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副教授王新龙案 王新龙判决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0)法刑初字第17号      公诉人: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京江。   被告人: 王新龙,男,四十五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西省陵川县人,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六日收审,一九九零年一月二日逮捕,捕前系山西大学政治系副 主任,副教授,现在押。   辩护人: 刘大军,太原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新龙反革命宣传煽动一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零年三月二十 二日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厅,于一九九零年三月二十三日依法对此案进 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七日上午,被告人王新龙在山西大学主楼前对部分教师、学 生进行煽动演讲。当日下午,被告人王新龙又以“省城高校教师代表”的名义,对 省委、省政府门前静坐绝食的学生表示坚决支持。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日,李鹏总理发布在北京部分地区实行戒严令后,被告人 王新龙在山西大学,本市五一广场发表煽动演讲说:“李鹏讲话不能代表党中央, 用刺刀维持的政府不能长久,我已打好行李,准备为此坐牢,”并攻击李鹏是“镇 压学生运动的刽子手,是政治流氓”,带头呼喊“李鹏下台”等反动口号。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被告人王新龙在山西大学对部份教师、学生煽动说 :“今天的游行就是声讨李鹏,喊打倒、绞死李鹏都可以,千刀万剐也行,喊什么 都不过份。”当日下午,被告人王新龙与丁东决定以“山西知识界”的名义进行游 行,并指使梁建华写了横幅。   一九八九年六月四日,北京反革命暴乱平息后,被告人王新龙在本市五一广场 大肆造谣,攻击平息反革命暴乱是“首都人民、大学生在流血”,并呼喊“我决不 屈服,打倒法西斯,绞死刽子手。”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及被告人的供诉为证,足以认定。   本庭认为:被告人王新龙在我国政治动乱期间以及平息反革命暴乱之后,大肆 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新龙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时日内写出上诉状一式两份,上 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审判长 程 波 审判员 党培萍 代理审判员 陈端正 书记员 李晓涛 一九九零年六月二十日    【注】八九年之前,王新龙系山西知名的持不同政见人士,积极呼吁全面改革。在 启蒙组织“山西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中担任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