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学生保护法》的若干解释 陶德海律师 一、我不是学生,是否受该法保护? 该法虽名为《中国学生保护法》,其范围并不仅仅限于学生。实际上,任何一位 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只要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尽在保护之列:第一,于一九九零年 四月十一日或早于此日来美国的中国人;第二,自九零年四月十一日以来,“一直 ”居住在美国;第三,在这一期间,即从九零年四月十一日致九二年十月九日内, 未曾在中国逗留九十天以上。 当然,本文所言的中国人,是指来自大陆的中国人。 二、我正好于九零年四月十二日来美,能否有所通融? 很遗憾,如果你晚于四月十一日来美,该法则不适用于你。移民局自当按法执行 ,不可通融。当然,对四月十一日来美的人来说,能轻而易举拿到绿卡,而十二日 来美的人,却无此殊幸,未免有失公平。可是选择任何一个日期都是主观武断的。 如果该法则将日期延长到九零年五月月十一日,那么五月十二日来美的人也会觉得 太不走运了。实际上,有了绿卡而无称心如意的工作,留在美国则未必明智;反之 ,有了称心的工作,取得绿卡只不过是履行例行手续而已。 三、什么叫“一直”居住在美国?我曾经一度回国或到过第三国,该法对我是否适 用? 这一条件必须与九十天限制结合起来理解。首先,所谓“一直”有一例如,即如 果你离开美国国境是“短暂的(brief),偶然的(causal), 而且是清白的(innocen t)”,那么你仍然推定为“一直”居住在美国。但是,如果你离开美国,在中国逗 留了九十天以上,那么,这就不能算作是“短暂、偶然而清白”的离境,因此也就 不是“一直”居住在美国了。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很可能要找麻烦,与你过不去 。 另一种情况是,有人并未回国,而是到第三国居住了九十天以上。对此,则取决 于移民局如何解释“短暂、偶然而清白”的含义。很难作一肯定的回答。 四、如果新总统克林顿高抬贵手,《保护法》生效执行,我是否绿卡就立即到手? 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从该法的字面上讲,似乎移民法中令人讨厌的“配额” 对《保护法》并不适用,因为该法第二条(a)(2)明明白白地写着,申请者的“申请 应予考虑,而不管移民签证的名额在申请时是否存在。”而且,该条款(4)也规定, 移民法第202(a)(2)关于名额的限制也不适用。但是,该法援引的移民法(INA)第20 2条(a)(2)只是关于每一个国家的名额,因此,我们只能断定,移民法中关于每一个 国家的名额限制不适用于《保护法》。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美国自一九六五年以来,除了对每年全球移民美国的数字有 一定的限制外,还规定任何一国不得在一年内超过二万名。这一数字由于九零年全 球移民总额增长到七十万而有所增长。现在,一国每年名额增长到二万六千。这一 限制显然不适用《保护法》。但是,这并不等于九三年美国将白给中国五万移民额 (有人估计为七八万)。相反,这一数字将要逐年从中国的移民总额中分期扣除。根 据该法第二条(d)的规定,今后中国的移民每年要减少一千名。如果九三年有五万中 国人根据《保护法》申请绿卡,那么,这五万名则分五十年,每年扣一千分期扣除 。恰如买房子的分期付款(mortgage)。可见老每的立法者点子真多,我们的人大哪 能如此。 再回到正提,即申请者能否立即绿卡到手呢?这还很难说。根据一种解释,《保 护法》虽免除了中国作为个别国家的名额限制,但并未免除申请者受全球总额的限 制。华盛顿州参议员戈登(Sen.State Gorton)在立法过程中所作的说明即持此说。 (参见《国会记录》,参院7150,英文为:138 Cong.Rec. S.7150,5-21-92)。由于 这批中国人根据《保护法》第二条(a)(1)的规定,是按工作移民中的第三优先(技术 工人)而取得绿卡的,而全球工作移民中的第三优先有一总的限制,因此,这批中国 人将与来自全世界各国的工作移民中的第三优先申请者进行竞争。美国国务院似乎 也持这一看法。当然,也有不同意见,因为《保护法》条文中并无如此明文规定。 目前,哪一种解释将被移民局采纳,尚难预料。但笔者认为,前一种解释被采纳 的可能性较大。第一,美国行政机构(如移民局)一向视立法者的说明为立法者的“ 意向”,具有无可质疑的权威性,除非后来的正式条文有相反规定。而目前《保护 法》只免除申请者不受中国全年名额限制,并未免除受全球名额限制,因此,移民 局在制定具体条例时,自然要考虑餐议员在立法过程中的说明。第二,美国国务院 的解释与参议员戈登的说法相吻合,从而说明历法者与主管签证的另一行政机构均 持这一观点。移民局自然不会等闲视之。第三,如果那么多中国人九三年蜂拥而入 ,那么美国九三年全球总额的限制则很有可能被打破。移民局似乎不能不考虑这一 因素。 如果上述解释被移民局采纳,绿卡则很可能不会立即到手。 五、如果绿卡不是立即到手,那要等多长时间? 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了解美国移民法中关于具体名额分配的规定。上文已说明 ,美国每年移民总额,除了对每一个国家加以限制外,还对全球总额加以限制。目 前,美国一年的移民总额不得超过七十万,其中四十六万五千要分配给家庭移民, 另有五万五千分配给所谓的“多元化”移民(divinity),即照顾世界上那么移民不 积极的国家(中国人移民太积极,故不在此类)。因此,工作移民全年只有十四万, 由全世界瓜分。其中,工作移民划分为若干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优先”。有第 一优先:优先工人(“Priority Worker”,如获诺贝尔奖,得到奥林匹克金牌,出 类拔萃的教授、研究人员);第二优先:具有高学位的专业人士等五类。技术工人只 是其中的一类,不高不低,正好为第三优先。第三优先一年全球总额为四万,或者 稍许多一点,因为如果第一、第二优先(各四万)尚有一点残羹余饭没有用完的话, 则划给第三优先。 由此可见,九三年世界各国即使无一人申请第三优先,这四万名也不大可能满足 数万中国人的需要。究竟要等多长时间,则取决于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前已经有多少 捷足先登的申请者。这些人自然先于七月一日后的申请者拿到绿卡。 不过,与七月一日后的其他国家的第三优先申请者相比而言,这批中国人则享有 天时地利之便。因为根据《保护法》,中国人的申请被推定为批准,而其他国家的 申请者则必须请律师做广告,履行一系列众所周知令人讨厌的手续,而且还不一定 被批准,自然无法与我们一争高低。 诸位心急者,可在六月份便作好一切准备,六月三十日凌晨钟声一响,便一跃而 起,立即行动。 六、我当然想现在就行动,可不知如何行动? 目前,谁也不知道如何行动。道理很简单,因为该法刚通过,移民局还未公布任 何条例。只有等到移民局公布具体条例时,方知如何采取行动。 笔者当然密切注意移民局的“新动向”,一旦移民局下文,势必第一个获取这一 消息。届时,再为各位跷首企盼绿卡者提供咨询。有意者也可随时函电笔者。 电话:313-964-0110(办公室), 或313-434-6804(宅)。 信函:DHA TAO LUPO,KOCZKUR & PETRELLA,P.C. 1000 FIRST NATIONAL BUILDING DETROIT,MI 48226. (DEHAI TAO , 4842 WASHTENAW,C3, ANN ARSOR,MI 48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