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罗基的申诉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并转 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 我的人权、公民权受到了侵犯。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五日,我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控告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 及其直属南京大学(校长曲欣岳)、哲学系(主任林德宏)、同时控告中国共产党南京 大学委员会(书记韩星臣)。三月二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 书》(92)行字第一号,对两起控告“不予受理”。三月十日,我上诉于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五月八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992]苏高法行字 第一号,内称:“驳回郭罗基的上诉;维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92)行字第 一号行政裁定书。诉讼费人民币八十元,由郭罗基负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无 视我的上诉理由,作了一个无理的“终审裁定”。我对《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行 政裁定书》(92)行字第一号不服,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992]苏 高法行字第一号更加不服。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特此提 出申诉。 从一月二十五日我提出诉讼到三月二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送达裁定 书,扣除春节三日法定假日,共计三十四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二条“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我的《上诉书 》中陈述的第一条理由就是“《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不符合法 律程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却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是正确的。”我在《上诉书》中一开始就指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违反了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既没有重新解释也没 有补充法律根据,硬说是“依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而且封它一个“正确的”。 强词夺理,无以复加。不符合法律程序还表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自 己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越权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国务院各部门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又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国家教委的 所在地是北京,对国家教委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我有权在我的居住所在地提起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将对国家教委的诉讼移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不 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擅自作出裁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第六十一条(三)规定 ,审理上诉案件,对于违反法律程序的,应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江苏省高级人 民法院不是据此裁定重审,而是借口第六十一条(一)驳回上诉,适用法律条款完全 搞错了。为了维护一个错误的裁定,又制造了一个更加错误的裁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一味重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 裁定书》的内容,好象是由看不见的手指挥的二重唱。“郭罗基所诉的南京大学负 责人及南京大学党委均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国家教委亦未对郭罗基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这种说法,我在《上诉书》中早已反驳过了。如果单独起诉南京大学 当然不能构成行政诉讼。但我控告的首先是国家教委,南京大学是作为国家教委的 直属单位参加诉讼。南京大学以及其他许多大学,“六四”以后是在国家教委的授 权下,对一大批学生和教师作出侵犯人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说来,授权者对 被授权者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国家教委对我还具有直接的行为责任。我之所以指 控李铁映,因为他是国家教委的法定代表人,并非暗示没有别人参与其事。例如, 国家教委副主任滕藤,曾为对我的处理进行辩解,可见他就负有责任。一九九一年 十二月,国家教委在长春召开全国重点大学“文科清理会议”,部署清理文科的教 学和科研中的“资产阶级自由化”。滕藤在大会上讲话时说:“不要怕名人……。 我们的政策是不整人,但撤销你的委员、主任、停课、停招研究生等等,这不是整 人。(郭评:国家教委的“不整人”政策就是整了人之后宣布“不是整人”。)南大 的郭罗基,一贯思想反动,敌视我们。(郭评:分歧明确了。滕藤之类的“我们”说 我反动;我也可以说,是滕藤们反动。在逻辑上,这两个结论是等价的。究竟哪个 结论正确要由实践来证明,我愿静静地等待着实践的检验。奉劝滕藤们,诸位大人 ,稍安毋躁!在实践的法庭上显示权力是无用的。)去年,他还在支部大会上发表三 点声明:一,反自由化是反马克思主义的;二,平暴就是镇压人民;三,党员重新 登记违反了党章。象这样的人,为什么不能处理?”可以处理,处理了为什么又要 赖帐?南京大学校长曲钦岳也承认,对我的处理是国家教委授意的。从江苏省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再重复同样的说法:“国家教委亦未对 郭罗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作调查,是信口开河;偏听被告,则有包庇之嫌。 国家教委的劣迹路人皆知,谁也掩盖不了。再说,对国家教委作出这种断语,根本 就不在他们两级法院的管辖权之内。 我的诉讼明明是两个起诉,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总是说成一个起诉,两个请求。我一再纠正,不起作用。这是一个顽固的缺点。它 的顽固性在于非要把我对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的起诉纳入行政诉讼。这不过 是他们自己的先验的假定。然后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是轻 而易举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我已经明确指出,这不是行政诉讼案件,而是 共产党违法案件。四月十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同我谈话。庭长说: “这个案子我们是很重视的。我们是第一次接到这样的案子,在全国来说也是第一 次。”我很赞赏法官们的工作态度。同时我也指出,由行政审判庭来审理共产党违 法案件是不合适的。法官们说,现有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没有相应的法庭。 我建议:“经申报批准,可以成立特别法庭。” 法官们说:“你出了一个主意。”“可是解放以后只成立了两次特别法庭,一次 是审判四人帮,一次是……” 我说:“既然有了两次,就可以有第三次。” 现在,我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在现有司法制度没有改革的条件下,必 要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理共产党违法案件。 由行政审判庭来审理共产党违法案,果然出了笑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 裁定书》中说:“……南京大学对教师出国是否同意,属于出入境管理审批程序中 的具体环节,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司法 审查的范围。”这一句话就有三个可笑的错误:第一,限制我的出境权,所诉的是 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并非“南京大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回避共 产党违法案,把我的《起诉书》中提出的明确的被告都搞错了。第二,出境权是一 种公民权利,不是南京大学党委赋予教师的,也不能由它任意限制。有哪一个法律 文件规定教师出国首先由共产党的党委定夺,而且还要作为“审批程序中的具体环 节”?第三,我在《上诉书》中已经指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有错误, 在不该用行政诉讼法的案件上用了行政诉讼法,叫做“驴唇不对马嘴”。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又加重了这一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难道就没有别的法律了吗? 有人认为,我说“共产党违法”不当。抽象来说,这种指责不无道理,因为南京 大学党委违法不等于共产党违法,部分不是整体。但是,中国的现实已经确立了部 分就是整体这一荒唐逻辑。我提出“共产党违法”的命题,就是为了改变确立荒唐 逻辑的中国的现实。南京大学党委以及任何党委在行使权力的时候总是声称他们就 是“共产党领导”,当他们滥用权力、违反宪法的时候为什么不能说“共产党违法 ”?一九五七年,批评任何一级共产党组织都是“反党”,那么任何一级共产党组 织违法当然就是共产党违法。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揭示,光通过引力场会发生弯 曲。象部分不是整体这样坚强的逻辑,通过共产党的权力场也发生了弯曲。所不同 的是:自然界的引力场天长地久与世同在,无法摆脱;而社会界的任何一种权力场 都不可能永存,一时弯曲了的逻辑必将得到矫正。不管怎么说,“共产党违法”的 命题已经提出,还有人来跟着我讨论,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历史的一大进步。中华人 民共和国有一张奇特的法网,严密之处虾米都跑不了,漏洞之大又可以出入吞舟之 鱼。一个拥有五千万党员的超级大党,游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网之外,正是说 明这个国家的领导是不称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必须制定审理共产 党违法的法律,建立相应的审判机构。 我不希望共产党违法,我对南京大学党委的起诉实在是不得已。我曾公开表示, 如果我的合法权益受侵的三个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我愿意按法律程序撤回诉讼。但 没有引起积极的反响。相反,国家教委副主任滕藤还要南京大学党委拿我当“典型 ”进行批判。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官员比中国政府的官员在法律面前更无知而又 傲慢的了。公民的诉讼权利是可以“批判”的吗?至于我本人,倒是很欢迎批判, 几十年来一直冒着批判的炮火前进,别有一番乐趣。但是批判的憋脚锣鼓到现在还 没有敲响。滕藤此人,可以说一点现实感都没有了,好象在“文化大革命”中睡了 一觉,至今尚未苏醒,还在作他的批判梦。可怜的滕藤,醒一醒吧!今年二三月间 ,还有传说要把我抓起来。我一直在家坐以待抓。如能实现,可以用亲身体验和实 地调查所得的材料,写一本关于中国监狱的书,说不定还能得个诺贝尔奖。 国家教委和南京大学党委不改正自己的行为,法院又“不予受理”,出路何在?如 果到此为止,就是放弃我的合法权益;我不愿意放弃,不达目的,绝不罢休,誓将 一直申诉下去。首次申诉,先讲三点道理。 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服务必须严肃执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最近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 做的工作报告中说,一九九二年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是“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 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的起诉作出的“不 予受理”的裁定,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我的上诉,作出“终审裁定”,就 不能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服务。 国家教委借改革之机对知识分子进行政治迫害,侵犯了我的劳动权。法院“不予 受理”,如何为加快改革的步伐服务?南京大学党委以政治观点不同为理由不允许 我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侵犯了我的出境权。法院“不予受理”,如何为加快开放的 步伐服务? 邓小平说:“希望所有出国学习的人回来。不管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怎么样,都 可以回来,回来后妥善安排。”有人因“过去的政治态度”而被列入“通缉”名单 ,流亡海外,有国难归。如果有诚意的话,首先撤销那样“通缉令”。不过,邓小 平能讲出这几句话就算不错。实际上做得如何?国内的知识分子因“政治态度”不 合乎共产党的要求而被取消当教授的资格、失去了工作,国外那些畅所欲言批评共 产党、成立组织抗议中国政府的人,能期望回来后得到“妥善安排”吗?国内的知 识分子因“政治态度”不合乎共产党的要求而不许出国,国外回来的人如果不改变 “政治态度”还能再出国吗?中国的现代化需要那些出国留学的人回来,出国学习 的人也是愿意回来的。象国家教委和南京大学党委那些,从中作梗,制造了重重障 碍,造成中国的人才外流,也使得莘莘学子报国无门。政策声明和实际行动的矛盾 ,不能不使人产生更多的联想。外国投资者会轻信那些没有法律保障的诺言而掏大 钱吗?邓小平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构想,也是不错的(虽然对它的解释还 不够彻底),但以现今中国共产党的气量之狭小、神经之衰弱,手脚之粗野,能否成 为事实?自己党内的不同意见都容不得,共产党的卧榻之旁岂容国民党酣睡?社会 主义的卧蹋之旁岂容资本主义酣睡?海外舆论对“一国两制”的批评,主要的不是 针对构想,而是针对操作,疑其有诈。中国共产党必须有一番切实的表现才能取信 于民。 近来,邓小平的一系列讲话,起了扭转乾坤的作用。从东欧到苏联发生多米诺连 锁反应以后,中国领导人惊慌失措。一时之间,加紧“反和平演变”的论调甚嚣尘 上。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被谄媚之徒大言不惭地吹嘘成什么“新时代的《共产党宣言》”(不伦不类的类比, 可见他们根本不懂得《共产党宣言》)。它的基调就是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 同时进行“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所谓 的“和平演变”,据说主要来自经济领域。因此,在“反和平演变”的旗号下,实 际是改革开放全面倒退。国家教委管辖的地方,就是以“反和平演变”为中心的“ 左”派特区。李铁映说:“要把高等学校办成反和平演变的坚强堡垒。”今年,国 家教委的二号文件就是和公布邓小平谈话的中共中央二号文件唱反调的。在上述“ 文科清理会议”之后,国家教委直属的高等学校大反“自由化”,反了教师反学生 ,反了研究生又反本科生。国家教委还宣布了几条,什么“枪打出头鸟”,什么“ 围观就是参与”,什么“就是要秋后算帐”等等,完全是寻衅镇压学生的反动政策 。由此证明,首先是国家教委与人民为敌,所以滕藤之类的“我们”才会遭人民敌 视。这样下去,中国的改革开放有前功尽弃的危险。邓小平经过冷静观察,提出“ 抓住时机,发展自己”,以加快改革开放的战略代替了加紧“反和平演变”的战略 。这不能不说也是一种“新思维”。我在香港发表的《邓小平的明智选择》一文, 给予很高的评价。但是,邓小平作为一个“退休老人”,发表一通谈话就算中共中 央文件,敲定了国家的方针大计,十一亿人民将何以堪?我想,既然“一言堂”还 存在,将欲废之,不妨用之,可以发挥余热,做点好事。一言兴邦总比一言丧邦要 好。以一言改革开放代替一言戒严开枪,是应当欢迎的;以一言市场经济代替一言 “鸟笼经济”,也是应当欢迎的。问题是邓小平只注意设计不注意操作。党政大权 操在一些左倾分子手里,无论什么好的设计,运作起来总是变了味、走了样。邓小 平也讲到“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显然过于轻描淡写。似乎“左 ”还没有成为事实,不必反,只需防止而已。谁知反都很难反了。不久之前,改革 派发挥邓小平谈话的精神,批评左倾思潮,出了一本论文集《历史的潮流》。书刚 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共产党的某些左倾领导人就说它是“政治坏书”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居然下令“封存”、“暂停发行”。这是共产党的党委具有超 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又一例证。象南京大学党委、中国人民大学党委那样窃取行 政权力,侵犯人权、公民权的行为,是共产党的普遍做法,在几十年左倾横行的局 面中早已习以为常。人民法院也必须坚决反“左”,解放思想,否则,囿于既成事 实,不可能严肃执法,也就谈不上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服务。 在改革开放中,“左”的势力如此猖獗,又无监督机制,不能不说邓小平这位“ 总设计师”的设计也有问题。邓小平历来主张“经济上放开,政治上收紧”。经济 体制的改革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是脱节的。搞活经济的阻力来自僵化的政治。难怪“ 左家庄”的伙计们说:“小平同志的谈话只适用于经济领域。”邓小平大概也感觉 到了,最高权力机构中的多数人对他只是敷衍一番。天高燕云,眼空无人,只得以 八十八岁之高龄,走南闯北,风尘仆仆,到处游说。没有及早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 ,以致自食其果。 邓小平也不是从来没有设计过政治体制的改革。一九八零年八月提出的《党和国 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就是一个重要的文件,它的思想深度超过邓小平在中共十一届 三中全会上的讲话。其中写道:我国现行体制的弊端,“同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 义的影响有关,也同共产国际实行的各国党的工作领导者高度集权的传统有关。” 因此,必须改革“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击中要害!同年十二月,邓小平在 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腔调就变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方针必须坚持, 但是,……”,“但是”之后,一反前誓。虽说“要继续批判和反对封建主义…… ”,又提“同时,要批判和反对崇拜资本主义、主张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倾向。”这 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重新恢复“反对资产阶级自 由化”的口号。四个月之间,是什么因素促成这种重大的变化?在中国的“黑箱” 政治之外内情无从得知。后来的事实是封建主义不反了,反“自由化”却一浪高一 浪,两任坚持改革开放的总书记都被反下了台。从大量的事实中可以看出,邓小平 设计的改革开放的根本缺陷是忽视人权。他也谈论过民主,却没有把它和人权联系 起来,作为人权的基本要求之一。他和毛泽东一样,视民主为手段。把经济搞上去 ,邓小平是热心的。在他看来,发展经济可以用民主的手段,也可以用不民主的手 段;民主的手段不顺手,就用不民主的手段。所以,在改革开放中,什么“新权威 主义”、“新保守主义”,投其所好,纷纷出笼。这些理论总是安慰人民:中国首 先要把经济搞上去,才能搞民主;要把经济搞上去,就得忍受不民主。邓小平所设 计的现代化也只是人均收入多少美元,自由、民主、人权都不在视野之内。当代世 界,确有一些国家和地区起初是以不民主的手段搞现代化的。一时也能出现经济增 长,但由于财富的积累不均必然引起人民的不满加剧,随之而来的,又出现社会动 乱。动乱的根源就在于不民主和现代化的冲突。不民主和非现代化没有冲突,民主 和现代化也不会有冲突。现代化带来的活力,为不民主所束缚,动乱是不可避免的 。动乱的结果,或者从不民主走向民主,现代化的进程得以继续;或者从不民主变 得更不民主,成为军事独裁、宗教国家,导致现代化进程的中断。不民主和现代化 终究是不相容的。中国人也有了切身体验。邓小平提出改革开放的设计的时候,人 们欢欣鼓舞,但谁能想到,十年以后得到一个血洗北京城的结果?这是第一个周期 。现在,邓小平又在设计改革开放的第二个周期,人们不免担心,难道在过上小康 生活之后还要等着吃子弹吗? 中国的哪一家法院可以受理侵犯人权的案件? 一九七九年三月三十日,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发表的《坚持四项基本 原则》的讲话中,反对西单民主墙提出的“要人权”的口号。这是在中共十一届三 中全会后,一开始就表明改革开放和人权不相容。我作为理论工作务虚会的成员, 当即提出异议。会后,我在评论张志新事件的《谁之罪》一文中,针对邓小平的看 法写道:“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受到 林彪、‘四人帮’非人待遇的人们,要求最起码的做人的权利,不是完全可以理解 的吗?”人权问题是邓小平的“逆鳞”,触犯不得的。我因支持受到非人待遇的人 们“要人权”的呼声而自己也失去了人权。这就更足以证明在中国要实现人权确实 还需进行艰苦的斗争。 我的人权受到侵犯非自今日始,不幸的现状是一系列不幸的历史事件的叠加。“ 文化大革命”中的遭遇不必说了,就说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后改革开放中的事吧。中国政府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名义发表的白 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被官方发言人说成是讲出了“很了不起的成就”、“对 世界的巨大贡献”。据说中国公民所享有的人权已经应有尽有。那么,我就有理由 对照白皮书来索取我所失去的人权。 白皮书说,中国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我的言论自由权就被非法地剥 夺了。 一九七七年,我作为北京大学的人民代表,在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上,作了一个批评镇压一九七六年天安门事件的前线总指挥、北京市负责人吴 德的大会发言。当时的中共中央主席华国锋指示:“一定要把他压下去!”(一个政 党的领导人,给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下指示,法律根据 何在?)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不顾全体代表举手通过的会议议程,擅自延长五天,专 门“澄清”我的发言。我被指责为发表了“右派言论”,还连累到我所在的工作单 位,说“北京大学是出右派的地方”。会后,在北京市的一些单位传达:“北京大 学的右派郭罗基跳出来攻击市委。”按照一九五七年的标准,“右派”就是“反党 反社会主义的反动派”,成了敌我矛盾。白皮书说:“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批评是可以的,不过要准备当“右派”。比起 “文化大革命”,算是仁慈多了,那时批评“无产阶级司令部”叫做“恶毒攻击” ,不是坐牢就是杀头。要论人权,那就差得远了。人民代表都没有言论自由,遑论 一般公民。 还我言论自由权! 我因为力争言论自由而失去了更多的自由。 我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政治问题是可以讨论的》,提倡言论自由,反对以言 治罪,认为不能以所谓的“反革命言论”为根据随便抓人。此文一发,有人欢呼, 有人狂怒。在中国,事实上政治问题是不可以讨论的,只有长官说了算。我向批评 者提出一个挑战:“你们也写一篇文章拿到《人民日报》上去发表,题目叫做《政 治问题是不可以讨论的》,好不好?”没有人应战。过了两个月,邓小平出来讲话 了。他在中央干部会议上所作的报告《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中说:“现在不是讲什 么这样那样的问题可以讨论吗?可以讨论,但是,在什么范围内讨论,用什么形式 讨论,要合乎党的原则,遵守党的决定。”当然是为了回答我的问题。我说的是“ 政治问题可以讨论”。邓小平象怕触电似的不敢碰它一下,说成什么“这样那样的 问题可以讨论”,意义大不一样了。就连“这样那样的问题”,讨论起来,还要“ 合乎党的原则,遵守党的决定”。那么,“党的原则”、“党的决定”是不是可以 讨论?显然是不可以讨论的。邓小平是在肯定有所不可以讨论的前提下论证“这样 那样的问题可以讨论”。一些人颁布不可以讨论的“党的原则”,作出不可以讨论 “党的决定”,交给另一些人去执行,这又是什么原则、谁的决定? 我提出“政治问题可以讨论”的命题,最大的罪名是“为反革命分子魏京生辩护 ”。其实,我的文章是在魏京生案开庭以前写的,如果看起来象为魏京生辩护,只 能说是撞在我的枪口上了。就是为魏京生辩护又有什么了不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公民可以充当被告辩护人,判决生效后,任何公民可以代 理申诉。法律的条文是有了,但国人缺乏相应的法制观念,好象辩护也是犯罪,至 少是立场有问题。我故意为魏京生辩护的事是有的,不是这篇文章,而是在此之后 。魏京生是因“反革命宣传鼓动罪”被捕的,判决时主要的罪名却是“出卖军事机 密”。我认为罪名不能成立。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召开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上, 我提出质询。大会主席团不作答复。我起草了一个声明,还有其他代表签名,对北 京市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表示不信任,认为有必要投弃权票。 所以,邓小平一提魏京生大概就想到了我,并列为“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代表人物” 。这是后话。 一九七九年的处置是下令将我逐出北京。北京的理论界、新闻界、教育界特别是 北京大学的广大师生强烈反对这种无理之举,对我表示支持。我在他们的保护下稳 坐钓鱼船。教育部长蒋南翔不断发出混乱的调令,我说:“我等着十二道金牌呢! ”再加上中共中央组织部、书记处的一道又一道调令,虽不足十二道,也有近十道 。一九八二年初,邓小平亲自出马了:“我说了两年了,郭罗基为什么还不走?” 还说:“叫郭罗基去南京,不去就开除党籍;开除了党籍还要去,再不去就开除公 职。”大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的架势。过了几天,邓小平的这几句话又成了中共 中央书记处的决议。北京大学在教育部和中共北京市委的领导下,对我开展了一场 批判运动,每天要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汇报,每周要向中共中央书记处汇报,好象成 了林彪所说的“头等大事”。一九八二年八月,我和我的家人被迫离开北京,迁徙 到自己不愿意去的地方去。世界各国的法律大多规定了迁徙自由权,中国的法律没 有这种规定。中国的户籍制度、人事制度实际上是限制迁徙自由的。但强迫迁徙也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国政府承认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写明:“人人在一 国境内有自由迁徙及择居之权。”根据《世界人权宣言》,我和我的家人谴责中国 政府、中国共产党侵犯了我们的人权----自由迁徙及择居之权,我们有理由要求重 返北京。(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