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谈中国海峡两岸两部宪法的比较 于大海 本文试图对一九四六年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和一九八二年大陆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加以初步比较。 一、两个第一条 一九四六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以下简称四六宪法)的第一条是: “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民有、民治、民享”,这是林肯对美国民主政治制度的精辟概括。美国是最先 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美国的宪法,又源于欧洲启蒙运动的思想家,特别是洛克和 孟德斯鸠。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有“生存、健康、自由和占有”的权利。这些基本 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无论是皇权还是别的政治权威,都不能侵犯这些权利。孟德斯 鸠认为,为了保障个人自由,需要对政府的权力加以分离和制衡。这些思想在美国 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四六宪法将概括这些思想的“民有、民治、民享”写在第 一条中,表明它是与西方民主政治同源的。 一九八二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的第一条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 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 社会主义制度。” 中共的领导人和理论家都反复说明,“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概念。马克思说:“在资本 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转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 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 专政。对“无产阶级”(也就是“工人阶级”),马克思和恩格斯则在“共产党宣言 ”中另有解释:“在当前同资产阶级对立的一切阶级中,只有无产阶级是真正革命 的阶级。其余的阶级都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而日趋没落和灭亡,无产阶级却是大工业 本身的产物。”八二宪法将“人民民主专政”和“工人阶级”写在第一条中,表明 它源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 两个第一条,体现出两部宪法截然不同的本质。四六宪法推崇平等、自由、民主 ,而八二宪法认为这些都是谎话,由无产阶级专资产阶级的政才公平。四六宪法基 于西方国家成功的宪政经验,八二宪法则基于马克思“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预言。 八二宪法与自由民主思想之间的鸿沟太深了,是无法靠重新解释宪法条文来填合 的。譬如,自由民主思想中有一条原则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六宪法的第 七条发挥了这一原则: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人人平等。” 八二宪法的第三十三条中,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 字样。然而,这一条显然是与第一条相矛盾的:那些“对立的”或“日趋没落和灭 亡”的阶级,怎么能和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人阶级平等呢? 结论:中国大陆要民主,必须废除或大幅修改八二宪法。 二、四六宪法与三民主义 四六宪法中,有“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的字样,似乎沾了定中华民国于三民 主义之一尊的嫌疑。针对那些讨厌“主义”字眼的人,我愿在此对以上提法作如下 辩护。立国总要基于一种原则,一种信仰。原则和信仰,也就是主义。讨厌“主义 ”的人喜欢讲要民主,不要主义。但既然世界上有不要民主的人,定尊于民主同样 是推行一种特定的原则和信仰。因而,我们需要考察的,实际上是三民主义与民主 的关系。这要分两层谈。首先,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其中的民权主义,也就是 民主。所以,三民主义与民主,是完全相容的。三民主义、民主和阶级斗争学说互 不相容,而三民主义则是民主的一个子集,是一套具体的民主制度和与民主相容的 政纲。现在假定中国有第三党提出另一套民主制度和与民主相容的政纲。不具党派 色彩的民主人士,则应当拥护孙中山与第三党共有的民主内容,对孙中山与第三党 的具体主张不发表意见,并坚决反对鼓吹阶级斗争学说的共产党。现在一些谈民主 的人,把主张三民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人一同归类为主义派,并以民主派的姿态高居 于二者之上。这些人,没有看到三民主义与共产主义的根本区别,是不能算作真正 的非党派民主人士的。以阶级斗争学说为纲领的共产党在行动上不接受民主政治的 规则,因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政党。有人说共产党是大陆的执政党,这话不对。共 产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执政党,因为它从原则上就不准别的党执政。共产党是一个 专政党。专政党是与民主政体互不相容的。 其次,四六宪法中出现“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 和国”的提法,表明制宪人士已对三民主义重新作了注释,将之与“民有、民治、 民享”划等号了。按照这种理解,三民主义就是民主。这样的三民主义,应是所有 的民主人士可以接受的。 三、八二宪法的演变 中共一九五四年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一条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一九五四年,中共还没有实行国有化,所以宪法中没有“社会主义”和“专政” 的字眼。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则已经确立。 中共一九七五年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一条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 义国家。” 一九七五年时,中共不但已基本完成工商业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国有化,阶级 斗争也正搞得激烈。所以宪法中连“人民民主专政”的隐词都没有用。 中共一九七八年重新制定宪法时,没有变动第一条。 我们再看苏联一九七七年宪法的第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代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 和国内各族劳动人民的意志。” 苏联宪法的这一条,虽然还有阶级斗争的烙印,却没有明确指出各阶级的优劣, 民主精神总比大陆的八二宪法多些。难怪苏联的政治改革步子比大陆步子快。中共 一九八二年没有效仿苏联宪法,大约是仍对苏联抱有“修正主义”的歧见吧。 四、三个序言和“四个坚持” 美国宪法有如下简短序言: “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维持国内安定,提供共 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保障赐于我们和后代的自由,特此制定这一美利坚合众 国宪法。” 这个序言,只说明了制定宪法的目的。美国的法学界,公认宪法序言没有实际效 力。 四六宪法的序言也很简短,只有六十六字。 “中华民国国民大会受全体国民之付托,依据孙中山先生创立中华民国之遗教, 为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定,增进人民福利,制定本宪法,颁行全国, 永矢咸遵。” 这个序言,体例内容都与美国宪法的序言相近,也没有什么实际内容可以引起诉 讼。 八二宪法的序言则约有两千字之长。大陆法学家从未论证过这段文字的法律效力 ,但中共却多次引用其中提到的“四个坚持”来压制和惩罚大陆不相信马列主义的 人士。譬如,上海市公安局在宣布中国民联为反革命组织时指出:“该组织的纲领 公开宣布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现行专制制度,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四 个坚持’”……显然,这是违反中国宪法的。” 按照民主原则,公民有权要求修改乃至废除重订宪法,这个道理,胡平早就讲过 了。这里,我们且看八二宪法是如何在序言中提到“四个坚持”的: “中国各民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 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 家。” 这段文字,显然完全没有说公民必须坚持什么,而只是一个将来时态,一个预言 。序言中这样的文字,无论是按惯例,还是按字面意思,都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 通读一下八二宪法的序言,我们可以总结说:序言基本上都是废话,删了比不删 好。 【选自《中国之春》第六十五期(一九八八年十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