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民联一大和四大通过的章程 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章程 (民联一大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过)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简称“中国民联”。其机关刊物为《 中国之春》杂志。 第二条:本联盟以独立自主为准则,联合一切民主力量(包括国、共两党和其他 政党内的民主力量),从根本上变革中国现行的专制制度,实现“民主、法治、自 由、人权”。 第三条:本联盟现阶段之主要政治和经济主张为:废除一党专政,实行民主政治 ,保障私有产权,提倡多元经济。 第四条:本联盟现阶段之工作重点是推展中国大陆民主运动。近期奋斗目标为: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四个坚持”,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 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释放一切被捕 的持不同政见者;争取持不同政见的民办报刊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提倡自由竞选 各级人民代表。 第五条:本联盟为和平民主统一中国而努力。中国的统一须有国、共两党以外的 政治力量及人民层面的广泛参与,不容任何政党包办。 第二章 盟 员 第六条:凡认同本联盟之章程者,由至少一名盟员介绍,填写申请书,获基层组 织或总部批准,交纳盟费领取盟员证,即成为本盟盟员。 第七条:盟员有遵守本盟章程、保守本盟机密、执行本盟决议、宣传本盟宗旨的 责任,以及交纳盟费介绍申请者入盟等义务。 第八条:盟员加入本组织三个月后有选举权,半年后有被选举权。盟员有参加所 在组织的一切活动及提议、表决、质询、上诉等权利。 第九条:盟员如违背章程,依情节轻重,本盟将采取说服、暂停活动、劝退和开 除等项措施。凡被劝退及开除者,由基层组织上报,总部批准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条:凡要求退盟者,须向总部或基层组织书面提出,备案即可。凡一年不交 纳盟费者,按自动退出论。 第十一条:本盟有责任照顾因参与本盟工作而发生事故的盟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二条:本盟组织原则为少数服从多数,决议一经作出,大家共同遵守。要尊 重少数人的意见,允许反对意见存在。 第十三条:本盟设总部、分部、支部和小组四级结构,上级协调下级。分部及支 部之设立,须经总部批准。未设立分部之地区,支部或小组直接受总部协调。各级 机构,须报总部备案。特殊情况下,某些盟员可与任何一级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工作 的同志直接联系。 第十四条:本联盟最高协调机构为总部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一至两名)和 委员若干人组成。总部委员任期暂定两年,连选连任,但主席一职,连任不得超过 两届。在总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总部常务委员会行使总部委员会之职责。总部常 务委员会由总部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分工负责。总部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亦为常务 委员会之正、副主席。主席、副主席由联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分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分部 委员任期一年,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支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支部 委员任期一年,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小组设小组长一人,任期一年,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各级委员会由同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联盟代表大会(即世界代表大 会)为本联盟之最高权力机构,两年举行一次,分部及支部代表会议一年举行一次 。联盟代表大会之代表由各地推举及总部推荐相结合产生,各级代表大会在特殊情 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九条:本盟设监察委员会,以监督制衡总部委员会之工作,由联盟代表大会 (即世界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第二十条:各级委员会之委员,如不称职,由同级代表大会罢免,三分之二以上 票数生效。 第二十一条:各级委员会之会议作出决议时,至少要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生效, 决议必须获得全体委员之半数通过生效。同意和否定票数同等时,主席或主任委员 有最后裁决权。 第二十二条:若分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认为总部委员会决议不妥,可召开本地 区盟员大会讨论。若本地区盟员超过实有人数三分之二否定总部委员会之决议,分 部或支部委员会有权抵制总部委员会之决议。 第二十三条:本盟总章程之修改权归联盟代表大会,解释权归总部委员会。 中国民主团结联盟总章程 (民联四大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通过)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中国民主团结联盟,简称“中国民联”,主办《中国之春 》杂志。 第二条:本盟以独立自主为原则,联合一切民主力量,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现行的 专制制度,实行“民主、法治、自由、人权”。 第三条:本盟主张:废除一党专政,实行民主宪政,保障私有财产,提倡多元经 济。 第四条:本盟致力于中国大陆民主事业。近期目标为: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的“四个坚持”,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 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释放一切被捕的持不同政见者;争取新 闻、出版、言论、集会自由,保障人民基本权利。 第二章 盟 员 第五条:凡认同本盟章程,进行登记,并由原盟员一名介绍,经基层组织(特殊情 况可经总部)批准,交纳盟费,报总部备案,即成为本盟盟员。其盟龄由批准之日算 起。 第六条:盟员有遵守本盟章程,保守本盟机密,执行本盟决议,宣传本盟宗旨的 责任,以及交纳盟费,参加本盟活动,介绍申请者入盟等义务。 第七条:盟员入盟一个月后有选举权,三个月后有被选举权。盟员在组织内有发 表意见、对各级组织负责人提出批评、参加表决和对处分提出上诉的权利。 第八条:盟员如违背章程,本盟将依情节轻重按奖惩法处理。 第九条:凡要求退盟者,须向所在基层组织书面提出,报总部备案除名。凡一年 不参加组织活动或无故不交纳盟费者,按自动退出论。 第十条:本盟有责任营救因参与本盟工作而发生事故的盟员及盟外人士,并照顾 其有赡养责任之亲属。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本盟组织原则为:服从多数人裁决,尊重少数人权利。反对派在盟内 合法存在,但不能在盟内成立体制外的组织。 第十二条:本盟设总部、分部、支部和联络站。基层组织的设立,须经总部批准 及备案。特殊情况下,某些盟员可与任何一级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工作的盟员直接联 系。 第十三条:本盟设总部,为最高行政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及若干干事组成。 本盟设联盟委员会,在联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最高立法机构,由主任委员、副 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 本盟设监察委员会,为最高监察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 。 以上三机构成员不得互兼。 第十四条:联盟主席一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联盟代表大会为本盟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举行一次。其代表由各基 层组织选举产生,其他具体事项,由联盟委员会决定。特殊情况下,经联盟委员会 及监察委员会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六条:下届联盟代表大会筹备组成员,由联盟委员会提名产生,筹备组成员 不得参加下届主席、副主席的竞选。 第十七条:本盟各级负责人的罢免,应按罢免法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委员会作出决议时,至少要有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投票,决议必须 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生效。经证实收到通知未参与投票者,作弃权论处。同意 与否定票数相等时,主任委员有最后裁决权。 第十九条:对任何提案或提议,任何代表如认为有重大影响,可要求联盟代表大 会对其重要性表决。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后,该提案或提议即为重大提案。凡 重大提案及重大提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对联盟总章程的任何改动,应按重大议案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盟总章程之修改权归联盟代表大会,解释权归监察委员会。 【说明】民联二大对章程的主要修改为:规定改由监委会解释章程,并规定“代表 大会之代表由各基层选举产生,在无选举条件之地区由总部指定”。三大未对章程 作重大修改。四大通过的章程确立了“三权分立”结构。五大除增设联、监委副主 任外,未修改四大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