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生保护法案【CSPA法案】》问题解答 全美学自联总部 自从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中国学生保护法案(S1216法案)》和一九九二年十月 九日布什总统签署该法案以来,全美中国学生学者自治联合会(简称全美学自联)总 部收到了许多电话询问有关《中国学生保护法案》的实施进展,同时收集到很多特 殊案例。学自联总部会同学自联法律顾问爱伦特·福可思律师事物所(ARENT FOX K INTNER PLOTKIN & KAHN)已经和美国国务院及移民局进行了多次商讨。最近的一次 会商是在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由学自联总部、学自联法律顾问与移民局的移民部 门主任史凯瑞特及正在起草实施细节的官员波伊进行的。双方在法案实施细节的具 体内容上已经达成了许多共识,有些细节问题还在进一步协商中。学自联将进一步 努力,促使移民局制定出有利于中国同学和申请手续简便的实施方案。根据学自联 总部已掌握的资料和与移民局官员的对话,我们对中国学生所普遍关心的一些有代 表性地问题作如下解答: 问:《中国学生保护法案》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一九九二年《中国学生保护法案(S1216法案)》经布什总统签署后成为法律(Pu blic Law No.102-404),该法案规定某些中国(学生)公民可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 起的十二个月中按照移民法规申请调整为永久居民身分: □申请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受布什总统一二七一一号行政命令保护, 而且应从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后和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前在美国连续居住(短期和 非正式离境除外),在此期间回中国大陆居住不超过九十天者仍理解为连续在美国居 住。 □申请人将被免除移民配额、优先类别、劳工证明、入境许可文件和两年回国居 留限制。司法部长可因人道和家庭团聚原因或公共利益为由免除其他限制。 □该法案保护范围不包括下列犯罪分子,如贩毒分子、恐怖分子、危害国家安全 和外交政策和在美有犯罪前科者。 □如果总统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前认为并向国会提出证明,中国大陆人士可安 全返国,申请人将不得援引该法案转换为永久居民身分。 □如果总统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前没有向国会提出证明,则司法部长应通知有 关人士申请调整身分。申请人所使用的配额将从中国的配额中逐年扣除(300名技术 移民,700名投资移民)。申请人无须等待配额,其申请一经移民局批准立即获得移 民身分。 问:保护法案最后实施的可能性有多大,柯林顿总统是否会向国会提出中国学生可 安全回国而否决该法案? 答:当然,这种可能性不是完全不存在,不过移民局官员认为柯林顿几乎不可能去 向国会表明中国学生可以安全回国。 问:移民局对待保护法案的态度如何?实施细节的进展如何? 答:移民局已经开始作保护法案实施的准备工作,移民局官员瑞达·波伊女士负责 制定实施细则。移民局已经表示会尽快地提出实施细则。由于新的移民局长还没有 任命,实施细则则可能会到四月份才能提出。移民局会在四月份先提出一个临时规 则然后再发布正式实施规则。因为时间紧迫,将免除对实施细则的公众评议阶段。 问:申请保护是否有配额限制?如果移民局开始接受,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得到批准 ? 答:法案文本(a)(2)中提到“在提交申请时,无论有无移民配额,主管部门应立即 处理”,这意味着申请人无须等待配额,其申请一经移民局批准立刻获得移民身份 。而众院在随法案文本提交的报告中提到该法案“受世界移民配额的限制”,移民 局会依此来解释法案,在实施细则上加上世界移民配额限制。根据我们的估计,在 今年七月一日和十月一日之间有大约四万个有效配额,其余的申请人需等待下一年 的配额。我们希望移民局能在十月一日前尽可能多的审批申请以便充分利用这四万 个名额。为此目的,学自联建议移民局能在七月一日前就开始接受申请,令人欣慰 的是移民局也有同样的考虑。 问:在申请保护审批过程中,是否需要经过移民局官员的面谈? 答:如果申请手续齐备并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本人符合条件,移民局可免除面谈要求 。这对于在今年十月一日前获得批准的申请者尤为必要。 问:非法入境的中国人是否可以申请保护? 答:移民局认为,根据移民法,非法入境者不得在美调整为移民身分,而保护法案 并没有赦免这一规定,因而非法入境者不得申请保护法移民。但因布什行政命令也 包括非法入境者,所以对此仍存有异议。 问:曾得到过联邦或州政府救济者是否会因为“公众负担”而被拒绝申请? 答:移民局认为不会。 问:如果本人受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行政命令保护而配偶和子女于一九九零年四 月十一日后来美或配偶和子女不在美国,是否能同时申请绿卡? 答:在这个问题上学自联和移民局有分歧。法案本文提到司法部长可因人道和家庭 团聚为由免除其他限制。在白宫发布的布什签署法案的声明中,用一句话把该法案 总结为“法案授权司法部长可允许某些中国公民以及他们的家属在美国永久居留” 。另外,在一九九二年一月移民局的通报中指出,以“家庭团聚”为由,受一九九 零年四月十一日行政命令保护的中国公民的后到家属(配偶和二十一周岁以下的未婚 子女)也可同时申请调整身分。因而学自联认为,《保护法案》应允许受惠者的后到 家属同时申请永久居留。但在二月十八日学自联和移民局的会商中,移民局官员认 为这些“后到家属”不能与法案受惠人同时申请保护居留,而应按照普通第三优先 的附属申请一样等待配额。学自联已经向移民局提出,如果“后到家属”不能同时 申请居留,将会造成下列问题: □“后到家属”将需要设法保持其非移民签证身分,否则会面临遣返。 □“后到家属”将无法工作。 □尚未到美的家属需要在中国等待配额,这有可能需要若干年。 □有些受惠人将因为担心其在大陆的家属受到中国政府的报复而不敢申请保护居 留。 □即使等到配额,中国政府有可能应本人申请保护而不让受惠人家属离境。 这些问题还有待和移民局进一步协商。 问:我们从一些报刊广告上看到某些移民律师已经开始接受申请,并提出“先申请 先入表先排期”,有些人还声称是法案的起草人,这是怎么回事? 答:在实施法案时,移民局绝不会以在某各移民律师事务所的排期为准。何况该法 案实施细则还没有颁布。移民局官员也向学自联表示,在法案正式实施前不会接受 申请。所以,现在在任何移民律师所的排队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该法案的起草人 是学自联法律顾问爱伦特·福可思律师事务所。在过去的近四年的工作中,学自联 一直在和该事务所合作。学自联机器法律顾问已经就某些个人和团体刊登不实广告 的行为向美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美移民律师协会提出了申诉。希望同学们不要轻易 上当而损失钱财。 问:我在一九八九年“六·四”后曾公开申明退党,而在申请美国入境时并没有如 实填写共产党员身份。是否会因此而被因此而被移民局拒绝绿卡申请。 答:在申请美国入境时没有填写共产党员身分往往不是个人原因,如中国国家教委 在出国培训班上就要求不要填写共产党员身份。“六·四”后公开声明退党者,不 会被移民局拒绝绿卡申请。相反,在美国仍继续活跃的共产党员,如帮助中共政权 搜集其他同学参加六四抗议运动或民运组织资料者、恐吓和阻止其他中国同学公开 发表言论并试图破坏学生自治组织者,一旦被联邦调查局发现并记录,则会被移民 局拒绝绿卡申请。 问:《保护法案》规定回中国大陆居住不超过九十天者仍认为连续在美国居住,这 九十天是怎样计算的,是累加还是每次不超过九十天?我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总 统签署该法案后回国探亲,有什么限制? 答:《保护法案》规定在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和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之间回中国 大陆居住不超过九十天者仍理解为连续在美国居住。法案没有明确讲是累加还是每 次不超过九十天。移民局认为应按累加计算。至于在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总统签署 该法案回国探亲和停留的时间对申请人有何影响,法案没有规定。在向移民局官员 问及许多同学近期返国会对法案实施有何影响时,移民局官员表示,《保护法案》 的宗旨是保护恐惧受到政治迫害而不能回国者,如果大量的受益人返国而未受迫害 ,将使人怀疑该法案的必要性。 问:《保护法案》规定“短期离境(BRIEF CAUAL AND INNOCENT ABSENCES)者仍认为 连续在美居住。对此如何定义? 答:这时一个非常含糊的条款,移民局会个案处理。移民局表示对因学术原因而在 境外居留过的申请人会采用“宽松”的处理方式。 问:我本人不受行政命令保护并持有F-1签证,如果现在和受保护者结婚是否能同时 申请绿卡或在对方得到绿卡后申请调整身份? 答:法案原文对此没有明确定义。按照惯例估计,如果能同时办理,则一定有一个 结婚时间的期限,如总统签署该法案的一九九二年十月九日之前或在一九九三年七 月一日该法案实施之前。按照移民法,在对方得到绿卡后申请以亲属身分移民是没 有问题的。 问:夫妻一方受行政命令保护,而另一方不受行政命令保护并持有回国两年限制的 J-1签证,是否能同时申请绿卡或在对方得到绿卡后申请调整身分? 答:法案原文对此没有明确定义。在一九九二年一月移民局的通报中指出,以“家 庭团聚”为由,受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行政命令保护的中国公民的后到家属(配偶 和二十一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也可同时申请调整身份。根据以上理由,有此情况者 应立即尝试申请调整为受益人的家属签证(如F-2)同时申请免除两年回国限制。移民 局在执行两年回国限制方面非常严格,在以往的案例中,即使和美国公民结婚申请 免除两年回国限制也非常困难。学自联将针对该特殊情况继续和移民局交涉。 问:已申请到加拿大的移民签证,但还未到加拿大去定居,也符合行政命令保护条 件,是否能按照《保护法案》申请绿卡? 答:《保护法案》的前提是保护恐惧受到政治迫害而不能回国者,如果已具有第三 国居留权,按照法案的这一宗旨,移民局可能不会批准这类申请。但移民局很有可 能忽略这种情况而批准这类申请。 问:按照《保护法案》申请绿卡,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和填写哪些表格?是否需要出 生证明? 答:在《保护法案》实施细则公布之前还无法准确回答此问题。学自联向移民局提 出,中国学生几乎不可能得到正式的出生证明。移民局表示可以接受间接证明,如 护照、文凭等。另外,应注意保存好如下资料: □记载本人于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前及其后在美合法居留的签证文件,如I-20 FORM、IAP-66 FORM、I-94 FORM。 □记载入境日期的护照,如需要换领新护照者,则最好能在上交旧护照之前,把 护照的前三页和所有有出入境记录的页张复印并公证。特别是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 日后离开美国的同学,其I-94所显示的入境时间是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以后,更 有此必要。 □按照布什总统一二七一一号行政命令而申请的再入境许可(ADVANCED PAROLE)复 印件和工作许可等(如果申请得到过)。 □最近三年的薪水记录和报税记录。 问:《保护法案》如果实施,是否会影响到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后来美的中国学 生申请绿卡? 答:如果说有影响的话,应该说是有利于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后到美中国同学以 第三优先申请移民身分,如果没有《保护法案》,受布什行政命令保护的大部分人 将以第三优先技术移民身分申请绿卡。这样一来,今后几十年每年一千名的配额用 尽,使不受行政命令保护的同学无法以第三优先技术移民身份申请绿卡。由于《保 护法案》每年只使用300名第三优先配额,其余700名配额等于全部留给了不受保护 的同学。另外,全美学自联还将特别关注不在《保护法案》保护范围之内的大陆学 生学者,使得他们的各项权益得到保障。 问:中国政府指责《中国学生保护法案》是阻止中国学生回国服务,学自联对此有 何评价? 答:《全美学自联》认为,“六·四”以后三年多来,中共在国内政治上的高压统 治,对基本人权的忽视与践踏,以及对海外民主运动的敌视态度并没有发生根本的 变化。我们认为,经历了这样一个对大多数留学生感情上、生活上和事业上都是动 荡不安的时期以后,大陆留美学人在归与留的问题上,应该获得一个自由选择的机 会。《中国学生保护法案》只是为中国学生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申请是自愿的, 不存在阻止中国学生回国服务的问题。我们相信,大多数中国学生是愿意用自己的 知识来报效祖国的,而目前中国学生不愿意回国的根本原因是担心回国后会因言论 和政治信念而受到迫害。我们希望,中国政府能通过广大留学生对保护法案的态度 认识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实行政治改革,从而为留学生回国服务创造一 个良好的政治环境。 问:就制定《保护法案》的实施细则,学自联能够或正在做那些事? 答:《全美学自联》在过去的三年多的工作中,在促进中国人权改善和维护中国学 生学者利益方面的成就已经引起了美国政府和社会各团体的关注,已经成为美国国 会、行政部门和各社会团体所公认的唯一能代表中国学生学者的全国性组织。《保 护法案》的原文就是由学自联的法律顾问爱伦特·福可思律师事务所(ARENT FOX K INTNER PLOTKIN & KAHN)起草的。学自联总部已经和白宫、国务院中国事务办公室 和移民局的有关官员进行过多次接触,讨论《保护法案》的实施问题。由于总统更 换所造成的大量人事变动和在《保护法案》的某些条款的解释上国务院和国会间还 有分歧,制定实施细则的条件还不成熟,有待于新的行政当局上任后进行。目前学 自联可作如下几件事,希望得到基层组织和中国学生学者的配合: □《中国学生保护法案》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前还要经总统认可方能实施,全 美学自联将继续关注全体留美学生学者的回国安全问题。如果您在回国安全和亲属 探亲方面遇到困难或您的朋友和同学中有回国后受到迫害或刁难,请和学自联总部 联系。全美学自联将继续关注中国大陆人权状况并于九三年七月一日前向美国总统 递交《中国人权状况和留学生回国安全问题报告书》。 □学自联总部要在进一步和移民局有关官员讨论《保护法案》实施问题时,尽可 能考虑到各种不同的案例。如果您对自己是否符合受保护条件,或对法案的某些条 款有疑问。都可以和学自联总部联系。 □即使在《保护法案》实施以后,学自联仍能够提供许多帮助,如布什总统在一 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签署的行政命令,至今还有许多受保护的中国学生学者在申请 家属来美签证时需要学自联的协助。 《全美学自联》将一如既往地关注全体留美学人,特别是不在《保护法案》适用范 围之内的大陆学生学者,使他们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您愿意支持全美学 自联的工作,关心中国大陆人权状况的改善,希望看到《保护法案》能够从文字迈 向实施,请捐款给全美学自联,抬头为IFCSS。 《全美学自联》的总部工作人员有: 主 席:耿 晓 副主席:贺保平 秘书长:张庆松(兼学生事务委员会主席) 主席助理:时和平(兼政府事务委员会主席) 《全美学自联》的地址是: THE IFCSS 733 15St,N.W.,Suite 440 Washington,DC 20005 电话: (202)347-0017 传真: (202)347-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