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联合阵线章程 (一九九三年元月三十一日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过)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中国民主联合阵线。 第二条:本组织以独立自主为准则,联合一切民主力量,唤起民众,从根本上改变 中国现行的专制制度,实现“民主、自由、法治、人权”。 第三条:本组织的纲领是:保障基本人权、保护私有财产、维护社会公正、实行多 党政治、推进中国大陆的民主化和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统一、富强的中国。 第四条:本组织的近期目标为:争取一切被捕的“不同政见者”和政治犯获得释放 ,争取中国大陆的言论、新闻、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制定一部新的中国宪法, 推进中国大陆的自由结社和组党运动。 第五条:本组织主办《中国之春》杂志,传播民主思想,报道中国和世界各地的民 主运动。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凡认同中国民主联合阵线章程,由一会员介绍,经基层组织(特殊情况下 可经国家分部或总部)审核批准,交纳会费,报国家分部和总部备案,即成为中国 民主联合阵线成员,由总部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有在组织内发表意见,对各级负责人提出批评、投诉、参加表决和对 处分提出上诉的权利。入会三个月后,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会员有遵守本组织章程、维护本组织荣誉、执行组织决议和参加组织活动 的责任。 第九条:会员如违背章程,或因个人行为严重损害组织荣誉,经国家分部监事会审 查,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除名处分。除名需经支部全体会议三分之二 通过,由国家分部监事会批准。凡主动要求退出中国民主联合阵线者,须向所在基 层组织书面提出,报国家分部监事会备案除名并报总部备案。主动退会者和被开除 者重新申请入会,须经国家分部监事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民主联合阵线有责任营救参与本组织工作而发生事故的会员及会外人 士,并照顾其有瞻养责任之亲属。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总部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本组织 的纲领、章程及重要规章;选举主席、副主席、理监事会;审议和批准理监事会的 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每一届主席、副主席、理监事及司库须 经所在分支部选举认可后方可成为下届代表,有责任参加代表大会和汇报工作。其 余代表按地区和分部成员人数比例分配代表名额,每个国家分部至少有一名代表。 代表由各国、各地区按分部或支部为选举单位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代表大会 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举行当届全体代表的特别大会。全体代表大会的提前或推 迟召开以及特别代表大会的举行,由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 第四章 总部机构 第十三条:中国民主联合阵线的总部机构是理事会、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司库 及总部办公室。 第十四条:中国民主联合阵线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理事(包括候补理事)、监 事、主席(包括副主席)分别行使制定规章、监督和执行的权力,担任这些职务的 人互不兼职。 第十五条:中国民主联合阵线理事会由十五名理事和六名候补理事组成。按亚太、 欧洲和美洲三个大区分区选举产生。名额分配方案如下:亚太地区四名理事,两名 候补理事;欧洲地区四名理事,两名候补理事;美洲地区七名理事,两名候补理事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理事会自己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中国民主联合阵线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其职责 是:制定和审议本组织的战略方针、工作计划、对外政策、财务预算;批准本组织 的机构设置;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杂志社社长和各功能委员会的人选;制定和修 改组织条例和工作条例。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候补理事一般不参加理事会议,但在 理事缺席的情况下,可由候补理事递补,并享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中国民主联合阵线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主席、副主席分别由代表 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竞选人需在代表大会上阐明自己的主张、计划、 策略和措施,并须公开在其他政党或政治组织中的职务。 第十九条:中国民主联合阵线主席的职责是:担任本组织唯一的法人代表,对外代 表中国民主联合阵线;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法规;执行理事会通过 的各项决议;根据本章程授予的权力提议设立功能委员会并提名各功能委员会主任 ;每年向理事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向理事会提交工作、财务及功能委员会 工作报告;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期间回答提问。 第二十条:中国民主联合阵线副主席的职责是:协助主席工作;经主席授权可代行 部份主席职权;在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代理主席行使主席职权。 第二十一条:中国民主联合阵线监事会由九名监事和三名候补监事组成。按亚太、 欧洲和美洲三大区分区选举产生。名额分配如下:亚太地区两名监事,一名候补监 事;欧洲地区两名监事,一名候补监事;美洲地区五名监事,一名候补监事。监事 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自己推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理事会、主席、副主席的决定是否符合章程, 监事会有权否决不符合章程的决定;对总部(包括各功能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监督 ;有权制止违背财务制度的支出;对总部与国家分部之间、国家分部与支部之间的 冲突进行裁决,但对这些冲突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监事会接受会员因国家分 部作出的处分而提出的上诉。对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同支部之间的冲突,由国家 分部解决,总部监事会不予插手。 第二十三条:中国民主联合阵线主席、副主席、理事(包括候补理事)、监事(包 括候补监事)任期两年。主席不可连任三届,副主席、理事(包括候补理事)、监 事(包括候补监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总部所在地设办公室,总部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主席提名,经理事 会同意后任命。办公室主任全职工作,主管本组织内部事务,不对外行使职权。在 办公室主任失职的情况下,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可更换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五条:总部办公室通过《会员通讯》报导总部、各分部、各支部的活动,并 建立会员之间的通讯联系。 第二十六条:在中国民主联合阵线主席领导下可设立若干功能委员会如人权委员会 、大陆工作委员会、港台事务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会、政策研 究委员会。领薪的功能委员会主任由理事会批准,不领薪的功能委员会主任则由主 习提名任命。各功能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功能委员会主席在会员中提名,经理事会 同意后任命。各功能委员会主任每隔半年需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杂志社社长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认可后任命。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通过决议时,主席须列席理事会会议。如主席不表示反对,此 项决议即生效。如主席不同意该决议,可说明理由,建议理事会重新讨论,如理事 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决议,则决议自动生效。理事会开会通过决议时,如主席 不到会,事后主席不得否认该项决议。在理事会通讯投票通过决议时,主席必须在 决议通过后十日内表示意见,如十日内没有意见,决议自动生效。如主席不同意该 决议,可在十日内交还理事会,如理事会再次通过通讯投票原决议,则原决议自动 生效。 第五章 司库和财务 第二十九:本组织设司库一名,由主席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任命。司库人选宜由 总部所在地的会员担任。 第三十条:司库独立行使职权,有权拒绝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司库向理事会报 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除杂志社外,总部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原则,各项收支均须经过司库。 第三十二条:总部收到的各项捐款、会费或其他收入,司库每三个月应向理监事会 提交财务报告。每一大宗捐款,均应向理事会提供捐款人真实姓名、地址。按捐款 人意愿决定是否对外公开捐款人真实姓名。对不愿公开自己真实姓名的捐款人,司 库和理事会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总部理监事、各功能委员会,一律不在中国民主联合阵线内领取薪水 ;按财务规定,可领取旅差、通讯补助。 第三十四条:任何理监事或会员都有权对中国民主联合阵线领导人违反财务制度的 行为提出调查,但不得擅自向新闻界或外界公布。监事长应委托监事或会员进行调 查,调查结果应向监事长报告。未经监事会多数同意,调查结果不得向新闻界或外 界公布。 第六章 分部和支部 第三十五条:中国民主联合阵线在世界各国设国家分部,分部下设支部和联络处。 支部和联络处为基层组织。每一国家通常设一分部,但某些特殊地区(如港、台) ,也可成立分部。在一城市或地区,可设一个或若干支部。支部可按地域、功能或 其他方式结合。不足五人的国家、地区或城市,设立联络处。五人以上可组成支部 ,报分部批准并报总部备案(特殊情况下,可由总部审批。)。 第三十六条:国家分部或地区分部在不违背本章程的前提下,可自行制定章程,并 在所在地登记注册,成为独立法人。 第三十七条:各分部在遵守本组织章程和纲领的前提下,可自行决定分部的工作计 划。对于全球性的活动,总部对各分部有指导和协调的责任,各分部亦需配合。 第七章 章程的生效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本次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其修正案须经三分之二多数投票后 生效。本组织特别代表大会无权修改章程。 第四十条:本章程之解释权属于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