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中共当局对“中国民联”的首次公开批判 呼延民 在海内外瞩目的杨巍案开庭的当天,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以答新华社记者问的方 式,就“中国民主团结联盟”及其主办刊物《中国之春》的问题,陈述了中共官方 的观点。此消息在国内《人民日报》及各省报广泛刊载。这是中共官方对中国民联 首次正式公开表态。 该负责人称: “中国民联”是敌视和破坏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意图推翻人民政府的反动组织。 《中国之春》是“中国民联”进行推翻人民政府反动宣传的工具。 并对上述组织和刊物提出了一系列的指控。 中共借法律的名义,用文革的语言,正式对一个群众组织提出指控,并在全国范 围内用报刊电台进行宣传;以外交手段向外国政府施加压力,并通过各驻外使馆对 华人社会及报刊施加影响;这表明了“中国民联”及其主办刊物《中国之春》已被 中共当局承认为在海内外有影响的政治团体,被视作政权旧体制及政策的巨大威胁 。对这起极其严重的政治事件,我们自然应该有郑重严肃的反应。 改变专制是中共义务 要求修宪是群众权利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引述中国民联总章程的条文,称本盟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现行 专制制度,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四个坚持”的意向和要求是“违反中国 宪法的”。这样,该负责人就此表述了以下意见: 承认中国现行的制度是专制的; 认为专制制度是绝对不允许“从根本上”得以改变的; 认定任何对宪法条文提出修改及取消的要求是违法的。 本盟认为,以上意见是不值一驳的。 其一,只要现行制度的专制性质被认定,则从根本上加以改变就是中共执政当局 本来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中共曾称文革四人帮时期系法西斯专政,后用宫廷政变办 法加以改变,是自认为立了功的。近年中共领导常又称,与四人帮时比较,“根本 制度未变”。可见,专制的问题仍需得到根本的改变。既如此,群众来协助进行这 种改变,正是行使公民的正当权利,当然也就不应该是有罪的。 现行制度究竟是否专制,可以有以下简单推论: 一、如果现行制度并非专制,那么自然允许群众说话,说错了也是无罪的; 二、如果现行制度并非是专制的,那么对于“根本改变”的意向是不会搞主观归 罪,把它当作犯罪的具体行为来起诉的,对于尚未推行具体实施步骤的刊物宣传至 多只能控之以“诽谤罪”,并会在法庭摆事实讲道理以证明自己是“不专制”的; 三、如果现行制度并非是专制的,那么群众组织指控政府“专制”,政府在官方 报纸斥其为“诽谤”,均无严重后果,当属民事纠纷双方;两边地位是平等的。 现在未经法庭开审宣判,已按“反革命”罪实行取缔对方组织,收缴对方刊物, 把对方成员抓进了大牢关押,究竟专制与否?结论不言自明。 其二,只要中国宪法真是“统治阶级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的产物”,那么统治阶 级自然应当随着国情社会关系的变化而经过一定时期对宪法补充、修改,乃至在宪 法中订有修宪的条款。 众所周知,邓小平曾要求取消宪法中的“四大”条文,后来果然遵照执行,中共 认为有功; 现在中国民联提出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四个坚持”的要求,便被视作 违宪,定为反革命,当局认其有罪。 两相对照,可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公民权利的具体实施,并非“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的。如此,则可推论,中共领袖们是中国的统治阶级,所以个人意志才 是国家意志,就是法律;人民群众是中国的被统治阶级,因而一提要求,当局就非 加以专政不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既被剥夺,权益受损的人民一方奋而卫宪,实 无超过天赋人权的范围,并没有超出公民基本权利,除非在这个国家无丝毫人权可 言,否则无可非议。中国有没有人权?有没有人民的宪法?中国人民的地位究竟如 何?事实已作了回答。 “推翻”一词内涵偷换 “社会主义”定义不清 上海市公安局的负责人指称本盟及《中国之春》言论“煽动群众推翻人民民主政 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如果说鼓励公民行使自己的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等公民权利是“推翻 ”的内涵,那么本盟承认有过上述行为。但那样的话,违宪的不是民联,而是上海 司法机关,因为行使公民权是合法的。 如果说“推翻”是指用武装暴力图谋非法夺取政权的行动,那么本盟不但未曾有 过上述行为,而且未曾有过类似的宣传主张。众所周知,我们从来主张以普选为最 高裁决来决定政府成员的去留(不管他们是何党何派),“普选”决非“推翻”一 词的内涵。 中共向称社会主义“在实践中”,而实践则在不断“发展和前进中”,是否真理 也尚在“检验之中”。“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到底是什么,定义众说纷纭,连中共 主要领导人自己也说不清。更有些党内的马列专家权威,甚至认为目前中国社会并 非社会主义的,中共十三大的“初级阶段”理论就是这种意见的婉称。 现在“中国社会主义”的现状是:理论无定义,实践无模式,改革在试验,道路 在探索。计划经济和公有制早已被中共执政当局带头“破”过了、“翻”掉了,执 政者都无法坚持,小民百姓又如何能有所适从? “伪造文件”证据不足 “破坏团结”事实不清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又指控本盟及刊物“伪造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部委文件”、“ 编造我举行进攻台湾演习的谣言”、“打着人权的旗号支持达赖,破坏民族团结” 。 首先是伪造哪号文件?抑或是篇篇伪造?不能泛指虚指。查本盟刊物发表的中共 当局有关文件,不但在杂志刊有文件的影印,而且本编辑部还珍藏有真本原件。如 上海市局一旦正式起诉于法庭,我们自可公堂对质,将其原件公诸于世。 其次是关于“攻台演习”。中共领袖,从未曾声明放弃“武力解放台湾”的方式 ,演习更是多且频繁,矢口否认大可不必。 再次是关于“破坏民族团结”。中共前两年还在热情邀请达赖,今日自不应将本 盟负责人与达赖的接触乱定罪名。《中国之春》总五十五期本盟“关于西藏示威流 血事件的声明”说得很清楚、我们反对的是极权专制,保护的是汉藏两民族的兄弟 团结。本盟总部成员并非藏族上层贵人。 支持改革视作“反动” 政党未筹先有罪名 令人大惑不解的是,中共在审判本盟成员杨巍过程中,竟把他散发支持改革、支 持赵紫阳等中共领导的声明信也视作“反革命宣传煽动”。不知“反动”一词在上 海公安局某些人的辞典里作何解释。至于说“企图筹建反动政党”,因事实尚无, 纲领未公布,“反动”的头衔就纯属子虚乌有。 综上所述,荒谬处不一而足。限于篇幅,本盟不便在此逐条细驳,仅举以上数例 ,以证上海市有关当局指控的失实、虚妄和悖理。 该局负责人最后又说“对参与其活动的人员,区别情况,区别对待”。应当看到 ,争人权争民主本是历史潮流,只要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不得解决,自然海难枯, 洋不灭,流不止。因而,中共当局不去改造自己的极权专制,而仅乞灵于“区别对 待”的“分化瓦解”,不过也只是扬汤止沸而已。 我们倒要替中共要人担心:倘若缺乏自信,害怕真理,继续目无法制,一味人治 下去,则日后所行的政策对改革,对党与知识分子的关系,对港台统战,对海外投 资,恐怕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前景且不是被我们不幸而言中?还望有关方面从 自身长远利益着想,旧计适可而止,新策改弦更张,大政三思而行。 【选自《中国之春》第五十七期(一九八八年二月号),作者原署名为申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