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特赦对中国人权状况的关切 黎安友 我是黎安友,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教授,中国政治专家,着有《中国的民主》一 书,也是《当代中国人权》一书的共同作者。 今天我是以美国大赦国际的发言人身份作证。我是美国小组中国协调组的顾问。 国际大赦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它的宗旨是维护在各国因信仰而被囚禁的人士的 权益,并且反对刑求和处决。这个组织不反对,也不支持任何政府。 经贵会同意,我所准备的证词的重点是国际特赦作为组织所表明的那些事项。其 目前的工作有下列三点: ----要求释放思想犯,也就是那些因信仰,但并未使用或提倡暴力而被囚禁的人 。 ----使所有的政治犯,接受公正与迅速的审判。 ----反对死刑和刑求犯人。 在听证会的问答时,我愿就国际特赦所关切的事情及其调查结果,作出答覆。 国际特赦在一九七八年出版了一本篇幅长如书本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 治囚禁”。在往后的几年中,国际特赦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表示欢迎,但继续有 所关切,并且在一九八三年一月以一份备忘录向中国政府提出,在一九八四年底, 以名为“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侵犯人权、思想犯和死刑”的小册子,公诸于世 。 国际特赦当前所关切的事项有: ----思想犯的逮捕与囚禁,以及拘禁他们的立法状况。 ----因政治原因被捕的人,不加审理的长期拘禁情况。 ----对因政治理由被捕的人,审理程序不足,也没有使他们能够得到公正与公开 审判的确切法律保障。 ----在公安局的拘留所对犯人的虐待情况及拘留情况。 ----大开杀戒。 尽管在一九七九年有立法上的重大改变,但这些长期存在的令人关切的情况,仍 然继续存在。 上述小册子以部分篇幅叙述死刑的大量运用(尤其是一九八三年下半年打击刑事 犯罪运动期间),又以部分篇幅叙述对思想犯的继续拘禁情况,国际特赦把思想犯 分为六类: ----一九七八年至八一年期间“民主运动”的参与者。 ----因对侵犯人权提出抗议或因鸣冤而被拘禁的人。 ----罗马天主教教士。 ----因宗教信仰或因支持西藏独立而被拘禁的西藏人。 ----被控泄漏“国家机密”的人。 ----自文革以来因政治观点或行为而被捕的官员。 相信小组委员会各位委员,都收到了这本小册子。如有需要,本组织的华盛顿办 事处愿意继续供应。 在下面的证词中,我将对向我们提出的各类问题,详述国际特赦对中国人权状况 的调查结果。 一、政治演化与改革:政治开放与国家权力专断行使的减少 国际特赦对最近改革所最关切的,是建立法制,其中最重要的是一九七九年通过 ,并且在一九八零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此之前,对刑事犯罪的 处理,是根据未成法典的、大部份未经公布的政府规章与党的政策。因此,制定法 典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而且新的立法对行使各种辩护权利,作出了某些保证,并对 专断的拘禁作出了若干防范规定。 但是,在另一方面,新的法律仍有条款,可用以监禁行使基本人权的人。最重要 的是一些处理各种反革命犯罪的条文,诸如反革命的宣传与煽动,组织与鼓动等。 新法律对国际人权会议所阐明的某些最低限度的保障,也未给予保证,这些保障包 括在被捕之后立即并经常接见亲属和律师的权利,以及在以后有充份的时间和便利 准备辩护的权力,和在法庭被证明有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 国际特赦对最近释放的几名思想犯,包括龚品梅主教和陶森,以及魏京生拘禁环 境有所改善的消息,表示欢迎。我们对我们最近印行的小册子中所列的其他思想犯 ,继续表示关切。 二、对中共政府权力的限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九八二年十二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宪法。它载有保障 言论、出版自由和其他政治权利的条文;保护公民的住宅和人身不受侵犯;保证宗 教信仰自由。然而它也取消了一九七八年宪法中的一些自由,包括罢工的权利;对 宗教信仰自由也有限制,它规定了“不得利用宗教从事扰乱公共秩序、损害人民健 康或干涉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得受制于国外。”宪法中还 有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制度,人民不得以任何方式进 行破坏。 三、对政治意见与组织的限制,“反革命”的定义 除了宪法和刑法已有的限制外,政治言论和组织还受到一九五一年的国家机密法 限制,它禁止泄漏被列为国家机密的事或“不应泄漏”的事。虽然对什么构成“国 家机密”在中国没有严格的定义,但这个用语在中国比在其他国家有广泛得多的意 义。例如,它可能是在杂志上已刊出的资料,虽然这些杂志没有对外公开发售,但 许多专家或政治干部都可得到;它也可能是党的文件,虽然不会公开买到,但广为 流传。 根据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通过劳动进行再教育的决定,可以拘禁对官方政策有 不同意见的人,也可以不加审判地拘禁被认为有“反社会主义观点”或被认定是“ 流氓”的人。一九七九至八一年期间,几十个民主运动积极份子和请愿份子,根据 这些法律被捕入狱。中国刑法第九十条对“反革命罪”的定义是:“以推翻无产阶 级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目的的人。” 四、法律的适当程序与公正审判,“劳动再教育”的运用, 一九八三年维护公共秩序运动。 国际特赦虽然欢迎一九七九年刑事诉讼法所体现的改进,但它仍然对某些案件, 没有遵守这一法律的要求,以及诉讼法未对公正的审判提出可靠的保证,很表示关 切。在其它关切事项中,国际特赦建议建立制度,防止不加审判的长期拘禁;规定 程序,以保证被拘禁者的家属、友人或律师得到通知,也保证上述人员有权探访狱 中的人,和他通信;保证公开审判并公布审判记录;并采用无罪推断的法律标准。 根据一九五七年通过劳动进行再教育的决定,警方的一个简单命令,就可以使人 在未被控告或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处置的情况下,劳改一到三年,劳改期还可延长一 年。这些人在劳改营中劳改的情况差不多。有些劳教的人由于要把户籍永久性的迁 到劳改营的所在地,所以,即使劳改期间后,也不得不继续留在那里。这些条款曾 在一九七九年至八一年间,用来惩罚那些表达他们的政治观点的人。 关于一九八三年的维护社会治安运动,国际特赦的主要关切是在这一运动期间的 大开杀戒。虽然没有完整的统计数字,相信在这一运动的最初三个月已处决了好几 千人;国际特赦获知在这一期间,中国少数几个地方就已处决了六百多人。死刑使 用的范围很广,而且采用加速处理的程序,有时在群众大会上宣判,犯人在临刑之 前还经常游行示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有相反的规定。自从一九八一年以 来,进行了新的立法,增加二十三种可判死刑的罪名,使死刑的罪名总数多到四十 种。采取这些措施,是与联合国重申希望限制死刑罪名,并且最后废止死刑的一些 宣言和决议的精神相违背的。 国际特赦曾在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致函李先念主席,呼吁停止这种处决的 浪潮,但未得到直接的答覆。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日,根据报导说,中国外交部 发言人说过“这是维持国家公共安全的正常措施和例行做法。这是一个国家的内政 。” 扩大死刑的范围仍是一项主要的关切。召开群众大会,宣判死刑,以儆效尤的情 况,仍在继续。到一九八五年六月底为止,国际特赦在少数几个省市,记录了八十 二件处决。这一数字不包括是否已经执行死刑尚未明确的案件。 国际特赦无条件地反对死刑的理由,是因为它违背了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的生命 权,不受残酷的、不人道或侮辱的处罚的权利。 五、西藏的情况 国际特赦承认,由于忠于流亡在外的精神领袖达赖喇嘛、主张他返回西藏、呼喊 赞成西藏独立的口号,或以其它非暴力的方式表达政治与宗教的意见而被捕的一些 西藏人为思想犯。 六、对未来的展望 中国政府曾经发表声明,表示已在继续修改和改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与法律 。国际特赦仅呼吁释放所有的思想犯;对限制以非暴力行使言论、结社和宗教信仰 权利的法律予以修改;改善刑事诉讼程序,以保证公正审判;废除死刑。 七、对美国政策的建议 国际特赦继续敦促美国政府官员,透过公、私途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传 达他们对侵犯国际间承认的人权的关切。 【选自《中国之春》第三十二期(一九八六年二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