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斯荣获一九九一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畔 之· 瑞典皇家科学院把一九九一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发给了退休的芝加哥大学法学院 教授罗纳德·高斯(Ronald H·Coase)。 高斯教授于一九一0年出生于英格兰,毕业于伦敦经济学院,先后在伦敦经济学 院、巴法罗大学、维吉尼亚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教书。在六十年的学术生涯中,高斯 教授只发表了十年篇学术论文。但就是这十来篇论文,奠定了他作为当代经济学大 师的卓越地位。当高斯发表他最重要的一篇论文《公司理论》时,年仅二十七岁。 另一篇重要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则发表于一九六0年,距今也已有三十一年。 和近些年来其他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很不相同的是,高斯的著作中很少、乃至 根本没有什么数学公式。他的思想深刻,但又简洁、清晰,一般外行的读者也不难 理解和接受。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院长列文说:“高斯是我在经济学界遇到过的最有 原创性的思想家。” 在《公司理论》中,高斯解释了为什么会有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存在。譬如说 ,为什么会有遍布全美的麦当劳快餐联锁店,为什么千千万万的快餐业者宁可自动 放弃其单独包产、单独经营的方式而合伙组成一个大公司,把各种有关事务一古脑 儿交给公司的管理阶层处理,自己则以从事某一特定形式的劳动来领取工资。高斯 的答复是:通过自由签约的办法,公司能够消除不确定性和降低交易费用,故而能 够达到扩大生产和便利个人的目的。这一答复貌似寻常,连共产制度的鼓吹者似乎 也是在用同样的理由主张公有制的优越性。列宁就说过,建立共产经济制度,就是 把全国变成一个大公司。有人也根据公司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断言现在 的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加入了若干公有制的成分等等。但是,高斯告诉我们,真正的 公司并不是否定私有产权,恰恰相反,它正是建立在私有产权之上的。唯有在私有 产权的基础上,每一个人才可以自由地与他人签立合约,选择最合适的制度组织形 式,从而节省交易费用,并利用转让和出售权来促进竞争。共产制度彻底否定了私 有产权,因此它就必然地限制了可供选择的生产制度形式,并且消除了竞争,所以 导致了截然相反的后果。 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高斯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火车要经过一片农田, 火车头喷出的火星有可能烧着农民的庄稼。通常认为,要解决这种事故的责任问题 必须诉诸法律。但是高斯指出,那未必是减小损失的必要途径。农民可以不在铁路 附近的土地上种庄稼,铁路公司可以设法在车头上配置一种装置避免火星四溢。这 些办法更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我们知道,有些私人的商场饭店设有免费停车 场,因为业主考虑到,若派专人收费,那本身就需付出一笔不低的费用,还不如索 性免费反有利于招揽顾客。在私产制度下,人们可以出于自由选择,本着节省交易 费用的道理,将其资源用于非私人性或公共性的用途。由此可见,对交易费用的考 虑,会直接影响到经济制度的选择;而只有在产权私有的自由经济之中,交易费用 才可能降低到最大程度。 对于还在进行经济改革的中国人而言,高斯的经济学思想尤其具有价值。早在十 年之前,香港大学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即向国人大力推荐高斯理论。(用张五常先生 的话:“高斯对经济制度运作理解的深入,前无古人。”)值此高斯荣获诺贝尔尔奖 之际,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中国人能够对高斯的观点产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