视、电台几乎每天都刊登了不少来自高 层的呼吁、致电等等,有以团中央、全国妇联、全总工会的名义发出的,有各民主 党派的,也有知名人士的呼吁。这些呼吁全是要求党和政府领导人承认学生的爱国 行动,正视学生的要求,认真听取意见,勇于纠正错误。而且报导上至国务院各部 委工作人员,下至社会各界普通人士甚至佛教徒,都以游行等多种方式支持学生。 由于党报、电视、电台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特殊地位,这些报导一方面使人深信学 生是正确的,政府是有错误的,另一方面由于把时间渲染得十分严重,对包括我在 内的不明真相的人有一种强有力的号召作用。再加之四川省委、省政府于五月十八 日与学生对话后也致电中央,要求承认学生的爱国行动,万里委员长的讲话也肯定 了学生运动的大方向。李鹏总理在五月十八日接见学生代表时也明确说:“无论是政 府,还是党中央,从来没有说过广大同学是在搞动乱。我们一直肯定大家的爱国热 情,爱国愿望是好的,有很多事是做得对的,提的意见也是政府希望解决的问题。 ”他还说政府过去也一直想解决这些问题,但是阻力很大,“现在同学们尖锐地提 出了这些问题,能够解决政府克服前进道路上的困难。”由于这些原因,我怎么能 怀疑这次学潮的正确性呢?对学生行动的正义性的坚信是我当时对他们持支持态度的 主要原因,也是我在发布戒严令后还要上街游行的原因。 其次一个原因,是对发布戒严令不理解,有意见。既然我深信学生是对的,自然 会对这个措施不满,更对李鹏总理把这次事件定性为动乱深为不满,认为前后说法 差距太大,也认为这个措施会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再加上发布戒严令时,当时的 军委主席和党中央总书记都未露面,这必然使我和许多不知内情人对这个作法的正 确性、合法性产生很深怀疑。由于当时摆在人们眼前的情况就是这样,在不了解真 实情况时产生任何怀疑和不满都是自然的。我与成都其他一些知识分子由于不满这 个措施而参加了游行,即使游行是违法的,在审查时全然不考虑这一系列强有力地 对我们发生影响的因素,也必然要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何况,游行本身并不违法。 3,关于这两次游行是否违法的问题 我不否认,在国务院发布戒严令后,我参加的这两项游行客观上产生了一些负作 用。但是游行这个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作为一个常识,对于公民来说,法律条文给 出的是公民行为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凡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就是公民不 可以做的;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做的。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政府只有义务加以保障而无权剥夺。游行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权利,每个公民都 有运用这种方式表达自己对重大问题的看法,包括有权运用这种方式表达对政府各 项重大措施以及政府领导人的意见。当然,在有游行示威法的情况下公民有义务遵 守有关法规,但是当时我国并没有制定游行示威法,游行示威法去年才公布,而事 后公布的法律条文对公民过去的行为没有追溯效力。事后有人以公安机关颁布的交 通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依据,这是缺乏起码法制常识的说法。只有全国人大才有立法 权,才有权颁布法律,公安机关没有这个权力,它临时颁布的条例怎么能作为法律 依据?所以,我参加游行不存在违法问题。我认为,把公民参加游行作为罪行,这是 对公民权利和对宪法的蔑视。 游行当然要呼口号。我所呼的口号,没有一条是反动的,没有一条涉及四项基本 原则,没有一条针对人民政府,而只表达对一个具体的政府领导人和一项具体措施 的不满。无论宪法或其它任何法律条文都没有规定公民不能对政府领导人和政府的 措施表示不满和反对意见。我重申一遍:凡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公民可以做 的,凡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就是包括公检法机关在内的权力机构应该止步之处 。我当时对李鹏总理前后两天讲话之间的巨大反差不理解,没有把它看作特定情况 下出于革命策略的需要,而是书生气十足地认为政府首脑这样讲话不能取信于民。 对于发布戒严令,我当时认为会激化矛盾,扩大事态,所以认为李鹏总理在这个问 题上犯了严重错误。就是这种认识使我要呼那些口号。事后可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 来向我证明我们的行为当时产生了不良影响。但是如果把这个行为定性为反动,定 性为有罪,甚至以此定个颠覆人民政府的反革命罪,这就涉及一个根本的是非问题 :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政府领导人究竟属于什么地位?公民究竟有没有权利以 游行方式对政府领导人及其措施表示不满?我相信,宪法赋予公民的游行示威权决不 是只能用来对政府领导人及其措施表示拥护的。游行示威作为公民表达愿望的一种 方式,不仅可以用来表示拥护,而且更可以用来表示不满甚至反对意见。正是后一 点,使它成为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个重要监督渠道。 宪法明文规定,我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国家理 论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党和政府领导人是社会公仆,他们的权力来自人民。由于权 力具有对人的腐蚀作用,为了防止身居高位的官员受权力腐蚀,从社会公仆蜕变为 社会主人,官员必须接受来自公民的监督和批评,而公民应该有权要求罢免和撤换 政府官员。为了保证公民对政府官员的监督能够顺利进行,一方面应该建立和完善 监督、批评、弹劾机制,同时还应允许公民的批评、弹劾要求有失误之处。如果要 求公民的批评准确无误,实际上等于变相剥夺公民的批评监督权;如果公民要求过政 府领导人辞职就定罪为颠覆合法政府,实际上是把政府领导人置于与公仆的崇高身 份不相符的地位。所以,如果因为我当时由于不了解情况而表达过要求李鹏总理辞 职和解除戒严令的意愿就因此定我犯了反革命罪,犯了颠覆政府罪,这恐怕直接违 背马克思主义,直接违背四项原则。而且这种作法实际上把李鹏总理推到了一个不 恰当的地位。我相信,李鹏总理决不愿意被人置于这样的地位,我相信他作为一个 共产党人,还是真诚地希望当一个社会公仆,而不是相反。假如因为我曾经呼过要 求他辞职的口号就给我定罪,这才真正有损政府总理的形象,因为这令人想起文革 中臭名昭著的“公安六条”。 4,最后,所谓游行和呼口号“破坏戒严令的实施”。 起诉书这个说法有一个关键性错误。作为起码的常识,要破坏一件事的实施,破 坏行为和被破坏的事情要能够接触得上。所谓破坏戒严令的实施,我不具备这个条 件。因为实行戒严的地区是北京,而我在成都,相距几千里。我既不可能有任何手 段遥控北京什么人去破坏,更不可能自己亲自去破坏,比如跑到北京去游行,抗拒 戒严地区不准游行的命令,或者去拦截戒严部队,或者投掷石头瓦片燃烧弹。既然 如此,我怎么可能破坏戒严令实施?我只是在远隔戒严地点几千里以外的地方参加了 两次游行,呼过口号要求撤销戒严令,这种呼声在当时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到达北京 。即使退一万步,硬要说有什么媒介传达了这种呼声,政府听不听取,主动权完全 在政府领导人手中。而且,成都不是实行戒严地区,游行没有被禁止。游行谈不上 抗拒、破坏国家的法令。所以,说我破坏戒严令的实施是完全错误的,也是缺乏起 码的事实求是精神的。如果说我“试图破坏”,法律只能惩罚实施了的破坏行为, 而不能惩办意图,否则,必然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总之,我是公民,以合法的方式对各种社会问题表示意见是我的神圣权利和义务 ,批评政府领导人及其措施也是我的神圣权利和义务。无论我表示的意愿和看法正 确与否,我的行为是合法的。除非承认公民的游行示威权只是一纸空文,说起来神 圣,用起来反动,除非法庭认定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仆理论是反马克思主义的,或 者认定政府官员是不能批评也不能要求撤换的至高无上者,认定在社会主义国家政 府官员与人民的关系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认定公民对政府的任何措施只能服从 不能批评,不能表示反对意见,否则,不能给我定罪。而且,我还要提出一个事实 :那段时间以游行方式或反对戒严令的仅成都也至少数以几十万计,在全国高达几千 万,呼过那两个口号的也同样达几千万人。我做的事与这些人一样,既没有演讲, 也没有撒传单,只游行了,呼了口号,而且我不是游行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如果定 我反革命罪或破坏戒严令的罪,实际上是在缺席定所有当时参加过游行的几千万人 的罪。 结语 我的全部陈述充分证明,我在前年风波中的活动只能算有错误,但没有罪。我的 陈述是充分摆事实讲道理的。而公诉人提出的起诉则存在一系列不符合事实的地方 。 “刑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反革命罪是“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 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国人民共和国的行为”。把我的活动说成“以推翻无产阶级 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这是一种随心所欲、不负责任的指控。我的 全部历史包括前年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可以支持这种指控。相反,只能证明我一 贯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一贯反对任何危害人民共和国的行为。早在十几 年前,我还是一个中学团委书记,当四人帮大搞法西斯专政,试图改变我们政权的 性质时,我就冒着坐牢的危险坚决抵制和反对四人帮的倒行逆施,被市委领导誉为 “四人帮横行时敢开顶风船的团专职干部”。七八年上大学后和在民院任教这些年 ,我仍然要反对和批评给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抹黑的现象。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 任”。我认为,在我的问题上,不仅起诉书歪曲了事实,而且对我起诉这件事本身 就表明没有忠实于事实真相。所谓忠实于事实真相,不仅在于起诉我的事做了没有 ,更重要的是在决定是否起诉以前必须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客观地而不是先入为 主地、公正地而不带倾向性地分析我当时的全部情况。首先,如果在材料中去掉于 我有利的,留下于我不利的,这本身就使事实走了样,如果再把我做得不妥的事加 以夸张和歪曲,把错误上升为罪行,事情就变得面目全非了。其次,对我作的有错 误的事,如果抛开当时背景,也不可能得出公正结论。 还必须指出,四川省领导当时的态度对四川的事态和我们的行为有重大影响,事 后却命令公安局把一个分明无罪的人移交检察院,这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 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 法律的特权。”而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 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司法工作人员指控明知无罪的人,或者故意颠倒黑白、 枉法裁判,是应负法律责任的。 我要谈的就是这些。希望省政府和司法机关带头尊重宪法,带头依法行事,对我 作出公正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