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章程草案的两点异议 ·胡平· 最近,民联民阵联合工作委员会通过决议,决定向联合代表大会提供一套唯一的 章程草案。对此,我有两点不同意见。 一、在新章程草案中,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或自相矛盾,有些规定明显地弊大于 利。 例如,新章程草案规定采用三权分立制,但同时又规定主席、副主席不采用搭档 方式竞选。这两者就构成了内在的冲突。众所周知,在三权分立的美国,行政部门 系由总统全权负责,副总统和内阁成员可对各种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开展讨论, 但不进行投票表决而由总统单独作出决定。为了保证行政部门的全权,总统与副总 统的选举就应当采用搭档方式。 如果不采用搭档竞选,会引出哪些弊病呢?首先,不搭档竞选,总统和副总统很可 能分别由不同政见或不同党派的人担任。这样,在总统因故不能视事而须由副总统 代行权力时,便会出现政策的不连续。其次,因为总统和副总统的政见很可能有重 大区别,当两者意见发生冲突时又该怎么办?无非是两种办法,一是诉诸表决,但这 样就否定了总统在行政部门的全权,破坏了行政部门的效率。三权分立制中,总统 的权力本来就受到独立的立法部门的有力制约,如果再出现行政部门内部的挑战, 总统处于内外夹击,根本无法推动自己的主张,由此导致三权的严重失衡,制衡是 指制约与平衡。在各种权力失去平衡的地方,民主本身也就受到破坏。 另一种办法是规定副总统必须服从总统。然而,假如副总统的政见本来就与总统 不同,凭什么要求副总统放弃自己的观点?既然副总统是独立选出的,他就应该坚持 自己原先的主张,否则等于是否定了选举的意义。 打个比方,假定在美国,布什当选为总统,柯林顿当选为副总统,那会出现什么 局面呢?如果你承认柯林顿有权反对布什,布什还算什么行政部门首长?如果你要求 柯林顿必须服从布什,柯林顿就不再是柯林顿了。选民们是因为赞同柯林顿的政见 才投票给柯林顿的,但柯林顿一旦当选为副总统则必须放弃自己的政见转而服从布 什,这岂不是对柯林顿选民的公然嘲弄?早知如此,当初何不干脆选奎尔算了。 我们知道,美国宪法最初并未规定总统与副总统的选举办法。曾经一度,美国人 也没有采用搭档竞选。在第一任、第二任总统期间,总统是华盛顿,副总统是约翰 ·亚当斯。两人恰好同属于联邦党人,倒也相安无事。但是到了第三届总统大选, 选出的总统是约翰·亚当斯,副总统是杰弗逊。一个是联邦党人,一个是反联邦党 的民主共和党人。这就出现了冲突。所以到后来美国人才逐步采用搭档竞选。我们 放着已有的成功经验不管,重新去走前人走过的弯路,那显然是不明智的。 新章程草案还规定,在选举主席、副主席时,得票多者为主席,次者为副主席。 这正好又是重犯了前人犯过的错误(美国原先也是这么做过)。这种办法的最大弊 病是它很容易导致大量的幕后交易。举例来说,有甲、乙、丙三人竞选主席和副主 席,其中甲、乙二人更优秀,更势均力敌。我认为甲最好,乙次之,我只好在票上 写下甲、乙二人的名字,但这样投票反映不出我的偏好,所以不能准确地表达选民 的意愿,本身便是一个缺陷。反过来,支持乙的一派人,正因为考虑到甲是最有力 的竞争对手,为了达到让乙当选主席的目的,他们很可能把甲排除在外,只写上乙 、丙二人的名字。这样下来,乙会当选主席,甲甚至连副主席都保不住。不仅如此 ,乙派为了确保胜利,很可能在第一轮联盟委员的选举中就采用这种暗中配票,打 击对手的策略。力图使甲连联盟委员都当不了。在这种选举办法中,如果一方采用 打击对手的策略,另一方不采取,则前者胜后者败。如果双方都采用打击对手的策 略,则两败俱伤,第三者渔利,那个多数人都认为不宜于出任主席的人反倒最可能 当上主席(一部分人选甲和丙,另一部分人选乙和丙,最后丙的得票最高)。 根据著名的阿罗定理,我们知道,没有一种选举办法是十全十美的。但这并不等 于说各种不同的选举办法没有优劣之分。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对于一种给定的制 度架构,应当考虑有一套相应的选举办法与之配合。如果选举办法不合适,会严重 地损害制度的正常运作并造成有悖于制度设计初衷的不良后果。美国是最早采用三 权分立制度的国家。经过了多年的尝试与改进,美国才确定了如今我们所熟悉的总 统与副总统搭档竞选的办法。大家知道,我对于民运组织是否适于三权分立是有疑 义的。但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如果我们要采用三权分立,我们就必须保证主席在行 政部门的全权,从而保证行政部门的有效性。这就要求我们实行主席、副主席搭档 竞选的办法(除非你不设立副主席一职)。而工作委员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不幸是和 它所主张的三权分立构架不配套的。 二、本来,在工作委员会成立之初,就专门设立了章程起草小组。该小组的任务 是提交三套不同模式的章程草案供联合代表大会参考。早在今年八月旧金山会议之 前,章程起草小组就圆满完成了它的使命。既然如此,工作委员会又何必多此一举 ,再把它们改成唯一的一套呢?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只是筹备联合代表大会,它既不应 该,也未被授权用自己的观点倾向去引导大会。也许有人会说,我们只是推荐,一 切仍取决于大会的选择。然而问题在于,你们既然以工作委员会的名义,通过正式 表决的途径,最终向大会提交唯一的一套模式,这在事实上就是用自己的意见去影 响大会、引导大会。这和工作委员会提供唯一的一套等额候选人名单的做法,只是 五十步与百步之差。 作为章程起草小组的一个成员,我还清楚地记得当初被委托起草章程的目的。我 们的目的并不是拟定出我们认为最佳的章程方案。我们只是把在全体会(盟)员中已 有的几种不同意见分别整理成形而已。我们的工作毫无厚此薄彼的意味。它纯粹是 中性的。它只是涉及技术问题而不涉及观点倾向问题。因此它就避免了一切操纵或 左右大会的嫌疑,而给大会本身留下了充分广阔的选择空间,同时又有效地节省了 代表的时间与精力。工作委员会有关章程草案的决议却使问题变了样。它既然把它 认为最好的唯一的一套模式推荐给大会,那势必使得其他不同的意见在大会上得不 到公平的竞争机会。如果代表们不肯囫囵吞枣地接受这套唯一的草案,坚持要逐条 讨论表决,由于时间有限,代表们临时的思考不容易深入细致,因此有可能导致若 干条款前后矛盾的尴尬后果。逐条讨论不仅费时,而且稍加不慎,便会忽视整体的 内在一致性。好比选购汽车,你既要它最省油,又要它功率最大,既要它最坚固, 又要它最轻便,每一条孤立地看都极好,但合在一起就成了不可能。 有鉴于此,更稳妥、更经济的办法是,首先出示各种不同模式的新章程草案,代 表们先对究竟采用何种模式进行比较、讨论和表决。在确定了某一模式之后,再围 绕着该模式的新章程草案的具体条款加以审议。由于这种审议是在基本模式业已确 定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代表们自然会充分考虑到其内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既免 于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旷日持久,又不至于造成自相矛盾,整个过程估计不会超过 半天。这样做,一方面给各种不同意见提供了同样公正的竞争机会,另一方面又可 使得最后通过的章程相对圆满。事实上,这正是当初工作委员会自己一开始就提出 的办法。画蛇添足,反而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