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最后陈述 李贵仁 【编者按】李贵仁,男,一九七九年考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为研究生,一九 八二年毕业,一九八三年被分配到陕西省人民出版社工作,曾担任《缘原》杂志编 辑部主任。一九八九年上半年,他在担任陕西省华岳出版社副总编辑期间,介入学 生运动,是陕西省新闻出版界声援学潮的民主运动的总指挥,于“六四”大屠杀之 后被捕。据悉,他可能被判处重型。 一九九零年三月一日,他在西安市中级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上为自己辩护,本文 根据现场录音整理而成,可惜的是他的陈述的最后部份未被录下。值得注意的是, 他在陈述中声称自己并不反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不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据熟悉他的人说,这可能是他的真实观点,也可能是为了不给法庭判其“有罪 ”提供口实。为了提请国际人权组织和海外民运组织密切关注他的生命安全和未来 ,本刊未加任何修改发表此文,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对我的审判纯属非法 我被非法投入监狱八个多月之后,今天又被非法押到法庭审判。这是我一生中具 有特殊意义的重大事件,我当然要以严肃的态度来认真对待。但我始终认为,接受 法庭审判固然不可等闲视之,而更值得重视的是,无论什么人都要接受另一种审判 ,那就是历史的审判,人民的审判,以及自己良心的审判。我可以自豪地说:我李 贵仁是经得起任何一种审判的,而另外一些人,特别是那些制造了今天这种审判的 人,却经不起任何一种审判! 对我的这次审判,尽管经过了周密的准备,而且披上了大致(并非完全)符合法 律程序的外衣,但在本质上纯属非法,这是因为:强加给我的罪名是虚构的;审判 我所采用的法律形式是虚伪的;审判的决策者组织和进行这次审判的姿态是虚弱的 。 在这里,我要对公诉人高克盛先生表示敬意。他作为检察官,在指控我犯罪的起 诉书上,大致做到了尊重事实,没有歪曲捏造。当然,在对事实的叙述中也有不确 切或不当之处,比如:起诉书中说我于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三 日先后四次组织领导华岳、人民、科技、未来,陕西新闻等出版社五十余人,二百 余人上街游行。准确的说法应为“先后四次组织领导华岳文艺、陕西人民、陕西科 技、未来等出版社及陕西省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界数十个单位的干部群众三、四十 人至三、四百人上街游行”;又如,起诉书中说我“一九八九年六月六日”“与本 社朱鸿等人商议组织一次全社干部罢工游行,并指派薛卫真购买国旗一面,准备罢 工时为‘北京死难烈士’降半旗使用”,此句的“六月六日”,应为“六月五日至 七日”,“与本社朱鸿等人商议”应为我“先后数次独自征求本社二十多名群众意 见,向他们提议搞一次全社罢工”。必须强调指出,在对我起诉的法律文件上提及 完全应该由我一个人负责的事件时,把由我领导的、对所提事件不应负责的干部的 名字也列上,难免给他人造成麻烦,极为不妥。此外,起诉书上使用了我对有关事 实“供认不讳”的字眼,这未免太荒唐。我从来没有“供认”什么,也没有什么可 “供认”的。我只是坦然表示,我的所作所为全都光明正大,丝毫没有不可告人之 处;我的所作所为全部由我个人负责,不能牵连本单位和外单位的任何群众;我决 不隐讳自己的所作所为,但这既不是什么“认罪”,也不是什么“悔过”。如此而 已。检察官先生把我的这种态度称为“供认不讳”,是对我的一种侮辱。 尽管如此,检察官先生对基本事实的叙述毕竟是较客观的。我欣赏他的这种态度 。但他根据自己所叙述的事实指控我犯了什么“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却连最起码 的逻辑也不顾了,任何一个理智健全的人都能看出,这种罪名完全是虚构出来强加 给我的,绝对不能成立。 《刑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所谓“反革命罪”是指“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 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检察官先生认为我触犯 了的《刑法》第一百零二项明确规定,所谓“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是指“以反革命 为目的”,“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 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请问检察官先生,我的所作所为难道属于这种性质或者 带有这种色彩吗?有什么根据能证明这一点呢? 检察官的指控是凭空捏造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官先生为了使自己的指控成立,特地在起诉书中加写了一句 我的所作所为“以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目的”。检察官先生十分清楚,只有 加上这句关键性的断语,才能依照《刑法》给我定罪,否则,他的指控就泡汤了。 然而铁的事实恰恰证明了这是凭空捏造的谎言,它与我的本质决不相符而完全对立 。众所周知,我决不可能反革命,也不可能反党、反社会主义、反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反无产阶级专政,因而决不可能“以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目的”。恰 恰相反,我是坚定的爱国者,也是坚定的革命者,而且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我 一直热爱共产党、拥护共产党、支持共产党;我赞成并致力于走社会主义道路,沿 着社会主义的方向深入改革;我对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是热 诚拥护和支持的。我的这种本质,可以从我的实践活动中得到充份印证。特别能够 说明问题的是,近十多年来,我一直坚决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定的路 线、方针、政策,并把这种精神体现在自己撰写的大量文章之中,即以我那篇在国 内和美国同时发表并流传到许多国家的硕士学位论文《人道主义----文学的灵魂》 而言,通篇所论皆以坚持马克思主义为宗旨。我在《延河》杂志一九八六年第十二 期发表的“‘黑马’在真理面前失足”一文,有力地批驳了刘晓波鼓吹的虚无主义 、反理性主义、人与社会只能对立等观点,《文汇报》、《文艺报》、《文摘报》 等报刊纷纷摘转,在国内引起很大反响。紧接着,我又在《人民日报》一九八七年 一月二十七日第五版头条位置发表了“突破传统与虚无主义”一文,用马克思主义 观点批驳错误观点。此文在当时受到了中宣部的表扬。同年三月十七日,我在《文 汇报》以将近整版篇幅发表了“‘现代意识’和文学本质”一文,更深入地以马克 思主义观点剖析和批驳形形色色的错误观点,影响也很大。在一九八九年春天发行 的《华人世界》改刊第二期的“国内版”和“海外版”上,同时发表了我再次批驳 刘晓波的文章“未竟之伟业向何处去”,此文对刘晓波彻底否定“五·四”运动, 反对马克思主义,鼓吹全盘西化和殖民化、反对公有制、主张私有制等一系列观点 作了无情抨击,在国内外的反响都很强烈。总之,多年来我在国内外发表的一系列 文章,旗帜鲜明地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为维护共产党的领导,为宣传马克思主义 ,为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为深入进行改革,都是发挥了显著作用的:我以此为前 提对一系列错误观点的批判更是尖锐有力,发挥了强大的战斗作用,其深度、力度 和影响,其社会效果,在陕西省的文艺界和理论界,大概要算最突出的,在全国范 围内,也要算是很突出的。既然如此,又怎能把我划入反党、反社会主义、反马克 思主义的行列,甚至胡说什么我“以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目的”,以此给我 定罪呢?这岂不是一个根本的颠倒吗?这该叫国内外的人们如何理解?这是否符合 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这对党的事业、全民族的事业有利还是有害?硬这样干, 难道不怕天下人耻笑吗?几十年来,像这样的闹剧,已经演得太多了,因此给国家 民族造成的灾难,已经太惨重了,难道还不该醒悟?还要再这样干下去吗? 我抱着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态度从事活动 即便抛开我的本质和一贯表现不论,即便只把问题局限于检察官所列举的我在去 年春夏之交的所作所为,也决不可能得出结论说我“以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 目的”,相反,同样只能证明检察官先生这句断语是毫无根据的,是为了给我加罪 而杜撰的。检察官先生所列举的我的所作所为,包括组织领导游行,给当时的党中 央总书记赵紫阳同志发电报,以及在本单位提议罢工,都是出于忧国忧民,其目的 是要求党和政府采取积极妥善的措施,尽可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使问 题得到解决而避免激化矛盾。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社会动乱,相反则会导致 动乱,使国家受损失,使人民遭祸殃。从另一方面来看,我那时的所作所为,同当 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介所传播的党中央的意图是一致的,我是抱着和党中央一致的态 度从事有关活动的。我在新城广场演说的主旨就是要求大家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 ,坚持改革,防止倒退。即使我的所作所为的具体内容和性质而论,也没有什么特 别之处。我既未参加过任何组织,也未同任何组织发生过任何关系;我不仅自己从 未搞过打砸抢烧杀,而且反对别人搞打砸抢烧杀;我坚决反对社会动乱,并在可能 出现动乱局面时告诫本单位的同志千万不要介入动乱。我只是在五月中旬以后,作 为人民中的一分子,同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以当时普遍采用的形式表达广大人民群 众的意愿罢了,这些意愿包括惩治官倒,反对腐败,坚持改革,反对倒退,加强民 主和法制建设,肯定和支持学生的爱国行动等等,全都是正确而合理的。广大人民 群众无罪,我当然也无罪。总之,在我的所作所为中,绝无“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的意图和行动,检察官先生加上的这句断语,同我的所作所为风马牛不相及 ,根本沾不上边。 要求罢免李鹏、杨尚昆是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 事实是这样的清楚,而检察官先生却硬要对我作出完全违背事实的指控,这究竟 是为什么?毋庸讳言,关键在于我的所作所为明确表达了我对国家大事的意见,而 且表达了我对党和国家个别领导人的意见,甚至坚决要求罢免李鹏、杨尚昆的职务 ,追究他们反人民的罪责。但这只不过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罢了,何罪之有 ?怎能引申为“以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目的”?《宪法》第二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 ,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三十五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 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请问检察官先生,宪法所 规定的这些条款还算数不算数呢?如果还算数,那么,我带领群众游行,我给党总 书记发电报,我通过诸如此类的途径和方式表达自己对国家大事的意见,不就是完 全合法的吗?我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李鹏、杨尚昆等人的职务,并追究他们 反人民的罪责,不同样是完全合法的吗?是谁根据什么剥夺了我的合法公民权,又 是谁根据什么给了李鹏、杨尚昆等人以不许批评、不许要求罢免、不许追究有关责 任的特权呢?按照检察官先生的逻辑,似乎批评和反对李鹏、杨尚昆就是反党、反 社会主义、反革命,就是“以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目的”,这种逻辑讲得通 吗?李鹏、杨尚昆作为党和国家的个别领导人,不能等同于党和国家,不能等同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这是最起码的政治常识,检察官先生难道不懂?再说,我要 求罢免李鹏、杨尚昆并追究他们的罪责,是向党的总书记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的,是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来实现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不 可能以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目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恰恰是受中国共 产党领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决不可能 被它们推翻。这个道理是何等的简单而又浅显,检察官先生难道也不懂吗? 镇压人民的人才犯了滔天大罪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所谓“呼喊反动口号”。但这已经是不值一驳的了。检察 官先生列举了我撰写并带领群众呼喊的一部份口号,然而,其中有哪一条是反动的 ,为什么是反动的,检察官先生却没有论证。这是因为他根本无法论证。那么,我 又何必辩驳呢?如果有人硬要把“支持学生的爱国行动”、“救救绝食的孩子们” 、“要民主不要独裁”、“要光明不要黑暗”和“罢免李鹏、杨尚昆”也说成反动 口号,我需要做的只是冷笑一声。当然,检察官先生也许会说“抗议流氓政府”应 该算作反动口号。可惜这同样站不住脚。公民对某一届政府的作为不满,提出批评 和抗议,甚至要求依法更换组成本届政府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上所述是宪法赋予的 权利,这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有根本区别的,因为其目的和结果都只 能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诺,及时洗刷它蒙上的污垢。检察官先生如果不 抱偏见,那就应该也这样认识问题,而不应该抡起“反动口号”之类棍棒乱打。 不错,在我的所作所为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提议罢工,并准备为“北京 死难烈士”降半旗。这是检察官先生指控我犯罪的又一个所谓的理由。尽管这次行 动没有成功,但我仍应承担全部责任。然而问题同样在于:这究竟算不算犯罪?众 所周知,我提议罢工是为了抗议邓小平、李鹏、杨尚昆用军队对付手无寸铁的人民 ,反对他们以暴力方式制造流血事件。当人民在这种暴力下惨遭劫难时,每一个有 良知的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我又怎能沉默?我痛哭了。我愤怒了。我起来抗议了 !我只能做到这一点。我做得很不够。但我毕竟无愧于人民!我没有犯罪!当然, 有人犯了罪,但不是我,不是人民,而是那些镇压人民的人犯了滔天大罪!检察官 先生,如果你还希望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果你也还有良知,那么,你就应该毫不犹 豫地承认和宣布这一点。否则,你将受到历史的嘲笑。法官先生,你也如此。 关于强加给我的罪名纯属虚构,我已经不必再讲什么。至于审判我所采用的法律 形式是虚伪的,也无须多加论证。检察官先生和法官先生,你们谁也不必讳言,对 我的起诉也罢,审判也罢,都不是由你们根据法律独立进行的。这一切,都是由法 庭后面,或者说法庭外面、法庭上面的某种力量根据某种政治需要而非根据法律决 定和左右的。 【选自《中国之春》第八十八期(一九九零年九月号)】