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中共“人权白皮书” ·亚 衣· 题为《中国的人权状况》的“权威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出面以白皮书的形式公开发表。读看这份长达四万五千字的文件,我首先想起了四 十二年前即将夺取全国政权的中国共产党对于美国国务院发表的中美关系《白皮书 》的相当积极的反应。当时,毛泽东亲自为新华社写了《丢掉幻想,准备斗争》、 《为什么要讨论白皮书》等五篇评论(后来收入《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中共还组 织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就《白皮书》举行座谈会,在报纸上发表各种 谈话、声明、评论。现在,居于海外的中国民运组织或人权团体虽然不具有当年踌 躇满志的中共对广大民众的号召力,但是,共产党的那种认真态度还是可以学习的 。毛泽东曾经称美国的白皮书是“中国人民的教育材料”;我们也可以把中共发表 的白皮书作为一种教材,从中了解中共当权者在人权问题上的理论观念之变化,进 而评论中国大陆人权之历史与现状。 中共在人权问题上的进步 新华社的消息强调了人权白皮书《前言》所说,其目的在于“有助于国际社会正 确地了解中国的人权状况”。这至少表明现在的中共领导者已经比较在乎国际社会 对于中国大陆人权现状的认知与评价了。这同以往讨论人权问题,置国际社会的任 何人权方面的批评于不顾的顽石态度相比,可谓是一种进步。从国内召开人权问题 理论讨论会,到派遣学者代表团考察西方人权状况,到这次发表人权问题白皮书, 中共领导人在坚硬的铁幕上慢慢地拉开了一道狭窄的门缝。这样,国际社会与中共 官方,海外中国人权组织与大陆内部各个方面,在人权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上,就有 了可以进行交流、呼应的渠道。 此外,就这次人权白皮书本身的内容而言,在理论观点或者提法上也有一些值得 注意的积极内容。 第一,正式肯定“人权”是一个“伟大的名词”,不再追究这一名词的“资产阶 级背景”。认为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的奋斗目标就是“争得人权”。根据中国共产 党一贯的历史观,这“一百多年来”包括了整个近代中国的旧民主主义革命和由共 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 第二,声明中国政府对联合国一九四八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予以“高度的 评价”。《白皮书》还几次引用了《世界人权宣言》中的有关条文。这意味着国际 社会与中共领导层之间,可从在该宣言的基础上共同解决一些人权理论上的分歧及 实践上的偏离。 第三,虽然白皮书继续强调人权问题本质上是“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但同时 也承认人权问题有其“国际性的一面”,“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 题之一”。白皮书还标榜中共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是“积极的”;不仅 如此,白皮书还声称对于国际间“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和“严重事件”,“国际 社会都应进行干预和制止,实行人权的国际保护。”这样,在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 上,国际社会、海外人权团体与中共领导者之间就大有商讨的余地;中共绝对不能 再公然拒绝人权的国际监督,相反还应当表示出一种合作的态度。此外,当条件一 旦成熟,国际社会共同采取措施使“人权保障”正式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时,中共政权也没有理由表示反对。 第四,白皮书在“中国司法中的人权保障”一节中明确宣称中国没有“政治犯” 。“在中国,系有思想而没有触犯法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任何人不会仅仅因为 持有不同的政治观点而被处与刑罚。”据此,人们可以要求中国大陆司法部门仔细 地甄别一下,在押犯人之中有没有因政治观点或思想而获罪的,如果有,那就应当 尽快依法释放。(来自大陆的人一般都很清楚,在起伏不断的政治运动中,有多少政 治犯、思想犯受到迫害!)而且人们可以由此合理地引申,在政治上,思想上反对中 国共产党的主张,反对社会主义,反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也就不能构成犯 罪行为。这样,所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在法律上成为界定罪与非罪的准则就 不再能成立。 肖斌因反革命造谣煽动罪被判刑十年。 白皮书还就所谓“反革命罪”作了说明,依照它的说明,“反革命罪”完全可由 “危害国家安全罪”取代。这样,在中国大陆“刑法”中取消“反革命罪”就有了 根据。就字面意义上说,“反革命犯”是不折不扣的“政治犯”。有理由预料在不 远的将来,“反革命罪”的名词将在大陆刑法条文和实际生活中消失,以往被宣布 为“反革命组织”或“反动组织”的大陆内部某些民运组织及海外民运组织将理所 当然地被重新定性、定位。 有人不赞成我对中共人权白皮书采取上述“过于乐观”的态度,理由有二:第一 ,中共领导者在人权问题上的某些“让步”都是被迫的;第二,写在纸上的东西不 等于实现着的东西,中共一向有说话不算数的习惯。我以为,上列两项理由是成立 的。但是,不管是被迫也好、自觉也好,对任何“强盗发善心”的进步我们都要表 示欢迎,因为它对受压迫的老百姓会带来实际的好处,就象以往让方励之、高新们 走出国门,释放几百名“六四”被捕人员一样,放总比不放要好。再有,尽管中共 有说假话骗人的记录,但现在把人权问题上某些话识时务地降低调门说出来,白纸 黑字写出来,总比不说不写要好。这样,国际社会及海内外民运人士检查和评论中 共统治下的人权状况就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了。 当然,中共领导层在人权问题上的某些进步并不表明他们在理论观念上有根本性 的反省,更不意味着中国大陆的实际人权状况有巨大的改观。这些内容,正是本文 打算进一步评论的。 两个主词错误 我非常同情为白皮书执笔的中共秀才们。除了要把这块广阔大地上风云变幻几十 年的人权状况写清楚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外,更难的是,囿于传统的僵硬意识形态和 狭隘的政治考虑,他们不得不常常在文章中耍各种小计谋。或欲言又止,或环顾左 右,或移花接木,或指鹿为马。这样就造成了白皮书在语词上及形式逻辑上的毛病 。我想首先指出的是白皮书在两个主词使用上的错误。 第一个错误:书名《中国人权状况》不准确。 白皮书自称介绍的是“中国有关人权的基本立场和实践”。从时间上看,是自一 九四九年至今,即所谓“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状况。在此时间以前的叙述,只是一 种历史背景或对照性的记载。从空间上看,是中国大陆,并不包括台湾及港澳。据 此,白皮书宜称为“一九四九年以来的中国大陆人权状况”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人权状况”。而且,白皮书署名者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此国务院乃中华人民 共和国之国务院,而不是台湾中华民国的行政院,也不是香港当局。香港当局可以 提出名为《香港的人权状况》之白皮书,台湾当局亦可以提出名为《中华民国的人 权状况》或《中国台湾的人权状况》之白皮书。尽管一贯主张“只有一个中国”的 中共领导人心中自认“朕即中国”,但是,在向国际社会公布官方文书的时候,还 是收敛一些为好。至少,你总还得尊重一下台湾两千万人的“集体人权”吧。 第二个错误:把中国人权状况的主体定为“中国人民”不正确。 如果说上面一个主词错误还没有涉及中共领导人的人权理论之核心,那么,这一 个错误就带有根本性了。 白皮书第一部份开始所引用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段文字(这样的引用本身是 很好的)为:“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这里的主体是“人”。而在 白皮书中,自始至终作为人权之主体出现的则是“人民”。在《前言》里白皮书还 特地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 民,作为白皮书确定中国“人民”是人权主体的依据。用“人民”来取代“人”, 这就是中共领导阶层在人权主体理论上与大多数现代化国家的根本性区别。 这种区别非同小可。因为“人”或“个人”的概念,始终是一个超阶级、超政治 的概念,而“人民”这个概念,有时是一个阶级的、政治的概念。 在中国共产党传统的意识形态中,“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早在一九 二六年,在作为《毛泽东选集》的开卷文章的《中国社会各阶级分析》中,毛泽东 就提出分清敌我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他明确地界定了“军阀、官僚、买办阶级 、大地主阶级以及附属于他们的一部分反动知识界”,还有“动摇不定的中产阶级 即民族资产阶级”的“右翼”,都属于“敌人”。 按照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敌人”是不能享有人权的。在共产党尚未 掌握全国政权时,在“解放区”内就有“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甚至随意枪决 “反动分子”这类剥夺“敌人”之生命权、生存权的政策。在即将取得全国政权直 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及中共中央也不止一次宣布民主、自由权力“ 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参见《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一四八六页)。在今天发表 的白皮书里,其第一、二节小标题及大量正文内容所表明的也只是“中国人民”的 权利,敌我界限依然清楚得很。 数千万“敌人”的人权被“合法”剥夺 那么,在中国大陆,这种“敌人”究竟有多少呢?毛泽东的数学及实证自然科学知 识是很贫乏的,但是,他却非常喜欢采用百分之九十五及百分之五这种定量化的词 来划分敌我。在每一次政治运动中,他都要提团结两个“百分之九十五”(即百分之 九十五的干部及百分之九十五的群众),以孤立、打击一小撮(不超过百分之五)的“ 阶级敌人”。百分之五当然是少数,但是对于人口拥有六亿或十亿的中国来说,这 种“阶级敌人”就多达三千万或五千万。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 直有两千万至五千多万个人在理论上不得享有人权。 中共的辩护士会说,至少这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民享有了人权吧!也不对 。在几十年不间断的政治运动中,原属人民队伍之中的成员,每每总有不到“百分 之五”的新的“敌人”被“挖”出来,“揪”出来而成为“敌人”队伍中的一员。 这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阶级敌人”种类和数量的增加。 在中共的无产阶级专政体制下,社会上的“敌人”原限于地主、富农、反革命、 坏分子四类,统称“四类分子”。本来,地主、富农是土改时划定的阶级成分,但 在后来的政治运动中,又挖出了一批又一批“逃亡地主”、“漏划富农”或“新生 富农”。有些地区,地主、富农死了,其“帽子”由儿子甚至孙子继承。至于反革 命,包括历史反革命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两种。前者尚且有一个明确的界限,而 后者则随着新的政治运动的开展而不断出现新的分子,从反对“三面红旗”到不小 心打碎了毛泽东“宝象”者。至一九五七年反右斗争以后,又增到了“右派分子” 一类,“四类分子”成了“五类分子”。据毛泽东自己称,这些“右派分子”原来 也是“人民”,后来变成了“敌人”,他们“形式上还在人民内部,但实际上是敌 人”。(《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四七八页)除了那些被法办,被抓去劳改的“极右 派”外,即使表面上还保留“选举权”而受群众监督的右派分子,实际上不再享有 人民所拥有的“人权”。到了“文化大革命”中共当权者又将“敌人”的队伍扩展 为八类甚至九类。即加上了“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派”,以及“ 反动学术权威”。此外,中共党内历次路线斗争造成的“敌人”也是数量可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高饶反党联盟”、“彭黄张周反党集团”、“刘少奇 叛徒集团”、“林彪陈伯达反党集团”、“王张江姚反党集团”,从头目、死党、 干将到爪牙,也是一大批从“人民”(而且是高等人民)变为敌人的。如果把九十年 里那些词义模糊但足以置人于死地的帽子的承受者加上去,那么共产党的“敌人” 队伍就更其庞大了,这些帽子包括:“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白旗”、“四不清 干部”、文革中的“三种人”、“散布精神污染的人”、“搞自由化的人”以及“ 动乱精英”。 总之,在中共当权者眼中,敌人不是人,剥夺他们的人权乃天经地义。毛泽东于 一九五七年反右斗争前夕曾称即将“出洞”的右派为“蚂蚁”,“乌龟王八”(《毛 泽东选集》第五卷三三四页);在文革前夕的一个批示中又称阶级敌人为“牛鬼蛇神 ”(所以文革开始时的《人民日报》社论叫《横扫一切牛鬼蛇神》)。蚂蚁、乌龟王 八或牛鬼蛇神者,非人也。不给他们人权,理所当然。所以在中国大陆,这些人被 “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永世不得翻身”,不仅可以被“口诛笔伐”而且 可以被“千刀万剐”,饱尝“无产阶级之铁拳”。 把人权理论政治化,宣称人权属于“人民”,随意地把数量巨大的一部份中国人 打成“敌人”,剥夺他们的基本人权,这便是中共人权理论中最核心的错误。这种 错误,是与中共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实践紧密地联系着的。 当然,读者们不会不注意到白皮书自第三节起,在论及人权主体时除了使用“人 民”这一概念外,还较多地夹杂使用了“公民”这个主词。尽管这是中共秀才们煞 费苦心的小技巧,但我觉得还是应当承认,使用“公民”这一法律概念要比使用“ 人民”这一政治概念要好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者皆为公民,其范围显然比“人民”大。但是,在表达人权主体时,“公民 ”也不是一个最适当的词。简言之,中国人权的主体不是“中国人民”,也不是“ 中国公民”,而是“人”。就是说,只要是人,就应当享有人权。即使这个人是“ 敌人”而不是“人民”,或者被剥夺了某些部份的公民权甚至丧失了国籍,此人也 应当享有基本人权而不可侵犯。 人权问题是一个超越阶级、政治甚至种族、民族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在《世界 人权宣言》中,主词是“人人”、“任何人”、“每个人”。中共领导人如果真的 愿意改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权状况,就必须在理论上承认人权主体是中国境 内的“人人”、“任何人”、“每个人”。“敌人”也是人,“犯人”也是人,他 们都应享有基本人权。且不说这几十年间在中国的监狱、劳改工厂、农场中的犯人 有多少是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即使是真正犯了罪的人,也有权不遭受非法逮捕、拘 禁、放逐,有权接受公正的、公开的审判,有权不遭受酷刑、侮辱性待遇或刑罚。 国家主权与个人人权的混淆 中共在人权问题上的泛政治化态度,导出了另一个相关的错误:把国家独立主权 与个人人权混为一谈。在白皮书的第一节“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 ”中,集中着这种混乱。 白皮书的逻辑是这样的: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以“人民”作为人权主体之错 误本文前面已评论过);国家不独立,人民的生存权没有保障;中国长期没有国家独 立权,“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了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情况才发生了 根本变化。“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从此获得了根本保障”。这里存在着许多漏洞。 其一,白皮书列举的太平天国运动、义和团运动乃至辛亥革命,是有特定政治目 标的革命运动,并非国家独立运动,更不能纳入人权运动。 其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于大陆存在的中华民国,是一个具有独立主权的国 家,其政府不是殖民政府,而且领导过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战争并且取得了胜 利。中共推翻国民党也并非为了“国家独立”。 其三,除了外国侵略者直接发动战争相威胁外,个人人权与国家主权没有直接关 系。个人人权是对于他所居住的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权力而言的,并不涉及政府权力 的具体构成。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虽然政府官员都由中国人担任,但中 国共产党的独裁政权使得许多中国人的生命没有保障;在台湾海峡的另一边,同是 中国人的中华民国政府管辖下的地区的人权记录却要好得多;而在香港,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权并未实现,还存在着英国当局主政的地区,并不存在类似于中国大陆 中对人权的摧残。 正因为如此,《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明确地把国家的“独立”、“主权”问题 排除在人权问题之外,或者说,任何人不能以“主权”问题为理由而否定人权保障 的普遍意义。《宣言》指出,人人有资格享受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并且 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 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 况下”。 倘若中共领导人真的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独立能够保障人权,那么就应 当在人权状况上实行得比台湾、香港更好。事实并非如此。原因在于所谓捍卫主权 才能维护人权之类的话,只是一种托辞。其真正的意思在于中共一贯坚持的国家权 力(实际上是政府权力,共产党的权力)高于一切个人人权的理念。用抽象的“社会 ”“国家”来抑压个人,是共产党历来宣称的哲学。白皮书的其它文字,还有中共 总书记江泽民在接受《华盛顿时报》原主编采访时说的一番话,也或隐或显地表露 了这种哲学。 江泽民说:“没有社会的稳定,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 社会的进步;没有全社会的进步就不可能实现人类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民主、自 由、人权都将成为一句空话。”其实,他这一段绕口令应该倒着说:没有民主、自 由、人权,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将成为一句空话”。 被曲解了的生存权 白皮书声称人权中最首要的是生存权,这是它讲得最理直气壮的内容,因为中共 领导历来认为,解决了中国如此巨大人口的“吃饭问题”或“温饱问题”,是中国 共产党最大的成就,现在,他们又把这解释为自己对人权的最大贡献。今年五月九 日在人民大会堂的一次会议上,江泽民重申,在中国讲人权,“首先要使十一亿中 国人吃饱饭”。 这里暂时不去讨论中国共产党四十多年间是否真正解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 部人口(例如边陲山沟中的村民,监狱和劳改农场里的犯人)的吃饭问题,不去追究 六十年代饿死几千万人口的公案,也不细辨如果其它政党(如国民党)在大陆执政会 不会把吃饭问题解决得更好或者更糟。就中共所宣称的生存权理论本身而言,它至 少有以下两点缺失。 首先,把生存权缩减为吃饭权或温饱权。白皮书说得很清楚:“人民的温饱问题 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这种把生存权等同于温饱的说 法,实际上偷偷地取消了生存权的其他重要方面。例如居住问题,交通问题,性生 或和后一代繁衍问题,还有基于健康,生计或安全原因(这些都是生存方面的因素) 而迁移居住地的权利等等。 看来中国古人对人的生存本性要比共产党人考虑得周延一些。“食、色,性也” 的说法还同时顾及了人在温饱以外的另一种自然(生存)本能。它比“温饱至上论” 来得进步。事实上,中国大陆四十多年来当权者对人的正常性生活的压抑摧残,也 是一个严重的人权问题,其后果之恶并不亚于让这些受害者处于饥饿或半饥饿状态 。 要知道,现代中国人早已经不以填饱肚子为满足了呀。对照你们领导阶层及子女 们“现代化”的生活方式,把老百姓的生存权只限于温饱水平,是否太残忍了些? 需要说一下迁徒的自由权利,这也是生存权的内容之一。在一九五四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中,原本载有公民具有迁徒自由的权利,后来的宪法文本中取消了 这一权利。实际上,人的迁徒权是从动物为寻找生存资源及躲避自然灾害或强类袭 击的安全保护本能中延伸过来的,是人从自然界带进社会的一种权利,是属于最起 码、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如果这一人权没有被中共当权者剥夺以及被户口制度强制 约束,那么,在以往的天灾人祸中,受害者可以使用逃跑的权利(包括跑出国门移民 他域)而减少死亡。 其次,把人的生存权降低为动物的生存权。 从白皮书的行文次序来看,它是把人的生存权排除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权 利之外的。严格来说,这种“生存权”只是让人作为动物一样活着的权利,并不是 人的生存权。人的生存权是社会主体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的权利,即使说到衣食住行 ,也是人的衣食住行。(人的吃饭便不只是充饥而成为美食,穿衣不只是御寒而具有 遮羞及装饰的美学意义。)人的生存权包括其自然方面(与动物类似)及社会方面(与 动物不同),要比自然界中动物的生存权广泛得多。所以,当《世界人权宣言》第三 条把“自由”与“生命”、“人身安全”列在一起时,它说的正是人的生存权—把 “自由”表达为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所以,当中国人或在校园内或在广场上要求享 有政治民主、思想和言论自由、人格与个性尊严及平等的法律地位时,他们只不过 要求了真正的人的生存权而已,一点也不过份。 问题在于中共当权者对人的生存权的理解太狭窄了。 对真实性的怀疑:三个悲惨时期被疏漏 白皮书在前言中自誉中国人权具有三个特点,最后一个就是“真实性”。它说“ 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同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 。 我承认白皮书说了不少真话。但也说了不少假话。上面一句可谓是最大的假话。 在中国大陆,一个最大的社会弊病恰恰就是纸上写的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很不一致 。这一点从白皮书的文字中也看得出来。自第二节下半部分开始,到第九节,在讲 到政治、社会、司法、宗教信仰等权利时,白皮书大段大段引用“中国宪法规定” 、“中国法律规定”如何如何,而没有说实际生活中如何如何。这样的文字有二十 一处。 要一一驳斥是很费时间的,让我信手取来两段吧。第四节第一段说“中国宪法规 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这句话当然 是“真实的”。可是,在美国国务卿裴克访华期间,戴晴女士被送到北戴河“休养 ”五天,侯晓天女士被送到一家“宾馆”看管了三天,也是真实的,这两个“真实 ”是如此不一致,白皮书作者说如何解释?第四节第六段说“中国法律规定,参加劳 动的罪犯每天劳动不超过八小时”。让我们看看遍布边疆地区的劳动农场地,不要 说在押犯人,就是刑满释放留场的非犯人,甚至前来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知 识青年,也远远不止劳动八小时。 为了避开这些铁的事实,白皮书有意出现了三大时期的疏漏:第一,漏掉了一九 五七年反右斗争时期;第二,漏掉了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六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白皮书仅有两处用“在历史上甚至出现‘文化大革命’那样严重破坏民主与法制 的现象”的句子带过;第三,漏掉了一九八九年天安门事件中动用坦克、机枪对市 民学生的流血镇压。白皮书也有两处用模糊的文字暗示了这一事件。一是说一九九 0年全国各地监察机关对各种案子审查后“决定不起诉的有三百五十七人”;一是 说一九九0年,“中国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刑讯逼供案件四百七十二件”。 白皮书的疏漏显然是有意的。“反右”、“文革”、“天安门镇压”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史上最严重大规模摧残人权的事件。中共领导人有责任向全世界公布在这三 个时期中,有多少人被错抓、错判、错关、错杀。有多少人被剥夺了政治、思想、 言论自由的权利甚至生存或生命权利。毛泽东曾经公开承认过“超过秦始皇一百倍 ”,“坑”过四万六千名知识分子,中共官方资料也承认过“文革”期间非正常死 亡人数达二百九十万。现在,是完整地、彻底地公开了这三个历史事件中悲惨的人 权状况的时候了。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下决心这样做了以后,被称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权状况》或《中国大陆人权状况》的文件才是真实的、可信的。 我们等待着这一诚实的文件面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