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91)成检诉字第31号 被告人肖雪慧,女,四十二岁,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四川省成都市人。西南民 院政治系教师。家住西南民院教职工宿舍。 被告人肖雪慧反革命宣传煽动一案,经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一九九一年二 月十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被告人肖雪慧在一九八九年北京、成都发生的动乱和暴乱期间,利用“大字报” 攻击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当国务院总理发布了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 的命令后,又利用游行等形式呼喊和散布“取消戒严”“李×下台”等反动口号和 言论,公开煽动群众破坏戒严令的实施,妄图颠覆人民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搜集在案的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为证,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肖雪慧在发生动乱、暴乱期间攻击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 度,公开煽动群众破坏国家法令实施,妄图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制度,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规定,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据 此,为了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家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朝海 书记员:陆英荣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