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维辛斯基挑战的张宗厚 ·胡 楠· 维辛斯基早已作古,他参加建筑的苏联专制大厦也已崩溃。但是,这位三十年代 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的幽魂依然在中国大陆游荡,维辛斯基法学体系统治了 中国法学四十年之久,并在近年“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中、镇压 天安门群众运动中、反对“和平演变”斗争中,为中共提供了“法理”依据。所以 在中国大陆敢于向这位死者挑战者,绝非等闲之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两位,一是 于浩成,一是张宗厚。 从八五年以来,张宗厚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法的性质和法的作用等一系列法学 基本理论的新解释,向维辛斯基法学理论公开挑战,引起了一场法学界的地震。不 过就知名度而言,张宗厚远逊于于浩成,属于后起之秀。我出国之后,听说他任常 务副所长的首钢中国法制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在“六四”之后不久即遭撤销。 如同当今中国大多数精英人物一样,张宗厚也有一段颇为奇特的经历:乡下孩子- 大学念数学系-新闻记者-新闻研究生-政治评论员-法学家。 “不幸”带来“幸运” 张宗厚一九四五年出生于河南孟津县,那是黄河之畔,商朝末年“姜子牙大会八 百路诸侯于孟津”、出兵讨伐殷纣王的出发地。家中姐弟六人,张宗厚排第四,却 是唯一一个跳出“农门”者。为了供他上初中,学费是卖了家里取暖的铁炉子凑齐 的,上高中的学费则是向邻里求情借贷款的。六四年他高中毕业时,选择了据说吃 饭不要钱的上海华东师范大学数学系。 大学三年级时,文革开始,张宗厚最初也是积极参与者。后来却天真地上书北京 ,指出不该以清队为名使百分之三十的学生挨整,在一次会上,他还为陈毅辩护。 幸亏出身“贫农”,没有被及时“揪”出来。只是在大学分配时,被充军到中苏接 壤的新疆阿勒泰地区一个农场,接受“再教育”。 两年之后,一次不幸的事件使他走上了幸运之途。在农场劳动时,由于劳累过度 ,张宗厚晕倒在联合收割机上,腿部被机器打伤。养伤期间帮助农场办黑板报,不 久被新疆自治区广播电台看中,从此开始了他的新闻记者生涯。 一九七八年,张宗厚考取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的研究生,毕业后一度留 在研究所工作。他与朋友合着的《新闻学初探》、《新闻学再探》、《简明新闻学 》,经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后,被许多大学作为教材使用。在这些著作中,作者含 蓄地批评了“新闻是阶级斗争产物”的观点,认为新闻业应将满足人民的“知”与 “闻”的需要为第一宗旨。 主张建立新闻自由制度 张宗厚是中国新闻法最早的研究者之一,八一年开始陆续在《百科知识》、《中 国新闻年鉴》、《民主与法制》等刊物上发表文章,呼吁尽快制定《新闻法》。他 认为,制定《新闻法》,就是在新闻活动领域里实现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转换,把对 新闻活动的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使公民和新闻从业员的新闻自由权利受到法律 保障。他应邀为全国人民代表起草了建议新闻立法的提案,当时中共领导人批示:“ 同意”。但后来人大正式起草讨论新闻出版法,却将张宗厚排除在外,主要原因是 “太放肆”。 例如在一次新闻学座谈会上,张宗厚提出“记者对事实负责,报纸对法律负责” 的原则。有些人听了大为愤怒,认为那样作就完全违背了党的新闻工作原则。 张宗厚还说:从世界各国的历史来看,对新闻活动的管理大致有两种形式。一是追 惩制,一是预防制,先进、民主的国家大都采取追惩制,而预防制是一种很落后的 制度。希特勒在二次大战期间和国民党政府在抗战期间实行的是预防制。中国应当 改变现行管理制度,实行以追惩制为主,以预防制为辅的办法。新闻法的着眼点, 应当是保护新闻自由,尤其是保护批评自由。在建立新闻自由制度的同时,应开放 报刊登记制度,让公民有自由办报的权利。 这些论调在海外看来,可能不足为奇。但在新闻自由长期受到钳制的中国大陆, 却是“逆耳之言”,甚至成了“资产阶级自由化论调”。 震动法学殿堂的法论 一九八一年,张宗厚撰写了一篇颇有见地的论文《试论一定的法是一定物质生产 关系的产物》,文章否定了维辛斯基关于“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和阶级社会特有的 现象”这一说法,在当时引起一阵不大不小的风波。 一九八三年,经创办不久的《中国法制报》负责人与《人民日报》社长胡绩伟协 商同意,张宗厚被调入《中国法制报》(现改名《法制日报》),任评论部主任。这 就使他不断接触更多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从而为他进一步由新闻转向法学基本 理论研究提供了有利条件。 一九八四年十月,张宗厚到湖北沙市采访,一位青年女工问他:“书上说,法律是 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我国,当前谁是统治阶级,谁又是被统治阶级呢?”堂堂评 论家无言以对。 一九三八年,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维辛斯基给“法”下的定义是:法是以立 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 活规则的总和。法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出现的。因此,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此后,苏联法学教科书正式采用这个定义。自五十年代起,中国的法学教材也一 直沿用这个定义。并将“法理”用到具体的立法、司法实践中,为践踏人权提供了 “法理”依据。 但是,在八十年代中期,这一神圣不可侵犯的经典解释遇到了严重的挑战。 八五年八月下旬,在北京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成立大会上,刚刚被选为该会理事 的张宗厚尖锐地指出:不论从历史事实出发,还是面对现实或可以预见的将来,都不 能认为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不能把法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或“阶级 斗争的工具”。他认为: 法是从原始社会即已产生、到将来(如无阶级社会)还将继续存在的长期历史现象 。 一定的法是一定物质生产关系的产物。法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主要表现为社会管 理、保护人民权利、调整经济关系等功能,体现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广大人民的 意志。 法的定义应该是:法是由国家或社会公众管理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强制力保证 施行的,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归定的,调整社会和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会后,张宗厚将自己的发言整理成一篇万言书,以《对法的三个基本概念的质疑 》为题,在一九八六年第一期《法学》杂志上全文发表。 这一系列新观点,在中国法学界引起了一场激烈论战。 有人提名他当司法部副部长 法学界一些权威人士对张宗厚的新观点不屑一顾,并用讥讽的口吻说:“张宗厚连 正规的法学理论课程都没有学过,他不配谈法律。” 有人更指责张宗厚的新理论是异端邪说,从根本上否定马克思关于国家与法的学 说,是自由化思潮! 支持者则说,张宗厚从根本上冲击了法学界的僵化观点,将改写中国法学的基础 理论。 《法制日报》社则有议论:张宗厚不务正业,爱出风头。 不过,张宗厚的观点引起了中共高层领导人的关注。当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万里 看到张文后,批转乔石、胡启立阅,认为张的观点很有意义。张宗厚的文章还被列 为“中共中央传阅文件”分发有关领导。不久,当时任总书记的胡耀邦也对此文作 了批语。赵紫阳亦过问了张宗厚的工作情况。有人甚至提议让张宗厚担任司法部副 部长。 但是,政法系统的某些权威人士持坚定否定态度。到八六年底、八七年初“反对 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动中,张宗厚竟被禁止发表文章达半年之久。 这段“不幸时期”却使张宗厚阅读了古今中外大量法学著作。他后来发表的几篇 重要文章也是这个时期写成的,如《权力制约论》、《依法治国论》、《公民主体 论》、《社会监督论》等等,后来被收进由云南出版社出版的《法学更新论》一书 。 八八年五月,全国法学理论讨论会在珠海召开,笔者在会上又听到了张宗厚的新 论:“现代法学,决不是阶级斗争学,也不同于以规范分析单元的法律学,它是以商 品经济为基地的,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的,以权利义务为分析单元,以系统科学和多 维视野为分析方法的现代科学。”张宗厚私下曾告诉我,他准备迎接一场激烈的辩 论,不料竟是热烈掌声,连一位长期与他“打笔战”的法学家也表示支持。会后, 他在上海《文汇报》发表《现代法学乃是权利之学》,在《深圳法制报》发表了《 法文化的重构》,在《蛇口通讯报》发表《以历史悲剧的血与火重铸中国现代的法 文化》等文,均引起很大反响,被多家报刊转载。 但这些成就更使他在《法制日报》难以容身,他下决心调到了民间研究机构-首钢 研究与开发公司(由首钢董事长周冠五兼任负责人),与于浩成创办了中国法制与社 会发展研究所,于任所长,张任常务副所长。八八年十月我去北京参加“十年法制 建设讨论会”和“首届全国现代化讨论会”,见到张宗厚意气风发,正准备展开一 系列学术活动,包括他与我所在的单位合作召开一个由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学 者参加的“一国两制三法四方”讨论会(后来因为“六四”而流产)。 他与曹思源联合主持的“修改《宪法》讨论会”在“六四”之前如期召开,却惹 怒了中共高层。曹思源后来要求召开人大会议解决“学运”危机被捕,张宗厚刚开 张不久的研究所则被勒令停办,所长于浩成一度身陷囹圄。 对“以法治国”的质疑 “以法治国”,这是文革结束后不久的热门话题,也是邓小平提倡法制建设的一 个口号。张宗厚却提出质疑。他认为,“以法治国”要求规定明确的法律公布于众 ,在法律的施行与适应上,对每人都一样,但那“法治”不过是为封建统治者服务 的另一种方法。说穿了,那种“法治”决不是我们今天所需的法治,而依然是人君 之治。若今天还要沿用,那就与现代民主社会大相径庭了。 张宗厚进而提出中国迈向现代法治之路的十条原则: 一,自由原则。自由是作为公民的神圣权利而存在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政治自 由和思想自由等,也就是宪法中和其它法律中体现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思想权 利等。 二,平等原则。必须在制度上改变官本位。 三,公正原则。不公正的法律条文和司法,比没有法律更坏。 四,民主原则。这是在承认自由、平等、公正等原则的前提下,保障公民参与决 策的一种机制。 五,效率原则。它有两重含义:一是法治优于人治之处,正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 靠个人权威管理社会的小手工业方式;二是法治对人的自由权利和自主性的保障, 使得社会成员的活力和创造性得到发挥。 六,制约原则。权力必受法律制约。 七,监督原则。立法、执法以及政府行为必须公开,这是监督的前提。 八,公民主体原则。公民是法律的主人,是权利的主体,“法无明文不为罪。” 九,司法独立原则。 十,法律至上原则。法治的尊严正在于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尤其对于手 中握有权力的人。如果权势者可以无视法律或破坏法律,那么法治必然荡然无存。 对于生活在西方法治社会的人来言,笔者所辑录的张宗厚所提出的法制原则,毫 无新意,因为这些原则的精神已渗透到现实生活中,对于法学家来说,则似乎更不 值得一谈。然而,在当今中国大陆,能将这些思想传播出去的人并不多,而这恰恰 是中国最重要的现代启蒙。张宗厚正是这样一位启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