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处理六四问题的几点意见 李鹏在第十七次国务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前后,在我国首都北京和几个重要城市发生的这场反革命动 乱,在我们的政治生活中造成了很深的伤害和不良影响,它使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 区对我们的改革开放路线产生了或多或少的误解和怀疑。两年多来,这一现象使我 们的工作受到了很多阻力和干扰,尤其是国家的进出口业务和技术引进工作受到了 严重的影响。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对六四后造成的这种局面进行思考,在政策上采 取一些调整性和补救性的措施,以此来改变目前不利于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 国内国际不正常环境。为了更好地贯彻邓小平等同志制定的安定团结、把国民经济 搞上去的总体战略方针,有必要对六四以后的一些问题采取缓和和淡化的处理方式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党的政治路线在全国贯彻,才能使一些帝国主义分子和一 些反共、反革命组织和国家妄图在我国实现“和平演变”的战略彻底破产……。 (下面是淡化处理六四后遗症的具体建议,为了便于概括,由编者加上分节序号 ) (1)由于六四暴乱所造成的极端局面,使政府在这次平暴过程中处理过严过重, 造成不适当量刑的现象,这由于我们忽略了十年改革所形成的民众心里因素,造成 不必要的政治紧张空气。为了弥补这一失误所造成的影响,建议采取对量刑过重的 刑事犯罪分子重新量刑,并对已经镇压的,处理过重过严的人犯亲属进行适当的解 释工作,并给予生活困难的亲属予一定生活抚恤,使其充分体会到政府的宽容。( 待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时应责成有关高检、高法等部门具体会商减刑和 抚恤的方式和方法,做到有法可依。) (2)建议对平暴镇压中的误死误伤人员,重新界定死伤性质,无论死伤,一律按 国家劳动部颁布的工伤条例处理,并颁发工伤证明书,由国家民政部门负责执行补 偿。但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反政府、反革命行为的死伤人员应不在此例。 (3)建议对六四期间逮捕的无刑事犯罪行为的反革命犯,采取适当量刑的方式, 在有悔改表现后以特赦形式宽大处理,以此来促使他们悔过自新。但必须严格掌握 政策尺度,绝对不能采取无罪释放的方式。另外,对一些动乱敏感地区,则应根据 那里的具体情况,允许各自掌握量刑尺度和赦免方式,不宜搞全国一刀切的做法。 (4)对于六四期间因重大刑事犯罪和政治原因逃往国外的人员,暂时不改变处理 方式,拟应等待日后时机成熟之后再做妥善处理。 (5)在此建议由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执行期间,不宜在新闻媒介中进行重 点宣传,也不宜组织全民进行学习讨论,以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争论和矛盾。这一 工作应采取对直接执行单位直接领导的方式进行。并应明令其他无关部门不得随便 介入这项工作。 (6)应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和平演变”和安定团结的教育,充分使人民群 众理解政府这一政策的意义。应着重防止由于这一政策的执行所带来的不良倾向和 思想混乱。并应大力狠抓社会治安问题,并确保全国的安定局面。 (7)对六四的处理过程中的众多工作失误(前期),国务院工作系统有不可推卸 的责任,我作为国务院总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六四问 题作出明确的结论后,根据这一失误造成的严重程度给予我应有的处分。(关于国 务院对六四事件的平暴调查报告另发) (此发言刊载于:中共中央办公厅编《国内情况通讯汇编》一九九二年元月十五 日版。全文共约八千字,本文有删节。着重处为原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