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的苦衷 ·韩玉堂· 中国律师受制于各级政府 中国的律师制度正式建立于一九八零年。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该 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第十三条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机构 是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 织领导和业务监督。第二十条规定:律师职称标准,律师奖励规定和律师收费办法 ,由司法部另行规定。 上述规定明确地表明:中国律师是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国家的法律工作 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同各级公安机关一样隶属各级人民政府,国家司法部隶 属于国务院。所以,从实际组织结构上讲,律师在中国属于各级政府系列。律师队 伍在人员编制,财务收支,物资分配等方面都受制于各级政府。 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性质,也决定了中国律师的从业人员,在“政治思想 ”个人经历等“政治条件”上,更严格于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按中国流行地话讲 :“要符合政法干部的政审条件”。 “律师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 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和人民的利益。” 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第六条规定: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按 上述法律规定,律师应依法独立执行职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如同法院不能独立行 使审判权,检察院不能独立行驶检察权一样,律师执行职务也必须配合“政治形势 ”的需要,服从“党的指示精神”。 被吊销执照的律师 一九八九年发生于北京天安门广场的民主运动,迅速波及全国。我所在的河北省 邯郸市几所高等院校的大学生组成“学生自治联合会”举行游行、集会、到市政府 门前静坐抗议等活动。到五月中旬,各种抗议活动进入高潮。在此期间,邯郸市一 名青年工人张立军(或张建军)三次在邯郸市展览馆广场前发表演讲,支持学生的 民主运动,并号召广大市民积极参加到民主活动的行列。 八九年十二月,张立军被邯郸市公安局逮捕。九零年三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为第一审法院在法院审判大厅公开审理结果。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 诉。邯郸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振江(男,当时三十岁)受被告亲属的委托,担 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当时参加旁听的有二百多人。 此案开庭前,邯郸市政法领导小组召集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的领导人开过“碰 头会”,要求三家协调一致,配合好当前的“镇压反革命暴乱”的运动。邯郸市司 法局主抓律师工作的副局长李洪增(男,现已退休),邯郸市第二律师事务所主任 吕俊杰都给宋振江下过指令:不得做无罪辩护。 开庭审理后,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立军在市展览馆广场上 三次演讲行为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宋振江律师出于律师职责的良知,当庭 做了无罪辩护。宋的主要辩护观点为:一、被告人张立军三次演讲的内容,都是反 对政府中的贪污、腐败现象,支持学生的爱国民主运动。二、被告人最后一次的演 讲时间,是当时的总书记赵紫阳及胡启立,乔石等人到天安门广场看望绝食学生后 的第二天,他们在天安门广场的讲话中,也都承认学生运动是爱国的。三、根据刑 法理论,反革命罪必须“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而 被告人的行为没有此目的。四、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被告人 的行为只是正当地行使了这一权利。故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也没有违 法。 宋振江律师的义正严辞,当场获得旁听观众多次的掌声和喝彩,以致法庭审判长 下令加派司法警察到场维持秩序,以防发生骚乱。 此事震怒了当局,因原定的公开审理,是基于一切已安排好,不会出乱。否则, 象这类政治性敏感的案件不会公开审理。 事后,青年工人张立军仍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宋振江律师 被邯郸市司法局决定停止执行律师职务,吊销律师执照。 中国的两套法律系统 在中国几年的律师生涯使我体会到:中国实际上实行的是两套法律来调整社会关 系,制约每个人的行为。其一,是表现于社会中,形式公开化的各种法律,法规。 它的产生,实施都通过法定的程序,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 等。人们对这些法律有预知性,即事先知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是违法的。其二,则 是形式上隐密的共产党的指示、政策常常以机密文件的形式出现。它产生于共产党 的几个超级元老(如邓小平)和中共中央几个常委的脑袋里,具有独裁的随意性。 如一九八九年六四后指导全国进行大规模镇压“反革命暴乱分子”的中共中央文件 。 第一套法律虽然产生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最高的立法和权力机关,但它在具 体实施中不得不服从于第二套“法律”。实施第一套法律的机关是公开的法院、检 察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实施第二套“法律”的机关则是鲜为人知的中国共产党各级 部委属下的“政法领导小组”。在中国,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 ,民政部统称为“政法机关”。“政法机关”的上级领导机关,就是各级党委属下 的“政法领导小组”。(一九八八年以前称为政法委员会)政法领导小组的组长, 一般由各级党委的副书记担任。中国县、区级以上党委都设有政法领导小组。这一 设置是和各级人大,各级政府的设置相对应的。举例讲:北京市朝阳区政法领导小 组由一名区委副书记担任,北京市则由一名市委副书记担任,在中央,现在则为政 治局常委乔石担任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组长。 政法领导小组虽然只是各级党委系列的一个部门,但它对各级“政法机关”有绝 对的领导权,指挥权。关于这点,从法院,检察院,院长的产生和罢免过程可以清 楚地看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 ,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相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但候 选人的名单,由各级政法领导小组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是“走过场”的“橡 皮图章”。在工作中,如果他们出现“不听话”的现象,政法领导小组可以随时决 定“停止工作”。待下届人大时,再盖一次“橡皮图章”将其罢免。 政法领导小组在决定各级法院,检察院等“政法机关”的领导人选时,其标准往 往只注重“政治条件”。指定那些“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强”的忠实共产党分 子担任各政法机关的首脑。(可以肯定的说:在中国,从县、区级最基层的各政法 机关到中央一级,几万名各级政法机关的领导人中,没有一个不是共产党员。)而 对法律知识的具备,司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则连起码的要求也没有。如从一九八九 年起担任新一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李勇进,此人在八九前担任共产党 河北省邯郸市委书记。他既没有受过法律知识的专业训练,也没有实际法律工作的 经验。就是这样一个十足的“党务官员”却摇身一变,成了操纵着生杀大权的,有 着八千万人口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 各级政法领导小组都下设一个“政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指挥、协调各政法 机关的各类行动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常务办事机构。遇有各类“政治运动”或重大刑 事案件,都由该办公室召集各政法机关的领导人,召开“调度会”、“碰头会”以 统一步骤。该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享受公安系统的福利待遇,(公安系统工资、补贴 等福利方面高于其他政法机关),还可以身着公安警服装配备枪枝。 各级政法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能,是使党的政策“法律化”,使共产党的各种“最 新指示”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施。这一组织通过直接操纵各政法机关的运作,保障 了共产党在中国“党高于政”“党大于法”。使共产党的行为超越于法律之上,使 共产党的利益超越于国家和全民的利益。 一九八八年一桩爆炸案背后在河北省邯郸市第二十五中学,发生了歹徒携带炸药 包引爆,导致九人当场死亡,一座三层的教学楼被炸毁的恶性事件。(此案国内新 闻媒介均没报道。)此案经过如下: 邯郸市第三纺织厂子弟学校十六岁的女学生魏某,因与母亲发生口角,独自离家 出走。在去北京的火车上,结识了河北省保定市郊区的农民张某,在张的利诱下, 魏与张在张的村落同居了三个月。后魏某独自返回邯郸市。张某几次来邯找到魏家 ,要求随其返回保定,并提出威胁:若不从,将用炸药包炸毁其全家。魏某不肯。 任职于邯郸市第二十五中学体育教师的魏某之父,曾两次到邯郸市丛台区公安分局 报案,要求给予保护。公安局只是记录在案,未采取任何实际行动。 一九八八年九月张某再次携带炸药包到邯郸(炸药包装于一个黑色手提包内), 在魏家没找到人,遂找到邯郸市第二十五中学。校方领导人早已听魏某之父说过此 事。看到张某手提黑色手提包,且谈话神气、语气异常,知道问题严重。逐一边安 排与张某谈话,一边电话向丛台区公安分局报警,并派人亲自到丛台区公安分局报 案。 后歹徒引爆炸药包,导致九人当场死亡,包括校方一名副校长,魏某之父及歹徒 本人。幸亏当时时间为下午五点左右,学生已放学,教室全空。从学校报警到歹徒 引爆前后历时七十分钟,而丛台区公安分局的办公室到二十五中学的路程不超过一 千二百米。在此期间,丛台区公安分局没有派一人赴现场。 事发后,国家安全部,河北省公安厅都派人到邯郸市调查此案。但事后无一人为 此案而受到惩罚。死难者的家属要求控告公安局的严重失职行为。但市政法领导小 组的领导人向各方面“打招呼”:要注意公安队伍的形象。故此,包括我所在的丛 台区律师事务所在内,没有一家律师事务所敢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办理此案。也没 有一家新闻机构报道此案。 由此案可看出,虽然法律规定公民有控告政府官员渎职的权利,有聘请律师维护 本身权益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如果这些权力的行使有碍于共产党的形象和利益时 ,上述法律便只是一句空话。 没有法律依据的决定 根据司法部一九八五年的统计数字:法院在这年审理近一百万件民事案件中,有 百分之六十要求委托律师代理,实际上,律师代理的仅四万件,占百分之六点六; 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近四十万件,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件要求委托律师辩护,而实 际上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仅十万件,占百分之三十一。(摘自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 革律师工作的报告,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国的律师事务所,都执行着一条没有法律依据的规定:律师办理有重大影响的 案件,或涉及到政治因素的“反革命”案件,都必须向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同级司法 局领导汇报,辩案提纲或出庭辩护要点必须取得领导的同意。否则,承办律师就会 遇到麻烦,轻则受批评,写检讨;重则被调动职位,降低级别,甚至停止职务,撤 销律师资格。(上文所提的宋振江律师就是典型的一例。) 律师作为各级司法行政系统的一分子,在职称评定,工资升级,住房分配,业务 进修学习等方面,全部掌握在司法局领导手里。这种工作环境造成了中国律师心理 上的极大压力。在执行职务时,一方面是良知、正义在促使你正确地履行职责,另 一方面又是压力胁迫逼使你不得不做违背良心的事。本人在国内几年的律师生涯, 深深体会到其中左右为难的心理痛苦。 先判后审的案例 一九八九年初,受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我承办了一个六名被告人轮奸少 女的刑事案件。我担任该案主犯刘顺堂的辩护律师。主犯刘顺堂,男,当时二十一 岁,河北省临漳县人。九岁父母双亡,开始乞讨流浪生涯。当时中级人民法院刑事 审判庭在开庭审理的前两天才通知我担任辩护人。我一时呆了,因这是重大案件且 是六人共同犯罪(法定的最低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光案件卷宗材料就有十 大本。两天时间,光卷宗材料我也看不过来。不要说研究分析案情,会见被告人, 调查证据等工作。(按有关的法律规定,审判庭最少要在七天前通知律师开庭时间 。)因而我当即向审判长提出延期开庭审理的要求。但审判长说:他是死定了,市 政法领导小组定的春节前的公判大会上,他是死刑犯之一,如果延期,就赶不上公 判大会了。人命关天,我仍坚持若不能延期便拒绝接受指定。但二小时后,我们 台 司法局局长找到我严肃地说:这是市委的统一布属,我们必须配合。就这样,我接 受了“党”交给的任务。用不到两天的时间,办结了刘顺堂的辩护案。刘顺堂被判 处死刑。在春节前,邯郸市召开的“公判大会”后,他被押上卡车,沿邯郸市主要 街道示众后,被枪决了。 事实上,我也很清楚,作为辩护律师的我,无论参与诉讼与否,都不会改变对刘 的判决结果。因为“先判后审”的现象在中国各级法院是非常普及的。从一般的形 事案件,到各类反革命案件,从一般平民百姓,到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 以至刚被判刑的前中共总书记赵紫阳的亲信鲍彤,都是如此。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正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先判后审” 这一“本末倒置”的行为,把法院的“开庭审理”这一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关键 环节,变成了单纯的走形式。从本质上讲,作为执法机关的法院,严重地违反了法 律规定。对此,中国著名律师张思之先生讲过:我张思之办案是屡战屡败(意指律 师的辩护起不到应有作用)。 (本文作者原为大陆律师,曾任职于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此文 为作者向澳大利亚国会人权代表团提供的材料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