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报》山西记者站站长尹进案 尹进就山西监狱状况答记者问 ·晋 生·     问:尹进先生,听说您刚从“大墙”里出来,而且有一番不平常的体验。您能 否就中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最近发布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白皮书以及您的亲 身经历谈一谈呢?   答:当然可以。   问:谢谢。可以公开发表吗?可以署您的真实姓名吗?   答:可以。在大陆讲真话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但我无所谓,我和您一样,也 是记者,而记者的第一生命就是讲真话。   问:非常感谢您的坦诚和无畏。您认为大陆警方关押您的过程,是否依照了法 律程序?   答:我认为完全相反,处处在违反法律。比如,山西省公安厅曾发出对我的通 缉令,罪名是“煽动动乱的犯罪份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九十一 条规定,经检查院批准逮捕的罪犯方可通缉,而我从抓起来到释放自始至终都未曾 被正式逮捕过。可见对我的通缉令是在违反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发出的。而且,让我 签字的是“收容审查证”,罪名一栏还空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收容审查决 定》明文规定:只有不知真实姓名和有流窜作案可能的人方可收容审查,而我与上 述两种情况明显无关。上述决定还规定:收审时间一个月。经上一级部门批准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而且收审人员应关押在收审所。但警方却把我与被逮捕的犯人关 押在一起,强迫我背记监规,而且一直关了我十三个半月。白皮书写道:“中国严 格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以上种种违法行为显然侵犯了我的权利,形成非法拘禁 。我依照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向检查机关提起诉讼,但当局置之不理。 这种情况并非我一人。大陆看守所超期关押的犯人有的是。我被关在太原市公安 局看守所时,有个叫刘和恩的诈骗犯已经在看守所关了五年!既不放人也不判刑。至 于超期几个月的就太普遍了,据看守所所长讲:看守所六百多人中有一半超期关押 。 民运人士太原工业大学讲师胡健未判刑前早已超期关押,他要走出看守所的警戒 线,于是狱方将他砸上重镣,饱受摧残。 由此看来,“中国严格保障罪犯应有的权利”只是一句空话。   问:白皮书说:罪犯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 利。对监管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体罚等违法行为,罪犯有向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 、人民政府或其他机构揭发和控告的权利。据您在狱中的亲身感受,白皮书说的是 否属实?   答:非常遗憾,我从未感受到那些权利。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请来了电视台记者,不同寻常地 为次日要枪决的临刑犯们炒了好菜,摆上好酒,以显示他们如何人道,以作为宣传 。但万万不料电视一拍完,便将好吃好喝全盘端走!这一卑劣行为使本已沮丧的临 刑死囚大为激愤,乘着看守们陪记者吃饭的当儿,他们悲愤地唱起了《国际歌》和 《妹妹你大胆地往前走》等歌,作为一种临死前的最后抗议。看守所其他犯人也随 他们齐声高唱。看守所长气急败坏地带领所有管理人员大打出手。他们令犯人趴在 地上、跪在地上,头顶墙,撅起屁股,听任他们用棍棒毒打。因为犯人们已习惯这 种毒打,竟然没有一个人反抗。 当看守所长高士奎手提棍棒命令我趴下头顶墙时,我拒绝服从,他便伙同副所长 谢志宏等五人用棍棒拳脚对我毒打。我被迫进行反抗,但寡不敌众,我只有一头向 墙上撞去,以死抗争。他们用手铐使劲勒我的手,致使双手麻木,次日又给我砸上 了重达百余斤的镣铐,将我关押在最阴冷潮湿的一间牢房。为此我多次向所检察员 (监督看守所违法行为的)反映,向太原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反映,还向太原市中级 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起自诉,但都如石沉大海,无人过问。我本来十分健壮的身体 ,因为多次灭绝人性的摧残而垮掉了,腰痛,双腿常常蹲下就站不起来。一九九零 年四月五日我要求去医院检察治疗,副所长谢志宏又是一顿拳打脚踢。一九九一年 八月我终于瘫痪。后来虽然站了起来,但却落下了严重后遗症。   问:尹进先生,您谈的这些情况很令人震惊。但这些情况十分普遍吗?   答:当然很普遍。我相继在海南、广东、山西被关押过许多地方,还没见过一 处不打骂犯人的!我关在海南时,一位犯人仅仅问了一句“为什么今天开饭这么迟 ?”便遭到一顿毒打。太原市北城公安分局看守所一位姓郝的看守硬逼着四个犯人 将一副扑克牌吃掉,理由是他们打扑克违反了监规。太原市公安局收审站有个叫朱 隆信的为父亲告状,被吊起来毒打,后又送去劳改,现在此人已下肢瘫痪。一九八 九年有个叫高旭的山西大学学电子计算机的学生,因为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参加静坐 ,六·四那天被戒严部队绑在人民大会堂柱子上打得死去活来,后押到民族宫又打 ,又关进秦城,最后押回太原。高旭一只眼已接近失明,头痛不止,吃八片止痛片 都止不住,每天喊痛,要求看病。看守所不送他去医院,天天只给止痛片。有一天 半夜痛得他只叫,看守嫌他妨碍自己睡觉,一个姓陈的拿起板凳就打,把板凳都打 断了!后来在我们几位政治犯的严正抗议下才被制止。但他们却怀恨在心,给出面 制止的山西大学讲师丁俊泽和我写了黑材料,算作我们“罪行”的一部份。 丁俊泽先生是教马列主义哲学的,因为不满社会腐败积极投身民运,并被山大学 自联推选为顾问。他甚至连一句“打倒邓小平”都没有喊,便被定为“反革命”。 被捕时,他拒绝在逮捕令上签字,山西省公安厅政保处(对外称一处)一位姓郭的 警察不顾丁有严重心脏病,用电警棍猛打,致使丁先生心脏病发作。押入太原看守 所后,将他与刑事犯关在一起,密令刑事犯监视,并纵容刑事犯对他打骂。 永济县董村劳改农场有一个劳教人员因为受不了侮辱和饥饿逃跑了,抓回来后竟 被打死。这是八九年的事了。打时他们还让其他劳教人员围坐在一起观看,眼睁睁 看着他们把人打死。最后凶手不过判了两年刑,等于没判。凶手还穿着警服耀武扬 威的。 《刑法》一八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员实行体罚 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执法犯法罪轻一等,打死人也不过十年以下徒刑,实 际执行起来更是网开一面了。这等于公开纵容他们行凶作恶。更何况他们往往并不 把人打死,只是打伤打残,你又上哪儿申诉去? 太原市公安局五处(预审处)处长张国良是残害我的凶手之一,他还是一个贪赃 枉法的典型人物。他受贿几万元之后私自对一个死刑犯网开一面,至今已关押一年 多,但判不下去。因为此犯家属正在上下活动,又因为此犯曾从事过公安工作。按 常规他是死罪,现在拖时间就是为了让社会淡忘了之后再轻判。 还有一个笑不出来的笑话。一个小青年和人家打赌说你敢摸王茂林的头一下吗? 王茂林是现任中共山西省委书记。这个年轻人仗着酒劲儿,走进太原湖滨美容厅, 摸了一下正在理发的省委书记的头,就这一下,便被以扰乱社会治安罪判处服苦役 两年!   问:您真叫我大开眼界!我们是否转转话题,谈谈监狱里的一般生活情况?   答:白皮书写道:“对罪犯不仅保障应有的生活条件,更尊重人格,禁止侮辱 。中国法律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应享受符合人道的物质生活待遇和监狱、劳改场所 管理人员必须对罪犯实行文明管理。”然而被称为山西省模范看守所的太原市公安 局看守所,给犯人吃的菜是市场上卖不出去的减价成堆处理的烂菜,冬天顿顿是土 豆,好的大的都让看守们挑走了,剩下烂的、小的、麻的(没长成的发绿的小土豆 是麻嘴的,人根本不能吃)给犯人吃,不洗更不削。每回碗底厚厚一层泥,当然更 没有一点油星。按国家规定,看守所罪犯每天九两粮七角钱菜,有记者来采访,有 领导来视察,都要吃犯人的,这便使得犯人的生活愈发悲惨。吃不饱是全大陆犯人 的一致看法。一搞改革开放,监狱也想法捞钱,外边一元多的罐头看守要卖到三元 多,两角多的方便面,要卖到五角。他们从犯人身上发财可以,卖的还尽是外面不 要的过期的,以致多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按规定每天有两小时放风时间,但怕犯 人逃跑,只是每天把牢房的门打开十分钟透透气,这还要看监管人员的情绪好坏。 八九民运期间,整整一个月不让听广播,不让透气。不足九平方米的牢房有时能关 十五个人,犯人们为争夺一小块吃睡的空间常常打得头破血流!白皮书是对付世界 舆论的,是宣传,无论当局还是狱方、犯人,谁都不把它当真!外面如果有人把它 了真,就太不了解中国了!   问:一般的审判情况呢?   答:司法独立是神话。“六四”之后中共山西省委规定:为民运人士辩护的律 师必须是“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共产党员,只能作罪轻辩护,不能作无罪辩护。 一位律师只能给一人辩护,为此太原市专门挑选了五十余名“合格”的律师。而且 规定辩护词必须经省委政法委员会批准。定性由省委,法院审理,拿出量刑意见, 最后再经省委集体讨论决定,法庭宣布。前面我提到的丁俊泽先生重判了十二年, 开庭时除了审判人员和被告之外空无一人。丁问审判长:你们对我是秘密审判还是 公开审判?答:公开。丁问:既然公开,为什么我的学生同事无一人到庭?法官无 言可对,但厚着脸皮照审照判,连过场剧都懒得演了!   问:尹先生,您目前状况如何?   答:我判了三年劳教,比较起来算很轻,现在放出来就失了业。报社(原来我 是《海南经济报》驻山西记者站站长)把我开除了,欠我的工资也不给。我找山西 解决问题,人家说你再找就再关你一年。我找海南省委宣传部分管报社的一位副社 长,他说你再找我,我就以扰乱公共秩序罪把你再关起来!我身体整个被整垮了, 体力也丧失了,四肢常常不受控制,生活全凭妻子那点微少的工资维持。只好上街 卖冰棍。以后还不知该怎么办,主要是没有单位敢用我,我是监狱出来的人。   问:谢谢您为我介绍了这么多情况!你可以对海外的同胞说一两句话吗?   答:不要只关注北京,在国际舆论监督之外的外省其实是一个更为无法无天的 中国。  尹进起诉太原公安局              原告:尹进,男,32岁,天津市人,记者   地址:现被关押在上马街24号  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   单位:海南经济报社 海南省   被告:太原市公安局   请求事项:无条件释放原告,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海口市公安局受太原市公安局委托,在 “无罪名,无原因(收审证上均无)”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 于收容审查的决定》将原告代收审,根据太原市公安局的所谓“内部通缉”(具体 内容原告至今不知),直到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八日《山西日报》登载了关于撤销原 告职务时,才知道原告是所谓“省公安厅通缉的煽动动乱的犯罪份子之一”。      1.依照《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之规定,有足够证明逮捕的方可通缉,而太原 市公安局在无任何证据,仅凭道听途说,将原告通缉,显然是非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收容审查的决定》和公安部一九八四年《关于 严格控制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一再阐明,只有“有流窜作案可能或不知真实姓名 的嫌疑者方可收审;收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机关批准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而原告,一无流窜作案,二有真名实姓,三是所谓通缉犯,四即使我够得上被 收审,一个月三个月已经远远超期,原告已被收审十三个月,可始终没人过问,原 告曾多次向太原市公安局交涉,希望他们拿出继续关押的法律依据和手续,他们置 之不理。      3.按《劳动人事部关于收容审查人员工资发放的规定》精神,收审人员在收审 期间工资照发,但由于太原市公安局非法通缉,无限期收容造成我收审十三个月来 工资分文没领到,生活承受严重困难,原告多次向太原市公安局交涉,他们不闻不 问。      4.因受原告牵连,报社许多同志受所谓参与动乱的牵连被解聘,生活无着落。      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收容审查决定》规定,收容审查人员不同于犯人 ,享有一定自由,但太原市公安局却强迫我与犯人关在一起,并强迫我遵守所谓为 人犯制定的监规,并施以非刑,使我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原告呈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公正判决。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尹进 一九九零年八月六日    尹进起诉看守所所长              原告:尹进,男,32岁,天津市人,记者   地址:山西省永济董村劳教农产集训队   单位:海南经济报社                           被告:高士奎 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长      谢志宏 太原市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      张国良 太原市公安局五处处长          请求事项:呈请太原市人民检查院依法追究三被告侵犯民主权利罪、侵犯人身 权利罪和渎职罪,并对原告身体和人格遭受的损害给予治疗和恢复名誉,并赔偿由 此造成的损失。                          事实和理由: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凌晨,原告被同室犯人张雨田喊醒,随 张雨田走出囚室后,原告见所有人犯都顶着墙,便回过头来问手提棍子站在院子中 央的被告高士奎:“高所长,我犯了哪一条让我顶墙?”   被告高士奎问道:“你唱歌了没有?”   原告答:“没有!”   被告高士奎又问:“那你为什么不报告?”   原告答:“刚才你看见了,我还睡着呢!”   被告高士奎犹豫了一下说:“那你站到那边去。”   原告正往边上走时,墙边一个武警战士冲原告骂了一声:“你他妈的牛×个球 !”   原告扭过头来冲武警说:“请你客气点,别骂人!”   这时被告高士奎手提木棍,使劲将原告一拽,怒气冲冲地说:“你怎么知道他 骂你?”   原告答:“他不是骂我是骂你吗?”   被告高士奎不由分说,将原告拉到铁门外边骂边打:“我打死你个××的!” 说着便举起棍子朝原告腰上,屁股上猛抽。   原告气愤地说:“我很尊重你,你怎么能这样做事?还有王法没有?你凭什么 打人?我犯了什么法啦?”   这时被告谢志宏等几人上来,不由分说,拳头、棍子、脚、朝原告背部、腰、 腿、屁股上一阵乱打,原告抓住被告高士奎的棍子同他讲理,被告谢志宏使劲扳原 告的大拇指,并将原告打倒在地。在叫天天不应,喊地地无声的情况下,原告爬起 来一头向墙上撞去,这时他们才住手。   孙明干事将原告硬拉进所长办公室,又找来原告被打丢的拖鞋。   这时被告张国良已在所长办公室,原告听说他是处长,便想详细向他讲一下经 过,他蛮横地不许原告讲,这时副所长又要求原告给被告站起来,原告以为张国良 不许原告讲话太没道理,所以拒绝站起来。被告张国良便几次大喊:“拿绳子来勒 他一绳子!”“铐子给他戴上。”这时王淑贤干事拿来一付铐子使劲给原告铐上, 使整个双手全发了紫,血脉不通,完全麻木,又由副所长胡兰森拉到审讯室,胡见 已全部发紫才叫来人给松了铐子。   这时被告张国良叫来几个人要审原告,原告坚持先卸铐子,处理打人事件,但 他们坚持要原告说案子的事,不处理打人事件。原告坚持先处理打人事件然后再谈 ,他们将原告送回囚室。             第二天中午,莫名其妙地给原告戴上了脚镣手铐,又立案侦察所谓“暴监事件 ”,将原告定为什么“暴监”。   此后,所里曾派孙明干事与原告谈话,要求双方都做检查,要原告写个检查便 可卸下镣铐。   原告坚持:1.不是人犯,属收审人员,不受监规约束。2.没有违反监规,让写 检查没道理,宁可不卸也不能写检查。过了几天,所里又派张秀云干事动员卸镣铐 ,原告坚持不说明为什么戴为什么卸就坚决不卸,必须让责任者赔礼道歉。   此后,被告高士奎、副所长胡兰森、还有干事动员卸,但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认为是“镇压”,是时间到了并不是求我卸。   由于他们这种非法行径,使原告的身体状况越来越坏,由于毒打、戴镣铐、不 让晒太阳,又把原告放在看守所最里边一间阴暗潮湿的房间,加之不及时给予治疗 ,使身体严重到一段时间蹲下站不起来,晚上上不了炕,甚至翻不了身,双腿和腰 疼痛得无法忍受,两个大拇指弯不回来,多次向所领导要求到医院检查,他们置之 不理,使原告如今已落下后遗症。一九九零年四月三日再次向他们要求时,被告谢 志宏对原告一阵拳打脚踢,还辱骂原告。原告与他据理力争,在一旁的被告高士奎 蛮横地说:“打你怎么样?你不是要告吗?告也不会有人给你作证的。”   原告认为以上三被告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事发后,原告曾多次向省市公安厅、局领导办案单位反映,并向法院起诉,他 们扣压信件,甚至公开表示不让写,说原告没权利写,代表共产党限制我写,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授予的权利,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特提起自诉。   此致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具状人 尹进 一九九零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