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民联一大和四大通过的章程


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章程
(民联一大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简称“中国民联”。其机关刊物为《
中国之春》杂志。
  第二条:本联盟以独立自主为准则,联合一切民主力量(包括国、共两党和其他
政党内的民主力量),从根本上变革中国现行的专制制度,实现“民主、法治、自
由、人权”。
  第三条:本联盟现阶段之主要政治和经济主张为:废除一党专政,实行民主政治
,保障私有产权,提倡多元经济。
  第四条:本联盟现阶段之工作重点是推展中国大陆民主运动。近期奋斗目标为: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四个坚持”,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
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释放一切被捕
的持不同政见者;争取持不同政见的民办报刊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提倡自由竞选
各级人民代表。
  第五条:本联盟为和平民主统一中国而努力。中国的统一须有国、共两党以外的
政治力量及人民层面的广泛参与,不容任何政党包办。

第二章 盟 员

  第六条:凡认同本联盟之章程者,由至少一名盟员介绍,填写申请书,获基层组
织或总部批准,交纳盟费领取盟员证,即成为本盟盟员。
  第七条:盟员有遵守本盟章程、保守本盟机密、执行本盟决议、宣传本盟宗旨的
责任,以及交纳盟费介绍申请者入盟等义务。
  第八条:盟员加入本组织三个月后有选举权,半年后有被选举权。盟员有参加所
在组织的一切活动及提议、表决、质询、上诉等权利。
  第九条:盟员如违背章程,依情节轻重,本盟将采取说服、暂停活动、劝退和开
除等项措施。凡被劝退及开除者,由基层组织上报,总部批准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条:凡要求退盟者,须向总部或基层组织书面提出,备案即可。凡一年不交
纳盟费者,按自动退出论。
  第十一条:本盟有责任照顾因参与本盟工作而发生事故的盟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二条:本盟组织原则为少数服从多数,决议一经作出,大家共同遵守。要尊
重少数人的意见,允许反对意见存在。
  第十三条:本盟设总部、分部、支部和小组四级结构,上级协调下级。分部及支
部之设立,须经总部批准。未设立分部之地区,支部或小组直接受总部协调。各级
机构,须报总部备案。特殊情况下,某些盟员可与任何一级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工作
的同志直接联系。
  第十四条:本联盟最高协调机构为总部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一至两名)和
委员若干人组成。总部委员任期暂定两年,连选连任,但主席一职,连任不得超过
两届。在总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总部常务委员会行使总部委员会之职责。总部常
务委员会由总部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分工负责。总部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亦为常务
委员会之正、副主席。主席、副主席由联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分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分部
委员任期一年,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支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支部
委员任期一年,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小组设小组长一人,任期一年,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各级委员会由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联盟代表大会(即世界代表大
会)为本联盟之最高权力机构,两年举行一次,分部及支部代表会议一年举行一次
。联盟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各地推举及总部推荐相结合产生,各级代表大会在特殊情
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本盟设监察委员会,以监督制衡总部委员会之工作,由联盟代表大会
(即世界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第二十条:各级委员会之委员,如不称职,由同级代表大会罢免,三分之二以上
票数生效。
  第二十一条:各级委员会之会议作出决议时,至少要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生效,
决议必须获得全体委员之半数通过生效。同意和否定票数同等时,主席或主任委员
有最后裁决权。
  第二十二条:若分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认为总部委员会决议不妥,可召开本地
区盟员大会讨论。若本地区盟员超过实有人数三分之二否定总部委员会之决议,分
部或支部委员会有权抵制总部委员会之决议。
  第二十三条:本盟总章程之修改权归联盟代表大会,解释权归总部委员会。


中国民主团结联盟总章程
(民联四大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通过)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简称“中国民联”,主办《中国之春
》杂志。
  第二条:本盟以独立自主为原则,联合一切民主力量,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现行的
专制制度,实行“民主、法治、自由、人权”。
  第三条:本盟主张:废除一党专政,实行民主宪政,保障私有财产,提倡多元经
济。
  第四条:本盟致力于中国大陆民主事业。近期目标为: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的“四个坚持”,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
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释放一切被捕的持不同政见者;争取新
闻、出版、言论、集会自由,保障人民基本权利。

第二章  盟 员

  第五条:凡认同本盟章程,进行登记,并由原盟员一名介绍,经基层组织(特殊情
况可经总部)批准,交纳盟费,报总部备案,即成为本盟盟员。其盟龄由批准之日算
起。
  第六条:盟员有遵守本盟章程,保守本盟机密,执行本盟决议,宣传本盟宗旨的
责任,以及交纳盟费,参加本盟活动,介绍申请者入盟等义务。
  第七条:盟员入盟一个月后有选举权,三个月后有被选举权。盟员在组织内有发
表意见、对各级组织负责人提出批评、参加表决和对处分提出上诉的权利。
  第八条:盟员如违背章程,本盟将依情节轻重按奖惩法处理。
  第九条:凡要求退盟者,须向所在基层组织书面提出,报总部备案除名。凡一年
不参加组织活动或无故不交纳盟费者,按自动退出论。
  第十条:本盟有责任营救因参与本盟工作而发生事故的盟员及盟外人士,并照顾
其有赡养责任之亲属。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本盟组织原则为:服从多数人裁决,尊重少数人权利。反对派在盟内
合法存在,但不能在盟内成立体制外的组织。
  第十二条:本盟设总部、分部、支部和联络站。基层组织的设立,须经总部批准
及备案。特殊情况下,某些盟员可与任何一级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工作的盟员直接联
系。
  第十三条:本盟设总部,为最高行政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及若干干事组成。
  本盟设联盟委员会,在联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最高立法机构,由主任委员、副
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
  本盟设监察委员会,为最高监察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
。
  以上三机构成员不得互兼。
  第十四条:联盟主席一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联盟代表大会为本盟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举行一次。其代表由各基
层组织选举产生,其他具体事项,由联盟委员会决定。特殊情况下,经联盟委员会
及监察委员会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下届联盟代表大会筹备组成员,由联盟委员会提名产生,筹备组成员
不得参加下届主席、副主席的竞选。
  第十七条:本盟各级负责人的罢免,应按罢免法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委员会作出决议时,至少要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投票,决议必须
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生效。经证实收到通知未参与投票者,作弃权论处。同意
与否定票数相等时,主任委员有最后裁决权。
  第十九条:对任何提案或提议,任何代表如认为有重大影响,可要求联盟代表大
会对其重要性表决。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后,该提案或提议即为重大提案。凡
重大提案及重大提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对联盟总章程的任何改动,应按重大议案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盟总章程之修改权归联盟代表大会,解释权归监察委员会。

【说明】民联二大对章程的主要修改为:规定改由监委会解释章程,并规定“代表
大会之代表由各基层选举产生,在无选举条件之地区由总部指定”。三大未对章程
作重大修改。四大通过的章程确立了“三权分立”结构。五大除增设联、监委副主
任外,未修改四大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