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柏林·北京 ----对“依法杀害平民”的法律追究 ·杨漫克· 在冷战时代,东欧的持不同政见者发明了一个用正义制止邪恶的方法:记变天帐 !他们告诉为共产党效劳的警察和士兵,不可作恶,不可杀人,因为群众会记住你的 罪恶。一旦变天,共产政权垮掉,作恶杀人者,终将受到惩罚。 这个警告应验了。今年初,柏林法庭判决两名前东德士兵有罪。他们在八九年二 月执行任务期间,枪杀了一名企图翻越柏林墙的二十岁青年。此案在柏林引起轰动 。 主犯亨利西现年二十七岁。一九八九年二月六日,他与其他三名士兵一道在柏林 墙东侧值勤巡逻。当二十岁的青年捷昂伏洛依企图逾墙时,亨利希按照命令开枪, 打死了捷昂伏洛依。捷昂伏洛依是柏林墙被冲垮前的最后一个死难者。在这个被成 为“死亡地带”的柏林墙下,计有二十多逾墙者被士兵射杀。 此案引起一场法律和新闻争议的原因是:士兵亨利希争辩他当时所作所为“只是 遵守命令”,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他没有杀人的动机,而是在为国家和宪法尽 公民和士兵的职责。 这个问题早在四十多年前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上便提了出来。纽伦堡离柏林二三 0英里,因审判纳粹战犯而著称于世。士兵亨利希提出的自辩,当年纳粹的余党也 曾提出过,他们若不执行希特勒的命令,自身生命安全亦将受到威胁。然而“纽伦 堡公约”中却定下这样的法律原则,执行希特勒本人命令所犯下的罪亦不能被赦免 。 在柏林法庭上,审理亨利希案的法官希德尔依据纽伦堡判例驳回了被告的申诉: 即使亨利希所作的按照前东德法律是适当的,甚至是必须的,但“并不是所有合法 的行为都是正当的。”他指出:“在二十世纪末,人们没有权利抛弃自己的意识, 而在当局的命令下杀人。”他判决亨利希三年半有期徒刑,判开枪的另一士兵两年 徒刑,另外两士兵没有开枪,无罪释放。 但舆论界对此判决却沸沸扬扬。赞同判决者认为,这些士兵执行任务时,可以朝 天开枪,而非打死逃亡者不可。另一些法律学家则争辩说:纽伦堡法规中明文指出 ,判断执行者是否有罪的标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道德的选择是否可能?”甚 至许多崇尚人权的人,对希格尔的判决都不尽赞同。他们认为这些士兵被误导犯罪 ,依法犯罪。他们也许比一般人更有同情心和人道色彩,但是又是绝对服从命令和 依法行事的人。 华盛顿的法学教授荷曼·斯瓦茨对此评论道:“在这些士兵眼中,也可说在许多 普通人的眼里,法律的道德就是至高无尚。在法律和道德冲突时,他们会恪守法律 。因此,在道德上他们并没有罪。要求他们在当时象英雄一样有勇气和有高度的判 断力,而让昂纳克之流首犯逍遥法外,简直是对法律的歪曲。” 实际上,纽伦堡原则在更早的时候就成为法律事件中的一个难题。例如一九二一 年,德国法院便判决两名水手杀掉救生艇上的无助的乘员有罪,尽管水手是在执行 船长的命令。同样的案子在近些年来也非罕见。枪杀越南平民的凯利中尉案是一个 典型。伊朗门丑闻中的诺斯中校也面临同样的难题。 纽伦堡法庭与柏林法庭的案子,尚有一些戏剧性的不同。纽伦堡法庭的罪犯,均 是资深的,意识形态和信仰复杂的第三帝国官员;而柏林法庭的罪犯却是最低级的 、年轻的士兵。按照当年纽伦堡法庭美国代表团大律师泰勒的定义:这些低级的士 兵是“傻子”或“没用的人”。他们不懂政治,因此,他们在涉及政治的犯罪中不 能负全部的责任。 希特勒躲掉纽伦堡审判,是因为他自杀了。昂纳克,东德共产党头子,一九七四 年亲自颁布射杀柏林墙逃亡者的命令,现在却仍然活着,安居在莫斯科。让这些士 兵为他服刑的确有点讽刺。因此,东德的一些社会党团曾要求戈巴乔夫将昂纳克引 渡回国接受审判。 此外,纳粹党人的罪行是史无前例的野蛮方式的大屠杀;而柏林墙的四名士兵却 是按照公布的法律执行任务。在火药枪发明后,世界各地的警察在同样的情况下都 会依法开枪。除了亨利希等四名士兵外,还有三百名前东德边界守卫因同样的罪名 被起诉。 “纽约国际人权联盟”的大律师黛恩·奥伦里奇尔认为,这是一种放掉大鱼,处 罚小鱼的滑稽剧。但是她补充道:“即使昂纳克罪大恶极,犯了罪的小鱼仍然应当 依法追究。你不能说,全世界的昂纳克都伏法就好了,士兵也就没有烦恼去执行或 违背不道德的命令了。”她认为:“必须在那些最后环节操纵着人们生命的下级公 务员中建立道德的责任感。” 在许多德国人的眼里,亨利希案的士兵们的罪行,不是法律细节,而是道德细节 :他们为昂纳克服务时是否积极?他们不服从命令会不会受到处罚?比如朝天开枪 ,有意放条生路给逃亡者行不行?有人指出,希特勒的士兵如拒绝屠杀犹太人,会 遭受严重的军纪处罚。但昂纳克时代让人跑掉并没有受到严重处罚的例子。因此, 这些士兵“单纯服从命令”并非迫不得已,因此在法律上不可以此为自己开脱。 到柏林墙执勤,过去是一项有前途的分配。一位前军人指出:“士兵们有权利拒 绝被选派到柏林墙去”。但是那里的勤务有优厚的待遇。 正如一些评论所指出的,每一个士兵当时都有权利和可能性拒绝被派往柏林墙执 行杀人的任务。而选择待遇不好的勤务。正在撰写一本有关前华沙条约国家有关法 律的作家蒂娜·罗森柏格指出,即使冷战最紧张的时期,伦理上的约定还是存在的 ,即人们可以拒绝诸如杀人这样一些特殊的工作。如果警卫放过一个逃亡者,他只 是遭遇被羞辱,嘲弄,以至降级,关禁闭等非摧残性惩罚。纳粹德国时代的军犯, 也不过如此。 越战时代美军中尉凯利射杀平民一案中,法官陈述判断有罪与否的根据是“普通 意义上和知性的常人,面对这种情况时均认为是错误的行为。”密西根大学法学教 授耶鲁·卡密沙认为,杀人在一个人从出生时就被教育是犯罪的。《洛兹犹太区编 年史》一书的作者杜柏罗茨斯基认为,屠杀平民的行为一定要受到惩罚。“所有屠 杀的专制国度之所以得以强大,正是因为每个人都不再思考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我 们常常忘记残忍的行为发生在常人之间,而非魔鬼之间。” 中国是一个充满屠杀平民记录的国家,从秦代坑赵卒四十万到“六四”北京街头 的镇压,历代专制者皆视之为理所当然的政治需要。对于一个法律意味着惩罚而非 权利的国度而言,刽子手通常是不会受到追究的。柏林墙士兵案对国人来说,是一 个新鲜的观念。文革时代那么多人被打死而最终只有四人帮是有罪的,毛泽东的牌 位继续供着香火。没有多少人对文革自我忏悔。 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六四事件如同七六年的天安门事件一样获得平反,在长安街 上开枪的士兵也会被死者的家属提出起诉。那时,柏林墙士兵案或许会成为中国法 庭所援引的判例,给予我们的法律一些充实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