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盟建党 弊多利少 ·胡 平· 在这次民阵理事会与民联联委会的联席会议上,与会者就未来两组织合并后的名 称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来,在民阵理事会和民联联委会分别讨论此一问题时,双方 都没有把合并后的组织“升级”为党的意见列为第一优先。然而,等到双方再坐在 一起协调表决时,严家其先生提议把“中国民主党”作为第一优先提交给未来的联 合代表大会。倘若联合代表大会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通过了这一名称,那么,合 并后的组织就将成为一个党。严家其的这个建议,在未经与会者认真讨论的情况下 匆匆付诸表决,并且获得了民阵理事与民联联委的最高票支持。事后,我和另外几 个参加会议的朋友提出了不同意见,家其当即表示对他原来的主张加以修正。但由 于时间关系,我们的修正意见并未付诸表决。在次日公布报端的会议公报上,仍然 是把“中国民主党”列为第一优先。会后,我又听到了一些人的不同意见。特别是 一些没来参加这次联席会议的民阵、民联成员,他们对于要把合并大会变成组党大 会的提议感到不理解。事实上,这一主张已经在民阵、民联内部引起某种混乱。有 鉴于此,我感到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讨论。 有些成员,从程序和规则的角度对家其的主张提出异议。他们指出,民阵“二大 ”和民联“五大”的有关决议,仅仅是授权各自的理事会或联委会筹备合并事宜, 并没有授权他们筹备组党。因此,在这次联席会议上提出组党的主张就是不合适的 。再有,既然在联席会议的头一天,民阵理事会在讨论新组织的名称时,已经通过 了把“民主中国联合阵线”作为第一优先的提议;那么,身为民阵理事的严家其先 生也就不应该在第二天的双边协调会议上又自行提出把“中国民主党”列为第一优 先的主张。 在我看来,以上两点批评都值得重视。否则可能在两个组织内部引起不必要的争 端。 我个人不赞成把合并大会变成组党大会,主要倒是出于另外的考虑。问题在于, 假如我们在未来的联合代表大会上首先就提出组党的主张,又假如这一主张经由大 会的多数赞成而正式通过,我们把那些不赞同此一主张的代表置于何地?我们把那些 不打算入党的盟员置于何地?用这种方式组党,其实不仅仅是组党,它同时也是在毁 盟。一旦民主党宣告成立,原先的民联、民阵就不复存在。热衷于组党的人固然有 了新的归宿,但那些不肯入党的盟员却从此“无家可归”。 家其说,如果没有百分之五十的代表同意就不要组党。这话没有什么意义。因为 倘没有多数代表的赞成,毁盟建党的主张本来就通不过。但问题是,即便有过半数 、甚至三分之二多数的代表同意把合并后的组织升级为政党,那依然是不妥当的。 民主,不只是意味着少数服从多数。民主也意味着相互尊重、相互容忍。只有在那 些必须作出排它性决定的问题上,我们才用得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民运组织可 以有多种形态。任何一种形态都无权凭借着多数的力量去否定、去取消别的形态。 无可否认的是,象民阵、民联这种形态的民运组织,有其存在的权利,有其存在的 功能,有其存在的价值。可以肯定的是,并非每一个民阵、民联的成员都必然会同 意入党。毁盟建党的直接后果是,它使得相当一批原民联、民阵的成员失去了他们 的组织,被抛置于民运组织之外。众所周知,中共为了打击海外民运,千方百计地 要让民运组织的成员脱离民运组织。而我们的广大成员,尽管不少人有着这样或那 样的具体困难,但基本上都坚守立场,继续留在组织之内。虽然有些成员参加活动 不甚积极,然而他们坚持作为民运组织成员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对民运事业的有力 支持。一旦我们毁盟建党,那就等于是把相当一批成员赶出民运组织,这实在是给 中共帮了大忙。 也许有人会说,那些不愿入党的成员可以重新再搞一个组织嘛。这话不对。第一 ,别人本来就是有组织的,他们有权保持原有的组织。我们凭什么要拆掉它而要别 人重建?第二,在不愿入党的成员中间,许多人在政治上不是特别活跃、特别主动。 在民运非高潮期成立新组织又有很多困难。因此,要这些成员重建一个组织,恐怕 很难实现。第三,如果组党派凭借多数,强行解散了原有的组织,迫使不肯入党的 成员另立山头,这就搞得人家心里不痛快,难免没有被抛弃的感觉。在这种背景下 成立的新组织,必然和民主党有疙瘩,不利于彼此之间的合作。 我要提醒一点的是,参加这次联席会议的人,以及可能参加未来联合代表大会的 人,大体上都是民阵、民联内部较积极、较主动的成员。在他们之中,愿意入党者 也许比例较高。但这并不等于说在整个民联、民阵四千名成员中,愿意组党者也占 有相同的比例。因此,如果我们仅仅根据联席会议或联合代表大会上的票数作出决 定,我们很可能会低估了持异议者的绝对数量。 世界各国民主运动的经验无不证明,在一党专制尚未结束、民主政治尚未开动的 阶段,民运力量保持一种强调最低纲领的、更为宽泛的组织形态,从而吸引尽量多 的人们参加、并力争最大多数的人们同情,无论在战略上还是策略上都是十分必要 的。这就是说,民阵、民联合并后,保持原有的纲领和原有的组织形态(具体架构和 细则当然可作修改)是十分必要的。热心组党的人士自然可以去组党。但组党不必、 也不该毁盟。因此,合并后的组织名称仍是以联盟、阵线或联合阵线一类为宜,组 织纲领也应在原则上保持不变。这样做合情合理合法,对海外民运也是有利无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