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希翎应该再上诉 《中国之春》社论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林希翎,在一九五七年的“反右运动”中不畏强暴,挺身直言 ,为民前驱,名振中外,不愧为中国民权和民主运动的先锋战士。然而却遭到残酷 迫害,被判处徒刑十五年,从一个莘莘学子始,到现在年近五十的妇女,长期强迫 劳动,受尽精神和肉体折磨,天大冤枉,此案不翻,天无天理,人无人道。 林希翎一直坚贞不屈,不停上诉,然而中共“人民大学党委”和“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在中国共产党某些决策人的支持下,一再坚持错误,维持原判,至使这个 历时二十六年的著名冤案,一错再错,重建天日,迢迢无期。 我们公布这两个文件,是为了证明一句话:林希翎无罪!有罪的,是陷害林希翎 的人!一九五七年毛泽东发起的“反右运动”是错的,一九五七年的《人民日报》 对林的点名也是错的;一九五九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的判决是错的,打倒四 人帮之后,一九七九年“人大党委”对林的复查结论,一九八零年北京高等法院对 林案维持原判仍然是错误的。一直到现在,有关部门直至中央某些决策人,坚持毛 泽东的错误,仍然拒绝为林希翎平反,更是大错特错。历史沉冤,此时不反,更待 何时! 北京高等法院维持原判的根据是“人民大学党委”的复查结论,而这篇结论列举 的林希翎三大罪状,都是颠倒黑白,完全不成为判人以罪的依据,相反,这三大“ 罪”,恰恰证明了林希翎的光明正大,坚持真理,早在二十多年前就一针见血地指 出了中国共产党和社会制度的致命弊病。 第一条“罪”,是林希翎反对中国共产党和所谓的中国式社会主义制度。三十多 年的历史证明,她的看法并没有错。而是中国共产党错了。而把这种对制度和政策 的批判当成是刑事罪,正暴露了中国当局一些决策人以党代国,一党专政,无法无 天的丑恶面目。 第二条“罪”,是林希翎反对斯大林。请问,反对斯大林有什么不对?这种专横 残暴的共产主义统治者早已为世界人民所唾弃。至于用反斯大林来反对中国式的斯 大林,如毛泽东之流,正是林希翎在政治上高度的洞察力,林希翎不但无罪,而且 有功,功在那么早就在中国反对“个人迷信”,反对独裁。 第三条“罪”,是林希翎反对“反右运动”。事实已经证明,“反右运动”是毛 泽东及其追随者镇压中国知识份子的“阴谋”,必须全盘否定,彻底平反。林希翎 敢于提倡民主,提倡言论自由,推动民主运动,正表现了一代民主战士的英勇气概 。把林希翎“以言入罪”,正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某些决策人镇压民主,镇压人民, 实行封建式的法西斯主义的倒行逆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无视历史事实和广大中国人民的强烈不满,竟以“人大党 委”的这篇颠倒黑白的所谓“复查结论”作为法律上的理由,企图在法律上又一次 扼杀林希翎的申诉,试问法理何在?公理何在?这只能说明中国共产党的所谓恢复 社会主义法制,是骗人的鬼话。 我们公布这两个文件,是表示我们中国之春民主运动的强烈要求,要求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再次重新审查林希翎的案件,为林希翎彻底平反。我们 愿意正告制造林案和操纵林案的某些决策人,林案一日不平,人心一日不服,林希 翎本人不服,海内海外不服,全国人民不服。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坚持错误是没 有好处的。 我们公布这两个文件,是为了希望海外舆论界和关心国是的各界人士,共同行动 起来,密切注意林希翎案件的事态发展,帮助林希翎再向法院申诉,形成舆论压力 纠正林案,纠正中国大陆内毫无民权、毫无法制的政治局面。 我们愿意和全体海内海外的中国人民一起,发起一个声援再上诉的运动,有力出 力,有钱出钱,有法律知识出知识,使民权能够发扬,使正义得到伸张。 【选自《中国之春》第六期(一九八三年十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